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刑法各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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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二、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刑法的

2、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了一般性规定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了一般性规定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了一般性规定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了一般性规定。 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 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

3、刑法各论两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大部分组成。大部分组成。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可,相互作用的关系。可,相互作用的关系。可,相互作用的关系。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刑法

4、总论阐述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概括。这些抽象的原刑法总论阐述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概括。这些抽象的原刑法总论阐述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概括。这些抽象的原刑法总论阐述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概括。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罪刑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罪刑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罪刑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

5、罪刑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把握。把握。把握。 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刑法各论具有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原则

6、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刑法各论具有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刑法各论具有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刑法各论具有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刑法总论阐述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由于其抽象性,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罪刑各论通过刑法总论阐述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由于其抽象性,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罪刑各论通过刑法总论阐述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由于其抽象性,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罪刑各论通过刑法总论阐述的是抽象的

7、原理、原则,由于其抽象性,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罪刑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为丰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为丰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为丰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为丰富。同时,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探讨,也往往会发现刑法总论原理、原则的富。同时,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探讨,也往往会发现刑法总论原理、原则的富。同时,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探讨

8、,也往往会发现刑法总论原理、原则的富。同时,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探讨,也往往会发现刑法总论原理、原则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发展与完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发展与完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发展与完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发展与完善。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刑法总论可以对刑法各论阐述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问题进行科学的抽象和概括,提炼出刑法总论可以对刑法各论阐述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问题进行科学的抽象和概括,提炼出刑法总论可以对刑法各论阐述的各种各样

9、的具体犯罪问题进行科学的抽象和概括,提炼出刑法总论可以对刑法各论阐述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问题进行科学的抽象和概括,提炼出有关的原理、原则和共性知识,从而使我们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有关的原理、原则和共性知识,从而使我们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有关的原理、原则和共性知识,从而使我们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有关的原理、原则和共性知识,从而使我们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 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 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抽象、概括于刑法各论关于具体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

10、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抽象、概括于刑法各论关于具体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抽象、概括于刑法各论关于具体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抽象、概括于刑法各论关于具体犯罪的理论,因而,也就具有了指导对罪刑各论各种具体犯罪问题研究的作用。犯罪的理论,因而,也就具有了指导对罪刑各论各种具体犯罪问题研究的作用。犯罪的理论,因而,也就具有了指导对罪刑各论各种具体犯罪问题研究的作用。犯罪的理论,因而,也就具有了指导对罪刑各论各种具体犯罪问题研究的作用。 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 刑法总论对罪行各

11、论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即罪刑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总刑法总论对罪行各论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即罪刑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总刑法总论对罪行各论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即罪刑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总刑法总论对罪行各论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即罪刑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总论得到公认的原理、原则。论得到公认的原理、原则。论得到公认的原理、原则。论得到公认的原理、原则。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首先,通过刑法各论的学习和研究,有助于丰富和加深对刑法总论的理解和把握,并且,能够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刑法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其次,通过学习和研究刑法各论,可以掌握各种具体

12、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刑法;最后,通过对刑法各论的学习和研究,可以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从而有助于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健全。研究刑法各论的方法研究刑法各论的方法除了注意以刑法总则的原理、原则为指导外,还应注意:其一,及时把握刑事立法的发展和了解司法实践的动态。其二,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其三,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和研究方法。第二节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二节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的体系一、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二)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

13、进行排列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类,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以

14、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一般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采取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并使之与犯罪分类法相结合,建构分则体系。首先,类罪的排列一般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的,刑法分则共包括10类犯罪,这10类犯罪主要是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列。其次,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与犯罪之间性质是否具有近似性,基本上由重到轻依次进行排列的。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首先,从刑事立法上讲首先,从刑事立法上讲首先,从刑事立法上讲首先,从刑事立法上讲 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排列,既有助于

15、建立比较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了立法者对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排列,既有助于建立比较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了立法者对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排列,既有助于建立比较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了立法者对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排列,既有助于建立比较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了立法者对各种犯罪的归纳、认识水平,并为立法实践奠定基础,同时犯罪的分类和排列,也表明立各种犯罪的归纳、认识水平,并为立法实践奠定基础,同时犯罪的分类和排列,也表明立各种犯罪的归纳、认识水平,并为立法实践奠定基础,同时犯罪的分类和排列,也表明立各种犯罪的归纳、认识水平,并为立法实践奠定基础,同时犯罪的分类和排列,也表明立法者对各类和

16、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法者对各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法者对各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法者对各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在。在。在。 其次,从刑事司法上讲其次,从刑事司法上讲其次,从刑事司法上讲其次,从刑事司法上讲 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排列,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一般特征和各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排列,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一般特征和各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排列,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

17、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一般特征和各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排列,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一般特征和各种犯罪的具体特征,把握各类及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正确区分具体罪之间的界限,从而种犯罪的具体特征,把握各类及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正确区分具体罪之间的界限,从而种犯罪的具体特征,把握各类及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正确区分具体罪之间的界限,从而种犯罪的具体特征,把握各类及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正确区分具体罪之间的界限,从而对犯罪人能够准确适用刑罚。对犯罪人能够准确适用刑罚。对犯罪人能够准确适用刑罚。对犯罪人能够准确适用刑罚。 最后,从刑法理论上讲最后,从刑法理论上讲最后,从刑法理论上讲最后,从刑

18、法理论上讲 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各种各类犯罪的立法意图、构成特征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各种各类犯罪的立法意图、构成特征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各种各类犯罪的立法意图、构成特征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各种各类犯罪的立法意图、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确地解决各类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对类罪和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确地解决各类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对类罪和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确地解决各类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对类罪和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确地解决各类各种犯罪

19、的定罪量刑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进行深入的专题研究,有助于提高刑法理论的研究水平,并能够发挥其引导立法完善、个罪进行深入的专题研究,有助于提高刑法理论的研究水平,并能够发挥其引导立法完善、个罪进行深入的专题研究,有助于提高刑法理论的研究水平,并能够发挥其引导立法完善、个罪进行深入的专题研究,有助于提高刑法理论的研究水平,并能够发挥其引导立法完善、为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的作用。为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的作用。为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的作用。为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的作用。第三节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第三节第三

20、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一、罪状(一)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二)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二)罪名的分类(三)罪名的确定三、法定刑罪状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在刑法理论

21、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 叙明罪状叙明罪状叙明罪状叙明罪状 简单罪状简单罪状简单罪状简单罪状 引证罪状引证罪状引证罪状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 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状。状。状。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

22、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叙明罪状叙明罪状 刑法第刑法第刑法第刑法第217217217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所得数

23、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 3 3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 3 3 3年以上年以上年以上年以上7 7 7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

24、制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

25、作、出售假冒他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作了详细的描述,属本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作了详细的描述,属本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作了详细的描述,属本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作了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于叙明罪状。于叙明罪状。于叙明罪状。简单罪状简单罪状刑法第

26、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引证罪状引证罪状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了虐待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空白罪状空白罪状刑法第325条第1款规定:“违法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单一罪状。

27、单一罪状。单一罪状。单一罪状。 即条文仅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即条文仅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即条文仅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即条文仅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分则条文中的绝大多数罪状,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分则条文中的绝大多数罪状,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分则条文中的绝大多数罪状,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分则条文中的绝大多数罪状,属于单一罪状。属于单一罪状。属于单一罪状。属于单一罪状。 混合罪状。混合罪状。混合罪状。混合罪状。 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

28、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采用混合罪状方式,是由某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采用混合罪状方式,是由某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采用混合罪状方式,是由某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采用混合罪状方式,是由某些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混合罪状不多。些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混合罪状不多。些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混合罪状不多。些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混合罪状不

29、多。混合罪状混合罪状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罪名罪名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这里讲的是狭义的罪名。罪名的概念和功能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

30、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的高度概括。的高度概括。的高度概括。 罪名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有必要从理论上阐明罪名的功能,认识罪名的重要性。罪名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有必要从理论上阐明罪名的功能,认识罪名的重要性。罪名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有必要从理论上阐明罪名的功能,认识罪名的重要性。罪名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有必要从理论上阐明罪名的功能,认识罪名的重要性。 概括功能。所谓概括功能,即是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概括功能。所谓概括功能,即是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概括功能。所谓概括功能,即是指对社会

31、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概括功能。所谓概括功能,即是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区分功能。所谓区分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区分功能。所谓区分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区分功能。所谓区分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区分功能。所谓区分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评价功能。所谓评价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的评价功能。所谓评价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

32、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的评价功能。所谓评价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的评价功能。所谓评价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威慑功能。所谓威慑功能,是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威慑功能。所谓威慑功能,是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威慑功能。所谓威慑功能,是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

33、和对行为人威慑功能。所谓威慑功能,是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所以罪名具有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所以罪名具有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所以罪名具有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34、所以罪名具有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罪名的分类罪名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罪名划分为以下一些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罪名划分为以下一些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罪名划分为以下一些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罪名划分为以下一些种类: 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罪名、学理罪名罪名、学理罪名罪名、学理罪名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

35、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一罪名和选择罪名一罪名和选择罪名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名与不确定罪名名与不确定罪名名与不确定罪名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

36、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学理罪名。学理罪名。学理罪名。 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立法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立法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立法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立法罪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不能对有关犯罪使用与立法罪名不罪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不能对有关犯罪使用与立法罪名不罪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不能对有关犯罪使用与立法罪名不罪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不能对有关犯罪使用与立法罪名不同的罪名。同的罪名。同的罪名。同的罪名。 司法

37、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罪名。司法罪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罪名。司法罪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罪名。司法罪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罪名。司法罪名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名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名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名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

38、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学理罪名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司法实践确定罪名具有指导括出的罪名。学理罪名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司法实践确定罪名具有指导括出的罪名。学理罪名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司法实践确定罪名具有指导括出的罪名。学理罪名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司法实践确定罪名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和参考作用。和参考作用。和参考作用。司法罪名司法罪名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

39、事故罪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一罪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一罪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一罪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名和选择罪名。名和选择罪名。名和选择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单一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单一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单一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的罪名。的罪名。的罪名。的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选择罪名

40、,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比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比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比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

41、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确定罪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变的罪名。 不确定罪名,是指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名称的罪名。罪名的确定罪名的确定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主要的两种方式 一是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一是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一是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一是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其中具体又可分为两种:一为标题明示,即在分则条文以标题方式载明罪名;二为定义明示,即在分则条文中以定义的方式揭示罪名。 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只是规定罪状,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只是规定罪状,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只是规定罪状,二是包含式。即在分

42、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只是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中,在确定罪名时则需要分析、概括罪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中,在确定罪名时则需要分析、概括罪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中,在确定罪名时则需要分析、概括罪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中,在确定罪名时则需要分析、概括罪状的规定。状的规定。状的规定。状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这两种确定罪名方式都采用,但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的,非标题明示,而是定义明示。罪名的确定罪名的确定除了立法罪名外,其他罪名都有一个如何确定的问题。正确确定罪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

43、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得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概括性原则。概括性原则。概括性原则。概括性原则。所谓概括性原则,是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所谓科学性原则,是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法定刑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适用刑罚

44、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针对具体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它着眼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法定刑法定刑根据立法实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将法定刑分为三种形式: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

45、和刑度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法定刑法定刑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但存在着少量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法定刑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法定刑法定刑 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对该刑种下限的规定。刑法第315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

46、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法定刑法定刑 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则取决于刑法总则的规定。刑法第404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法定刑 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法定刑 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309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定刑法定刑 分则条文规定援引性的法定刑。刑法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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