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同名1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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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公 司司 车车 辆辆 管管 理理 方方 法法为 了 加 强 车 辆 管 理 , 确 保 安 全 行 车 , 更 好 地 为 公司 生 产 经 营 工 作 服 务 , 特 制 定 本 方 法 。第 一 条本 方 法 所 指 车 辆 为 : 所 有 权 属 于 公 司 、用 于 公 司 事 务 的 车 辆 。第 二 条公 司 车 辆 由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调 配 , 需调 用 其 它 部 门 车 辆 的 , 经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后方 可 调 用 。 用 车 范 围 原 则 上 规 定 为 : 一 接 送 公 司 职 工 上 下 班 ; 二 为 公 司 职

2、 工 运 送 蔬 菜 、 食 品 或 其 它 后 勤 物资 ; 三 购 买 生 产 所 需 的 材 料 ; 四 上 级 机 关 单 位 领 导 来 公 司 检 查 指 导 工 作 、办 理 公 务 需 要 用 车 的 ; 五 客 户 单 位 需 要 用 车 经 公 司 领 导 同 意 的 ; 六 公 司 职 工 因 伤 病 需 及 时 送 医 院 救 治 需 要 用车 的 ; 七 公 司 领 导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安 排 办 理 其 它 公 司事 务 的 。第 三 条车 辆 管 理 一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应 建 立 车 辆 管 理 档 案 , 内 容包 括 : 车 辆 维 修 、

3、使 用 、 油 耗 、 事 故 及 报 废 等 。 同 时 ,应 建 立 车 辆 技 术 指 标 和 行 驶 公 里 数 及 修 理 费 登 记 , 以利 于 随 时 掌 握 车 辆 技 术 状 况 , 保 证 行 车 安 全 。 车 辆 公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里 数 及 修 理 费 统 计 , 每 年 报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备 案 。 二 车 辆 停 放 :车 辆 原 则 上 由 专 职 驾 驶 员 保 管 。车 辆 在 停 放 时 , 驾 驶 员 应 将 所 管 车 辆 停 放 在 指 定 位置 。 无 特 殊 原 因 或 未 经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 禁 止 将 车 辆 停

4、放 在 其 它 地 方 。 驾 驶 员 除 因 公 需 要 外 , 夜 间 一 律 不 得动 车 , 也 不 得 将 车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 否 则 , 造 成 的 经 济损 失 由 驾 驶 员 全 额 承 担 , 同 时 依 据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给 予行 政 纪 律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送 交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理 。 三 车 辆 维 护 保 养 : 驾 驶 员 要 按 车 辆 标 准 要 求做 好 维 护 、 保 养 工 作 , 如 因 未 能 按 期 进 行 保 养 导 致 车辆 损 坏 的 ,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驾 驶 员 要

5、加 强 车 辆 日 常管 理 , 保 持 车 况 良 好 、 车 容 整 洁 。 四 车 辆 修 理 : 需 事 先 向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和 主 管领 导 申 报 修 理 项 目 ,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送 定 点 厂 维 修 。 凡送 厂 修 理 的 车 辆 , 需 严 格 审 查 修 理 项 目 , 换 件 须 经 审批 同 意 ,1000 元 以 下 经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同 意后 进 行 维 修 ,1000 元 以 上 报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后进 行 维 修 。 未 经 批 准 产 生 的 修 理 费 用 , 由 驾 驶 员

6、自 行负 责 。 出 厂 时 , 驾 驶 员 要 对 照 所 审 的 修 理 项 目 , 逐 项检 验 修 理 的 质 量 , 审 核 修 理 费 用 。 五 出 车 以 外 的 上 班 时 间 , 驾 驶 员 应 认 真 完 成公 司 安 排 的 其 它 工 作 或 在 指 定 的 地 点 休 息 待 命 , 不 得串 岗 、 睡 觉 、 打 牌 影 响 别 人 工 作 。 六 接 送 职 工 上 下 班 时 ,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搭 乘 公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司 以 外 人 员 。 七 车 辆 外 出 , 用 车 人 员 对 车 辆 的 安 全 使 用 负责 , 车 辆 保 管 由 驾

7、 驶 员 负 责 。第 四 条车 辆 管 理 部 门 所 用 车 辆 实 行 安 全 责 任 人制 度 , 驾 驶 员 为 行 车 安 全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第 五 条车 辆 管 理 部 门 要 定 期 组 织 安 全 学 习 、 教育 和 培 训 , 经 常 对 驾 驶 人 员 进 行 遵 章 守 纪 和 安 全 行 车教 育 , 专 职 驾 驶 人 员 应 积 极 参 加 安 全 学 习 , 树 立 安 全第 一 的 思 想 和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 杜 绝 重 、 特 大 交 通 事故 的 发 生 。第 六 条奖 励 与 处 罚 一 对 工 作 积 极 、 行 车 安

8、全 、 保 护 车 辆 、 节 约油 料 的 驾 驶 员 公 司 将 予 以 奖 励 和 表 彰 。 二 公 司 行 政 后 勤 部 每 年 与 驾 驶 员 签 订 安 全 目标 责 任 书 , 责 任 书 与 工 资 收 入 挂 钩 。 三 驾 驶 员 因 公 驾 车 肇 事 ,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按 以下 规 定 处 理全 责 : 自 行 承 担 赔 偿 费 用 的 20%。主 责 : 自 行 承 担 赔 偿 费 用 的 15%。次 责 : 自 行 承 担 赔 偿 费 用 的 10%。无 责 任 赔 偿 : 自 行 承 担 赔 偿 费 用 的罚 。 四 驾 驶 员 承 担 的 处 罚

9、 费 用 由 本 人 到 财 务 部 缴纳 。 五 未 经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擅 自 挪 用 公 车 办 私1% 的 经 济 处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事 的 , 对 驾 驶 员 作 违 反 公 司 制 度 处 理 , 除 按 实 际 行 驶里 程 补 偿 公 司 车 辆 使 用 费2元 /公 里 外 , 给 予 驾 驶 员罚 款 500 元 的 处 罚 ; 假 设 用 车 时 间 超 过 1 天 , 则 罚 款按 1000 元 /天 计 。 公 司 其 他 职 工 同 为 当 事 人 的 , 给 予与 驾 驶 员 同 等 的 经 济 及 行 政 处 罚 。擅 自 挪 用 车 辆 办

10、私 事 而 肇 事 的 、 酒 后 开 车 肇 事的 ,将 车 辆 外 借 他 人 驾 驶 肇 事 的 ,后 果 由 驾 驶 员 自 负 。第 一 次 视 情 况 给 予 驾 驶 员 扣 发 1-3 个 月 工 资 处 罚 ; 第二 次 给 予 处 罚 后 予 以 解 聘 。 六 凡 因 私 事 经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借 用 公 车 而 肇 事的 , 参 照 本 条 第 3 款 处 理 。 七 车 辆 不 按 规 定 停 放 , 造 成 车 辆 损 坏 或 被 盗的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 并 视 情 况 扣 发 当 事 驾驶 员 1-3 个 月 工 资 。

11、八 发 生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 超 时 限报 ), 每 次 扣 当 事 人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九 因 驾 驶 员 违 反 交 通 法 规 产 生 的 处 罚 费 用等 , 由 驾 驶 员 自 行 承 担 , 并 且 在 违 规 发 生 后 的 7 日 内处 理 完 毕 。 十 驾 驶 员 固 定 驾 驶 车 辆 , 因 休 假 或 工 作 需 要将 车 辆 交 公 司 其 他 人 员 驾 驶 , 需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如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参 照 本 条 第 3 款 处 理 , 事 故 责 任 由 当时 驾 驶 车 辆 的 驾 驶 员 承 担 。 发 生

12、违 规 , 处 罚 罚 款 由 当时 驾 驶 车 辆 的 驾 驶 员 承 担 。24小 时 属 瞒1个 月 工 资 , 并 由 当 事 人 承 担 由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十 一 经 交 通 管 理 权 威 部 门 网 站 查 询 核 实 , 全 年 无违 规 及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的 专 职 驾 驶 员 , 年 底 由 公 司 发 放安 全 奖 元 。 十 二 本 方 法 由 公 司 行 政 后 勤 部 修 订 和 维 护 ,并 负 责 解 释 。 十 三 本 方 法 于 年 月 日 修 订 ,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行 。 本 方 法 年 版 本 同 时 作 废 。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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