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中职工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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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改制中职工关注的话题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实现产权和职工身份的两个置换, 即通过产权转让把一元化的国有性质置换为多元化的股份制形式或其它形式,用经济补偿金将职工由国有制企业职工置换为非国有合同制职工。进行两个置换根本目的是明晰产权,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综合实力,实现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改制中准确把握疑难重点、及时化解矛盾,是搞好改制工作的关键所在。今天,本报记者与陕西开业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梁开业共同探讨,与读者交流国企改制中企业和职工关注的话题。 在国企改制中,职工和企业最关注话题之一就是: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和人员安置问题。话题之一: 职工身

2、份置换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和对非在岗人员的安置,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企业改制中企业和职工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也是国企改制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依法对国有企业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妥善安置好非在岗职工,是关系到国有企业改制企业改制能否顺利进行,改制成果能否得到维护,改制后的企业能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是否稳定的大问题。因此,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都十分重视国企改制中涉及职工的一系列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保障职工的根本利益,促进国企改制工作的健康发展。在国企改制中贯彻执行职工身份置换的政策,是推进国企改制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探索国企改制

3、道路上的一次重要思想飞跃。实施职工身份置换的本质意义在于,对国家而言,通过赎买即给予职工适当的经济补偿手段,解除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承担的“全方位的无限责任”;对职工而言,因接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身份置换后而解除了对国有企业实质为国家原存在的依赖性的劳动关系,放弃了原由政府承担的就业保障和相关待遇的权利。为什么国家要以赎买的方式实施对职工的身份置换?因为,自新中国诞生以来,为加快经济建设,长期实行“高积累低工资”的方针,将国有企业产生的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于了国家建设,仅享受低工资的职工,其医疗、住房、养老等生活必须完全依赖企业国家解决。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需要摆脱国企的依赖,企业也需要摆脱职

4、工的依赖。这就应当由企业或国家向职工支付过去由职工创造的如国有资产,但未获经济回报的剩余价值,以此作为在职工解除依赖关系后的基本保障。所谓“置换”,就是将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含企业工业知识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纳入改制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理,从中划拨出一部分净资产用以冲抵进行职工身份置换应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直接用现金支付给职工,或折算成职工在改制后的企业中职工占有的股份或持有的股票。对这些问题企业和职工都要弄明白,这样有利于职工积极投身改革,支持和参与企业改制企业改制工作。话题之二:经济补偿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企业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涉及到经济补偿的标准和经济补偿金的来源及使用两方

5、面的问题。一是经济补偿标准确实定依据,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1、确定经济补偿国家标准的现行依据有以下三个文件:1、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2、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 号。该“经济补偿方法”规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3、2002 年 7 月 27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 号。该“暂行规定”已明确:“企业改建过程中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有

6、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有关经济补偿的地方标准,散见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人大及其大中城市地方人民政府先后制定的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有关规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制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往往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为了加快本地国企改革的步伐,近些年,许多地方制定了较之中央更为宽松的优惠政策,扩大了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各地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具体掌握在各地政府的手中,且有一定的变化余地。实践中,在同一地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在国企改制

7、中企业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异较大。但总的说来, 地方标准均具有两个共同点: 一是重点考虑了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 多数以 1986 年 10 月 1 日为界限和工龄的长短因素,而对其他因素基本未予考虑;二是地方的补偿标准均参考了上述原劳动部制发的1994481 号文件,而略有浮动,适当提高了补偿金。二是经济补偿金的来源及使用。国企改制首先要清理改制企业的资产,并对资产性质予以产权界定,在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后,从中扣除原企业尚欠的债务,剩余的应该是国有净资产。 对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 就来源于国有净资产中。对于离开改制企业另谋出路的职工,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从原企业国有

8、净资产中以现金方式支付之。对于不离开改制企业,仍留在改制后企业中就业的职工,通常的做法是:可以考虑以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股票方式作为职工身份置换的补偿。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大大减轻改制后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有利于企业的整合发展,另一方面又能使职工持有的数量不多的经济补偿金发挥较大的作用,利于职工参股就业。为了鼓励职工将应得的补偿金转为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持股,企业还可以再给予一定的优惠如采取配股和适当送股的方式。当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置经济补偿金,都一定要同职工协商一致,绝对禁止在企业改制企业改制中强行推行股权或股票代替职工的经济补偿,甚至强迫职工接受打折后的现金补偿,否则就构成了对职工财产权的侵

9、害,一旦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企业或政府必然面临败诉的风险。当然,完全可以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鼓励职工持股,把企业改制企业改制为包括职工在内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的股份制公司,甚至直接改制为仅由原企业绝大部分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实现企业内部型产权多元化。在中小型企业含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发动企业内部的全体职工参加改制,采取股份合作制的改制方案,即但凡企业经营企业经营者管理层 和有一定出资能力的职工,不但将自己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转为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而且再拿出部分积蓄增加出资;即使出资能力差的职工,也尽量不提取经济补偿金,而是转为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这样做保证了改制后的企业法人财产

10、不至于减少甚至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不仅有利于职工的就业保障,还能极大地提高广阔职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对改制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三是不可无视履行法律手续维护国企改制成果。改制企业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用的同时,应当由双方签订职工身份置换补偿协议书有的又称之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或职工安置协议书。职工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上岗,同样要重新签订有关劳动合同或协议。履行书面签章手续,有利于确定双方的民事劳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企业改制业改制的成果,减少或防止纠纷,为改制后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话题之三: 非在岗人员安置国有企业改制企业改制后非在

11、岗人员的安置,也是职工最关切的实际问题,处理妥当可家和万事兴。 否则,也会引发诸多矛盾和争议,甚至易诱发群体性上访等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企业改制企业改制工作的进行。首先,要弄清和解决好需要另行安置的人员问题。所谓非在岗人员的安置,是指在国企改制中除了以国有净资产对接受经济补偿、身份进行了置换的职工之外的企业其他有关人员的安置。“其他有关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离休、退休职工;内退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仅有 5 年或少于 5 年的现在岗职工;已下岗职工;工伤职工和精神病患者;死亡职工的遗属;其他需要安置的人员,等。以上几类人员不适合也不可能参加国有企业的改制,但却需要政府和企业在改制工

12、作中进行优先安排,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对这些人员安置的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企业改制能否顺利进行,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大局。当然,对以上几类人员的安置同样要严格遵照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次,要把握好安置内容及安置费用的标准。 对以上几类人员进行安置, 需要考虑以下 13 种情形下的基本安置费用:1、对在职职工的安置费,包括:职工服兵役期间优待金;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公证费;档案寄存费,等。2、对托管职工 包括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内的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因病或非因病致残,经劳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到达规定病退年龄的人的安置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死亡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档案寄存费,等。3、对伤病残职工、因工伤残职工的安置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安置费;离岗休养生活费;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职工的伤残抚恤费,等。4、对关闭破产企业因工或非因工致残, 经劳动鉴定为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医疗补助费。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5、对职业病职工的各项开支费用。6、对伤残军人的医疗费。7、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补助费。8、对离休干部的安置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死亡离休干部一次性困难补助,等。9、对退休职工包括具备退休条件的工伤和病残职工的安置费,包括:医疗保险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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