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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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张婕张婕Tel: 13647634563E-mail: 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合同法基本概念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章 建设工程其他合同第五章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六章 工程合同索赔管理第七章 工程合同变更管理第八章 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第九章 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第十章 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216周周合同的概念11.合同的分类2合同在工程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3 绪论绪论1. 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1. 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2、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 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债的一种形式。债是指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合同反映的只是正常的、典型的商品交换关系。实践中存在的非正常、特殊的交换关系,如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所产生之债不能为合同之债所概括。1. 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内容内容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

3、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物行为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主体主体客体客体2.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本约与预约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买卖、租赁、合伙等建设工程的各类合同均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单务合同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合同。典型

4、: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的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2)在风险负担上不同(3)因一方的过错可致合同不履行的后 果不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一方付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典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有名合

5、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能撤销赠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6、的合同。如寄存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区别: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本约与预约本约与预

7、约预约: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区分: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类型小结合同类型小结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本约与预约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3.合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合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

8、位与作用(1)合同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2)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3)合同是处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2.1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2.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2.3 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形式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形式2.4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2.5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2.6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2.7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2.8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合同法基本概念合同法基本概念2.1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2.1.1 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2.1.2 立法宗旨(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1 合同法概

9、述合同法概述2.1.3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流转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合同自愿合同自愿鼓励交易鼓励交易(1)订立合同及选择相对人(2)确立合同内容的自由(3)合同形式的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5)选择违约补救方式自由(1)订立阶段(2)订立后履 行前(3)履行(4)终止后(5)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全国性法律和行业法规(2)特殊情况,国家指令性计划或订货任务(3)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减少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减少了无效合同的类型 2.1.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

10、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休休下下一一息息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2.1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2.2 合同的成立2.2.2 要约要约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由具有订约能力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4.内容必须具体明确2.2.2 要约要约要约邀请(与要约区分)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1. 寄送的价目表2. 拍卖公告3. 招标公告4. 招股说明书5. 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具备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2.2.2 要约

1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法律效力1.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2. 对受要约人的效力2.2.2 要约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2.2 要约要约的撤销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可撤销。2.2.2 要约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法律效力的消灭。要约失效的原因: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

12、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2.2 要约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法、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2.2.3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1. 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2.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但法律并未要求其绝对一致时,可作出非实质性变更4. 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要求2.2.3 承诺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在于使合同成立。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发信主义 VS 到达主义本质区别:承诺通知在途的风险分配2.2.3 承诺承诺迟延是指

13、受要约人所作承诺未在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规定:(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2.2.3 承诺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应是在承诺生效以前。因而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2.2.3 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案例分析甲

14、公司拟用招标方式采购某成套设备,向包括乙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其制作的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等内容的招标书。乙公司在接到标书后制作投标书并投标。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确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2.4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2.2.4 缔约过失责任特征:1. 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合同尚未成立。或虽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撤销2. 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此种义务不是约定义务,而是一种法定义务3. 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此种损失基于信赖而发生2

15、.2.4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1. 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是提供虚假情况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他人商业秘密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合同违约责任发生时间不同休休下下一一息息?2.3.1合同的条款2.3.3合同的形式2.3.2合同的权利与义务2.3 合同主要内容与形式合同主要内容与形式2.3.1 合同的条款1. 提示性合同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2.3.1 合同的条款2. 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

16、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2.3.1 合同的条款3. 合同的普通条款(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合同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合同条款。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的约定。2.3.1 合同的条款(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分为以下几种:2.3.1 合同的条款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及实现其功能。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

17、习惯或经营习惯。如销售合同中的验货环节。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2.3.2 合同权利与义务1.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其特征包括以下几点:2.3.2 合同权利与义务(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权利体现为请求,而非支配(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2.3.2 合同权利与义务(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合同债权人仅能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

18、定人请求给付。(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在同一客体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平等。在不能足额受偿时,应按债权比例平均受偿。(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2.3.2 合同权利与义务2. 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跟随义务。给付义务:(1)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2)从给付义务此类义务不具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2.3.2 合同权利与义务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可能原因:(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保密(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19、。2.3.2 合同权利与义务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能发生,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合同。与主给付义务不同,当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请求赔偿。如保密,保管,协助义务。2.3.3 合同的形式1. 书面形式2. 口头形式3. 推定形式:通过自己的行为成立合同2.4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2.4.1 合同生效与成立1.合同生效: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法律效力。2.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4.2 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

20、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2.4.3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立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合同所附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将来发生与否不能确定。(3)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事实,而非法律规定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2.4.3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合同工期?2.4.4 效

21、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确定的合同。欠缺权利人的同意2.4.4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合同。2.4.5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概念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虽已成立却不能依当事人意思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特征:(1)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具有不得履行性(4)自始无效2.4.5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范围:(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

22、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4.6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1)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未撤销前依然有效(4)撤销权人可请求撤销,也可不撤销,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2.4.6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一定通过诉讼方式撤销权期限一年2.4.6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2.4.7 合同被确认无

23、效或被撤销的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2.5.1 合同的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2.5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2.5.2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2.5.2 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适当履行VS实际履行2.5.2 合同履行的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

24、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纠纷,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2.5.2 合同履行的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以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2.5.2 合同履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1)须有情事变

25、更的事实(2)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当事人不可预见(5)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2.5.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5.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5.3 双务合同履行中

26、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5.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2.6.1 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的概念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保全VS担保(1)防止不当减少(2)基

27、于法律直接规定2.6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2.6.1 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的法律特征(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2)主要发生在合同生效期间。(3)基本方法:代位权和撤销权2.6.2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甲乙丙2.6.2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特征:(1)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随债的转移和消灭而转移和消灭。(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不同于代理权。(3)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向自己。(4)代

28、位权的行使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2.6.2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行使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2.6.3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6.3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债务人实施了一定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主观方面:债务人与第三人有恶意。2.6.3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

29、权人的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1)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关于被告:仅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共同被告;(3)撤销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2.7.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广义:合同内容的变更与主体的变更狭义: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2.7 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变更与转让2.7.2 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特征包括:2.7.2 合同转让合同转让(1)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2)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3)合同转让涉及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

30、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转移合同合同转让转让2.7.2 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债权人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义务的转让不改变合同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全部或部分转移2.7.2 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主要包括:(1)合同承受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可导致合同主体的法定变更,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2.8.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

31、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 VS 缔约过失责任2.8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2.8.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责任的相对性,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一般情况下,当损失小于违约金时,仍按违约金执行;当损失大于违约金时,应补齐差额部分。(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2.8.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2.8.3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1)实际履行是指一

32、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2)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8.3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区别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区别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效方式;损害赔偿不能使合同目的实现,只是为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提供补偿。两者可以并行使用。2.8.3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区别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区别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以损失存在为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不需要损失存在。违约金是损害赔偿的预设,过高或过低时可以请

33、求调整。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2.8.4 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1)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3)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2.8.4 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定金(1)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 不履行的行为。(2)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定金合同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8.4 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免责事由法定的或约定的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事由,称为免责事由。最典型:不可抗力(1)不可预见(2)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性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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