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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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外担保的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及权限范围公司对外担保必须

2、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3、。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二)董事会审议担保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1(三)公司经理层负责实施具体的担保行为。第四条 公司上市后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的

4、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内部管理(一)担保合同的签订:未经有权部门通过,董事、经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1、为他人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2、担保合同应合法、合理、合规;3、担保合同应依据担保法明确约定债权范围及限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4、公司原则上只提供一般保证,严格控制连带责任保证;5、为防范担保业务的风险,应采取反担保措施。(二)担保合同的管理责任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保管。2、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杜绝合同管理的漏洞,及时化解担保风险。3、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

5、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有效保存、严格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担保合同的检查、清理。4、合同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如果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应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没有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如果发现被担保人可能丧失偿还能力的,应与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由于被担保方违约而造成担保方经济责任的,担保方应及时向被担保方实施追偿。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程序(一)申请:由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二)审核:对被担保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及核实。初审通过后,附有关资2料呈报公司总经理审核。(三)

6、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由董事会通过并实施,或经董事会通过后附审议过程、讨论意见及表决意见书面记载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 公司财务计划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进行信息跟踪,收集被担保方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建立被担保方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定期检查。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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