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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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16-07-25 09:57 来源:连云港日报我有话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明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解读】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

2、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一、按照统一后的增值税税制,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 11%的税率,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施工方的采购活动可能在营改增试点前已经完成或大部分完成,因此,其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后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施工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较高。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平稳过渡,本条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

3、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鉴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能使用的是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新版取消了注明开工日期),也可能使用的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7 号)中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四、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 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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