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PPT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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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1开始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文件号:国税发2009157号2总共八个章节的内容第一章:总第一章:总则则第二章:管第二章:管辖辖第三章:选第三章:选案案第四章:检第四章:检查查第五章:审第五章:审理理第六章:执第六章:执行行第七章:案第七章:案卷卷管管理理第八章:附第八章:附则则3总则第六条第六条(新增)(新增)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p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

2、保密范围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4总则第八条第八条(新增)(新增)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3、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p何谓工作秘密何谓工作秘密5总则第九条第九条(新增)(新增)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

4、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查管理和执法监督。p电子查账软件的应用及推广电子查账软件的应用及推广6选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新增)(新增)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 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 部门列入案源信息;部门列入案源信息;(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

5、,暂存待(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 办;办;(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 理理;(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 的单位。的单位。p对日常案件的处理归类(新规程取消原立案标准)对日常案件的处理归类(新规程取消原立案标准) 7检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修改)(修改)检查前,应当检查前,应当告知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6、。检查应当由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p征管法相关规定征管法相关规定8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

7、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

8、、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9送达回证的填写注意事项送达回证的填写注意事项征管法实施细则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

9、,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其他组织的、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1011检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修改)(修改)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取

10、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等方法。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

11、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12检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修改)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真实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关联。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

12、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13检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修改)(修改)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证、报表和其他

13、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准,并在3个月内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日内退还。退还。14检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修改)(修改)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

14、归还,并履行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需要将;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与原件核对

15、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并由提供人签章。15检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询问的要求询问的要求询问应当由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

16、明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上注明。16检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证言的要求证言的要求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

17、。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不退回原件。17检查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视听证据要求(新增)视听

18、证据要求(新增)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18检查

19、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电子证据要求(新增)电子证据要求(新增)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章。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一起将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

20、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19检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笔录要求(新增)笔录要求(新增)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

21、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由其签章证明。20检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税收保全规定(新增)税收保全规定(新增)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

22、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21连接:o征管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o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

23、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22检查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税收保全的程序税收保全的程序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

24、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冻结存款通知书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

25、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23检查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新增)(新增)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处理:(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

26、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p违反规定可以进行的处罚(征管法第70条规定)24检查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工作底稿(新增)工作底稿(新增)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作底

27、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并签字、注明日期。工作底稿的格式工作底稿的格式25262728检查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稽查报告内容稽查报告内容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案件来源;(一)案件来源;(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28、;(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应当在

29、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事实情况。29审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审核内容审核内容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

30、或者滥用职权;(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30审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四)处理决定及依据;(四)处理决定及依据;(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六)

31、(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缴纳期限及地点;(七)告知被查对象(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31连接:各税种滞纳金起止期限o相关法律规定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

32、纳金。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54号)“四、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32o相关税种滞纳金起日1、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营业税、城建税的限缴日期为次月的15日,即从次月16日起计算滞纳金。(营业税分月计)2、企业所得税的限缴日

33、期为次年5月30日,即从6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若某年汇算清缴期限延迟,一般也顺延计算滞纳金。)3、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限缴日期为本年12月31日,即从次年1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照申报期限确定,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的,限缴日期为次月的15日,即从次月16日起计算滞纳金。4、印花税的限缴日期为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用时,即从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汇总缴纳的印花税根据汇缴许可证的期限确定。33o(1)稽查案件滞纳金计算一般截止至检查通知书下发当天清缴模块、录入其他应征数据模块o(2)企业自查、税务质疑约谈、纳税评估等税款滞纳金计算截止至入库当天

34、o(3)涉及转让定价调整的不加收滞纳金,新法下加收利息。(单价调整)34审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35、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35执行o规程规定规程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四条

36、第六十四条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6执行o征管法相关规定征管法相关规定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

37、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37结束祝大家工作顺利!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生活愉快!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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