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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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酒精厂设计规范酒精厂设计规范 QB601496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酒精厂工程设计,按其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按国家贵低能的设计程序进行设计。在设计中压迫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和政策,从全局出发,结合建厂地区实际条件,精心设计,统筹兼顾,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使企业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 1.0.2 条 酒精厂(或车间)的生产规模,应根据建厂地区的原料供应、投资限额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易从表 11 系列中选定。 酒精厂(或车间)生产规模系列表酒精厂(或车间)生产规

2、模系列表 表 11 工程规模(hl/d) 年生产天数 年产酒精量(kl/a) 200 400 600 800 1,200 1,600 2,000 2,400 3,2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6,250 12,500 18,750 25,000 37,500 50,000 62,500 75,000 100,000 第 1.0.3 条 酒精厂的厂址,应选择在城镇工业规划区。以利生产,便于运输,方便生活,保护环境。 第 1.0.4 条 设计中应积极采用经过实践证明成熟可靠、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 第 1.0.5 条 设计采用的工艺、设备要

3、技术先进、成熟,选型合理,用材适当,符合国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 第 1.0.6 条 酒精厂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生产的需要,技术的可能和经济合理等原则,尽量使生产过程达到机械化、连续化、半自动化或自动化的水平。 第 1.0.7 条 本规范适用于薯谷和废糖蜜(以下简称糖蜜)为原料的各种规模新建酒精厂(或车间)的工程设计。扩建、改建、技改工程的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8 条 酒精厂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第二章 厂址选择 第 2.0.1 条 厂址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工业布局,结合该地区的地形地貌、气象

4、、交通运输、原料供应及产品销售等条件通过全面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 2.0.2 条 在选厂工作中,必须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良田,不才钱或少拆迁民房,同时应结合远景规划,适当考虑发展余地。 第 2.0.3 条 厂址应有充足、可靠的电源、水源,应与铁路、码头或公路等有便利的连接。 第 2.0.4 条 厂址应满足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要求,应考虑污水处理及废渣堆场用地,满足防护距离的要求。 第 2.0.5 条 在确定厂址时,应取得与有关部门达成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书面协议(包括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国土征用、燃料供应、供水、供电等部门的协议) 。 第 2.0.6

5、 条 工厂生活设施宜纳入当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 第 2.0.7 条 厂址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之外,黄应符合一般工业企业选厂的共同规定。 第三章 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总平面布置应贯彻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结合当地情况,在满足使用的情况下,力求做到经济、合理、节省投资、节约用地。 第 3.1.2 条 总平面布置应该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使生产作业线短捷方便,避免往返运输和交叉。 第 3.1.3 条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性质、生产管理、动力供应、货运周转、卫生、防火等条件,将全厂划分成若干区,使各区功能有所侧重又紧密联系。各区建(构)筑物布置均应满足防火、防爆、卫生、通风、

6、采光等要求。 第 3.1.4 条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并符合竖向布置、绿化布置的要求。高度较高、荷载较大的车间已布置在土层均匀、承载力较高的地段上;次要车间、露天堆场等可布置在承载力较低或填方地段。 第 3.1.5 条 总平面布置应使厂内外交通互相协调,做到人货分流。人流宜经厂前大门入厂;货流宜进后门或侧门入厂,全厂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 第 3.1.6 条 对近期内确定存在扩建可能性的工厂,在总平面布置时可适当留有余地。 第 3.1.7 条 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城市规划的要求, 适当注意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间艺术效果, 使工厂与周围环境相互协调、整齐美观。 第二节 建、构筑物布

7、置 第 3.2.1 条 全厂建、构筑物宜按功能分为厂前区、生产区、动力区及辅助生产设施。 第 3.2.2 条 厂前区一般包括传达室、综合楼、自行车棚等,应位于厂区的山风向,并与生活区联系方便。厂前区为人流的主要进出口、应重点进行绿化。 第 3.2.3 条 薯谷酒精厂生产区包括原料贮仓、粉碎间、酒精车间、酒糟利用车间、二氧化碳回收车间和其他综合利用车间,上述各车间是工厂的主体建筑物,一般放置在厂区的中心地带,主干道贯穿其间。 第 3.2.4 条 辅助生产设施按其功能布置在合理的地方。酒精库要求防火防爆,周围有足够的防护间距,一般放置在厂区周围安全的地方。污水处理站布置在厂区周边下风向的地方。 第

8、 3.2.5 条 动力区包括电力间、 变电站、 锅炉间及其附属建、 构筑物, 这些车间宜置于全厂负荷中心附近。锅炉间应布置在厂区的下风向。 第 3.2.6 条 糖厂附设的糖蜜酒精车间应结合糖厂的总体规划统一布置。 3 第 3.2.7 条 在布置建筑物的方位、朝向时,应考虑当地的风向、日照气象等条件,争取主要建筑物及操作人员较多的建筑物为南北朝向,避免东西朝向。 第 3.2.8 条 厂区建、构筑物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第三节 竖 向 布 置 第 3.3.1 条 竖向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厂内运输通畅、安全、短捷。 二、厂区内建、构筑物、道路、露天场地的

9、设计标高应与场外场地、道路和排水系统的标高相适应。 三、厂内地面标高应不受洪水威胁,并确保厂区内排水能顺利排除。 四、场地设计标高应尽量与自然地形相适应,减少土方工程,使挖方、填方量接近平衡。 第 3.3.2 条 竖向布置一般宜采用连续式。 室外场地坡度一般不小于 3。 在自然地形起伏较大的坡地建厂,宜采用阶梯式布置,分级布置时应注意保证运输通畅。 第 3.3.3 条 当工厂分期建设时,应统一考虑场地的前后期竖向设计、经济合理地处理前后期土(石)方工程。 第 3.3.4 条 糖厂附设的糖蜜酒精车间的竖向布置应结合糖厂的竖向布置统一考虑。 第四节 厂 内 道 路 第 3.4.1 条 厂内道路的走

10、向、宽度和构造型式,应根据生产工艺、车间关系、运输量、消防要求及所在位置的重要性确定。 第 3.4.2 条 厂内道路宜采用城市型道路。位于远郊或山区的酒精厂可采用公路型道路。 第 3.4.3 条 主要生产区宜采用环状道路网,在部分地带也可采用尽端式布置,但应考虑有迥车场地。 第 3.4.4 条 厂内道路宜采用砼高级路面, 砼强度等级及板厚应根据 公路水泥砼路面设计规范 计算确定。 第 3.4.5 条 厂内道路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道路路面宽度、转弯半径、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各项道路参数与生产规模的关系,均应符合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五节 管 线 综 合 第 3.5.1

11、 条 管线综合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相协调,合理确定各专业管线的敷设方式与走向,做到节约用地、减少能耗、安全生产、整齐美观。 第 3.5.2 条 管线综合的一般规定和布置方式宜参照机械工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文执行,有关厂内供排水、供汽、供电、工艺管线综合的具体规定应按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及本规范第六章工艺管道有关条文执行。 第 3.5.3 条 场地排水宜采用以暗管为主的管道排水系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明沟排水系统: 一、厂外无排水管道系统设置者。 二、场地地形坡度较大或采用阶梯形竖向布置者。 第六节 绿 化

12、 第 3.6.1 条 厂区绿化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考虑,通过绿化分隔道路、改善卫生条件和美化环境。 第 3.6.2 条 绿化布置应避免与地上和地下管线发生矛盾。 第 3.6.3 条 厂前区和主干道两侧宜重点绿化。 第 3.6.4 条 厂内绿地面积以厂区绿化率作为控制指标。 酒精厂绿化率除满足城建规划部门要求外宜不低于 15%。 第七节 仓库、堆场、物品堆存定额 绿化率= 厂区绿地面积总和 厂区占地面积 100% 4 第 3.7.1 条 以薯谷为原料的酒精厂原料贮量可按每吨酒精三吨原料,贮存量不少于一个月计算。 第 3.7.2 条 成品酒精贮存容量已不少于一个月为宜。 第 3.7.3 条 自备

13、锅炉房燃料(煤)的堆场、煤棚容量参照现行锅炉房设计规范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执行。 第八节 总平面布置及技术经济指标 第 3.8.1 条 总平面布置应标出总图技经指标, 作为衡量设计合理性的依据之一。 酒精厂一般可采用下列指标: A、厂区占地面积(m2) 。 B、建、构筑物占地面积(m2) 。 C、露天堆场及作业场占地面积(m2) 。 D、铁路、道路、广场占地面积(m2) 。 E、地上、地下管线占地面积(m2) 。 F、建筑系数:k1=(BC)100%/A0一般为 30 以上。 G、利用系数:k2=(BCDE)100%/A0一般为 50%以上。 H、围墙长度(m) 。 I、土方工程量(m

14、3) 。 J、绿化率(%) 。 第 3.8.2 条 糖厂附设的糖蜜酒精车间的总平面布置技经指标,应综合在糖厂总平面布置内进行计算。 第四章 工 艺 设 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1.1 条 工艺设计、必须满足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原料种类、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和质量要求。选用工艺先进、成熟可靠的生产方法,力求达到优质低耗和高效的目的。 第 4.1.2 条 酒精产品品种及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酒精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 4.1.3 条 工艺流程设计,应满足生产方法的要求,安排好热能和水源的重复利用,力求过程简捷,节省能耗和投资。 第 4.1.4 条 工艺流程的设计,必须设置必要的计量监测仪表,适当

15、配置自动控制装置,以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 第 4.1.5 条 酒精厂为连续性生产。在工艺各项平衡计算中,生产时间每昼夜按 24 小时计。 第 4.1.6 条 酒精生产原料的基本要求。 一、薯谷原料:要求砂杂少,无霉烂,淀粉含量达 64%以上,水分在 14%以下。 二、糖蜜原料:要求不结块、不变质,浓度在 85%左右,含糖份在 50%左右。 第 4.1.7 条 酒精生产辅料的规格: 一、淀粉酶:在 90和 PH 值 68 的状态下,活力稳定。 二、糖化酶:在 60和 PH 值 45 的状态下,活力稳定。 三、硫酸:浓度为 66Be左右。 四、尿素:含氮量在 42%以上。 五、磷酸铵:P2O5含量

16、在 50%以上。 第 4.1.8 条 水质要求:酒精生产用水分为工艺水和冷却水两种,其质量均有一定的要求,如水源质量达不到要求,要经处理后使用。 一、工艺用水:指加入物料中的用水和清洗设备用水,其质量要求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二、冷却用水:指不与物料接触的冷却水,其质量要求如下: 气 味:无异臭、异味。 色 度:无色、较透明。 悬浮物:无肉眼可见物、无沉淀。 5 总硬度:180mg/l(CaO)。 PH 值:6.58.5。 温 度:28。 第 4.1.9 条 在水温比较高的地区建厂,停机检修期应安排在夏季,以免设置制冷装置。 第二节 生产方法与工艺流程 原料贮存及处理 第 4.2.1 条 薯谷原

17、料酒精厂的贮粮设施,应根据生产规模,厂区面积大小,投资限额和对机械化程度的要求,分别采用遮棚堆场、单层平仓或圆筒立仓等仓贮设施。 第 4.2.2 条 薯谷原料进厂时必须称重,然后贮存。如用圆筒立仓贮存,玉米要除大杂。 第 4.2.3 条 薯谷原料料投入生产时,应根据不同的贮存方式,宜用机械输送方法。 堆场和平仓贮存的原料,宜用风送方法。立筒仓贮存的原料,宜用机械输送方法。 第 4.2.4 条 原料进入车间时, 必须经过称重。 机械输送的薯谷原料还应除杂、 除石和除铁, 方能进行粉碎。 第 4.2.5 条 薯谷原料的粉碎宜在负压下进行。 第 4.2.6 条 粉浆调制,应用热水和适量酒糟清液,使粉

18、浆温度达到 5560。 糊糖化工艺 第 4.2.7 条 粉浆糊糖化方法有三种,各有利弊,设计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下列三种方法的一种。 一、单酶高温糊糖化法:糊化、灭菌较彻底,辅料使用少,但能耗量高。 二、双酶分段糊糖化法:糊化、灭菌较彻底,辅料使用多,能耗较少。 三、双酶低温糊糖化法:糊化、灭菌较不彻底,辅料使用多,能耗和糖份损失最少。 第 4.2.8 条 高温糊化醪的冷却,应分段进行,先减压降温后冷却,以便利用废热和节约冷却水。 第 4.2.9 条 冷却后的糊化醪,宜用两极糖化罐连续糖化。 第 4.2.10 条 糖蜜原料制备糖液宜用下列方法: 亚硫酸法糖蜜进入车间后应该经过称重,然

19、后进行酸化。酸化操作宜用间歇式,酸化后的糖液应分为两路分别进行稀释,小部分稀释为稀糖液,供繁殖酵母使用。大部分稀释为浓糖液,供酒精发酵使用。 碳酸法糖蜜经过称重后应分为两路,小部分先进行连续酸化,继而稀释为稀糖蜜液,供繁殖酵母使用,大部分糖蜜直接稀释为浓糖液,供酒精发酵使用。 发 酵 工 艺 第 4.2.11 条 薯谷原料的发酵工艺一般分为酒母培养和酒精发酵两个系统。如用活性干酵母,酒母扩大培养系统一般可以不设。如用间歇发酵法,需设一级酒母活化罐。 第 4.2.12 条 发酵工艺宜用连续发酵法,经建设单位要求,薯谷原料也可用间歇发酵法。 第 4.2.13 条 糖蜜为原料的酒精发酵采用双浓度连续

20、添加连续发酵工艺, 稀浓糖液单位时间添加量以容量计算其比例为 1:1。 第 4.2.14 条 发酵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 必须集中排放至室外, 或送往二氧化碳回收车间生产液体碳酸副产品。 蒸 馏 工 艺 第 4.2.15 条 我国现有酒精蒸馏方法有两类,一为常压蒸馏法,一为差压蒸馏法,两类方法均可使用。 6 第 4.2.16 条 蒸馏流程应根据酒精质量要求和不同原料的发酵醪,参照表 41蒸馏系统选用推荐表进行选用。 第 4.2.17 条 成熟醪入醪塔之前,必须利用酒气预热,以降低能耗。 第 4.2.18 条 各塔塔顶冷凝器,应用 24 个冷凝器组成,酒汽和冷却水逆向串联连接。 第 4.2.19

21、条 蒸馏过程应该尽量排除低沸点杂质,可在排醛塔、精馏塔和甲醇塔的末效冷凝器,抽取适量的醛酒和甲醇酒。 第 4.2.20 条 蒸馏过程应该尽量排除高沸点杂质,可在精馏塔进料层附近抽取适量的杂醇油。 第 4.2.21 条 成品酒精应从精馏塔上部适当塔板液相提取,或从甲醇塔下部以液相抽出。 蒸馏系统选用推荐表蒸馏系统选用推荐表 表 41 蒸馏方法蒸馏方法 蒸馏系统类别蒸馏系统类别 发酵醪种类发酵醪种类 酒精品种与质量酒精品种与质量 1、两塔直接式 a、糖蜜 b、薯类 c、玉米 四级酒精 四级 三级酒精 三级酒精 2、两塔间接式 a、糖蜜 b、薯类 c、玉米 三级酒精 三级酒精 三级 二级酒精 3、三

22、塔直接式 a、糖蜜 b、薯类 c、玉米 不用 二级酒精 二级 一级、普食酒精 4、三塔间接式 a、糖蜜 b、薯类 c、玉米 二级 一级酒精 二级 一级、普食酒精 一级、普食酒精 5、四塔间接式 a、糖蜜 b、薯类 c、玉米 一级、普食、化学无水酒精 优级、普食优食、化学无水酒精 优级、优食、化学无水酒精 常常 压压 蒸蒸 馏馏 6、五塔间接式 a、糖蜜 b、薯类 c、玉米 优级、优食、分析无水酒精 优级、优食、分析无水酒精 优级、优食、分析无水酒精 1、两塔间接式 a、糖蜜 b、薯类 c、玉米 三级酒精 三级酒精 三级 二级酒精 2、三塔间接式 a、糖蜜 b、薯类 c、玉米 二级 一级酒精 二

23、级 一级、普食酒精 一级、普食酒精 3、四塔间接式 a、糖蜜 b、薯类 c、玉米 一级、普食、化学无水酒精 优级、普食 优食、化学无水酒精 优级、优食、化学无水酒精 差差 压压 蒸蒸 馏馏 4、五塔间接式 a、糖蜜 b、薯类 c、玉米 优级、优食、化学无水酒精 优级、优食、化学无水酒精 优级、优食、化学无水酒精 7 第三节 主要技术参数与指标 第 4.3.1 条 酒精厂工艺设计所采用的技术参数与指标, 均应先进可行, 使企业投产后达到国家二级技术指标。 第 4.3.2 条 薯谷原料生产酒精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指标列于表 42 第 4.3.3 条 糖蜜原料生产酒精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指标列于表 43 薯

24、谷生产酒精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指标表 表 42 项项 目目 名名 称称 参参 数数 及及 指指 标标 值值 1、粉碎机筛孔 2、原料加水比 3、粉浆温度 4、淀粉酶用量 5、液化温度 6、液化醪 PH 值 7、液化时间 8、蒸煮温度 9、蒸煮时间 10、糊化醪冷却后温度 11、糖化温度 12、糖化时间 13、糖化 PH 值 14、糖化酶用量 15、糖化醪冷却后温度 16、发酵温度 17、发酵时间 18、成熟醪含酒份 19、低质酒精抽取率 20、杂醇油提取率 21、淀粉出酒率:薯干 玉米 1.53mm 1:2.83.4 5560 25u/g 淀粉 852 66.5 3060min 高温蒸煮 140左

25、右 分段蒸煮 130左右 低温蒸煮 8595 单酶法 90120min 双酶法 6090min 6065 5558 3060min 4.55.0 150200u/g 淀粉 30 常规发酵 3234 高温发酵 3640 5070h 8%(v) 10% 0.30.4% 54%(按 96%(v)酒精重量计) 51%(按 96%(v)酒精重量计) 糖蜜生产酒精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指标表 表 43 8 项目名称 参数及指标值 1、酸化液浓度 2、酸化液酸度 3、酸化时间 4、稀糖液含糖份 5、浓糖液含糖分 6、发酵时间:亚硫酸法糖蜜 碳酸法糖蜜 7、发酵温度 8、成熟醪含酒份 9、杂醇油抽取率 10、低质酒

26、精抽取率 11、糖份出酒率 5560Bx 67D 45h 89% 1821% 3240 和 4452h 3336 8%(v) 0.20.3% 10% 52%(按 96%(v)酒精重量计) 第四节 生产设备选型及能力确定 一 般 原 则 第 4.4.1 条 设备选型必须是先进成熟或经过鉴定推广的新设备。 第 4.4.2 条 应结合酒精生产特点,选择机械化程度高,生产效率高,安全可靠,易于清洁、能耗低、噪音小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并适当考虑自动化水平。 第 4.4.3 条 设备的形式必须结构简单、制造容易、维修方便,材质需适合生产中物料性质的要求。 原料处理设备 第 4.4.4 条 薯谷原料及粉料

27、的输送设备,有两种情况: 1、如用机械输送设备,宜选用轻型斗升机、埋刮板机和螺旋输送机。 2、如用气流输送,其装置能力按下列参数确定: 气流混合比: 2 气流速度: 22m/s 第 4.4.5 条 谷类原料除杂设备,宜选用分级清选筛。 第 4.4.6 条 谷类原料除石设备,宜选用比重除石机。 第 4.4.7 条 薯谷原料粉碎设备,宜选用锤击式粉碎机。用于粗碎:筛孔为1015mm;用于细粉碎:筛孔为1.53mm。 第 4.4.8 条 调浆罐:宜用单罐连续拌料,罐容以容纳 30 分钟粉浆为宜。 糊糖化设备 第 4.4.9 条 液化罐:双酶低温糊糖化法,应设两极液化罐。双酶分段糊糖化法,只设一级液化

28、罐。每级液化罐容量以容纳 30 分钟液化醪为宜。 第 4.4.10 条 蒸煮器:宜用柱式,柱高宜为 8 米以上,数量宜用三至四个。总容量:双酶分段糊糖化法应使糊化醪保温 6090 分钟,但酶高温糊化法应使糊化醪保温 90120 分钟。 第 4.4.11 条 汽液分离器:用于高温糊化醪的减压降温,应用旋流式分离器,器身高度不宜小于 2 米。 第 4.4.12 条 糊化醪冷却器:如用两级真空冷却,1#级宜用膜式(淋水板式)冷凝器,2#级宜用水喷射式冷却器。1#级与 2#级冷凝量约为 3:1。 第 4.4.13 条 糖化罐:应用两个串联使用,总容量应保持糖化时间达 3060 分钟。 第 4.4.14

29、 条 糖化醪冷却器:宜用板式换热器。 第 4.4.15 条 糖蜜酸化罐:宜用两个间歇使用,每个罐容以容纳酸化液 45 小时为宜。 9 第 4.4.16 条 糖蜜连续稀释器:应采用立式稀释器。 发酵设备 第 4.4.17 条 酵母活化罐:薯谷原料间歇发酵使用,根据发酵罐台数的多少,活化罐宜用 12 台,单罐容积应为一个发酵罐容积的 1/101/20。 第 4.4.18 条 发酵罐:根据原料和发酵方法的不同,发酵罐的数量和容积推荐如下: 一、发酵罐数量:连续发酵以 68 个为宜。间歇发酵以 918 个为宜。 二、发酵罐总容积:日产 100 百升酒精的总容积: 亚法糖蜜连续发酵:220250m3 碳

30、法糖蜜连续发酵:300330 m3 薯谷原料连续发酵:360400 m3 薯谷原料间歇发酵:400440 m3 第 4.4.19 条 发酵醪冷却器:宜用板式换热器,进行外循环冷却。对于连续发酵罐,只有前几个罐需要冷却,也可以用罐内蛇管冷却器在罐内冷却,蛇管材质应为不锈钢。 蒸 馏 设 备 第 4.4.20 条 醪塔:主要参数推荐如下: 塔板型式:宜用 S 型或浮阀式 生产能力:每平方米塔的横截面积日产酒精 250350 百升。 塔板层数:2426 层 塔板间距:400500 第 4.4.21 条 精馏塔:主要参数推荐如下: 塔板型式: 宜用浮阀或筛孔式 生产能力: 每平方米塔的横截面积日产酒精

31、 300400 百升。 塔板层数: 6070 层 塔板间距: 300500mm 第 4.4.22 条 排醛塔:主要参数推荐如下: 塔板型式: 宜用浮阀或筛孔式 生产能力: 每平方米塔的横截面积日产酒精 8001200 百升。 塔板层数:3035 层 塔板间距:280320mm 第 4.4.23 条 甲醇塔:主要参数推荐如下: 塔板型式: 浮阀式或填料式 生产能力: 每平方米塔的横截面积日产酒精 10001500 百升。 塔板层数: 5055 层 塔板间距: 250300mm 第 4.4.24 条 冷凝器:宜用双层或多层列管式换热器,日产 100 百升酒精,常压蒸馏时,各塔冷凝器的换热面积推荐如

32、下: 醪 塔: 3040 精 馏 塔: 3040 (液相进料) 5060 (汽相进料) 排 醛 塔: 1520 甲 醇 塔: 1015 贮酒装酒设备 第 4.4.25 条 每种酒精产品应有一个贮罐。贮存量不小于 1 个月产量为宜。 10 第 4.4.26 条 贮酒罐容量以 50 m3、100 m3、200 m3、500 m3、1000 m3、2000 m3、3000 m3为系列。 第 4.4.27 条 装酒设备有酒精泵和自动定量装酒器,每种产品设一套,产量大的主要产品应设两套。 第五节 设 备 布 置 设备布置原则 第 4.5.1 条 设备布置应根据已确定的工艺流程及设备进行设计,确保流程通畅

33、,尽可能利用位差输送,避免物料往返输送,力求管线短捷。 第 4.5.2 条 在满足生产操作、管线布置和设备维修的前提下,力求紧凑,减少车间面积。 第 4.5.3 条 应尽量满足通风采光的要求,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大型设备不宜靠窗布置。 第 4.5.4 条 震动大和负荷重大的设备,应尽量布置在底层,噪音大的设备应隔离布置。 第 4.5.5 条 高大的及散热设备,应尽量露天布置。 第 4.5.6 条 同类设备,应尽量集中布置,以利操作和管理。 第 4.5.7 条 地层设备,应尽量避免布置在地坑中,以利操作、维修和清洁。 第 4.5.8 条 根据操作和检修的需要,对部分设备应合理的设置操作平台。

34、 第 4.5.9 条 多层厂房,应预留设备吊装孔,以利安装和检修。 第 4.5.10 条 根据需要,车间内可设化验室、配电室和仪表控制室。这些操作室应布置在采光好、不潮湿、震动小和噪音少的地方。 第 4.5.11 条 车间内需设更衣室和办公室,一般不设浴室和厕所。 第 4.5.12 条 车间大门、方便门和楼梯的位置,应合理设置,既要适应车间内外联系,又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第 4.5.13 条 厂房的柱距和跨度,应根据设备外形尺寸、操作面的宽度及设备组合方式等因素,结合土建建筑模数合理确定。 第 4.5.14 条 厂房每层净高度,应高于该层设备的最大高度,并能满足管线、灯具敷设和操作检修的需要

35、。 第 4.5.15 条 薯谷酒精厂,宜将糊糖化间、发酵间和蒸馏间组合成为一个整体,以便互相联系和节省占地面积,但与蒸馏间连接应考虑防火规范要求。 原料厂和处理间的设备布置 第 4.5.16 条 原料贮仓与处理车间应靠近布置,不得距离较远。 第 4.5.17 条 原料仓如用遮棚堆场或单层平仓,檐高 68 米。 第 4.5.18 条 原料仓如用立筒仓,应分行布置,每行立筒仓数不超过 4 个。 第 4.5.19 条 如用钢板立筒仓,应布置在钢筋混凝土平台或钢平台上,平台高度根据出料方式确定。 第 4.5.20 条 原料处理间应该用多层长方形厂房,以便区分工序和利用位差输送。 第 4.5.21 条

36、原料粉碎和调浆设备应布置在地层,除杂、除石、除铁、除尘和风送设备宜布置在相应的楼层上。 糊糖化设备的布置 第 4.5.22 条 糊糖化间一般为双层厂房,液化罐、糖化罐应按一字形排成一列,至于车间地层。 第 4.5.23 条 蒸煮器也应按一字形排列,宜露天布置于车间外侧。 第 4.5.24 条 冷却器和水喷射冷凝器,应置于车间的天面。若采用真空冷却器,其底部标高应高于糖化罐顶 8 米左右。 第 4.5.25 条 液化酶、糖化酶、酸、碱液高位槽,以布置在二楼。 第 4.5.26 条 糖蜜酒精的糖液制备设备宜按下列方式布置: 一、糖蜜秤、糖蜜暂贮箱、酸化罐等宜布置在地层。 二、连续稀释器宜布置在二楼

37、。 三、酸化液高位箱、稀释水箱应布置在车间天面,其标高应高于发酵罐顶 4 米左右。 发酵设备的布置 11 第 4.5.27 条 连续发酵的发酵罐宜分为两列露天布置、间歇发酵、罐数太多时,宜分为四列露天布置。两列之间设操作廊和操作平台,并设顶盖。 第 4.5.28 条 外循环冷却器宜布置于地层操作廊。二氧化碳洗涤器布置于二楼操作台上。 第 4.5.29 条 发酵罐列的一端, 设双层厂房, 酵母活化罐宜布置在二楼, 大型酵母活化罐也可布置在地层。 蒸馏设备的布置 第 4.5.30 条 蒸馏间塔群的布置有室内和露天两种,布置型式、应视塔径大小、塔总高度、蒸馏方法而选用。 第 4.5.31 条 采用露

38、天布置塔群时,各塔宜用一字形排列,蒸馏间宜采用长方形两层厂房,各冷凝、冷却器等设备、控制室布置在二楼,各种贮罐和泵浦布置在地层。 第 4.5.32 条 采用室内布置形式时,蒸馏间采用多层厂房,各类设备布置在相应的楼层上,以利于流体位差输送。 第 4.5.33 条 不论室内或露天布置塔群及冷凝器,尽量用一字形布置,布置高度应考虑便于清洗及检修,尽量不设置操作平台。 贮酒装酒设备的布置 第 4.5.34 条 贮酒和装酒设备,应该分为酒罐区和装酒间两部分分开布置。 第 4.5.35 条 各种酒精贮罐应露天布置在酒罐区内。罐与罐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要求。 第 4.5.36 条 贮

39、罐区周围应设防火堤。堤围容积:单罐时应与贮罐容积相等,多罐时应不少于各罐总容积的一半。 第 4.5.37 条 装酒间宜为长方形两层建筑,地层一部分为停放酒罐车装酒,大部分为酒精贮罐及泵房,二楼安装自动定量装酒器并作为操作间。 第六节 糖化剂车间 生产方法 第 4.6.1 条 薯谷原料酒精厂生产规模400 百升/日的酒精厂,可建液体曲车间。生产规模较小的厂可以外购糖化酶。 第 4.6.2 条 液体曲车间的生产规模,可按每克淀粉用糖化力 1520200 单位计算。 第 4.6.3 条 液体曲生产方法,宜采用深层通风培养法。 第 4.6.4 条 种子罐、培养罐培养过程所用的空气由空压站供给。压缩空气

40、通入培养罐前,必须经过除菌处理。 主要技术参数与指标 第 4.6.5 条 培养基调配指标: C/N 比: 810。 PH: 4.6 左右。 浓 度: 1015%。 调料水温度:60以上。 第 4.6.6 条 培养基灭菌参数: 蒸汽压力: 0.3MPa 以上。 罐内压力: 0.10.2MPa。 保压时间: 4060min。 第 4.6.7 条 种子罐培养参数: 接种温度: 3436。 培养温度: 3234。 通 风 量: 0.40.6L。 12 培养时间: 4860h。 成熟种子质量:PH: 3.54。 糖化力:500/ml 以上。 第4.6.8条 培养罐操作参数 接种温度: 3436。 接 种

41、 量: 610%。 培养温度: 3335。 通 风 量: 0.40.8L。 培养时间: 7284h。 成曲质量:PH:3000/ml 以上。 生产设备选型与能力确定 第4.6.9条 拌料罐:宜用有盖搅拌罐,12 台,容积为单台培养罐容积的 0.51.0 倍。 第4.6.10条 种子罐:容积为单台培养罐容积的 1/101/20。 第4.6.11条 培养罐:单罐容积应能容纳一天的培养基量。 第4.6.12条 空气过滤器:宜用阻力小、过滤效率高、使用周期长的过滤器。 车 间 布 置 第4.6.13条 液体曲车间宜用长方形双层厂房,设备按流程顺序纵向排列。 第4.6.14条 拌料罐应布置在车间一端的地

42、层,并应留足空间以便暂放辅料。 第4.6.15条 培养罐排成一列,种子罐和空气总过滤器排成另一列,布置于车间的另外一端中部。 第4.6.16条 培养罐应支承于地面,罐顶应露出二楼以便操作。种子罐应选调于二楼框梁上。 第4.6.17条 车间内应安排培菌室,面积不得小于 20 平方米。 第四章 专业设备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本章只对酒精生产专用设备的设计作出主要规定。 第5.1.2条 酒精生产专用设备的设计,必须根据酒精生产工艺要求和客观条件,进行认真的选型和严格 的工艺计算,合理的确定其规格和各部位尺寸。 第 5.1.3 条 在酒精生产正常运行中,凡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

43、1MPa 钢制压力容器,须按劳动部颁发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的钢制压力容器标准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并按上述二者中要求高者执行。 第 5.1.4 条 在酒精生产正常运行中,以常压状态工作的钢制容器,须按钢制常压容器技术条件进行设计、制造、试验和验收。 第 5.1.5 条 焊接接头形式及尺寸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 5.1.6 条 对于换热器的设计制造与检测、验收,须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 5.1.7 条 对于设备的附属部件,例如:电机、电器、仪表、变速箱、减速器、搅拌装置、风动及液压系统,轴承及密封件等,应选用新型安全可靠者。 第 5.1.8 条 蒸馏设备宜

44、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在用户要求下,也可采用紫铜。 第二节 糊化、糖化设备 第 5.2.1 条 带有搅拌器的搅拌罐、液化罐、糖化罐可按下述规定进行设计。 一、罐体形式:圆筒形罐体,筒径与筒高比约为 1:1.2,椭圆形顶、底。 二、罐身直径:对于不同容积的搅拌罐、液化罐和糖化罐的罐身直径,应符合下表系列规定。 搅拌罐罐身直径系列表 13 表 51 序号序号 公称容积(公称容积(m3) 罐身直径罐身直径mm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5 7.5 10 15 20 25 30 35 40 50 60 1,800 2,000 2,200 2,400 2,800 3,000 3,200

45、 3,400 3,600 3,800 4,400 三、搅拌器:一般为平浆式搅拌器,线速为 1.53m/s。如为连续拌料罐,应采用旋浆式搅拌器,线速为515m/s,安装在循环套筒内。 四、材料:碳钢 五、附件:液位计、温度计、人孔、入料口、出料口、自来水入口、排汽口及遥测元件接口。 拌料罐另增加热水入口和酒糟清液入口。液化罐另增加液化酶入口和蒸汽入口。糖化罐另增加糖化剂入口和酒糟清液入口。 第5.2.2条 高温蒸煮器可按下述规定进行设计。 一、器体型式:高温蒸煮器一般由三个或四个蒸煮柱串联而成,蒸煮柱单体为圆柱形,柱高一般为 810米,锥形顶、底,锥高约为柱径的 0.5 倍。 二、蒸煮柱直径:应

46、符合下列表系列规定。 蒸煮柱直径系列表 表 52 序号序号 公称容积(公称容积(m3) 柱径(柱径(mm) 1 2 3 4 5 6 7 6 10 15 20 25 30 40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2,200 三、材料:碳钢。 四、附件: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人孔、进料口、出料口及遥测元件接口。 第 5.2.3 条 汽液分离器和真空冷却器可按下述规定进行设计。 一、器体形式:应为旋液式分离器。器身为圆筒形,筒高应大于 2 米,锥形器底,锥高约为柱径的 0.5倍;椭圆形顶盖。 二、器体直径:应符合下列系列规定: 500、600、700、800、

47、1,000、1,200、1,400、1,600、1,800、2,000(mm) 。 三、材料:碳钢 四、附件: 14 汽液分离器的附件:压力表、安全阀、入料口、出料口、排汽口、手孔、压力遥测元件接口。 真空冷却器的附件有:真空表、温度计、入料口、出料口、排汽口、手孔、真空遥测元件接口。 第三节 发酵设备 第 5.3.1 条 发酵罐、酵母繁殖罐,可按下述规定进行设计。 一、罐体型式:筒身形罐体,筒径与筒高比约为 1:1.2。锥形顶、底。底锥高度应为筒径 0.30.4 倍,顶锥高度应为筒径的 0.10.2 倍。 二、罐体直径:应符合下表系列规定。 发酵罐、酵母繁殖罐直径系列表 表 53 序号序号

48、公称容积(公称容积(m3) 罐体直径(罐体直径(mm) 序号序号 公称容积(公称容积(m3) 罐体直径(罐体直径(mm) 1 2 3 4 5 6 7 8 9 30 40 50 60 80 100 120 160 200 3,000 3,400 3,600 3,800 4,200 4,500 4,800 5,200 5,800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50 300 350 400 500 600 700 800 1000 6,200 6,500 6,800 7,200 7,800 8,200 8,600 9,000 9,800 三、材料:碳钢 四、附件:温度计、液

49、位计、接种口、入料口、出料口、蒸汽入口、二氧化碳排出口,循环醪液入口、呼吸阀、排空阀、洗涤水入口、上、下人孔、温度遥测元件接口、视镜。 容量小的发酵罐内装设不锈钢蛇管冷却器。 酵母繁殖罐另增加压缩空气入口、不锈钢蛇管冷却器及鼓泡装置。 第 5.3.2 条 酒母罐可按下述规定进行设计。 一、罐体形式:圆筒形罐体,内装蛇管冷却器。筒径与筒高比约为 1:1.2。锥形顶底,底锥高应为筒径的 0.30.4 倍,顶锥高应为筒径的 0.10.2 倍。 二、罐体直径:应符合下表系列规定 酒母罐直径系列表 表 54 序号序号 公称容积(公称容积(m3) 罐体直径(罐体直径(mm) 序号序号 公称容积(公称容积(

50、m3) 罐体直径(罐体直径(mm) 1 2 3 4 0.3 3.0 4.0 5.0 600 1,400 1,500 1,600 5 6 7 6.0 8.0 10.0 1,800 2,000 2,200 三、冷却器:罐内装设蛇管冷却器。 四、材料:罐体为碳钢,冷却蛇罐应为不锈钢。 五、附件:温度计、液位计、入料口、出料口、接种口、二氧化碳排出口、冷却水进出口、视镜、人孔、呼吸阀、排空阀、蒸汽进口。 第四节 蒸馏设备 第 5.4.1 条 塔器可按下述规定进行设计。 一、塔板型式:根据塔的用途,分别选用浮阀式、筛孔式、填料式或 S 型。 二、塔身结构:塔身直径大于 1 米时,宜用整体塔身。塔身直径小

51、于 1 米时,用分段式塔身,每段设塔 15 板 46 层。以便安装和检修。 三、塔板直径:应符合下列系列规定 500、600、7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 2,200、2,400、2,600、2,800、3,000、3,200、3,400(mm) 四、塔板层数、塔板间距、进料位置,以及塔板构建的位置和尺寸,应进行计算后确定,亦可经调查研究,掌握充分资料后,按经验数据决定。 五、材料:不锈钢 0Cr18Ni9Ti。 六、附件:塔底液位计、塔底塔顶温度计、进料口、塔底排料口、塔顶酒汽出口、人孔或手孔、视镜、洗水排出口及遥测元件接口。 精馏塔

52、另增加塔中温度计、杂醇油抽出口、酒精出口 45 个和回流入口。 第 5.4.2 条 冷凝(预热)器按下述规定进行设计。 一、型式:宜用双层或多层列管式换热器。 二、规格:应符合下表系列规定。 冷凝(预热)器规格系列表 表 55 管管 子子 管管 长长 (mm) 1500 2000 2500 3000 公称直径公称直径 DN(mm) 数量数量 管径(管径(mm) 管距管距 t(mm) 传热面积(公称传热面积(公称/计算)计算) 400 5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51 74 117 205 355 505 711 947 1181 38 38 38

53、38 38 38 38 38 38 48 48 48 48 48 48 48 48 48 8/8.5 / 10/11.6 15/16.8 25/26.6 45/46.6 15/14.6 20/21.2 30/33.5 55/58.8 100/101.5 140/144.8 200/204 270/271 / / 25/25.2 40/39.2 70/71.2 120/122.8 170/175.2 240/246.4 330/328 400/408 三、材料:不锈钢 0Cr18Ni9Ti。 四、附近:物料进出口、冷却水进出口、排污口、排汽口。 第五节 贮酒设备 第 5.5.1 条 贮酒罐可按下

54、述规定进行设计。 一、罐体形式:圆筒形罐体,筒径与筒高比约为 1:1.2;平底。锥顶,顶锥高为筒径的 0.10.2 倍。 二、罐体直径:应符合下表系列规定 贮酒管直径系列 表 56 公称容积(公称容积(m3) 罐体直径(罐体直径(mm) 50 100 200 500 1,000 2,000 3,600 4,500 6,000 8,000 10,000 21,500 16 3,000 24,700 三、材料:碳钢 四、附件:液位计、呼吸阀、酒精进出口、上、下人孔、罐身扶梯。 第六章第六章 工工 艺艺 管管 道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6.1.1 条 本规定适用于酒精厂工艺的管道设计,工作压力为

55、0.031.3MPa,工作温度为 4300的低压碳钢管、不锈钢管和塑料管,均适用本规定。 第 6.1.2 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电器仪表管道,采暖通风管道和上、下水管道。 第二节 管径的确定 第 6.2.1 条 管径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性,流量和经济流速进行计算,并考虑到生产波动,积垢情况和管子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 6.2.2 条 常用介质的经济流速,可按表 61 给定值选取。 常用介质经济流速范围表 表 61 序号序号 介介 质质 名名 称称 流动状态流动状态 流速(流速(m/s) 1 糖蜜、糊化醪 自流 吸入 压出 0.20.3 0.30.4 0.40.6 2 糖蜜酸化液、粉浆、液化醪 自流 吸

56、入 压出 0.30.5 0.40.6 0.60.8 3 稀糖液、糖化醪、发酵醪、酒糟 自流 吸入 压出 0.40.6 0.50.7 0.81.0 4 冷热水及酒精 自流 吸入 压出 0.60.8 0.81.2 1.21.5 序号序号 介介 质质 名名 称称 流动状态流动状态 流速(流速(m/s) 5 沸点水及酒精 自流 吸入 压出 0.30.5 0.50.7 0.70.9 6 酒精蒸汽 压力 常压 真空 815 1220 1525 7 水蒸气 常压 压力 真空 1520 2535 4050 8 二氧化碳气、压缩空气 放空 吸入 810 1015 17 压出 1520 9 含尘排气管(风力输送)

57、 垂直管 水平管 10 12 第三节 管道材质及管壁厚度 第 6.3.1 条 管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糖蜜、稀糖蜜液管道,宜用水煤气管;酸化糖液管道宜用不锈钢或塑料管。 二、粉浆、液化醪、糊化醪、糖化醪等管道宜用水煤气管。 三、酒母醪、发酵醪、成熟醪等管道宜用水煤气管。 四、二氧化碳管道,低压宜用水煤气管,高压宜用无缝钢管。 五、酒精、酒液、酒汽等管道,宜用不锈钢管或塑料管。 六、酸、碱液管道,宜用不锈钢管或塑料管。 七、冷热水管道,宜用水煤气管,管径在 100mm 以下的,也可用镀锌钢管。 八、水蒸汽管道,压力小于 0.7MPa,温度低于 250时,宜用水煤气管。超过此压力、温度的蒸

58、汽,宜用无缝钢管。 九、压缩空气,宜用水煤气管。 十、除尘风管,宜用镀锌薄钢板卷制。 第 6.3.2 条 管壁厚度,应根据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性质、材料特性等因素确定。 第 6.3.3 条 选用管道规格,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第四节 管道布置 第 6.4.1 条 管道布置必须以工艺流程和设备布置为依据,进行认真细致的设计,以满足生产需要。 第 6.4.2 条 管道布置要满足工艺要求,避免死角,方便生产操作,便于管道的安装和维修。 第 6.4.3 条 管道宜沿墙和柱布置,以免妨碍建筑物的使用,不得阻碍人行道和门窗的启闭。 第 6.4.4 条 室外工艺管道尽量架空布置,最小净空高度

59、应满足下列要求: 人行道上方为 2.5m; 汽车道上方为 4.5m; 火车道上方为 5.5m。 第 6.4.5 条 管道布置应对最短的捷径和集中排列进行综合考虑,尽量采用管廊布置方式,做到管线较短。 第 6.4.6 条 管道间距,应根据管道法兰大小,管道要否保温,管道支架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 6.4.7 条 管道布置应避免流体在管道中积存,因此应顺介质流动方向设一定的坡度,或在管道最低处设排液装置。管道坡度一般要求如下: 粉浆、液化醪、酸化糖蜜:0.71.0%。 糖化醪、稀糖液、发酵醪:0.50.7%。 冷热水、酒精: 0.3%。 蒸汽: 0.3%。 排污: 1.0%。 第 6.4.7 条

60、 管道穿越楼板、屋面、地基时,应在土建施工时预留管孔,留孔大小应根据管道法兰大小,保温厚度和并列管间距等因素确定,管道不宜穿越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 第四节 管道附件 第 6.5.1 条 管道附件包括阀门、弯头、异径管、三通、四通、法兰、垫片等。 18 第 6.5.2 条 阀门应根据介质性质、用途,工作压力、工作温度等因素选定。 酒精厂物料阀门,宜用一般的或耐酸的球阀或蝶阀。 第 6.5.3 条 管道附件及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管道弯头所用的材质,应该与管道材料相同。 二、管道弯头。三通、四通、法兰、异径管等管件,应尽量采用标准件,如标准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焊接管件。 三、气力输送管

61、道,管子内径小于或等于 150 毫米,采用水煤气管;管子内径大于 150 毫米,可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输料管转弯处的曲率半径 R=515DN。在物料容易停滞堵塞处,应设置吹气口或清扫口,也可做成拆卸方便的结构。 第 6.5.4 条 管道连接应根据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和使用情况,分别采用法兰联接,螺纹联接或焊接。管道联接方式一般原则如下: 一、为了便于安装和维修,管道一般均采用法兰联接,工作压力小于 2.5MPa 的管道,宜用平焊法兰。工作压力大于 2.5MPa 的管道,宜用对焊法兰。口径小的不锈钢管可用不锈钢平焊法兰。口径大的不锈钢管可用碳钢松套法兰。 二、管道口径大,线路长和不须经常拆卸的管

62、道,宜用焊接,真空管道应尽量焊接。 三、管道口径小,工作压力低,不需经常拆卸的管道,宜用螺纹连接。 四、法兰和法兰垫片,应根据工作压力,流体性质等因素,选用标准件。 第六节 管道保温与涂色 第 6.6.1 条 管道保温设计,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能满足工艺过程的温度条件; 二、能防止管道冻结; 三、保温层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50。 第 6.6.2 条 酒精厂需要保温的管道, 有下列几种: 蒸汽管道、 液化醪管道、 高温糊化醪及其二次蒸汽管道,预热后成熟醪管道,杂醇油酒汽管道,加压酒汽及其冷凝液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等。 酒精厂下列管道一般不保温,主要有:低温糊化醪管道,常压酒汽及其冷凝液管道,冷

63、凝、冷却器出口热水管道等。 第6.6.3条 保温材料应按现行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的要求 选用。 第 6.6.4 条 管道保温层厚度,应根据介质温度,保温材料性能等因素,计算确定。 第 6.6.5 条 根据保温材料的防水性能和机械强度的高低,保温层外表可设或不设防水层和保护层。 第 6.6.6 条 管道涂色:管道安装、试压和保温完毕后,应按不同的介质分别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并按介质流动方向涂刷流向箭头标志。 不锈钢管、紫铜管、镀锌钢管和镀锌薄钢板卷制管,宜保持管道本色,只涂刷介质流向标志。 第七节 管道的补偿 第6.7.1条 热力管道的设计,必须消除热伸长的应力,以保证管道 安全运行。 第 6

64、.7.2 条 消除热伸长的应力,应充分利用管道本身的柔性和弯曲,自然补偿热胀、冷缩的应力。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设置补偿器加以补偿。 第 6.7.3 条 补偿器的形式冂型为宜,钢管冂型补偿器的使用压力和与钢管相同。 当装设冂型补偿器有困难时,可用波型补偿器,只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 0.7MPa 的管道上。 第八节 管道支、吊架 第 6.8.1 条 管道支吊架的间距应合理、适当,最大允许间距,应保证管道弯曲挠度不超过 0.2%。 第 6.8.2 条 管道支吊架的型式,应根据管道不同的要求进行选择: 19 一、管道不允许有任何位移时,应选择固定支架或刚性吊架。 二、管道允许少量位移时,应选择

65、弹性吊架。 三、热伸涨管道和只允许轴向移动管道,应选用滑动支架。 第 6.8.3 条 支吊架的结构,应力求简单牢靠,便于制造和安装。 第 6.8.4 条 支吊架的固定,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梁、柱、墙上,或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架支承,不得固定在屋架上。 第七章 热 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7.1.1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酒精厂相配套自备热电站或锅炉房设计, 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165t/h,额定蒸汽压力为 0.13.82MPa 表压,蒸汽温度不大于 450;单台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为 7506000KW。对扩建及改建厂的设计可参照使用。 第 7.1.2 条 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如以油或气体

66、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应落实燃料供应协议。 第 7.1.3 条 设计前应取得全厂生产、生活热负荷资料和燃料、水质及其他基础资料。 第 7.1.4 条 供热方案要根据全厂用热负荷特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尽可能采用热电联产,综合利用,节省能源。 第 7.1.5 条 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应同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锅炉设计规范 、小心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 第二节 锅炉设备及系统 第 7.2.1 条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要按照全厂热负荷要求, 并计入锅炉房自用热量、 管道热损失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第 7.2.2 条 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蒸汽参数应能满足各用

67、汽部门的要求; 二、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的热效率;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同一制造厂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但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与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第 7.2.3 条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宜不小于 2 台, 保证其中当一台锅炉检修时, 其余锅炉应能满足生产最低热负荷的要求。当选用一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也可只设一台。 第 7.2.4 条 烟、风、煤粉管道和汽水管道的设计除执行第 7.1.5 条外,可参照现行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 第三节 水处理设

68、备及系统 第 7.3.1 条 锅炉给水和锅炉水质量,对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2.5MPa 的锅炉应符合现行的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对压力大于 2.5MPa 的锅炉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蒸汽质量的要求,还应符合现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 7.3.2 条 水处理系统的处理量,宜按酒精厂最大用汽工况计算补给水量的 120130%确定。 第 7.3.3 条 工艺设备蒸汽凝结水要充分回收及利用, 汽凝水宜压力送回锅炉房使用。 锅炉房水处理间宜设凝结水箱一个,其有效容积宜不小于 60 分钟回收量。当兼作贮存软水时,容积可适当加大。 第 7.3.4 条 水处理系统的供水

69、泵宜采用两台,其中一台备用。 第 7.3.5 条 根据国家标准,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 2t/h 均要除氧,除氧器宜采用一台,其出力应按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的总给水量和减温器用水量确定。 第 7.3.6 条 水处理间内宜设值班化验室,在酒精厂中心化验室,应设有锅炉燃料的化验设施。 20 第 7.3.7 条 水处理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第 7.1.5 条外, 对于压力大于 2.5MPa 的锅炉水处理可参考现行的 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进行设计。 第四节 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第 7.4.1 条 运煤和除灰设计除按第 7.1.5 条执行外,尚可参考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定及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

70、。 第五节 烟气排放系统 第 7.5.1 条 锅炉烟气排放应执行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还应符合地区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 7.5.2 条 当采用湿式除尘时,废水宜循环使用,需要排放时,应符合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规定。 第六节 汽机设备及系统 第 7.6.1 条 按照电力和热力负荷的需要, 经过技术经济方案比较比较确认合理的前提下, 建立与酒精厂相配套的热电站。发电设备宜采用背压式汽轮发电机,抽汽背压式或调整抽汽式汽轮发电机。 第 7.6.2 条 采用背压式汽轮机时, 其额定功率宜按全年中的基本热力负荷确定, 并按以热定电原则进行设计。 第 7

71、.6.3 条 汽轮发电机的容量及台数,应综合考虑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一、适合酒精厂工艺过程热、电负荷的要求; 二、应有较低基建和运行管理费用。 三、新建厂一般采用 12 台,一般不设备用机组。 第 7.6.4 条 根据工艺生产用汽参数的要求, 宜装设一套减温减压设备作为备用, 其出力应等于最大一台汽轮机额定功率下的排汽量或抽汽量。 第八章 电 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8.1.1 条 本规范适用以薯、谷和糖蜜为原料的酒精厂(或车间)电气设计。 第 8.1.2 条酒精厂的电气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行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 工业与民用

72、 10 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 工业与民用 35 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法 。 第二节 自备热电站 第 8.2.1 条 400hl/d 规模以上又自行供热酒精厂宜设置自备热电站。 第 8.2.2 条 自备热电站应与附近的电网连接,满足电站启动所需必须的电源。 第 8.2.3 条 发电机电压为 3 千伏以上的电站宜设电站为 380 伏的站用电系统, 采用单母线接线, 并宜按锅炉分段,其中性点应直接接地

73、。 第 8.2.4 条 自备热电站,宜设置镉镍电池直流装置。 第 8.2.5 条 电站为 6 千伏或 10 千伏电压的发电机组时,宜设单独的主控制室。 第 8.2.6 条 电站设置主控制室时,发电机、主变压器、联络线路、站用电变压器的开关,应在主控制室进行操作,其相应的测量仪表及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亦应设置在主控制室内。 第 8.2.7 条 在主控制室内,应设置中央音响信号。其操作回路的监视,宜采用灯光信号。 第 8.2.8 条 发电机与电力网同步并列运行时,应设置一套带有闭锁装置的手动准同期装置。 第 8.2.9 条 电压为 400 伏,容量为 750 千瓦汽轮发电机的继电保护装置,宜装设过

74、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应动作于断开发电机的自动空气开关。 第 8.2.10 条 电压为 400 伏,容量为 1500 千瓦汽轮发电机,宜设以下断电保护装置: 21 一、带低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用来防止外部短路引起的定子过电流,保护装置应动作于断开发电机的自动空气开关。 二、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动作于音响信号。 第 8.2.11 条电压为 6.3 千伏或 10 千伏, 容量为 3000 千瓦, 6000 千瓦汽轮发电机, 应设置以下继电保护装置: 一、纵差动保护,用来防止定子绕组相同短路。 二、带负荷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用来防止外部短路引起的定子过电流。 三、定子单相接地保护,只有当发电机电压

75、网络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大于 5 安时,才考虑装设。 四、防御励磁回路发生两点接地保护。 以上保护动作于断开断路器和自动灭磁开关跳闸。 五、发电机过负荷保护,动作于音响信号。 第 8.2.12 条 变压器的继电保护 一、400 千伏安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和电流速断保护,保护装置动作于跳闸。 二、800 千伏安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瓦斯保护,重瓦斯动作于跳闸,轻瓦斯动作于信号。 三、1000 千伏安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温度保护,保护装置动作于音响信号。 第三节 变 电 所 第 8.3.1 条 除附属于糖厂的酒精车间外,凡是独立的酒精厂,均应设置变电所。 第 8.3.2 条 当酒精厂不

76、设自备电站,仅用外电作供电电源时,应设两路电源线。如地区供电条件较困难,也应用专用回路供电。 第 8.3.3 条 变电所中的高、低压母线,一般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 第 8.3.4 条 全厂只有一台容量小于 315KVA 变压电器时,其一次测不宜装设高压开关柜。 第 8.3.5 条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0.4 千伏)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一般采用自动空气开关。 第 8.3.6 条 变电所的操作电源,一般采用交流电源或电容储能整流电源。 第 8.3.7 条 酒精厂宜用低压静电电容器进行无功补偿, 补偿装置宜用自动调节干式电容器补偿屏, 并设于低压配电室内。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根据当地供电部

77、门对功率因数的要求确定。 第 8.3.8 条 变电所宜设置单独的值班室及电修室。值班室也可以与低压配电室合并。 第四节 配 电 系 统 第 8.4.1 条 按照现行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酒精厂的用电设备,应属二、三级负荷。用电设备负荷分级见表 81。 第 8.4.2 条 酒精厂配电电压一般为 400/230 伏。 第 8.4.3 条 由于酒精厂用低压配电,配电电流较大,一般采用放射式配电系统。 第 8.4.4 条 负荷计算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用电设备需要系数见表 82。 第 8.4.5 条 电缆路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电缆尽量不受机械性震动、化学作用、水锈蚀和热影响的损

78、坏。 二、便于维护。 三、避开扩建时需要施工的地方。 四、电缆路经最短。 第 8.4.6 条 室内电缆走线,地层宜采用直接埋地或穿管埋地;楼层宜用穿钢管或电缆桥架明敷。 第 8.4.7 条 配电线路,宜选用全塑铜芯电缆。 第五节 车 间 配 电 第 8.5.1 条 车间配电设计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蒸馏间、装酒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 1 级区域的防爆要求。酒库区的电气设计应符合 0 区防爆要求。 第 8.5.2 条 车间用电设备较为集中的工段,宜在动力配电箱控制;用电设备较为分散者,宜就地控制;有防爆要求者除外,但生产工艺需要集中控制时,也可设置控制室。 第 8.5.3 条 电力配电设备应设置在

79、操作方便,避开潮湿、有滴漏、有爆源、粉尘较大的场所。 第 8.5.4 条 蒸馏间、装酒间的配电设备,应装设在与爆源隔离的房间内。 22 第 8.5.5 条 下列工序的设备需装连锁: 1、原料接收入仓系统; 2、原料出仓清选系统; 3、原料粉碎系统; 4、锅炉房和热电站的连锁,按国家现行的标准锅炉设计规范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执行。 第六节 电 气 照 明 第 8.6.1 条 电气照明设计,应根据车间环境、使用条件选择开关、灯具的型式、导线敷设方法。 第 8.6.2 条 蒸馏间、装酒间的照明设计,应符合 1 区防爆要求。 第 8.6.3 条 照明配电的选择宜选用 XXM 型或 XRM 型。

80、 第 8.6.4 条 照明器的选择, 应根据使用环境、 用途、光强分布、 限制眩光进行选择,各车间照明器的选择,可参照表 83。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应尽量选用效率高、维修方便的照明器。 第 8.6.5 条 生产车间、辅助车间的最低照明,应不低于 84 表所列数值。 第 8.6.6 条 下列场所,照明电压不应超过 36 伏。 一、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小于 2.5 米的场所及供一般检修所用的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为 36 伏。 二、供锅炉本体,金属容器等狭窄地点或接触良好的金属面上工作用的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为 12 伏。 第 8.6.7 条 酒精厂应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设计时应与工艺,热力等有关专业商

81、定。 第 8.6.8 条 酒精厂宜装设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 85。事故照明宜采用带镉镍电池的应急灯。 第 8.6.9 条 生产车间照明,宜按生产工艺要求,分区分组在照明配电箱内集中控制。 第 8.6.10 条 厂区道路照明宜采用电缆单回路供电。控制点应设在配电室或有人值班的地方。 第 8.6.11 条 露天工作场地、露天堆场的照明,可由厂区道路照明接电,也可由就近的建筑物接电。 第 8.6.12 条 酒精厂的照明导线宜选用铜芯塑料绝缘电线穿管明敷或暗敷。 第七节 过电压保护及接地 第 8.7.1 条 酒精厂建筑物的防雷分为三类,酒库属一类,装酒间、蒸馏间属二类,其他车间属三类。一类应装设独立

82、避雷针,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欧姆。二三类宜在屋顶装设避雷带,钢筋混凝土柱内主钢筋作为引下线,基础钢筋网作接地装置。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各构件之间必须连成可靠的电气通路。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5 欧姆。 第 8.7.2 条 高压发电机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8.7.3 条 低压发电机及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侧,其中性点直接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4 欧姆。 第 8.7.4 条 610 千伏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段架空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如架空线有电缆进线段,避雷器应装设在电缆头附近,其接地端应和电缆金属外皮相连接。 第 8.7.5 条

83、 罐壁厚大于 5 毫米的酒精贮罐(露天) ,一般不装设防雷接闪器,但需直接将罐体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小于两处;罐壁厚小于 5 毫米时,宜装设独立避雷针,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欧姆。 第 8.7.6 条 粉碎车间的传动设备,应装设防静电接地,每个设备和管道系统接地点不应小于两处。 第 8.7.7 条 户外输送酒精的管道, 应在管道的起端、 终端、 分支处、 转角处或直线部分每隔 100 米处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大于 30 欧姆。 第 8.7.8 条 装设在潮湿场所的插座(含插座箱) ,应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 8.7.9 条 携带式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84、第 8.7.10 条 人工接地体不宜装设在车间内,并应离开车间门口及通往车间的人行道 5 米,至少不得小于2.5 米。如这一最小距离都不能满足时,应将人工接地体深埋至 1 米厚,上面填以碎石、沥青处理。 第八节 通讯及联系信号 第 8.8.1 条 酒精厂宜在办公楼设置一台程控电话交换机,工厂内企业管理和生产调度通讯使用。 第 8.8.2 条 电话间的直流电源可选用汽车蓄电池,并采用光放电供电方式。 第 8.8.3 条 电话间的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防雷接地装置分开设置, 其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宜分开设置。 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6 欧姆,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欧姆。 23 第 8.

85、8.4 条 酒精厂生产联系信号,一般采用声光信号装置或内线电话机,按工艺生产岗位需要设置。 用电设备负荷分级表 表 81 序号序号 车间名称车间名称 用电设备名称用电设备名称 负荷级别负荷级别 1 蒸馏间 回流泵、成熟醪泵 二级 2 锅炉间 给水泵、 引风机、 送风机、 排粉机、磨煤机、给煤机、给粉机 二级 3 消防泵房 水源水泵、 加压水泵、 消防水泵 (泡沫消防泵) 二级 4 空压站 空压机 二级 5 除上述列举的用电设备为二级负荷外, 全场全部用电设备均为三级负荷。 电力设备需要系数 Kx 表 表 82 序号序号 用电设备名称用电设备名称 Kx COS tan 备注 1 2 3 4 5

86、6 7 8 9 10 11 12 13 14 提升机、清选机、输送机 粉碎机、压缩机 泵类 蒸煮、糖化 发酵、液体曲 酒糟离心分离 酒糟浓缩 干燥 造粒 锅炉水泵、风机等 碎煤、磨煤 燃料系数 水泵房 机修 0.6 0.7 0.7 0.6 0.65 0.6 0.7 0.75 0.65 0.75 0.7 0.6 0.75 0.63 0.7 0.8 0.8 0.75 0.75 0.75 0.8 0.8 0.7 0.8 0.75 0.7 0.8 0.6 0.78 0.75 0.75 0.8 0.8 0.8 0.75 0.75 0.75 0.75 0.8 0.75 0.75 1.33 照明负荷需系数

87、Kx 表 表 821 序号序号 用电设备名称用电设备名称 Kx COS tan 备注备注 生产车间 0.9 1 1 办公室、化验室 0.8 1 仓库 0.6 1 2 堆场 1 1 3 道路照明 1 1 4 生活区(宿舍) 0.8 1 注:当使用荧光灯时,其功率因数为 0.6。 24 各车间照明器选择表 表 83 序号序号 车车 间间 名名 称称 选选 用用 照照 明明 器器 型型 式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原料贮仓、蒸煮、糖化酵母、发酵、液体曲 蒸馏、装酒、沼气、发酵粉碎 酒糟处理 锅炉地层 锅炉操作层 水处理、水泵房、机修 汽机间 配电间 办公室、化验室、仪

88、表室 楼梯间 厂区道路 露天堆场 防水防尘型或封闭式工厂荧光灯 防爆型荧光灯 防水防尘型或封闭式工厂荧光灯 防水防尘型或封闭式工厂荧光灯 气体放电灯、防水防尘型 配照型(白炽灯)或封闭式工厂荧光灯 深照型(白炽灯)或气体放电灯 高效荧光灯 高效荧光灯 吸顶灯(白炽灯) 气体放电灯 气体放电灯或投光灯 各车间照明最低照度表 表 84 最低照度(最低照度(LX/) 序号序号 建建 筑筑 物物 名名 称称 白炽灯白炽灯 荧光灯荧光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原料贮存 精选、粉碎 蒸煮、糖化 液体麦曲 酵母、发酵 蒸馏 酒库、装酒 酒糟处理、

89、分离、浓缩、干燥、造粒 锅炉运转层 锅炉底层水处理 输煤系统 电力间、配电间 水泵房 机修 化验、仪表 办公室 露天堆场、主干道 10 30 30 20 30 30 20 30 30 20 15 40 20 20 0.5 50 150 150 100 150 150 100 150 150 100 75 配电间 200 100 100 装设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表 表 85 序号序号 车间名称车间名称 工工 作作 场场 所所 25 1 锅炉间 运转层、底层通道出入口 2 电力间 汽机间、配电室、主控室、以及通道出入口 3 变、配电所 高、低压配电室以及通道出入口 4 蒸馏间 通道出入口 第九章 过

90、程监测与控制仪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9.1.1 条 新建酒精厂过程检测与控制仪表的设计应遵守如下有关规定: 一、现行国家标准过程检测和控制流程图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 。 二、现行国家标准流量测量节能装置的设计和使用 。 三、现行一机部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盘面形式及基本尺寸 。 四、现行一机部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盘面布置图的绘制方法 。 五、现行电力部标准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 。 六、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第 9.1.2 条 酒精厂生产过程检测控制仪表,应根据生产的需要,技术上先进可行及运行安全可靠,经济上有利。 第 9.1.3 条 在工程设计中各车间、工

91、段应设置经济核算仪表及必要的物料,介质的计量仪表。 第 9.1.4 条 对分期建设工程, 要通盘考虑测控仪表设置水平; 仪表室的安排和仪表选型等要注意整体的一致性。检测仪表和调节仪表可选用电动仪表,执行机构可选用气动仪表,但选用的仪表品种类型应力求减少,质量要可靠。 第二节 测控仪表 第 9.2.1 条 酒精厂生产过程中的测控项目及要求,应根据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及设备配置等情况确定,设计时应与工艺、热力等专业共同商定。 第 9.2.2 条 检测和控制仪表的精度应根据工艺参数和检测精度的要求选择。 其中工艺工程计算衡器类一般为0.52%;水及水蒸汽一般为2.5%以内。 对运行中的额定值有严格要求

92、的参数和核定收费用的参数,应选用精度等级较高的(0.5 或 1 级)仪表和变送器。 第 9.2.3 条 对酒精生产过程中需测量控制的工艺参数,应设有压力、温度、流量等测量仪表、显示仪表、调节仪表及执行机构。 需记录的工艺参数应设记录仪表, 生产过程中需整定报警的工艺数值应设闪光信号报警器,控制系统中的调节器及需连锁的控制回路,应设手动 自动切换,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三节 仪表盘与控制室 第 9.3.1 条 仪表盘的结构形式可按下述原则确定: 一、在一般环境内,盘内不需装设备时,可选屏式仪表盘。如需要在盘内安装设备时,可选框架仪表盘。在有灰尘或潮湿的场所,一般采用柜式仪表盘。当操作设备较多

93、时,宜采用仪表盘与操作台组合。 二、在盘后能满足开门及通道要求时,柜式仪表盘宜采用后开门方式,背面靠墙安装时采用侧开门方式。 三、就地安装的仪表盘宜采用带外照明的形式,控制室内安装的仪表盘一般可选不带外照明形式。 四、对直接测量工艺介质、水和蒸汽的仪表,不宜与电动式仪表安装在一仪表盘上。 第 9.3.2 条 控制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工艺介质一般不得入控制室,有害介质不得引入仪表盘。 第 9.3.3 条 仪表盘组长度 8 米以上时,应在盘组两端各设一个门。仪表屏应避免阳光直射,控制室宜设不能开启的采光窗,若设有开启的采光窗时,应有防止雨水、小动物进入屋内的措施。 有关酵母培养的仪表盘、箱应

94、安装在培养房间之间,以避免监视维修人员把杂菌带入培养室。放有微型计算机的控制室应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并装设房间空调机。 26 第四节 仪表的电源和管线 第 9.4.1 条 仪表电源220v 由电气专业提供,仪表电流容量按实际用量 1.5 倍计算。 第 9.4.2 条 仪表的供电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每个显示仪表宜有一个单独回路供电,当显示仪表配有变送器时,可视为一个用电设备;二者由同一回路供电。 二、当二个以上变送器与一个显示仪表组合使用时,为使变送器分别维护时不影响显示仪表的正常指示,变送器与显示仪表的电源应分别供电。 三、一个调节系统内所属的变送器、调节器和辅助单元可视为一个用电对象,应由一

95、个回路供电,其操作单元与执行单元宜由单回路供电。 第 9.4.3 条 微弱信号及低电平信号, 如微型计算机通讯线, 不应与强电路合同一根电缆或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当强电与弱电电缆在同一汇线槽中敷设时,槽内应设隔离板将两者隔开。 第 9.4.4 条 仪表的金属外壳, 一般可与电气接零保护系统连接。 仪表或微型计算机的专用接地端子应采用绝缘导线与大地良好的连接不允许接在零线上。其接地装置单独设置,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欧姆。 第五节 仪 表 的 气 源 第 9.5.1 条 若酒精厂检测仪表带有气动检测仪表变送器、 调节器等时, 仪表的气源则需要有压缩空气净化系统装置。若单有气动执行机构无气动检测仪

96、表可以不用进化系统装置。 第 9.5.2 条 压缩空气净化系统装置可布置在压缩空气站内。 第 9.5.3 条 气动仪表的气源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压力:0.30.5 兆帕(无活塞式执行器) ;0.50.7 兆帕(有活塞式执行器) ; 二、露点:控制在比环境最低温度低 510; 三、灰尘:尘粒小于 10 微米; 四、含油量:不得大于 15 毫克/米3; 五、仪表气源供气量不得低于实际用量两倍。 第 9.5.4 条 仪表供气方式:仪表盘宜采用集中供气,现场仪表可采用单独供气。 第 9.5.5 条 有气动检测仪表及气动执行机构时,需设独立的仪表用压缩空气贮罐。 第 9.5.6 条 厂内仪表气源总管必

97、须由供气站单独引出向各车间仪表供气, 不可与工艺气管共用, 确保气源不中断。 第六节 锅炉、汽机热工检测 第 9.6.1 条 酒精厂锅炉间、汽机间自控仪表按照现行国际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27 第十章 节 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10.1.1 条 能源是发展国家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 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在设计酒精厂时必须贯彻节约能源这一基本国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少用和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尽可能的降低综合能耗水平。 第 10.1.2 条 酒精厂的综合能耗水平,设计指标不得超过国家二级企业能耗指

98、标。 第 10.1.3 条 在设计新厂或改造老厂时,应以车间或工段为单位,装设水、汽、电计量仪表以利实行能耗定额的科学管理。 第二节 节 省 蒸 汽 第 10.2.1 条 酒精生产的汽耗,占综合能耗绝大部分,必须把节省蒸汽作为降低酒精厂综合能耗的重点。 第 10.2.2 条 薯谷粉料的调浆,必须用费热水或热酒糟清液(经分离固形物的酒糟水)拌料,保持粉浆温度5560,以回收废热。 第 10.2.3 条 粉浆的糊化,宜采用分段连续蒸煮法和低温蒸煮法。 第 10.2.4 条 蒸馏工段宜采用节能蒸馏新工艺差压蒸馏法。 第 10.2.5 条 醪塔排出的酒糟和精馏塔排出的废水,含热量较多,应尽量回收利用。

99、 第三节 节 省 水 源 第 10.3.1 条 糊化醪的冷却宜采用两段真空分段冷却法,将 2#段的冷却水重复用于 1#段冷却。 第 10.3.2 条 发酵醪冷却水应该全部回收,作为各蒸馏塔冷凝器组的冷却水复用。 第 10.3.3 条 蒸馏塔各冷凝器组的冷却水,必须串联使用。 第 10.3.4 条 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的酒精厂,宜将糖化冷却水和蒸馏冷却水回收,经过凉水设施,并补充部分新水,重复用作糊化、糖化和发酵醪的冷却。 第 10.3.5 条 设有自备热电站的酒精厂,其背压汽轮发电机的冷却水,应设凉水装置,最好与酒精生产用的凉水装置一并设计,以节省投资,方便管理。 第四节 节 省 电 力 第 1

100、0.4.1 条 自备锅炉的酒精厂,热负荷较大时,宜设自备热电站,实行热电联产,利用蒸汽位能先发电,后供热,做到不用或少用外电。 第 10.4.2 条 薯谷原料的清选和输送应统一考虑,宜采用气流分选输送联合装置。 第 10.4.3 条 原料粉碎机动力较大,宜采用抽吸式粉碎方法,以提高粉碎机效率。 第 10.4.4 条 液体曲制造用电量较多,宜采用节能型液体曲培养罐。 第 10.4.5 条 空压机应选用低压(3.5105Pa)型,以降低电耗。 第 10.4.6 条 对所有电动设备和照明灯具,设计时必须选用节能产品。 28 第 10.4.7 条 酒精厂的配电设计,综合功率因数达到 0.95 左右,以

101、减少电力损耗。 第十一章 土 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11.1.1 条 厂区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安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第 11.1.2 条 土建设计应因地制宜地尽量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施工方便、有地方特色的建筑结构形式。 第 11.1.3 条 各建筑物应满足使用要求,并结合建筑的统一模数,确定柱网尺寸及层高。 第 11.1.4 条 厂前区及厂区主干道上的建筑立面宜作重点处理,并应注意建筑群体的统一协调。 第 11.1.5 条 车间的通风卫生条件,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等的设置数量和建筑标准应按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第 11.1.6 条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根据当

102、地气候特点、车间使用要求和材料供应情况确定。 第 11.1.7 条 主车间楼面应采取排水措施,有酸性腐蚀介质的工段,其面层作法参照现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执行。 第 11.1.8 条 车间宜采用金属门窗,建筑物西向立面宜少开窗,办公、化验室等的西向窗宜采取遮阳措施。 第 11.1.9 条 酒精厂属于易燃易爆的加工类生产企业。当工厂处于地震区时,抗震设防等级应按其生产规模、遭受地震后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进行分类,并应符合现行轻工建筑抗震设防等级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 建(构)筑物分类和型式 第 11.2.1 条 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形式: 一、主要生产建筑物:贮仓粉碎间、酿造间、蒸馏间、酒糟利用

103、间等,由于生产流程的需要,层数较多,柱距及层高较难符合统一模数制,一般采用现浇钢筋砼结构。当屋面跨度较大时,应视情况分别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架、钢架屋,预制屋面材料或轻质屋面材料。 二、主要构筑物:钢贮仓基础、露天发酵罐基础、露天蒸馏塔基础、酒精贮罐基础等,都属块式基础。 第 11.2.2 条 各公用工程建、构筑物包括:水泵房、各种水池、电力间、变电间、锅炉间、煤棚、沉灰池、输送廊、汽车库、维修间等,一般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小型单层建筑物宜采用混合结构。 当酒精厂按现行轻工建筑抗震设防等级标准分类列入大型企业时,属地震设防区内的供电、供热、供水等动力系统建筑,其抗震设防等级应定为乙类。 第

104、三节 建筑耐火等级及采光标准 第 11.3.1 条 厂区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不应低于表 111 的规定。 酒精厂建、构筑物最低耐火等级表 表 111 29 序号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建、构筑物名称 生产过程中的火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灾危险性 最低耐最低耐火等级火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贮仓粉碎车间 酿造车间 蒸馏间 酒精库 二氧化碳回收车间 酒糟利用车间 锅炉车间 干煤棚、输煤廊 电力间或变电所 空压站 机修间 仪表、电修间 地磅房 材料仓库

105、易燃品库 汽车库 综合办公楼 职工食堂 水泵房 净水设备 水 塔 污水处理站 大门传达室 自行车棚 浴 室 公 厕 丙 丁 甲 甲 丁 丁 丁 丙 丁 戊 丁 戊 戊 戊 乙 丁 / 丙 戊 戊 戊 戊 / 戊 / / 二 二 一 一 二 二 二 二 二 三 三 二 三 二 一 三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三 四 三 四 第 11.3.2 条 车间采光等级应根据其工作的精确度按表 112 确定。窗地面积比按现行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选择。 酒精厂各建筑物采光等级表 表 112 采光等级采光等级 建筑物名称建筑物名称 仪表修理室、主控制室、化验室 机修间车钳工段、电气修理间、一般控制室、车间办公室

106、、综合办公楼、职工食堂 变电所、材料仓库 机修间钣金、焊接、铸工、冲压、剪切等工段 酿造间、蒸馏间、二氧化碳回收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锅炉间、水泵房、浴室、公厕、汽车库、空压站、干煤棚、输煤廊、酒精库、地磅房、易燃品库 30 第四节 酒精车间、酒精库 第 11.4.1 条 酒精车间的蒸馏工段、 酒精库的装酒间属易燃易爆建筑, 厂房的防暴及安全疏散应按现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工厂属地震区时,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 11.4.2 条 酒精车间的蒸煮、糖化、酒母培养、发酵等工段,其内墙面及顶棚宜采用防霉措施,楼地面宜做出不小于 1/100 的排水坡度,布置排水管网,并选用耐磨、防滑的材料铺贴。有腐

107、蚀介质的工段,其面层参照现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设计。 第 11.4.3 条 酒精库贮酒罐区周围应设围墙,与其它建、构筑物之间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第五节 屋面、楼面可变荷载(活荷载) 第 11.5.1 条 屋面可变荷载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采用。 第 11.5.2 条 各车间楼面均布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根据工艺使用要求和操作情况取值。见表 113 表 113 序号序号 车车 间间 名名 称称 均布荷载的标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准值(KN/) 准永久值准永久值系数系数q 1 贮仓粉碎间 4.0 0.65 2 液曲间 4.0 0.65 3 蒸煮糖化间 发酵间 4.0 3.0 0.65

108、 0.60 4 蒸馏间 3.0 0.60 5 饲料间按设计采用 6 锅炉间 运转层 煤斗层 皮带层 皮带机头传动部分 水处理及其他 输煤廊 车间管道及楼梯 8.0 4.0 4.0 10.0 3.50 3.50 3.50 0.65 0.65 0.65 0.65 0.60 0.50 0.50 7 电力间 汽轮发电机检修区 控制室及非检修区 15.0 4.0 0.60 0.60 8 配电间 3.0 0.60 第六节 设备动力系数 第 11.6.1 条 机械及容器设备在正常运转时产生不同程度的振动,酒精厂主要设备动力系数列于表 114。 主要设备动力系数表 31 表 114 序号序号 设设 备备 类类

109、 别别 动力系数动力系数 附注附注 1 2 3 4 5 6 粉碎机 提升机 风力输送机 各类槽、罐、锅(有搅拌器及泵)容器 碎煤机(锤片、反击式及环链式) 离心、分离机 2.5 1.2 1.5 1.1 5.0 2.02.5 第七节 地 基 与 基 础 第 11.7.1 条 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综合考虑上部建筑结构类型、荷载情况、地震烈度、风荷载大小、建材供应、施工条件及经济合理等因素,作多方案比较决定地基处理方法和选择基础类型。 第 11.7.2 条 大型设备、容器以及有振动的设备一般应布置在底层与厂房分离,自成独立体系,并应与工艺设备人员密切配合,优先采用各种有效的减(隔)振器,从根本上解决或

110、减少震害。 第 11.7.3 条 动力设备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动力机器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 11.7.4 条 一般小型或独立设备基础,可预埋螺栓或钢板以固定设备底座。 第 11.7.5 条 中型以上设备或安装位置要求准确的整体设备基础,必须预留螺栓孔,且于施工时将基础面比设计标高捣低 2550 毫米,待设备安装底脚螺栓时作高强度等级砂浆(或细石砼)二次灌浆找平。 第十二章 给 谁 排 水 第一节 给 水 第 12.1.1 条 本规范适用于日产酒精 200 百升400 百升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技改的酒精厂给水工程设计。 第 12.1.2 条 设计酒精厂给水工程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需执行国

111、家与地方城建、卫生、公安、环保、农业、水利和交通等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设计特殊地区如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永久冻土地区等地酒精厂时,尚需执行该特殊地区的专门设计规范或规定。 第 12.1.3 条 对于扩建、改建和技改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并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给水的协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第 12.1.4 条 给水工程必须为工厂安全生产、职工生活服务,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工艺冷却用水尽量采用循环给水,降低单位酒精产量的耗水量,便于施工和维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单位酒精产量用水量指标宜控制在下列范围内: 单位产品水耗: 薯类原料:100m3

112、/t(酒精) ; 谷类原料:110 m3/t(酒精) ; 糖蜜原料:90 m3/t(酒精) ; 注:水耗:东北地区减 20%; 华北、西北地区减 15%; 华南地区淀粉原料加 50%。 第 12.1.5 条 酒精厂工艺生产用水水质要求同生活饮用水,锅炉用水将饮用水进一步处理至符合锅炉用水标准。 32 第 12.1.6 条 酒精厂给水水源,一般可按照下列次序选择; 1、河水; 2、湖泊、水库水; 3、浅层地下水; 4、深层地下水; 5、城市自来水。 根据厂址所在地的条件、水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 12.1.7 条 酒精厂给水工程一般需设置下列给水系统: 1、生产、生活及消防用水给水系统;

113、2、锅炉给水系统; 3、汽机冷却循环给水系统; 4、生产循环冷却水给水系统。 第 12.1.8 条 生活、生产、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水源情况选择合适的给水处理流程,并符合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设计前应取得所利用水源的水质全分析资料。 第 12.1.9 条 车间生产用水量、水压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设计、局部设备用水量较小,压力要求较高时,由车间内部自行加压。 第 12.1.10 条 车间生活用水采用 2535 升/人.班,小时变化系数采用 2.53.0,淋浴用水采用 4060 升/人.班,其延续时间采用 1 小时。 第 12.1.11 条 给水处理自用水量、未预见水量、管网漏失水量一般可按工厂总水

114、量的 515%或通过计算确定。 第 12.1.12 条 主要车间进水管应设有计量装置。 第 12.1.13 条 厂区给水管道宜用给水铸铁管,室内给水管道 DN100mm 时用焊接钢管,DN100mm 时用热镀锌钢管。 第 12.1.14 条 厂区给水管网应环状敷设,引入车间的管段根据不同要求可敷设为枝状或环状。 第 12.1.15 条 场外给水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给水干管。 第 12.1.16 条 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考虑生产、 生活和消防水量的需要, 一般按 36h 消防水量加最高日用水量的 1020%作调节容量。 第 12.1.17 条 循环水

115、系统的补充水量一般按总循环水量的 15%计算。 第 12.1.18 条 循环水系统的容积,其值可按循环冷却水小时用量的 1/31/5 计算。 第 12.1.19 条 冷却塔的最高设计水温,应按生产工艺对水温的要求和气象参数确定,宜采用按湿球温度频率统计方法计算的频率为 5%10%的日平均气象条件。 第 12.1.20 条 采用海水或水质较差的地下水、地面水作为冷却水水源时,应充分考虑海水的腐蚀性和海水中生物繁殖的影响,以及由于水质不佳引起腐蚀、结垢,给运转使用带来的问题。 第 12.1.21 条 水源泵房供水能力一般按平均小时计算,直流供水式的清水泵房一般按最大小时计算,同时复核平均小时的运转

116、情况。 第 12.1.22 条 水泵吸水管宜单独设置,泵房和清水池之间宜设吸水井或采用吸水母管。循环水泵房吸水管可直接从冷水井或热水井吸水。 第 12.1.23 条 泵房应设值班室,水源泵房应考虑保护安全措施和通讯联络设施。如距离厂较远时,应在水源地附近设宿舍及有关生活设施。 第 12.1.24 条 给水处理设备、混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等应按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第 12.1.25 条 生产辅助建筑物应根据使用需要相应设置,尽可能与建(构)筑物合建。 第 12.1.26 条 给水软化和除盐处理等应按现行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设计规范执行。 第 12.1.27 条 循环冷却水的处理应按

117、现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节 排 水 第 12.2.1 条 本规范适用于日产酒精 200 百升400 百升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技改的酒精厂排水工程设计。 第 12.2.2 条 设计酒精厂排水工程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需执行国家与地方城建、卫生、公安、环保、 33 农业、水利和交通等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12.2.3 条 酒精厂的生产工艺排水量一般等于给水量,但需扣除酿造酒精的用水量。 第 12.2.4 条 酒精厂的部分排水水质富含有机物,故排水系统应设计为分流制。 生活污水与生产污水合流排至污水处理站进行污水处理,达到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酒精行业最高允

118、许排水定额及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或视当地环境情况达到国家规定农业灌溉或其它标准后排放; 雨水和清洁生活废水可直接排放。 第 12.2.5 条 酒精厂为食品、医药原料行业,要求较高的厂区卫生条件,雨水排水系统宜用暗沟或管道排水,厂区不宜设置明沟排水系统。 第 12.2.6 条 厂区排水管道可用内外上釉的陶土管、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第 12.2.7 条 除污水处理站外,厂区排水还应视排水情况设置化粪池、锅炉房降温井、厨房隔油池等排水构筑物。 第 12.2.8 条 雨水量可采用工厂所在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或由水利、气象部门提供。重现期选用 0.53 年。 第三节 消 防 给 水

119、第 12.3.1 条 设计酒精厂消防给水系统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需执行我国下列现行规范: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4、 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 第 12.3.2 条 各车间工段、仓库可根据其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类别、建(构)筑物体积考虑设置室内消火栓及采用灭火器消防。 酒精厂各车间、工段、仓库等室内消防给水设置规定见表 1211。 表 1211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生产过程中 的火灾危险性 最低耐 火等级 需设或不设 室内消防给水 1 2 3 4 5 6 7

120、 8 9 10 11 12 13 14 15 贮仓粉碎车间 酿造车间 蒸馏间 酒精库 二氧化碳回收车间 酒糟利用车间 锅炉车间 干煤棚 输煤廊 汽机间 变电所 空压站 机修间 仪表、电修间 地板房 丙 丁 甲 甲 丁 丁 丁 丙 丙 丁 丁 戊 丁 戊 戊 二 二 一 一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三 三 二 三 # # # # # # 34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材料仓库 易燃品库 汽车库 职工食堂 综合办公楼 水泵房 净水设备 水塔 污水处理站 大门传达室 自行车棚 浴室 厕所 丙 乙 丁 丙 / 戊 戊 戊 戊 / 戊 / / 二

121、 一 三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三 四 三 四 # # # # 注:标有#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标者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第 12.3.3 条 厂区消防一般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厂区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管网。 第 12.3.4 条 酒精贮罐和蒸馏间应采用抗溶性泡沫灭火,并须执行现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冷却水延续时间为 46h。 第 12.3.5 条 酒精厂消防车配置的数量由计算确定,当厂内需配消防车时,应设消防车库及专业消防员,办公室和值勤室,消防设施应与城镇、附近工业企业消防力量协作。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13.1.1 条 新建酒

122、精厂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对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 13.1.2 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 13.1.3 条 新建酒精厂在初步设计文件中, 必须有 “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 篇(章),其内容深度按现行 轻工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内容深度规定执行。 第 13.1.4 条 酒精厂建设工程的选址和设计,既要保证正常生产,又要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既要考虑工厂自身的合理性,又不影响建设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既要适合工厂和建设地区的现状,又要

123、符合其发展规划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3.1.5 条 防治污染,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在设计中应首先从生产工艺入手,采用合理的生产方法和设备,力求在生产中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程度。必须排放时,应经过治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第 13.1.6 条 新建酒精厂必须认真执行综合利用的方针,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第二节 酒糟的综合利用 35 第 13.2.1 条 酒糟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无机成分,不得直接排放,应积极进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防止污染环境。 第 13.2.2 条 新建酒精厂不论原料种类和规模大小,都应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酒糟利用车间或设施。 第 13.2.3 条 酒

124、糟的利用,可按不同原料,分别采用以下不同方法进行利用: 一、玉米酒糟应采用分离浓缩干燥法,制成酒糟蛋白干饲料(DDGS) 。 二、薯类酒糟,宜先固液分离。湿渣可直接用作饲料,糟水应尽量回用或进一步处理。 三、糖蜜酒糟,经处理后,可用作饲料配料或复合肥料等。 第 13.2.4 条 采用其他方法处理利用酒糟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已经实践证明,技术稳妥可靠。 二、治理污染有效、彻底,如有二次污染,须增加二级或三级处理,直至达到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三、经技术经济比较,证明优先于第 13.2.3 条所规定的处理方法。 第三节 二氧化碳的利用 第 13.3.1 条 酒精发酵过程中,伴生大量二氧化碳,

125、应积极利用,防止其污染环境。 第 13.3.2 条 新建酒精厂,应根据市场需要,建设相应规模的二氧化碳回收利用车间。 第 13.3.3 条 二氧化碳的回收利用,以生产液体二氧化碳为主。如销售市场落实,也可生产干冰。 第 13.3.4 条 二氧化碳在进入压缩机前,应采取措施,进行净化处理。 第 13.3.5 条 未被利用的二氧化碳,应通过管道排放于车间外的下风向空旷处。 第四节 废 水 处 理 第 13.4.1 条 酒精生产中排出的废水主要有:醪液蒸馏的酒糟,酒精蒸馏的废水,糟水蒸发时的汽凝水、设备洗涤水等。除酒糟已在本章第二节中规定需进行综合利用外,其它废水也含有不同程度的污染物质,须经治理,

126、达到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第 13.4.2 条 酒精生产废水的治理,应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般可采用如下一些措施: 一、醪塔、精馏塔采用间接加热方式进行蒸馏。 二、酒糟分离所得的糟水,经蒸发排出的汽凝水、精馏废液水等, 尽量回流复用, 作为发酵醪液制备用水。 第 13.4.3 条 酒精厂污水处理工程的选址, 应置于非污染区主导风向下风侧, 并应设置足够的防护隔离区。 第五节 粉 尘 防 治 第 13.5.1 条 以薯、谷为原料的酒精厂,在原料处理和酒糟干燥各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应作好防尘、除尘设计,确保车间内、外的大气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第 13.5.2 条 防尘除尘,首先要控制尘

127、源。扬尘设备和输送系统,应作好密封,防止粉尘外溢;不能密封的扬尘点,应设置吸尘罩;吸出含尘空气,进行除尘。 第 13.5.3 条 含尘空气的除尘,宜用旋风分离器或袋式除尘器。 第 13.5.4 条 原料粉碎以后的粉尘及酒糟干燥至包装过程的粉尘,应配有回收利用措施。 第六节 噪 声 防 治 第 13.6.1 条 酒精厂的设计, 应积极采用防治噪声措施, 使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控制标准。 第 13.6.2 条 噪声防治应首先控制噪声源。对设备的选择,应了解其产生噪声的数据,尽量选用无噪声或低噪声的设备。 第 13.6.3 条 对风机、空压机、高压排放口,应选配消声器,以降低噪声强度。 第 13.6.4 条 对因振动大而产生噪音的设备,宜考虑采用隔振设备基础和支架。 第 13.6.5 条 对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应设操作间并采取隔声措施,以控制噪声的传播。必要时,还可采用吸声措施,降低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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