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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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_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同意为借款人 与贷款人 签订的借款额 为 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提供保证担保,乙方愿向甲方提供财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 作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的反担保。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 遵守执行。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年 号)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 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元整。第二条抵押期限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二

2、年。第三条 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3.13.1 乙方除提供抵押反担保外,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 任。3.23.2 乙方提供担保的范围:为甲方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年 号)的约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 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滞纳金等。3.33.3 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广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 旅费、调查取证费等。第四条抵押物4.14.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4.2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行

3、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 任何限制。4.34.3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乙方交予甲方保管, 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抵押登记5.15.1 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 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5.25.2 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5.35.3 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 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 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5.45.4 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乙方

4、承担。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6.1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 损。甲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6.26.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 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第七条保险7.17.1 本合同签订后 1515 日内,乙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 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 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 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7.27.2 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 中

5、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7.3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7.4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存于甲方指定账户,物的价值。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8.18.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白己的合法权益:8.1.18.1.1 借款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 务的;8.1.28.1.2 贷款方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借款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8.1.38.1.3 经过评估证明借款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8.1.48.1.4 还款期到期前

6、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借款方没有偿还能力, 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8.1.58.1.5 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 7 7 天内,未受借款方清偿的;8.1.68.1.6 甲方请求借款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借款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8.1.78.1.7 抵押物的价值减少, 借款方、 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 补充反担保;8.1.88.1.8 乙方未经抵甲方同意擅白重复设定抵押;8.1.98.1.9 借款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形;8.1.108.1.10 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

7、实现的其他情形。商业信誉的情8.28.2 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8.2.18.2.1 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8.2.28.2.2 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8.2.38.2.3 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19.1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且甲方依据贷款人要求代偿后,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 的抵押物,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9.29.2 甲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9.2.19.2.1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9.

8、2.29.2.2 扣除处分抵押物房产应交的各种税费;9.2.39.2.3 支付甲方应付的与委托担保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和利息;9.2.49.2.4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甲方代偿金额、占用费及相关费用时,甲方仍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9.39.3 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9.49.4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例行检查。9.59.5 甲方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 费用。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0.110.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 何形式的抵押或质押

9、;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转让行 为无效;乙方出租抵押物的,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以抵押物馈赠第 三人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征得同意后并向甲方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10.210.2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 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物价值 减少部分的其他担保。10.310.3 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以获赔偿的范围内 向甲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10.410.4 因国家建设需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乙方应当将所 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将所获得的补偿金 收益继续向甲方提供反担

10、保。10.510.5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或出现其他变化,乙方 应在事发后1515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0.610.6 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等的费用。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1.111.1 本合同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甲方实现抵 押权,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 旅费等)和其他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11.211.2 本合同独立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不因其无 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承担 本合

11、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11.311.3 本合同生效后, 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白变更或提前 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 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12.1 乙方应保证白己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所 有者,乙方同时保证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权瑕疵。12.212.2 如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不 能顺利实现抵押权的,应向甲方承担借款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 的违约金。第十三条其他13.1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照担保法及合同法

12、的相关 规定执行。13.2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13.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413.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13.513.5 乙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是在对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 同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的基础上,出于完全白愿的真实意思表示。13.613.6 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引起诉讼 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还应13.713.7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共同向公证处办理合同 公证手续,双方同意由该公证处赋予本合同

13、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 力;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附件14.114.1抵押物清单甲方(签字):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抵押物清单(房屋)序 号抵押物名称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抵押物价值(万元)坐落(平方米)123合计抵押人申明:以上抵押物属抵押人所有, 不 属于 抵押权人申明:以上抵押物均已审核, 未存 在重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所列财产范 围,未进行重复抵押,对所提交抵押物清 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复抵押情况,其权属证明的真实性、合 法性已由我方做出确认, 符合抵押条件,同 意接受抵押。抵押权人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年 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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