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特性探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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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贸易壁垒特性探索论文绿色贸易壁垒特性探索论文摘要: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全球性环境保护运动的开展,加之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 绿色壁垒作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新形式为广大发达国家所利用,这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的对外贸易提出了挑战。本文首先分析绿色壁垒的成因、特点及表现形式,接着指出了WTO 中涉及到绿色壁垒问题的相关规定,最后指出我国面对绿色壁垒的应对措施。关键词:绿色壁垒贸易保护 WTO 规则在国际市场行走的中国企业,有一个共同感觉:中国产品出口,面对两道必须突破的关隘,一是“反倾销”,一是“绿色壁垒”。从发展形势看,“绿色壁垒”对中国产品出口的制约已经远远超过“反倾销”, 成

2、为国货走出国门的最大阻力,对更多准备“走出去”的企业而言,突破这道关隘,首先必须对绿色壁垒有着充分的认识。那么什么是绿色壁垒呢?所谓绿色壁垒( GreenBarriers,简称 GBs) ,也称为环境贸易壁垒(EnvironmentalTradeBarriers,简称ETBs) ,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 绿色壁垒通常是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保护措施、 法规和标准等,也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不能接受的环保

3、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从而达到贸易保护目的而设置的贸易壁垒。目前,国际上经常使用的绿色壁垒主要有:第一,“绿色关税”,又称环境进口附加税,是指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些进口产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征环境税。第二,“绿色技术标准”,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通过立法手段制定苛刻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第三,“绿色检疫”,某些国家制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对商品中农药残留量、放射性物质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等要求十分严格,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的进口。第四,强制性措施,一般是以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环境、方法、过程等不符合本国环境要求为理由,强行禁止某些产品进口。第五,环境贸易制裁,即一

4、国以另一国违反国际环境条约为理由采取的强制性进口限制措施。第六,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配额等其他形1式。其限制的又多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出口产品,如初级产品、粗加工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客观上保护了发达国家利益,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增加了难度。 WTO 建立了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多轮谈判,WTO 成员的关税被大幅度削减,传统的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手段也受到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越来越采用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新兴的非关税壁垒,对本国的产业进行保护。其中,以环保标准为内容的绿色壁垒更是渐受瞩目。本文将从绿色壁垒的成因和特点出发,对其进行分析

5、。一、绿色壁垒的成因绿色壁垒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和环保运动结合的产物, 其形成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一)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选择引发了全球性的环境保护运动,是绿色壁垒产生的思想根源。 工业革命以来, 世界经济和科技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全球生态环境却日益恶化,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面对工业化带来的酸雨、荒漠化、气候变暖等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人类逐步认识到,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建立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基础上,使人、自然、社会重新结合成有机和谐的统一体。于是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关于环境和贸易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合法的壁垒, 绿色壁垒正是顺应国际贸易

6、生态化的潮流而产生的。(二)人们消费观念的更新,对绿色产品需求的扩大,是绿色壁垒形成的内在原因。人们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开始注重生活的质量,对各种绿色食品、生态能源、无污染产品等绿色消费的比例不断增加。与这种变化相一致,发达国家出现了许多绿色环保组织,要求政府在经济发展和贸易谈判中更注重环境问题,他们经常采取激烈措施向 WTO、IMF 等国际经济组织施压,要求制定全球统一的人道的绿色的贸易规则。在欧洲一些国家,代表环保组织的绿党开始执政,制定了较高的环保标准和严格的执行措施, 形成了各种绿色贸易壁垒。 1999 年西雅图举行的WTO部长会议由于包括环保组织的各种“反全球化”运动的组织的抵制无果

7、而终, 反映了环境标准进入多边贸易体制以不可避免。 因此, 在多哈举行的 WTO2部长理事会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同意启动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谈判。(三)各国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和国家利益的差异,是绿色壁垒产生的客观原因。尽管人们都认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但在如何实现上却不尽相同。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技术水平较高,其环保要求和标准也较高。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和技术上的限制,根本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要求,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绿色壁垒。加上由于世界商品种类繁多,生产过程和标准五花八门,制定同意的全球环保标准难度极大,各国纷纷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制定各自的环保标准,导致绿色认证和执行体系千差万别,间接对他国

8、产品造成了歧视,形成了新的绿色壁垒。(四)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和WTO 规则体系的漏洞,是绿色壁垒产生的根本原因。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缓慢、失业压力增加、优势产业空心化等影响,使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一方面,发达国家大力倡导自由贸易理论,在WTO 框架内,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统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严格执法程序,为其具有优势的服务贸易和知识经济提供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不具优势的领域,采取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针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的特点,他们经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征收高额的税收,削减其竞争的价格优势。在市场准入方面,他们高筑环境和技术壁垒,大力提倡绿

9、色贸易,为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设置不能达到的标准。由于WTO 有关绿色贸易的条款,主要散见于 GATT 规则第 20 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 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协定 、 农产品贸易协定 、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14 条等规则中,而且规定比较模糊,使争端常常无法可依,许多案件依靠专家组的解释,这些法律的漏洞使绿色壁垒大行其道。二、绿色壁垒的特点虚假性绿色贸易壁垒一般都打着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幌子, 貌似合理,实则是限制进口的不合理的制造贸易障碍、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不平衡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已呈现极大的不平衡性。 而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以

10、其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提出过高标准,把发展的不平衡导入国际贸易领域,引致更多的不平衡。发达国家甚至提出远高于国内标准的标准,搞双重标准,这更加剧了不平衡性。3广泛性绿色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 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而且对那些需要达到一定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亦提出过高要求。 这些绿色保护措施, 还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在具体实施时容易受发达国家的刁难和抵制。 对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涉及面就更大更深。坚固性绿色贸易壁垒抓住人们高消费时关注生态环境的心理, 根据本国市场和消费者的情况超高标准制定,先人为主,制造进口品的消费障碍,具

11、有坚固的限制进口的堡垒作用。隐蔽性种种绿色贸易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之中, 使出口方往往难以预见具体的内容及其变化, 难以适从。较强的技术性即对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过程的鉴定都包括较多的技术性成分。较大的灵活性由于各国的环保标准不统一,可选择的余地大。一定的歧视性有些国家往往根据自身与其他各国的具体贸易状况采取不同的手段使国民待遇原则受到扭曲。影响的严重性绿色壁垒一旦生效,其效应较之关税壁垒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这种措施容易从一个国家扩散到多个国家,产生连锁反应。争议性大由于涉及面广,标准又不统一,隐蔽性与合法性相互交织,往往容易产生分歧,难

12、以协调。三、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绿色贸易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 包装与标签要求、 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目前与环境密切相关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主要有环境标志、生态(或绿色)包装、环境技术标准以及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或区域性环境保护公约。目前国际社会已制定了 150 多个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 2、国别环保法规。国别环保法规是指主要发达国家在空气污

13、染防治、废弃4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管理、农药管理、自然资源和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许多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如食品农药残留标准、纺织品环境标准等。 3、绿色标志制度。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由专门机构颁发的证明产品达到环境标准的一种图形标志。标志获得者可以把标志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表示该产品不仅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使用后处理的各个环节都符合环保要求。 4、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是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生或再利用,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如可再生回收再循环包装、多功能包装、以纸代塑包装等。 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卫生

14、检疫是指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的检测。 重点是对涉及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农药残留量、 放射性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等进行的检测。如美国的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 公共卫生服务法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 、 植物防疫法等都对强制性检验检疫提出了具体要求。四、绿色壁垒在 WTO 中的法律依据 WTO 关于绿色壁垒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协议中: 1、绿色壁垒在法律上的依据,可以追溯至 1947 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后被关贸总协定1994所代替) 。 关贸总协定 1994第20 条“一般例外”条款规定: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

15、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一下措施:(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赋予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这正是绿色壁垒存在的依据。 2、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SCM) 。该协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和内容,把补贴分为禁止性的、可申诉的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等三类,其中“按新的环保要求,促进设备改造,而对企业负担给予的资助”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这为绿色补贴提供5了合法性

16、基础。 但是, 一些进口国经常以绿色补贴引起了受补贴产品的价格扭曲、损害本国产业为由,按照本国的反补贴法征收反补贴税。由于WTO 没有详细规定哪些绿色补贴合法,很容易产生贸易冲突。美国就曾以环境补贴为由对巴西的人造胶鞋和加拿大的速冻牛肉提出了反补贴申诉。 3、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该协议规定各国有关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领域的法律法规、检验方法及检疫措施,要符合WTO 的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但是,该协议也引入了“预防原则”,既在找不到“科学依据”时,可以临时性地采取更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这就为一些国家设立复杂苛刻的绿色检疫壁垒大开方便之门。 在“欧共体-有关肉类

17、和肉类制品 (荷尔蒙)的措施”一案中,欧共体曾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人体健康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牛肉,美国认为欧共体决定没有科学依据,将争端诉诸 WTO,结果欧共体败诉。 4、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TBT) 。该协议规定各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要体现非歧视和透明度的原则,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进行必要的协调,对贸易影响最小。同时,也允许任何成员方采取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术措施,可以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于是,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的高技术标准,对技术水平低下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了歧视。英国食品标准机构就以发现酱油中有致癌物质为由,禁止进口来自中国、泰国等地的酱油

18、。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对药品规定了不同的技术要求,外国药品进口必须经所有成员国检验,漫长的过程加重了进口负担,削减了竞争力。绿色壁垒从根本上违反了 WTO 基本原则。一是高标准的环境标准、环境成本内化的要求,使发展中国家丧失比较优势,WTO 自由贸易的目标失去了根基;二是复杂苛刻的环保要求,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造成事实上的歧视,违反了 WTO的非歧视原则;三是让发展中国家承担发达国家历史上破坏环境的成本,既不合理,也不符合 WTO 公平贸易的原则;四是发达国家统一实施环保标准,WTO 主张的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无法体现。另外,由于国际上缺乏有效机制裁定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发达国家就采用国内

19、的一整套环境法规监管国际贸易,单边措施产生的“溢出效应”也对 WTO 的多边体制提出了挑战。五、我国面临的挑战和对策6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由于深切体会到环境破坏的影响,中国已经高度认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但是,发达国家将环境问题与贸易挂钩、并作为新的贸易壁垒的做法,对我国构成了严峻挑战。我国的出口对象主要是发达国家,出口产品集中在低附加值、高能耗、资源和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价格是产品竞争力的主要指标,如果采取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及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 必将提高产品的成本,最终影响我国的出口。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消极回避和强烈

20、抵制都是不可取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为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要求将金融服务、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涉及其重大利益的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尽管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但是到乌拉圭回合结束,这些问题都成为WTO 协议的一部分,可见国际经济关系北强南弱的格局决定了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微弱的。西雅图谈判以来,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问题的谈判将不可避免,我们应当未雨稠缪,积极准备,主动介入,在WTO 谈判中维护自身利益。一要区分环境保护和绿色壁垒,不能笼统地把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各种绿色认证制度一概视为绿色壁垒, 只有建立在歧视待遇和保护国内产业基础上的措施才是绿色壁垒。我们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

21、战略,一方面积极参加多边环保条约,以保护资源和环境;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打破绿色壁垒。从WTO 审理的案件看,引用GATT 第 20 条“环保例外”进行限制的国家,许多都败诉了。因此,只要我们熟悉国际规则并积极申诉,就可以赢得利益。二要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经济。我们不能永远遵循劳动力成本低这一静态的比较优势去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 不能把产业结构纳入自愿锁定在低端环节,不能走东南亚等小国的依附型、加工型工业发展道路,要像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那样,通过国家力量,创造动态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带动高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要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对出口商品实行

22、强制认证制度,树立中国产品优质价廉环保的新形象。要制定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标准,建立环境总量控制机制,实行污染排放惩罚制,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大力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同时通过立法扶持绿色产业、清洁技术和环保技术的发展。7三要联合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从狭隘的环境定义出发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坚决反对以产品生产过程为由限制进口、 实行“生态标签”等歧视外国产品的做法,坚决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提高自身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求WTO 在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协议时,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争取差别和优惠待遇。综上所述,环境问题既有历史性,也有全球性。历史性是因为今天的环境污染是长

23、期以来人类对资源的过度开发与破坏,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经过多年积累产生的,其中发达国家也有责任,要求由发展中国家完全承担发展的环境成本,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要求,既不公平,也不现实。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国家标准已不足以解决人类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重负, 一国独自建立环保标准无疑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只能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根据市场经济外部性原理,由于全球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污染等社会成本无人承担,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在国内领域必须由一国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而在国际社会中则需要由一个“超国家机构”通过法律手段重新分配污染权和由此应该承担的义务。 在目前的情况下,各成员方在遵守WTO 规则的前

24、提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统一的全球环保贸易问题的基本规则是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注释: 1、以茶叶为例,欧盟宣布禁止使用的农药从旧标准的29 种增加到了新标准的 62 种,部分农药标准比原标准提高了 100 倍以上;再比如蜂蜜,欧盟提出蜂蜜中的氯霉素不能超过0.1个ppb, 也就是说10万吨里不能有1克氯霉素含量;2002 年 1 月,日本以我国蔬菜有2.8抽检不合格为由,对我国农产品强化检查了一个月,过去只抽查 6 种农药,现在要查 40 多种。 2、80 年代后期到 90 年代初,随着新一轮世界贸易自由化趋势的推动,关税之墙普遍变矮,但发达国家为实行贸易保护,积极推出非关税限制措施,实行“管理贸易”。“绿色壁垒”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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