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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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标准2013年5月1.范围u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标准的内容、要素分类代码、数据分层、数据文件命名规则、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结构、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u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与数据交换。2.规范性引用文件u u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u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u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u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u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3.术语u u3.6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2、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u3.7 宗地代码 parcel identifier 按一定的规则赋予宗地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u 4.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码u4.1 数据库内容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要素、土地利用要素、土地权属要素、地籍区划要素、栅格要素、其他要素等。u4.2 要素分类与编码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要素分类大类采用面分类法,小类以下采用线分类法。根据分类编码通用原则,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要素依次按大类、小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和四级类划分,要素代码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组成。4.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

3、码要素代码要素代码要素名称要素名称说明说明2006000000土地权属要素2006010000宗地要素2006010100 宗地(争议宗地)2006010200 宗地注记2009000000地籍区划要素2009010100地籍区划2009010200地籍区划界线2009010900地籍区划注记5.数据库结构定义u5.1 空间要素分层u 空间要素采用分层的方法进行组织管理,层名称及各层要素见表。注意事项:1.数据库中各数据 层命名采用大写字母形式。2.数据层约束条件: M(必选) O(可选) C(条件可选)5.数据库结构定义u5.2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原地籍号为权属调查前已有的该宗地的地籍号,如二

4、调或者城镇地籍调查形成的地籍号。“是否争议”字段属性的“Y和N”一定要与“争议宗地”层对应;即填写“Y”时,在争议宗地层的同一坐标处必然有争议图斑存在。“实测面积”采用计算机重新计算的椭球面积;“地籍调查表编号”即纸质地籍调查表封面右上角的编号。关于宗地层属性的说明: 1.宗地代码为1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具体编码方法参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2.是否争议填写“Y”时,土地所有者名称填写“XX与XX争议宗地”,第9、10字段为空。 3.所属行政村代码和名称为宗地所属行政村的12位村级行政代码及名称,参见表4注1。当宗地为乡(镇)农

5、民集体所有的,第9、10字段为空。 4.土地坐落为宗地位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处自然村的方位描述。 5.所填内容较多时,不同内容以半角逗号间隔。 6.土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执行,填写本宗地内主要用途的一级类编码;不同地类用半角逗号间隔。 7.在工作底图上采用直径2mm红色实心圆表示的宗地,应根据大比例尺数据、地籍调查表等资料在数据库中展绘界址点界址线,构成面状宗地,在ZD层表示。 8.宗地的权利人、权属来源证明、申请登记、权属调查、注册登记等信息用扩展属性表描述,其扩展属性表结构描述表见表1016;扩展属性表的标识码应与本表中对应的标识码保持完全一致,如:某一宗

6、地的标识码为“1001”,则其对应的所有扩展属性表中的标识码也必须为“1001”。申请登记信息来源于“土地登记申请书”,见细则附录M。权属调查属性信息来源于“地籍调查表”权属审批信息来源于“土地登记审批表”,见细则附录R注册登记信息来源于“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见细则附录S、T。关于地籍档案扩展属性表的说明: 1.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纸质地籍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29号)文件要求,开展纸质地籍档案数字化工作。 2.地籍档案扩展属性附属于宗地层,结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工作,将每一宗地的纸质档案资料进行扫描数字化,并建立链接关系,实现档案资料的数字

7、化管理,便于日常应用与查询。 3.地籍档案资料均为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纸质资料的扫描影像,建库时应根据宗地所属区域的不同,逐级建立文件夹,将不同类型的扫描件规范化命名与存放,并与各属性字段建立对应链接,以实现计算机的管理与调用。界址线属性信息来源于“地籍调查表”界址点号为辖区内统编的以县界(Q)、乡界(X)、村界(C)、宗地界(Z)为类型的编号,不同与宗地界址点编号。(详见细则3.1.3.7)地籍区划与地籍区划界线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进行预先划分。建库时可参考“行政区”与“行政区界线”的关系进行地籍区划数据建库。本标准没有列出的,但又有必要在数据库中表示的地貌、土地利用以及其他要素等数据属性结构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执行。5.2 属性值代码u6.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 参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u7.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 参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u8.元数据 矢量数据元数据依据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1016-2003)。 栅格数据元数据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CH/T 1007)描述。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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