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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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内容增加内容17311731知识拓展知识拓展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证据材料冲突时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薛丽娟与徐小林股东权纠纷案薛丽娟与徐小林股东权纠纷案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薛丽娟,北京山水林生态农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薛丽娟,北京山水林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经理庄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徐小林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徐小林第三人薛丽莉,北京美好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第三人薛丽莉,北京美好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第三人北京美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公司)第三人北京美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公司)第三人北京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源公司)第三人北京地源投资

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源公司)第三人北京地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界公司)第三人北京地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界公司)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案件事实一审法院查明并认定一审法院查明并认定:2002:2002年年1111月月2121日,山水林公司成日,山水林公司成立,注册资金立,注册资金500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薛丽娟,并任山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薛丽娟,并任山水林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徐小林任监事。工商登记水林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徐小林任监事。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股东为徐丽娟、徐小林,徐丽娟出资材料显示股东为徐丽娟、徐小林,徐丽娟出资400400万元,万元,徐小林出资徐小林出资100100

3、万元,并交存了注册资金。万元,并交存了注册资金。20022002年年1212月月2626日,山水林公司向徐丽娟签发出资证明书,薛丽娟日,山水林公司向徐丽娟签发出资证明书,薛丽娟出资出资500500万元。股东名册中公司的股东为徐丽娟,出资万元。股东名册中公司的股东为徐丽娟,出资额额500500万元。万元。20052005年年1212月月3030日,薛丽娟将登日,薛丽娟将登 记在徐小林名下的记在徐小林名下的100100万元出万元出 资,即山水林公司资,即山水林公司20%20%的股权的股权 转让给徐丽莉。山水林公司变更转让给徐丽莉。山水林公司变更 了股东名册,向徐丽莉签发了出了股东名册,向徐丽莉签发

4、了出 资证明书,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资证明书,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 20062006年年4 4月月1919日山水林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二日山水林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股东会议决定:同意薛丽莉将其出次股东会,股东会议决定:同意薛丽莉将其出资资100100万元转让给美好公司;同意薛丽娟将其万元转让给美好公司;同意薛丽娟将其400400万元出资中的万元出资中的150150万元转让给地源公司,万元转让给地源公司,5050万元转让给地界公司,万元转让给地界公司, 150 150万元转让给美好公万元转让给美好公司。当日,山水林公司召开第三届第一次股东司。当日,山水林公司召开第

5、三届第一次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会,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500万元变更为万元变更为25002500万元,新增资的万元,新增资的20002000万元万元由地源公司增加由地源公司增加600600万元,地界公司增加万元,地界公司增加200200万万元,美好公司增加元,美好公司增加10001000万元,薛丽娟增加万元,薛丽娟增加200200万元;选举宫国魁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万元;选举宫国魁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宫兴禾为监事,薛丽娟任总经理;各股东交存宫兴禾为监事,薛丽娟任总经理;各股东交存新增注册资金后,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变新增注册资金后,按照股东会

6、决议的内容,变更工商登记。另查明,更工商登记。另查明,20002000年年5 5月月1212日、日、20012001年年1 1月月5 5日及日及20012001年年5 5月月1212日,北京市东方金运日,北京市东方金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运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运公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村村民委员会(以下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石槽村)签订简称北石槽村)签订3 3份协议书。份协议书。200200年年5 5月月1212日的日的协议约定:北石槽村向东方金运公司提供位于北协议约定:北石槽村向东方金运公司提供位于北石曹村民宅北侧、杜仲林

7、东侧,面积为石曹村民宅北侧、杜仲林东侧,面积为150150亩的住亩的住宅建设用地(以实际丈量为准),使用年限为宅建设用地(以实际丈量为准),使用年限为7070年,如东方金运公司需要拆迁民宅,年,如东方金运公司需要拆迁民宅, 由双方协商解决,小区建成后,东方金运公司由双方协商解决,小区建成后,东方金运公司负责房屋销售,北石槽村将购房者视为荣誉村民,负责房屋销售,北石槽村将购房者视为荣誉村民,为其办理入住手续。为其办理入住手续。20012001年年1 1月月5 5日的协议约定:日的协议约定:北石槽村同意给东方金运公司使用林地有效期北石槽村同意给东方金运公司使用林地有效期7070年,为快速有效的开发

8、建设杜仲养生园,北石槽年,为快速有效的开发建设杜仲养生园,北石槽村确认东方金运公司在开发使用村确认东方金运公司在开发使用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土地进行投资建设的过程中可采取单独投资、土地进行投资建设的过程中可采取单独投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合资合作等形式。20012001年年5 5月月1212日签订的协议日签订的协议与与20002000年年5 5月月1212日的约定基本一致,补充了东日的约定基本一致,补充了东方金运公司应当交纳的土地使用费为方金运公司应当交纳的土地使用费为225225万元,万元,定金定金2020万元等约定。当日,东方金运公司想北万元等约定。当日,东方金运公司想北石槽村交纳土地定

9、金石槽村交纳土地定金2020万元。万元。20012001年年5 5月月1818日,日,东方金运公司将共享有的土地权利转让给薛丽东方金运公司将共享有的土地权利转让给薛丽娟。山水林公司成立后,薛丽娟将其享有的北娟。山水林公司成立后,薛丽娟将其享有的北石槽村的土地权利转移至山水林公司名下,并石槽村的土地权利转移至山水林公司名下,并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22002年年1111月月2020日,薛丽娟为开办山水林公司向日,薛丽娟为开办山水林公司向北京国盛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北京国盛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500万元,万元,后由东方今年运公司后由东方今年运公司 代薛丽娟

10、偿还了借款。代薛丽娟偿还了借款。徐小林认可徐小林认可500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没有其出资,万元的注册资金中没有其出资,也不知道山水林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也不知道山水林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0500万万 元,元,但主张其给付薛丽娟但主张其给付薛丽娟110110万元办理山水林公万元办理山水林公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司的工商登记,对此徐小林未提供证据。司的工商登记,对此徐小林未提供证据。 20032003年年1111月月1313日,徐小林离开山水林公司,当日,徐小林离开山水林公司,当日,徐小林为山水林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内容日,徐小林为山水林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内容为:车已还薛丽娟,薛丽娟单独操作东方金运

11、为:车已还薛丽娟,薛丽娟单独操作东方金运公司和山水林公司,退出之前,与上述两公司公司和山水林公司,退出之前,与上述两公司未有任何财务问题,以后上述两公司出现的任未有任何财务问题,以后上述两公司出现的任何事故与徐小林无关。徐小林离开山水林公司何事故与徐小林无关。徐小林离开山水林公司之前,该公司没有增资扩股,也没有经营活动,之前,该公司没有增资扩股,也没有经营活动,山水林公司的资产没有增值。徐小林主张其是山水林公司的资产没有增值。徐小林主张其是股东的身份在山水林公司运作杜仲养生园项目股东的身份在山水林公司运作杜仲养生园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后发现其不是大股东而放弃的招商引资工作,后发现其不是大股东而

12、放弃杜仲养生园项目,杜仲养生园项目没有为山水杜仲养生园项目,杜仲养生园项目没有为山水林公司获林公司获取收益。徐丽娟主张在山水林公司成取收益。徐丽娟主张在山水林公司成立之前,二人均是东方金运公司的职工,山水立之前,二人均是东方金运公司的职工,山水林公司成立后,徐小林并不是山水林公司的股林公司成立后,徐小林并不是山水林公司的股东,只承担辅助性工作。山水林公司现在运作东,只承担辅助性工作。山水林公司现在运作的项目于杜仲养生园没有任何联系,项目在的项目于杜仲养生园没有任何联系,项目在2006年取得合法手续开工建设。年取得合法手续开工建设。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另查,

13、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另查,2000年年11月月10日,北石槽村向北石槽镇党委、政府提交了北石槽村日,北石槽村向北石槽镇党委、政府提交了北石槽村关于建设杜仲养生园的请示,请求北石槽村用关于建设杜仲养生园的请示,请求北石槽村用1000亩土亩土地与徐小林合作,共同经营杜仲养生园项目。地与徐小林合作,共同经营杜仲养生园项目。2000年年12月月10日,北石槽镇政府予以批准。建设杜仲养生园项日,北石槽镇政府予以批准。建设杜仲养生园项目获得批准后,目获得批准后,2001年年1月月5日,徐小林与北石槽村签订了日,徐小林与北石槽村签订了1份合同,约定北石槽村将林地提供给徐小林建设杜仲养份合同,约

14、定北石槽村将林地提供给徐小林建设杜仲养生园。生园。再查,东方金运公司是再查,东方金运公司是19971997年设立的,法定代表人年设立的,法定代表人为薛宝申,为薛宝申,20002000年薛宝申去世,年薛宝申去世,20022002年该公司呗吊销营业年该公司呗吊销营业执照。执照。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一审判决:公司成立工商登记为薛丽娟、徐小林,但徐小一审判决:公司成立工商登记为薛丽娟、徐小林,但徐小林未实际出资,股东名册的股东证明表明实际出资是薛丽林未实际出资,股东名册的股东证明表明实际出资是薛丽娟,徐小林主张其在山水林公司工商登记时出资的娟,徐小林主张其在山水林公司工商登记时出资的110万万元为

15、提交有效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徐小林离开公司时公元为提交有效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徐小林离开公司时公司未实际营运,杜仲园为完成,徐小林主张其山水林的实司未实际营运,杜仲园为完成,徐小林主张其山水林的实际股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公司成立际股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公司成立时登记的是薛丽娟,所以徐小林名下时登记的是薛丽娟,所以徐小林名下20%的股权属薛丽娟的股权属薛丽娟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徐小林的请求不能所以徐小林的请求不能成立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徐小林名下所以徐小林名下20%为薛为薛丽娟所有,驳回徐小林丽娟所有,驳回徐

16、小林的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二审判决:工商登记材料记载,薛二审判决:工商登记材料记载,薛400400万元,徐万元,徐100100万元,万元,徐依法取得徐依法取得20%20%股权,股权, 山水林成立前,徐与山水林成立前,徐与北石签用地协议,用北石签用地协议,用 林地建设杜仲养生园,林地建设杜仲养生园,并得到政府批准,并得到政府批准, 表明在山水林公司成立过表明在山水林公司成立过程中徐积极参与运作,程中徐积极参与运作, 有付出、贡献。且对于徐占有付出、贡献。且对于徐占有的有的20%20%股份的事实,薛不存在任何异议,所以股份的事实,薛不存在任何异议,所以20%20%股权徐股

17、权徐依法取得。徐离开山水林时出具的书面证明声明退出经营依法取得。徐离开山水林时出具的书面证明声明退出经营不等于退出股东身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意思表示,不等于退出股东身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意思表示,没有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徐还是依法享有股东身份。所以没有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徐还是依法享有股东身份。所以薛之前转让股份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以股权转让薛之前转让股份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二审改判。根据合同法协议无效。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二审改判。根据合同法5252条、民诉条、民诉153153条条1 1款款2 2项规定,(项规定,(1 1)撤销一审判决

18、;)撤销一审判决;(2 2)驳回薛的诉讼请求()驳回薛的诉讼请求(3 3)薛丽娟讲徐小林)薛丽娟讲徐小林20%20%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给薛丽莉无效。转让给薛丽莉无效。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本案的争议之处:股东资格的认证本案的争议之处:股东资格的认证薛丽娟与徐小林争议的焦点:薛丽娟与徐小林争议的焦点:1.1.徐小林是否是山水林公司的股东,享有徐小林是否是山水林公司的股东,享有20%20%的股权;的股权;2.2.如果确认徐小林是山水林公司的股东,徐小林离开山水如果确认徐小林是山水林公司的股东,徐小林离开山水林公司时书面证明是否表明其退出股东资格。林公司时书面证明是否表明其退出股东资格。股认定股东资

19、格的依据课件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可织,还可以是国家。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物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法定代理人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物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发起人必须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发起人必须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股东的资格股东的资格取得取得(1)原始取得:股东在设立时或者在公司增资、发行新)原始

20、取得:股东在设立时或者在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出资即取得股东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股时出资即取得股东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取得。(2)继受取得:因为受让、受赠、继承、合并、税收等)继受取得:因为受让、受赠、继承、合并、税收等原因可以取得股权。原因可以取得股权。(3)善意取得: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依)善意取得: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享有股东权利。得股票,从而享有股东权利。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资格认证系投资股东资格认证系投

21、资人以其实际出资取得人以其实际出资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具体体现为各种形式具体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证据:实际出资额、的证据:实际出资额、股东转让合同、公司股东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注册资证明书、工商注册登记等。登记等。公司章程的记载是确公司章程的记载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再来是工商据效力,再来是工商注册登记比出资证明注册登记比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具有较书和股东名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率,股东强的证据效率,股东名册的效力高于出资名册的效力高于出

22、资证明书证明书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徐小林是否是山水林公司的股东,享有徐小林是否是山水林公司的股东,享有20%20%的股权的股权工商登记材料中显示的股东为薛丽娟、徐小林。山水林公工商登记材料中显示的股东为薛丽娟、徐小林。山水林公司成立之时,对于徐小林占有的司成立之时,对于徐小林占有的20%的股权,薛丽娟不存的股权,薛丽娟不存在任何异议。山水林公司成立后,薛丽娟任公司法定代表在任何异议。山水林公司成立后,薛丽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经理、执行董事,完全可以以其植物便利,想自人并兼任经理、执行董事,完全可以以其植物便利,想自己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自己置于股东名册中。所以本案中己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自

23、己置于股东名册中。所以本案中的工商登记的证明效力要大于的工商登记的证明效力要大于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的效力。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的效力。在山水林公司的成立过程在山水林公司的成立过程中,中,徐小林积极的对公司徐小林积极的对公司有付有付出和贡献。综上,徐出和贡献。综上,徐小林应是山水林的股东,依法享有小林应是山水林的股东,依法享有20%的股权。的股权。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如果确认徐小林是山水林公司的股东,徐小林离开如果确认徐小林是山水林公司的股东,徐小林离开山水林公司时书面证明是否表明其退出股东资格山水林公司时书面证明是否表明其退出股东资格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及其他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24、转让股权,应当及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通知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书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从这看出,要退出股东资格,应有明意转让。从这看出,要退出股东资格,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本确的意思表示,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本案中的徐小林做出的

25、书面证明中,并没有明确案中的徐小林做出的书面证明中,并没有明确表示退出股东资格,也未办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表示退出股东资格,也未办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以这书面证明不能作为其退出股东资格的证所以这书面证明不能作为其退出股东资格的证据,徐小林应还是山水林公司的股东。据,徐小林应还是山水林公司的股东。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知识拓展1 1、基于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之确认。这是最具有实质意、基于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之确认。这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确认模式。出资系指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义的股东资格确认模式。出资系指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而认购股权则是指已同意认购股份、认缴出资但仍未实际而认购股权则是指已同意

26、认购股份、认缴出资但仍未实际缴付相应资本的行为。随公司形态与资本制度的不同,出缴付相应资本的行为。随公司形态与资本制度的不同,出资与认购股权皆可作为获取股东资格的法律方式。如实收资与认购股权皆可作为获取股东资格的法律方式。如实收资本制下可通过出资获得股东资格,而授权资本制下则可资本制下可通过出资获得股东资格,而授权资本制下则可通过认购股份且并非当即缴付股款的方式获取股东资格。通过认购股份且并非当即缴付股款的方式获取股东资格。当然,凭出资或认购股权获取股东资格需要满足两个基本当然,凭出资或认购股权获取股东资格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所出资本或认购股权应为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条件:其一,所出资本或

27、认购股权应为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那些并非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或者有效的组成部分,那些并非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或者股权认购,皆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与认购股权。本股权认购,皆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与认购股权。本文前面所举案例一即为例证。其二,应出具有效证明。没文前面所举案例一即为例证。其二,应出具有效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出资或者认购股权是难以想象的。如我国公有证据证明的出资或者认购股权是难以想象的。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在设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在设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应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应向股

28、东正式交付股票,因而因而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凡可出示公司正式签发的出凡可出示公司正式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者,应反推资证明书或者股票者,应反推认定其为股东。再如,授权资本制下,虽未缴付资本但拥认定其为股东。再如,授权资本制下,虽未缴付资本但拥有有效股份证书或已经缴付股款因而拥有公司股票者,皆有有效股份证书或已经缴付股款因而拥有公司股票者,皆可认定其为股东。当然,所谓有效的证明,并非一定是格可认定其为股东。当然,所谓有效的证明,并非一定是格式化的规范证书。在我国的公司运营实践中,公司成立后式化的规范证书。在我国的公司运营实践中,公司成立后不出具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情形皆是存在的,故凡可以其不

29、出具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情形皆是存在的,故凡可以其它方式证明出资确实存在且已经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它方式证明出资确实存在且已经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时,皆不应以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或者股票之类的虚词,分时,皆不应以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或者股票之类的虚词,来否认事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世界范围内,自有公司制来否认事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世界范围内,自有公司制度以来,以出资或认购股权作为获取股东资格的方式,从度以来,以出资或认购股权作为获取股东资格的方式,从来就是最为主要、最为核心的法律方式,而这显然并不排来就是最为主要、最为核心的法律方式,而这显然并不排斥以非出资性质的继承或者受赠等合法方式来获取股权

30、以斥以非出资性质的继承或者受赠等合法方式来获取股权以及股东资格。出资或认购股权所引发的出资证明、股份证及股东资格。出资或认购股权所引发的出资证明、股份证书或者是股票等,不仅仅是一种物权性凭证,而是股权凭书或者是股票等,不仅仅是一种物权性凭证,而是股权凭证,更可作为股东资格的凭证,在无充足的反证证明此类证,更可作为股东资格的凭证,在无充足的反证证明此类证据为虚假、失效或者不合法时,即可依此确认股东之资证据为虚假、失效或者不合法时,即可依此确认股东之资格。格。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2 2、基于签署章程之确认。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基于签署章程之确认。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

31、签署章程表明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签署章程表明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之一,因而,以签署章程作为股东资格确认的法人的成员之一,因而,以签署章程作为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标准,更具有典型的意义。如无限公司很难以上述出资律标准,更具有典型的意义。如无限公司很难以上述出资及认购股权的模式或者后述其它模式来确认其股东的资格,及认购股权的模式或者后述其它模式来确认其股东的资格,但却可以签署章程来作为主要的衡量准则,这一点在英国但却可以签署章程来作为主要的衡量准则,这一点在英国以及香港公司法律中的得到具体体现。英国以及香港公司法律中的得到具体体现。英国19851985年公司年公司法第法第2

32、222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在公司章程大纲内签署的股份在公司章程大纲内签署的股份认购人,须当作已同意成为公司的成员,并须在公司注册认购人,须当作已同意成为公司的成员,并须在公司注册时作为成员记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时作为成员记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香港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条例因沿袭英国公司法的缘故,于其第因沿袭英国公司法的缘故,于其第2828条第条第1 1款作了与前款作了与前述条款照搬照抄的规定。述条款照搬照抄的规定。以签署章程来确认股东资格必以签署章程来确认股东资格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并非所有的股东皆须签署公司章程。如须明确的一点是,并非所有的股东皆须签署公司章程。如英美法系下,公司设立后凭

33、认购股权且无须签署章程而成英美法系下,公司设立后凭认购股权且无须签署章程而成为股东的现象更是普遍。再如,各国法律皆普遍规定股份为股东的现象更是普遍。再如,各国法律皆普遍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性质的股东外,其它股东皆非必须通有限公司,除发起人性质的股东外,其它股东皆非必须通过签署章程才可成为公司股东,尤其是股票上市的股份有过签署章程才可成为公司股东,尤其是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试图要难以计数的众多认股人皆以签署章程来限公司,试图要难以计数的众多认股人皆以签署章程来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获取股东资格,是极不现实的。我国公司法亦仅规定有限获取股东资格,是极不现实的。我国公司法亦仅规定有限责任

34、公司的全体股东应签署公司章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应签署公司章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即可。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即可。据此可以看出,签署章程据此可以看出,签署章程可以作为股东资格确认的模式,但这并不能作为股东获取可以作为股东资格确认的模式,但这并不能作为股东获取资格的必经程序,在不同的公司形态以及不同的公司注册资格的必经程序,在不同的公司形态以及不同的公司注册制度下,不签署章程而获取股东资格的情形,同样普遍的制度下,不签署章程而获取股东资格的情形,同样普遍的存在。存在。3 3、基于注册登记之确认。、基于注册登记之确认。公司注册登记,简单可以分为公司注册登记,简单可

35、以分为设立登记以及设立后登记两大类。就设立登记而言,其法设立登记以及设立后登记两大类。就设立登记而言,其法律意义的核心在于创设公司法人,授予公司以法人资格,律意义的核心在于创设公司法人,授予公司以法人资格,至于其对公司股东资格的记载,主要是依托于签署章程的至于其对公司股东资格的记载,主要是依托于签署章程的归档,在章程归档的同时一并审查股东资格妥当与否。故归档,在章程归档的同时一并审查股东资格妥当与否。故设立登记档案中关于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原则上应当设立登记档案中关于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原则上应当具有确认公司设立时原始股东资格的证明效力,但就公司具有确认公司设立时原始股东资格的证明效力,但

36、就公司 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设立后登记而言,随公司形态以及注册制度的差异,其对设立后登记而言,随公司形态以及注册制度的差异,其对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差别很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差别很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发生变例规定,凡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皆应及时地进行变更登记,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皆应及时地进行变更登记,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虽无须登记,但其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样应进行变更登记。更虽无须登记,但其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样应进行变更登记。尽管该条例对变更登记的法律意义未作明确规定,但实尽管该条例对变更登记的法

37、律意义未作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面对未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股权受让人,以及未进行践中面对未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股权受让人,以及未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新增资本认购人的股东资格,更多倾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新增资本认购人的股东资格,更多倾向于不予认定。向于不予认定。 4 4、基于股东名册之确认。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基于股东名册之确认。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对于股东人数较多且股东相对不稳定的大格的法律模式,对于股东人数较多且股东相对不稳定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因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因为此类公司若不依股东名册为准,便很难保障股东权的

38、正为此类公司若不依股东名册为准,便很难保障股东权的正常行使。但对于人数较少而股东相对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常行使。但对于人数较少而股东相对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一人公司而言,显然有形式主义的嫌疑,这也是我尤其是一人公司而言,显然有形式主义的嫌疑,这也是我国现实当中众多小公司实际并不置备股东名册的原因所在。国现实当中众多小公司实际并不置备股东名册的原因所在。 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在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时,应注重的是公在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时,应注重的是公司各类文件对股东的认可,而非一定要以格式化的股东名司各类文件对股东的认可,而非一定要以格式化的股东名册为凭证;同时

39、,对那些根本就没有置备股东名册的公司,册为凭证;同时,对那些根本就没有置备股东名册的公司,显然亦不能仅以缺乏股东名册的记载来否认股东的资格。显然亦不能仅以缺乏股东名册的记载来否认股东的资格。以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的模式,尽管有广泛的代表性,以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的模式,尽管有广泛的代表性,但如同其它确认模式一样,皆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意。但如同其它确认模式一样,皆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意。5 5、基于受让股权之确认。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基于受让股权之确认。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多是规定受让股权未在公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多是规定受让股权未在公司股东名册进

40、行名义更换者,不得以其受让股权的事实对司股东名册进行名义更换者,不得以其受让股权的事实对抗公司。权受让人可凭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向公司乃至抗公司。权受让人可凭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向公司乃至向法院申请确认其股东资格的法律权力。向法院申请确认其股东资格的法律权力。以上各类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即可单独运用,也可以上各类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即可单独运用,也可联合并用,而且并无孰优孰劣之分。当它们发生实际冲突联合并用,而且并无孰优孰劣之分。当它们发生实际冲突之时,更要依据证据的真实与否、准确与否以及时间的先之时,更要依据证据的真实与否、准确与否以及时间的先后等,来综合判断并确认股东资格存在与否,

41、绝不应当厚后等,来综合判断并确认股东资格存在与否,绝不应当厚此薄彼。此薄彼。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一、股东登记和出资证明书、股票在股东资格认定中的意一、股东登记和出资证明书、股票在股东资格认定中的意义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在认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具有特殊的意义。定股东资格时具有特殊的意义。公司章程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的小宪章,公司的主要事项公司章程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的小宪章,公司的主要事项均记载于章程中,包括股东的姓名(名称)、权利义务和均记载于章程中,包括股东的姓名(名称)、权利义务和出资等,对内约

42、束公司和股东,对外具有公示作用。公司出资等,对内约束公司和股东,对外具有公示作用。公司设立登记或转让出资时,应当办理章程的核准、备案和变设立登记或转让出资时,应当办理章程的核准、备案和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一方面表明了出资者向公司出资,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一方面表明了出资者向公司出资,欲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起到一定的对外公欲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起到一定的对外公示作用。故公司章程上载明的股东内容是确定股东权利义示作用。故公司章程上载明的股东内容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在对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也是相

43、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外效力上也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即应推定证据。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即应推定为公司的股东,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载明的内容错误。为公司的股东,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载明的内容错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市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市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小市场交易整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小市场交易整体风险,其内容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

44、而对相对人具有确定的效力。由于公司工商注因其公示性而对相对人具有确定的效力。由于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虽然公司成立登记本质上册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虽然公司成立登记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但从某一属于证权性登记,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但从某一方面看客观上又产生了设权性的效果,即具有对善意第三方面看客观上又产生了设权性的效果,即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作为均具有对外公示作用的公司人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作为均具有对外公示作用的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在正常情况下应当一致,但在股权变化时,章程和工商登记在正常情况下应当一致,但在股权变化时,因公司

45、未及时变更有关登记而造成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不因公司未及时变更有关登记而造成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股东资格?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是受让一致时,如何确定股东资格?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是受让方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以实方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以实际股权转让情况确定受让方为公司新的股东,并责令公司际股权转让情况确定受让方为公司新的股东,并责令公司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如果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利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如果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利益,在认定公司股东时,从二者对外具有公示力的作用看,益,在认定公司股东时,从二者对外具有公示力的作用看,很

46、难说究竟谁的效力更高。尤其是对善意第三人来说,其很难说究竟谁的效力更高。尤其是对善意第三人来说,其完全可以相信任何一个有公示力的记载而作出相应的行为。完全可以相信任何一个有公示力的记载而作出相应的行为。所以原则上应当依据善意第三人主张依据的公示内容认定所以原则上应当依据善意第三人主张依据的公示内容认定股东资格,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利。公司可以通过及股东资格,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利。公司可以通过及时变更登记来确定公司真实的股东。时变更登记来确定公司真实的股东。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二、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二、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瑕疵出资是指出资者没有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数额、时间瑕疵出资

47、是指出资者没有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数额、时间等出资,不包括根本未出资。关于瑕疵出资者是否享有股等出资,不包括根本未出资。关于瑕疵出资者是否享有股东资格问题,实践中争论较大。东资格问题,实践中争论较大。有观点认为,因我国采用资本实缴制,原则上只有资本全有观点认为,因我国采用资本实缴制,原则上只有资本全部到位后,登记机关才予办理公司成立登记,故瑕疵出资部到位后,登记机关才予办理公司成立登记,故瑕疵出资者未按照公司章程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会设立成功,者未按照公司章程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会设立成功,瑕疵出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笔者认为,由于瑕疵瑕疵出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笔者认为,由于瑕

48、疵出资者已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且在公司章程上明确签字,出资者已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且在公司章程上明确签字,有真实意思表示,故瑕疵出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有真实意思表示,故瑕疵出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作出的推断。虽然我国实行法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作出的推断。虽然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原则上要求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公司尚可登记定资本制,原则上要求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公司尚可登记成立,但现实中很多公司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亦获得了公成立,但现实中很多公司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亦获得了公司登记,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承认注册资金达到最低注册资司登记,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承认注册资金达到最低

49、注册资本金公司的法人地位。即虽然公司的注册资金并未全部到本金公司的法人地位。即虽然公司的注册资金并未全部到位,但如果达到了一定数额,法律上是承认其法人资格的。位,但如果达到了一定数额,法律上是承认其法人资格的。故在法人成立情况下,对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应当予以故在法人成立情况下,对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可,否则将会出现公司股东缺位。但因其出资并未全部认可,否则将会出现公司股东缺位。但因其出资并未全部到位,股东权是有瑕疵到位,股东权是有瑕疵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的,其股东权利只能在出资范围内行使,未出资部分不的,其股东权利只能在出资范围内行使,未出资部分不得行使。对于瑕疵出资者未严格履

50、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得行使。对于瑕疵出资者未严格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瑕疵出资者事后补足了出资,也只能在补足出资后如果瑕疵出资者事后补足了出资,也只能在补足出资后行使该部分出资的股东权利。行使该部分出资的股东权利。如果因投资者的瑕疵出资如果因投资者的瑕疵出资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者因公司注册资金低于法定最低注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者因公司注册资金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而导致公司成立无效的,因公司不存在,册资本金数额而导致公司成立无效的,因公司不存在,投资者亦不享有股东资格。投资者亦不享有股东资格。对

51、瑕疵股东权是否可以转让,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对瑕疵股东权是否可以转让,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不可以转让;二是仅可以转让已出资部分,未出资一是不可以转让;二是仅可以转让已出资部分,未出资部分不得转让;三是可以转让,但必须以转让款项先行部分不得转让;三是可以转让,但必须以转让款项先行补足不足出资,转让股份款项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补足不足出资,转让股份款项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不能继续补足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主张撤销股份又不能继续补足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主张撤销股份转让合同。如未主张撤销的,可保留向转让人追索不足转让合同。如未主张撤销的,可保留向转让人追索不足出资的权利。笔者认为,应严

52、格限制瑕疵股东权的转让。出资的权利。笔者认为,应严格限制瑕疵股东权的转让。虽然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权利,但是对于未缴足出资的瑕虽然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权利,但是对于未缴足出资的瑕疵股东,如果允许其转让股权,很容易给不法者提供利疵股东,如果允许其转让股权,很容易给不法者提供利用转让股权方式损害债权人的便利。而通过转让股权款用转让股权方式损害债权人的便利。而通过转让股权款项先行补足不足出资项先行补足不足出资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的做法避免债权人损失,似乎又缺乏必要的保障落实措施,的做法避免债权人损失,似乎又缺乏必要的保障落实措施,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所以倒不如明确规定瑕疵出资者只有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所以倒

53、不如明确规定瑕疵出资者只有在补足出资后才可转让股权。对于根本未出资的,尽管该在补足出资后才可转让股权。对于根本未出资的,尽管该投资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但因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投资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但因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可以以投资者未按设立协议出资为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可以以投资者未按设立协议出资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通过变更股权结构,让他人认购未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通过变更股权结构,让他人认购未出资人所承诺认购的股份、变更公司章程等方式,变更他人资人所承诺认购的股份、变更公司章程等方式,变更他人为公司股东,同时可追究未出资者的违约责任。为公司股东,同时可追究未出资者的

54、违约责任。三、名实不符股东资格的认定三、名实不符股东资格的认定名实不符股东主要包括隐名股东和冒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名实不符股东主要包括隐名股东和冒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主要为规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主要为规避法律型。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避法律型。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一定限制,如国家机关不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一定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55、有限责任公司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人、超过人等。有些投资者股东人数不得低于人、超过人等。有些投资者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也有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也有少数隐名股东为非规避法律型,主要是出于不愿公开自身少数隐名股东为非规避法律型,主要是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隐名投资方式。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隐名投资方式。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公司股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公司股东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隐名投资多数情况是为了规避东的认定问题。笔者认

56、为,隐名投资多数情况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认定股东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认定股东资格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制裁法律规避行为原则。即法律不格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制裁法律规避行为原则。即法律不应支持或者纵容违法行为,应当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应支持或者纵容违法行为,应当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非法的民事关系通过法律强制力恢复到合法状和制裁,将非法的民事关系通过法律强制力恢复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同时也起到法律示范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同时也起到法律示范作用。对于所谓的非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因公司法已经作用。对于所谓的非规

57、避法律型隐名股东,因公司法已经明确赋予民事主体投资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既然投资者明确赋予民事主体投资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既然投资者作出不享有股东权利,而由他人作为其权利享有者的选择,作出不享有股东权利,而由他人作为其权利享有者的选择,作为其自身选择的结果,其应当承受由此导致的后果。且作为其自身选择的结果,其应当承受由此导致的后果。且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通过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形成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通过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得到相应保护,不存在不承认其股东资格就剥的法律关系得到相应保护,不存在不承认其股东资格就剥夺其民事权利问题。法律没有必要为了所谓的保护无过错夺其民事权利问题

58、。法律没有必要为了所谓的保护无过错隐名股东民事权隐名股东民事权利,利,而区别情况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而区别情况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份。对于本应由隐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由显名股东享有,份。对于本应由隐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由显名股东享有,或者本应由隐名股东承担的责任由显名股东承担,因作出或者本应由隐名股东承担的责任由显名股东承担,因作出隐名投资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隐名投资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应当有所预见,按照显名情况认定公司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应当有所预见,按照显名情况认定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对双方应当说是公平的

59、。隐名股股东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对双方应当说是公平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当依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在出资时约定明确,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果双方在出资时约定明确,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规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的,视举证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举证

60、不能的,约定的,视举证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举证不能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隐名股东如因举证不能权利得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隐名股东如因举证不能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是其自己意志选择的结果,符合私法法律精不到有效保护是其自己意志选择的结果,符合私法法律精神。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神。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者)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虚构者)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冒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根本区别在于要么被冒名者客者。冒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根本区别在于要么被冒名者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么缺少被冒名者和冒名者的

61、合意,故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么缺少被冒名者和冒名者的合意,故对冒名股东对冒名股东的认定应当区别于隐名股东。首先被冒名者不的认定应当区别于隐名股东。首先被冒名者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认定不存在的人为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认定不存在的人为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股东,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股东,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认定被盗用名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认定被盗用名义者为股东,因其既无真实出资,亦无与冒名者的合意,义者为股东,因其既无真实出资,亦无与冒名者的合意,不仅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而且将导致不当得

62、利的法律不仅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而且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其次冒名者亦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冒名无非是为后果。其次冒名者亦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冒名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冒名者为公司股东,有了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冒名者为公司股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立法者之禁忌。对冒名登记成立的公违公序良俗原则,是立法者之禁忌。对冒名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应当认定公司成立无效,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应当认定公司成立无效,一方面解决了股东资格问题(即因公司成立无效,无股东一方面解决了股东资格问题(即因公司成立无效,无股东之说),另一方面涉及到债权人权利实现的

63、,由公司实际之说),另一方面涉及到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由公司实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这样处理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制裁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这样处理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制裁了违法分子,又达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如果虽然了违法分子,又达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如果虽然存在冒名股东,但并未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不知存在冒名股东,但并未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不知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利益,不宜认定公司成立无效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利益,不宜认定公司成立无效或强制其解散,而应收缴该部分股权,通过拍卖或者由其或强制其解散,而应收缴该部分股权,通过拍卖或者由其他股东认购等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

64、股东。他股东认购等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干股的干股的实际出资者也不是股东登记所载明的股东。干股股东一般实际出资者也不是股东登记所载明的股东。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故对干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故对干股股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定。实践中也有将接受贿赂等违法股股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定。实践中也有将接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股份称为干股的,是否认定受贿者股东资犯罪行为取得的股份称为干股的,是否认定受贿者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认定受贿者的格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认定受贿者的股东资格,与对受贿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股东资格,与对受贿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确定新的股东,二者并不冲突。得,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确定新的股东,二者并不冲突。 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股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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