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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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第十章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一、证明主体1.概念:证明主体是指在诉讼中有权利或义务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机关与人员。2.范围:(1)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2)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并且承担诉讼后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法定代理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诉讼代理人不是独立的证明主体。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其辩护行为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二、证明责任1.概念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 证明责

2、任的内涵 (1)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是证明责任的前提。 (2)提供证据责任 提出证据的责任是证明责任所包含的责任,这项责任的内容是向法庭提出证据。(3)说服责任 说服责任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心证的责任。 (4)不利后果负担责任 只有在当事人实际承担了说服责任,实施了说服行为;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才发生不利后果的负担问题。三、证明责任的性质1、权利说:证明责任是责任承担者的权利。 民诉法第50条: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 2、义务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之所以要负证明责任,是因为证明责任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的诉讼义务,

3、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败诉的责任。3、风险负担说:证明责任既非权利,也非义务,是当事人为得到胜诉结果而在实际上产生的必要负担,如果不履行证明责任,将导致败诉。四、法院的审判职责 二、法院的审理职责二、法院的审理职责在诉讼中,法院承担审查判断证据的责任,在诉讼中,法院承担审查判断证据的责任,有时也要在法庭中宣读、出示证据,甚至有时也要在法庭中宣读、出示证据,甚至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法院进行上述活动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法院进行上述活动并不属于履行证明活动的行为,而属于履并不属于履行证明活动的行为,而属于履行法律赋予的审理职责的行为。法院的上行法律赋予的审理职责的行为。法院的

4、上述职责是基于审判权产生的,目的在于准述职责是基于审判权产生的,目的在于准确认定案情,作出正确的裁判。确认定案情,作出正确的裁判。 因此,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因此,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因有两方面: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因有两方面: 1 1、在诉讼中,法院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不具备承、在诉讼中,法院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不具备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担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2 2、法院在诉讼中也不承担败诉等风险,否则是与法、法院在诉讼中也不承担败诉等风险,否则是与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诉讼角色相冲突的。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诉讼角色相冲突的。 总之,无论在公诉还是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都不

5、总之,无论在公诉还是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都不应承担证明责任,否则是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应承担证明责任,否则是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和职责相矛盾的,所以,不能把法院依职权调查和职责相矛盾的,所以,不能把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审查判断证据、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证据与取证、审查判断证据、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证据与履行证明责任混为一谈。履行证明责任混为一谈。第二节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第二节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概念: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一定的标准在(一)概念: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一定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

6、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承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明责任。 (二)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因(二)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因 1 1、民事诉讼证明的复杂性、民事诉讼证明的复杂性 (1 1)只让原告承但证明责任会导致诉讼不公平)只让原告承但证明责任会导致诉讼不公平(2 2)只让原告承担证明责任会导致诉讼不经济)只让原告承担证明责任会导致诉讼不经济 2 2、对诉讼证明活动的指引作用、对诉讼证明活动的指引作用 法律预先规定某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当事人法律预先规定某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意识的进行证据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意识的进行证据收集提出活动;同时法

7、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集提出活动;同时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明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案件作出最终裁判。 法律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对诉讼证明活动的法律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对诉讼证明活动的指引作用一方面是对法官的指引,另一方指引作用一方面是对法官的指引,另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指引。面是对当事人的指引。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与实践与实践1 1、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我国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6464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当事人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8、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为一条分配原则,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作为一条分配原则,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这条规定过于笼统,不能解决实践中的。但是,这条规定过于笼统,不能解决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标准问题。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标准问题。2 2、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标准,可以进行如下概括: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标准,可以进行如下概括:(1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证明责任,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对不存在妨碍权利或法律关

9、系发生的事实负不必对不存在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后者由对方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后者由对方当事人负担。(2 2)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进一步对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不存在阻碍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后者当由对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后者当由对方当事人负担。3 3、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10、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

11、就法律规(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或者管理人就

12、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13、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 4、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上没有规定的,分配证明责、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上没有规定的,分配证明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14、,依本任应遵循以下原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条)。第三节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第三节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特殊性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特殊性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相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相比,其特殊

15、性表现在:比,其特殊性表现在: 1 1在刑事诉讼中,尤其在审判阶段,案件事实真伪在刑事诉讼中,尤其在审判阶段,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的出现概率低于民事诉讼。首先,刑不明的现象的出现概率低于民事诉讼。首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其次,刑事诉讼对其次,刑事诉讼对“真实真实”价值的追求也严于民价值的追求也严于民事诉讼。事诉讼。2 2对于案件事实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真伪不明”的刑事公诉案件,应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补充侦查。当首先进行补充侦查。3 3对对“事实真伪不明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作出最终判的案件作出最终判决所依据的是决

16、所依据的是“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和和“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原则。原则。 4 4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不利后果不利后果”是诉讼意是诉讼意义上的,不存在实体上的不利后果。民事义上的,不存在实体上的不利后果。民事诉讼中诉讼中“不利后果不利后果”是非常实在的民事权是非常实在的民事权利义务,依证明责任规范分配的对象就是利义务,依证明责任规范分配的对象就是这种不利后果,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这种不利后果,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和结果。而在刑事诉讼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和结果。而在刑事诉讼中,却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中,却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不利后果不利后果”。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二、刑

17、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一)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案件的审判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在公诉案件的审判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必须明责任。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必须承担三项责任:一是提出证明的主张。二承担三项责任:一是提出证明的主张。二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三是说服责任。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三是说服责任。 (二)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诉讼当事人(二)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诉讼当事人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一,承担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一,承担一定的控诉职能。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的一定的控诉职能。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的原告人,即处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原告人,即

18、处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执行控诉职能。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自诉人。由于前述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自诉人。由于前述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了一定的控诉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了一定的控诉职能,所以,都必须对控告事实承担证明责能,所以,都必须对控告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还承担民任。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还承担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事诉讼的证明责任。(三)特殊情形下的被告人(三)特殊情形下的被告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可同时作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可同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为附带民事诉讼的

19、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坚持的一项总的原则是,除法律规定始终坚持的一项总的原则是,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特殊情形( (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外,外,他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为了反驳控他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为了反驳控诉机关或控诉人的指控,他们有权就自己诉机关或控诉人的指控,他们有权就自己提出相反的主张事实提供证据。提出相反的主张事实提供证据。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首先承担证明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公诉机关,当公诉机关收集责任的仍然是公诉机关,当公诉机关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到足够的证据证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

20、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人一方,如果不能说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人一方,如果不能说明差额部分的合法来源,差额部分以非法明差额部分的合法来源,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所得论处。第四节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第四节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特殊性一、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特殊性与民事、刑事证明责任相比,行政诉讼证明与民事、刑事证明责任相比,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特殊性在于:责任的特殊性在于: 1 1在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在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较之民事诉讼不易发生。较之民事诉讼不易发生。 2 2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

21、销或判决被告重新作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具体行政行为。 3 3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承担的“不利后不利后果果”具有特殊性。具有特殊性。二、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二、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一)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3232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

22、原则是被告行政机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之所以这样分配行政诉讼的证关承担证明责任。之所以这样分配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有以下三个理由:明责任,有以下三个理由: 1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便处于主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便处于主张者的地位。根据者的地位。根据“谁主张,谁证明谁主张,谁证明”的原理,被的原理,被告人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告人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2 2、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人相对于原告人而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人相对于原告人而言,有更优越、更充分的证明手段和条件,让有更优越、更充分的证明手段和

23、条件,让被告负证明责任不会与公正、公平原则相被告负证明责任不会与公正、公平原则相冲突。冲突。 3 3、由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指导方面的意义。要求行政机关由和行政指导方面的意义。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能够有效地监督和保障行承担证明责任,能够有效地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政机关依法行政。(二)原告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负(二)原告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对于原告的证明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对于原告的证明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解释进行了规定:律解释进行了规定: (1 1)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41

24、41条:原告起诉应当有具体条:原告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 2)关于执行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的解释(2000)(2000)第第2727条规定:条规定:“原告对下列原告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 2、在、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实;3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

25、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 4、其他应当由、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3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2002)(2002)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

26、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一) )被告应当依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二) )原告因被告受理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

27、,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在下列情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在下列情况下应负证明责任:况下应负证明责任: (1 1)起诉时,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时,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法定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法定情形除外。情形除外。 (3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思考题思考题: :1 1、证明责任的概念和

28、内涵、证明责任的概念和内涵 2 2、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分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分配标准。标准。 3 3、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情形、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情形。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证明要求与标准证明要求与标准一、证明要求与标准概述一、证明要求与标准概述 1.概念: 又称证明标准、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一定的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诉讼关系对诉讼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对于不同的诉讼行为、启动不同的诉讼程序或实现不同的诉讼结果来说,证明标准会有所差异。2、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神示证据制神示证据制度(度(神示真神示真实实)法定证据制法定证据制度(法定真度(法定

29、真实、形式真实、形式真实)实)自由心证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内据制度(内心确信)心确信)3.影响因素:(1)诉讼证明的认识论基础。国外:相对主义观点我国:可知论,反对盖然性说法(2)诉讼制度中证明方式等因素。证明方式往往与证明标准相适应。4.证明标准的三种程度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具有优势证据的证明具有优势证据的证明达到使法官持有大体上的心证的程度的达到使法官持有大体上的心证的程度的证明,又称证明,又称“释明释明”“疏明疏明”(1)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 为刑事案件作出有罪认定所必需,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

30、。 所谓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排除所有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是一种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道德上的确定性。(2)具有优势证据的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占优势时才能卸除其负担;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证明争议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陪审团只要相信事实存在比不存在具有更大可能性即可认定该事实;证据优势不是依据证据的数量,而是依据证据产生的盖然性。(3)达到使法官持有大体上的心证的程度的证明,又称“释明”“疏明” 法官对案件事实必须形成理性的、真诚的确信,确信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和科学的基础之上。证明程度介于前二者之间。一、外国民

31、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外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1 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优势盖然性优势盖然性 对于一些重要的或者性质特别的民事案件证明对于一些重要的或者性质特别的民事案件证明标准则有较大的差异,如藐视法庭、婚姻案件中标准则有较大的差异,如藐视法庭、婚姻案件中的通奸、欺诈、胁迫、遗嘱等,证明标准更高。的通奸、欺诈、胁迫、遗嘱等,证明标准更高。“主张越严重,发生的可能性越小,证明的程度主张越严重,发生的可能性越小,证明的程度越高越高”。2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 一般案件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特别案件适用一般案件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特别案件适用较高程度的盖然性标准,如交通事故、产

32、品责任、较高程度的盖然性标准,如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等。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等。我国的证明标准36我国三大诉讼法采用统一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也是采用统一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证据确定,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符合法律对定罪证据的量的要求。37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诉法第刑诉法第168条条【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33、诉的时候,必须查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刑诉解释第176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

34、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 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

35、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0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明标准规定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明标准规定解读:第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36、,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41对(三)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这不是英美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理由是: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只是对其本来的含义作出解释,排除合理怀疑只是证明标准的要求之一。这样规定的本意是审判人员对案件的情况和证据进行判断,不仅要正面

37、判断,还要从反面判断有没有重要的疑点。有利于对案件的正确认定。世界上的刑事证明标准主要有三种:内心确认(大陆法系)、排除合理怀疑(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证明确实、充分。我国最为严格,它是办案人员基于客观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情况对案件的一种认识,即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司改的要求是明确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刑诉案件虽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提出了证据确实、充分。 安徽农民胡某,带领本村七名农民到辽宁打工。他跟这安徽农民胡某,带领本村七名农民到辽宁打工。他跟这7 7名农民讲:只要跟他出来打工,他包吃、包住,每名农民讲:只要跟他出来打工,他包吃、包住,每人每年再发五千元工钱。七人跟胡某来到了辽宁,承人每

38、年再发五千元工钱。七人跟胡某来到了辽宁,承包了一个小矿井。在采矿时发生了意外,一块石头砸包了一个小矿井。在采矿时发生了意外,一块石头砸到了一个刘姓农民腰上。经抢救,刘某虽然脱险,但到了一个刘姓农民腰上。经抢救,刘某虽然脱险,但据医生说,刘某将终身瘫痪。面对这种情况,胡某曾据医生说,刘某将终身瘫痪。面对这种情况,胡某曾经对别人说过,经对别人说过,“把他救活了,还得养他一辈子,不把他救活了,还得养他一辈子,不如不抢救让他死过去好。如不抢救让他死过去好。” 1010月月1414日晚上日晚上1111点钟,点钟,护士发现刘某死在了医院病床上。经法医鉴定,刘某护士发现刘某死在了医院病床上。经法医鉴定,刘某

39、是被他人用毛巾从床头勒死的。凶手作案时间是当晚是被他人用毛巾从床头勒死的。凶手作案时间是当晚1010点点1515分至分至4545分,大约半小时左右病房内无人。医院分,大约半小时左右病房内无人。医院的医护人员证实,胡某每天至少去病房两次看望刘某,的医护人员证实,胡某每天至少去病房两次看望刘某,就在刘某被害的当天晚上六七点钟,胡某还到过病房。就在刘某被害的当天晚上六七点钟,胡某还到过病房。胡某本人否认杀人胡某本人否认杀人 。检察院起诉认定,胡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其证据有检察院起诉认定,胡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其证据有三点:一是证人证言。胡某曾经对别人说过,三点:一是证人证言。胡某曾经对别人说过,“把他救

40、活了,还得养他一辈子,不如不抢救让他把他救活了,还得养他一辈子,不如不抢救让他死过去好死过去好”,胡某为了减轻负担,有杀死刘某的,胡某为了减轻负担,有杀死刘某的动机。二是物证。在病房的现场地上,发现一枚动机。二是物证。在病房的现场地上,发现一枚白纽扣,上面还带有白纽扣,上面还带有2 2厘米长的白线头,而胡某身厘米长的白线头,而胡某身上穿的白衬衣,第二个钮扣掉了,经鉴定,现场上穿的白衬衣,第二个钮扣掉了,经鉴定,现场地上的纽扣正是胡某白衬衣上的。三是证人证言地上的纽扣正是胡某白衬衣上的。三是证人证言证明,胡某有作案时间。证明,胡某有作案时间。 问题:依据现有证据能问题:依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胡某有

41、罪?是否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否认定胡某有罪?是否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的证明标准? 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胡某有罪。(1)胡某虽有杀死刘某的动机,但不能靠动机定案。(2)胡某每天至少去病房两次看望刘某,就在刘某被害的当晚六七点钟,胡某还到过病房。因此,现场留下的胡某的纽扣,无法确认是什么时候掉的。(3)具有作案时间的人,不一定就是杀人凶手。而被告人胡某又否认自己杀人。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践中要求“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本案的现有证据极不充分,只有少量间接证据(证明胡某有犯罪动机、有犯罪时间、曾经到过犯罪现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

42、行为是胡某所实施。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45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证明标准,但受客观真实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证明标准,但受客观真实理论以及证明标准一元论的影响,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理论以及证明标准一元论的影响,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亦是标准亦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学者认为应该采取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理学者认为应该采取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理由:由:A、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任务不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任务不同;B、民事实体法、民事

43、实体法与程序法大量采用形式真实的标准,推定和法律拟制发挥着与程序法大量采用形式真实的标准,推定和法律拟制发挥着重要作用;重要作用;C、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拥有强大的法律手、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拥有强大的法律手段和装备,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则不具有同样强大的能力。段和装备,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则不具有同样强大的能力。民事证据规定第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

44、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认。”46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不具法律效力)(不具法律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 (高度盖然性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 )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所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所主张的特定事实的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主张的特定事实的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高度盖然性,是指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存高度盖然性,是指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另一方

45、提供证据证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明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 (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后果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后果) )各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不能明显否定对方证据时,由负有证明责任一但均不能明显否定对方证据时,由负有证明责任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47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是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诉讼法第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人民法

46、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三)被告

47、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1.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中间性 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利而类似于刑事案件,如行政拘留,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有些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而类似于民事诉讼,如按简易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预测性事实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及行政机关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大多数行政行为介于两者之间;多元性: 由于各类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492.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

48、观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观点:(1)依据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程度划分)依据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程度划分:一般实行优势证据标准,而严重影响人身权、财产一般实行优势证据标准,而严重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紧急处置行为的案件中适权的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紧急处置行为的案件中适用具备合理怀疑或合理根据标准。用具备合理怀疑或合理根据标准。(2)依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依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为一般证明标准,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为一般证明标准,在少数例外案件中,适用优势的盖然性。在少数例外案件中,适用优势的盖然性。50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

49、释建议稿)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 (确信无疑标准确信无疑标准)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应当证明达到确信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应当证明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疑的程度。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 (高度盖然性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 )对行政诉讼中下列事项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盖然对行政诉讼中下列事项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性的程度:( (一一) )与行政赔偿请求有关的事实;与行政赔偿请求有关的事实;( (二二) )由原告依法履行证明责任的情况;由原告依法履行证明责任的情况;( (三三) )被告根据法律授权在紧急状态下或突发事被

50、告根据法律授权在紧急状态下或突发事件中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件中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四) )被告所作出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所作出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类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类型1、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主要适用于行政主要适用于行政效率要求较高的案件效率要求较高的案件2、较高程度的盖然性较高程度的盖然性适用于涉及相对人适用于涉及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的行政裁决案件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的行政裁决案件3、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适用于对相对人适用于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的人身或财产权具有重大影响的其

51、他行政案件案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充分客观真实客观真实 对“一元证明标准”的检讨:民事诉讼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存在明显的区别,决定了证明标准的不同。 1、诉讼任务、证明任务不同 2、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不同 3、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不同 4、实行推定的情况不同 5、当事人承认的效力不同 原告王某(女),被告上海某日用品公司。原告以被告搜身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1998年某日上午10时许,原告进入被告下属的某连锁店。当原告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名女保安上

52、前阻止王某离开,并引导其穿越3处防盗门,警报器仍响。王某遂被保安强行带进该店办公室,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王某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其髋部有磁信号,即要求钱某脱去裤子进行检查。钱某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只好脱去裤子接受检查。结果未查出带有磁信号的物品,王某得以离开。王某于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该公司认为是顾客自己脱下裤子的,因此未道歉。王某于7月20日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店方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元。 被告则辩称因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这是自我保护行为,且脱裤是原告自愿,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系店方强迫所为,因此不同意道歉和

53、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搜身属于非法行为,辩称脱裤搜身为原告自愿行为,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赔偿原告20万元,二审判决赔偿原告1万元,并赔礼道歉。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将自己滞留店中很长时间,并脱裤检查,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对此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曾经给消费者协会的材料证明确实发生了脱裤检查的事实。被告辩称(主张)脱裤搜身为原告自愿行为,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原告李某,被告某县公安局。1998年12月10日下午6时许,李某和其妻子张某与徐某夫妇在该县邮电局门口相遇。由于他们以前有过纠纷,于是发生厮打。李某的妹妹、妹夫也路遇相助,被行人拉开。徐某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

54、伤。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对李某、徐某以及部分证人进行取证,于1999年1月27日对李某作出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陈述徐某的伤并非其所致。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徐某经法医鉴定为三级伤;被告向原告的调查取证;被告向受害人的调查取证;被告向部分证人的调查取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对原告作出治安处罚前,虽然进行了一定的调查取证工作,但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徐某的轻微伤是原告所致,而且对原告询问查证的时间超过了24小时,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判决撤销其治安处罚决定。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

55、上应推定其为无罪或假定其无罪。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机制。“被被告告”不不等等于于“罪罪犯犯”戴头套的犯罪嫌疑人为什么给犯罪嫌疑人戴头套?合理与否?中中国国无罪推定的法律要求由控诉机关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控犯罪行为;由审判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加以认定。控诉机关的职责要求:控诉机关的职责要求:(1)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2)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定案)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定案要求,否则要求遵循要求,否则要求遵循“

56、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原则。原则。(3)控诉方不得采用酷刑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控诉方不得采用酷刑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得的被告人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讯逼供等方法获得的被告人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不得在诉讼中作为证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不得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据使用。(4)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的义务。侦查机关机关:你必: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据,我们才能才能说你无罪。你无罪。 犯罪嫌疑人:(沉默)犯罪嫌疑人:(沉默)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理由?这种做

57、法是否正确?理由? 侦查机关: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侦查机关: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如何评价侦查机关的做法?如何评价侦查机关的做法?法院的职责要求(1)最终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审判机关(2)对被告人的审判必须由合法的、独立的、无偏倚的法院进行(3)法院只有经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后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不自证其罪权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被告人有不自证其罪权,这是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不被强迫

58、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沉默权问题有利于被告的举证责任,有利于被告的举证责任,使赵建铭被判无罪的几率使赵建铭被判无罪的几率很高。很高。控方举证责任不是绝对的对控诉方的举证责任不能作无限制的要求,只要控诉方完成了对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举证证明责任,其举证责任就已基本解除,因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举证证明的完成也就意味着被告人有罪证明的完成。被告人此时事实上已被证明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后续的举证责任就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对控诉方有利时,控诉方应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有利时,被告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刑讯逼供:不能承受之重时间(年) 刑讯逼供案立案数(件) 人数

59、(人) 1990 4729211991 4078281993 3781995 4128431996 493945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 问题什么是非法证据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何在什么样的证据应当被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有何例外我国应当实行何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张桂勇,1995)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 。(李学宽,1995)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

60、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牟军,2000)“非法证据”起初仅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不得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通常是物证),后来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非法证据的范围不仅限于非法取得的物证,还包括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和其他成文法和案例法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证据。(杨宇冠,200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这个规则于二十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它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 毒树之

61、果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仅禁止直接使用,禁止间接使用,等于邀诱执法人员以违反法及侵害人权的方式取得证据。 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看到。但法律没看到。 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对辛普森案件的几点认识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中国如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中国如此,美国也是如此

62、。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我此,美国也是如此。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我们必须去追求。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台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156条: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违法羁押或其它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被告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它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 被告陈述其自白系出于不正之方法者,应先于其他事被告陈述其自白系出于不正之方法者,应先于其他事证而为调查。该自白如系经检察官提出者,法院应命检察官证而为

63、调查。该自白如系经检察官提出者,法院应命检察官就自白之出于自由意志,指出证明方法。就自白之出于自由意志,指出证明方法。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不得仅因其拒绝陈述或保持缄默,而推断其罪行。我国立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64、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关于执行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

65、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我国立法评析立法上未规定,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不排除毒树之果无法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缺乏对受侵害的基本权利的保护非法证据排除之实践非法证据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即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非法证据”的范围仅仅限于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

66、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排除非法证据的后果只是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裁判者仍然可以见到该项证据。立法动向新刑诉法的修订配套措施 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从从2006年年3月月1日起,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将对讯全国检察机关将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3月月1日起先普遍实行全程日起先普遍实行全程同步录音,高检、省市检同步录音,高检、省市检办理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办理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像,像,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日起,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配套措施 律师在场权律师在场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开展了研究中心开展了“建立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度(试验)项目 ;2005 年年4月中旬开始,月中旬开始,上述项目在北京市海淀上述项目在北京市海淀区、河南省焦作市、甘区、河南省焦作市、甘肃省白银市的肃省白银市的 382 名名犯罪嫌疑人中展开。犯罪嫌疑人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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