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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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新规密集出台监管新规密集出台资管业务回归本源势在必行资管业务回归本源势在必行一、新规剑指银行委托贷款和非标资产业务一、新规剑指银行委托贷款和非标资产业务银监、 证监密集出新规,字字剑指委贷业务、 非标资产。那么,委托贷款和非标资产业务具体指的是什么?办法就委托贷款定义进行了具化和规范化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委贷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其自身不承担信用风险,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获利。一直以来,委贷业务由于其

2、灵活性、低门槛,规避监管政策等原因颇受追捧,但委托人相对于银行专业信贷业务来讲,风险控制及审批流程存在较大缺陷,而且委贷的常态化可能使非贷款机构变相经营或从事贷款业务 ,触底监管底线 ,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加剧。013 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委托贷款”列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 ),非标资产相对于标准化资产具有收益较高、透明度低、形式灵活、流动性差等特点 ,但非标业务容易引发资金池、期限错配等监管风险 ,银行非标资产-业务存在规避贷款管理、不能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系银行业监管重点核查的领域。二、新规对银行委贷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二、新规对银行

3、委贷业务的限制性规定1、限制委托人主体范围新规:“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解读: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贷等机构均无法作为委托人通过商业银行向特定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2、限制委托人资金来源新规: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解读:本条规定一发 ,大资管业务项下任何受托资产管理产品都不能再发放银行委托贷款,譬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私募基金等募集的资金将不能通过银行委贷的方式向融资人融资。所以,委托人再发委贷,手里的钱必须是实打实的“私房钱”了.3、限制委

4、托贷款资金用途新规: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解读:新规进一步限制了委托贷款资金用途,资管产品嵌套、 “明股实债”等规避政策的融资方式将受到监管,部分行业如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通过银行委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从而变相规避监管政策也被纳入监管范围。4、加强风险管理新规:商业银行严禁以下行为:(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

5、托贷款。(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解读: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委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分业管理,不得超越委贷业务监管规定权限 ,实质上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承担委托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不得通过各种形式改变委贷业务实质,增加银行业风险。三、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重点三、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重点期末将至,银监会通过通知向各金融机构划重点。以下几点势必是08 年银行业大考的必考题。1、信贷资产违规投向禁

6、止或限制的行业领域包括不限于: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 “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僵尸企业”;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2、违规向房地产领域融资包括不限于自身或者借通道向房地产企业融资支付土地购置费或信用担保;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企业融资;不合规发放个人首付贷款;消费贷款流向房产领域等。3、违规开展理财业务包括不限于: 理财产品间未实现单独管理、 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 集合运作、 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 ,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

7、产收益权;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等.、违规开展表外业务-包括不限于:违规开展跨业通道业务,利用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 ,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5、违规开展合作业务包括不限于: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违规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 “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等。四、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四、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私募基金非标投资是以往非常普遍的募集资金运营方式:一类是“股债”投资,另外一类是债权

8、投资,其中的债权投资方式大同小异,主要是委托贷款、明股实债、股东借款和直接借款、受让存量债权等几种方式 .此外,还存在通过嵌套信托,借助信托发放贷款的结构。1、银监证监合力出击委贷业务。办法 的出台对私募基金委贷业务可谓打击深重。 办法出台后,委托人受托管理的资金不得再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委贷路径被毙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基金业协会也随银监会之形、和银监会之声,出台备案须知 .其中明确将以下“投资”排除在私募基金范围之内,不予备案:(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

9、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2、明股实债、明基实债或将难以幸存201年 12 月,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私募基金投资峰会上的发言值得寻味 :一些机构充当信贷资金通道 ,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 、 “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基金与信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活动。从基金的本质出发,任何基金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保底保收益,不能搞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监管文件虽未明确出台规定,但该发言不失为一种倾向与趋势。洪会长余言未久,保监会“率先发难” 。2017 年 12 月 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

10、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782 号),严格禁止保险资管计划采用类似“明股实债的投资操作手段.资管计划投资收益应与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不得(一 )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 (二)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由此可见,监管对于非标业务的监管力度只可能是有增-无减。五、各路监管新规合击下的非标业务出路何在五、各路监管新规合击下的非标业务出路何在新规一出,众生哑然。那么,密集新规之后,非标业务之路在何方,个人认为可能的路径或有:1、走合规信托贷款通道当前信托贷款还属于一条合规之路,但信托回归本源之声也从未间歇,加之之前银监对信托

11、公司限制非标业务、规范银信合作、严控信托通道业务政策的出台 ,走信托贷款通道之路还能持续多久,将来政策如何也存在不确定性.2、债权或收益权转让密集新规下更加考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能力,需要更合规的设计交易结构,比如通过构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债权或债权收益权,再由融资方或第三方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此外,还可以借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理公司进行协助进行债权资产的管理、回收等.3、有限合伙向特定公司进行股权增资,然后发放股东借款,由特定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4、金交所债权融资计划等工具对于部分已经确定了合格投资人作为资金来源的融资主体,可以通过类似【北金所】这样的平台,备案发行非公开挂牌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有限合伙向保理公司增资扩股,并发放股东借款,-保理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受让债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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