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风险管理部信贷法律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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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风险管理部信贷法律培训教案信贷法律培训教案课程大纲第一部分 借款合同与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核 第二部分 担保法律规定及信贷担保法律审查第三部分 客户信息保护借款合同与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核贷款、贷款人、借款人的概念(贷款通则):1、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2、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银行)3、借款人是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客户)一、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特点 1、信息不

2、对称:借款人对自己的偿债意愿和还款能力比任何人都清楚;不管贷款人采用什么调查技术都不可能掌握所有信息。 2、风险不均衡: 贷款人收益封顶,但损失与收益相比,可以说是没有底线借款人主体资格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

3、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借款人主体资格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

4、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借款人主体资格借款人不论行业之别,都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主体资格及经济、财务上的条件。如果借款人不具备相应的基本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瑕疵,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其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二、自然人二、自然人1、自然人定义: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5、。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年满18周岁,或者虽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年满16周岁的公民。精神状况、智力水平正常,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4、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情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5、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6 6、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证明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 I中国境内(港澳台人士除外)人士 II港澳台人士 III涉外婚姻效力及证书认证 a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b台湾地区结婚证

6、书的认证程序 c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d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e离婚认证程序 7、客户主体资格违规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法律责任和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 向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之外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可能会因贷款对象不符合助学贷款监管规定而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法人三、法人1、法人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存在的四个必备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

7、事责任 。3、区别“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四、其他组织四、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营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组织也被称为非法人组织。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劳务承包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问题:问题:个体工商户属于上述哪一类主体?个体工商户从民法意义上讲是自然人,不是经济组织。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界定了个体工商户实际上属于自然

8、人这一民事主体的范畴。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担保法律规定及信贷担保法律审查关于法律:宪法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两高解释。 现行主要担保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设定担保的目的及担保法所规定一、设定担保的目的及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种类的担保种类担保是担保人为贷款人(一般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为自然人和工商企业)提供的第三人保证,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

9、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人的担保,其余均为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二、担保合同的性质二、担保合同的性质、种类、担保人、种类、担保人主体资格主体资格(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担保合同种类。(三)担保人主体资格要求。担保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对担保物具有处分权:产权证书合法有效;担保物处分权完整。三、与银行业务

10、密切相关的担保及信三、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担保及信贷担保法律审查贷担保法律审查A 保证保证(一)保证和保证人(一)保证和保证人1、定定义义: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关于保证人的资格及限制、关于保证人的资格及限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多人提供保证时保证责任的承担、多人提供保证时保证责任的承担(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形式、类

11、别(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2、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1、保保证证担担保保范范围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保证期间内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注意:银行业务中的变更主合同须经保证人同意。3、保保证证期期间

12、间: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处理。一般保证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保证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4、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B 抵押抵押(一)抵押和抵押物(一)抵押和抵押物1、抵押的概念、抵押的概念担担保保法法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注意与物权法规定的区别)物物权权法法第第一一百百七七十十九九条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1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财产优先受偿。2 2、可供抵押的财产及不可抵押的财产可供抵押的财产及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物

14、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 3、抵押物合法性审查。、抵押物合法性审查。7 7点点(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1、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2、特定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

15、记之日起设立。物物权权法法的的规规定定将将抵抵押押合合同同生生效效与与抵押权设立分别规定处理。抵押权设立分别规定处理。抵押权登记生效与抵押权登记对抗。抵押权登记生效与抵押权登记对抗。3、抵押登记机关及特定财产的抵押登记(见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等)(三)抵押的效力(三)抵押的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在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情况下,法院扣押抵押物的,抵押效力及于孳息(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3、抵押与租赁,租赁在先的,买卖不破租赁。4、抵押物转让需经抵押权人许可,且应告知受让人。5、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

16、债权的担保。(四)抵押权的实现(四)抵押权的实现1、实现抵押权的期间规定: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实现抵押权的原则:依法处分,优先受偿、依抵押顺序、依比例原则清偿。3、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4、其他规定。(五)最高额抵押(五)最高额抵押1、概念,基本规定与抵押相同。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

17、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C质押质押(一)动产质押(一)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概念: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动产质押合同形式、内容(流质条款无效)及质权设定要件。3、其他规定。(二)权利质押(二)权利质押1、可质押权利包括:、可质

18、押权利包括: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2、权利质押质权设立要件:、权利质押质权设立要件: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19、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权利质押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权利质押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背书背书四、担保的法律风险与控制四、担保的法律风险与控制(一)无效担保的法律规定(一)无效担保的法律规定1、担保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导致的无效。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20、的,按照约定,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5、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情形。6、违反公司法规定对外担保的情形。(二)保证合同无效或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二)保证合同无效或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1、保证主体资格瑕疵。2、未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3、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5、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或者主债务转让的。6、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

21、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三)抵押无效(不享有抵押权)的情形(三)抵押无效(不享有抵押权)的情形1、用依法不能用于抵押的物品担保的。2、抵押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四)质押权无效(不享有质押权)的情形(四)质押权无效(不享有质押权)的情形1、未依法转移物的占有,导致质权未设立。2、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未依法办理权利凭证的交付以及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导致质权未设立。(五)担保无效情形下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五)担保无效情形下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客

22、户信息保护一、客户信息保护现状一、客户信息保护现状 银行客户信息泄露呈现多样化趋势。主要表现形式有:银行对外出售客户信息,银行未妥善保管客户信息,银行员工及关联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截留使用客户信息,黑客非法入侵银行系统服务器窃取客户信息,不法分子直接盗取客户信息存储介质、钓鱼式欺诈等。二、二、有关客户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与责任承担。有关客户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与责任承担。1、民事规定方面。2013年10月2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为防止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修订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以消费者权益形式固定下来,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同时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行政规定方面。根据消法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刑事规定方面。根据消法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侵害客户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三、客户信息保护措施。三、客户信息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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