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整书电子教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学教程最全课件最新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67286726 上传时间:2024-07-19 格式:PPT 页数:488 大小:3.6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权法整书电子教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学教程最全课件最新_第1页
第1页 / 共488页
物权法整书电子教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学教程最全课件最新_第2页
第2页 / 共488页
物权法整书电子教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学教程最全课件最新_第3页
第3页 / 共488页
物权法整书电子教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学教程最全课件最新_第4页
第4页 / 共488页
物权法整书电子教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学教程最全课件最新_第5页
第5页 / 共48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物权法整书电子教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学教程最全课件最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整书电子教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学教程最全课件最新(48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物权法学 年:任课教师: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第四节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效力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三物权的概念 民法典第114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物权的概念: (1)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3)物权主要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的直接支配。物权的效力(1)物权具有排他性;(2)物权具有优先性;(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4)物权请求权。物权

2、和债权的区分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物权与债权。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于(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4)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设立多采用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而债权具暂时性。第二节物权的分类所有权和他物权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动产物权、不动

3、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三主物权和从物权四所有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称为定限物权、有期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他物权具体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

4、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2)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人对其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而称为“完全物权”,而他物权的内容则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3)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所有权原则上是无期限的权利,而他物权一般有一定的存续期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依据对物的利用内容的不同,可以将他物权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主

5、要具有如下区别:(1)支配对象不同。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2)是否具有从属性不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因其主要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因此都是从权利;(3)客体不同。用益物权通常以不动产为客体,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4)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或约定,或法定,而担保物权存续期间通常不固定且较短;(5)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联性不同。依据物的客体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区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及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车辆、船舶、机器的所有权

6、等。所谓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所谓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如权利质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主物权是指本身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主权利的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主物权和从物权第三节物权的客体动产和不动产一土地和地上定着物二主物和从物三单一物和集合物四五原物和孳息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所谓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物,是指在性质上能够移动,并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

7、价值的物,如电视机、书本等。动产和不动产土地是指包括土地、森林、水、矿藏以及阳光空气的一切自然资源。地上定着物是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之物,包括房屋林木等。土地和地上定着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所谓从物就是不作为主物的组成部分,而是为了发挥主物的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主物和从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个别存在的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单一物。所谓集合物是指各个物并不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它们结合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一体而成为集合物。单一物和集合物所谓原物,就是指产生孳息的物。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它分为两种:(1)天然孳息,是

8、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贷的利息。原物和孳息第四节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对物权取得的限制一物权的行使二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1)物权的取得应当具有合法性。(2)物权的取得也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对物权取得的限制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要求。(2)必须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3)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物权的行使第五节物权的保护物权保护的概述一物权确认请求权二三 物权请求

9、权物权保护是指物权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采取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物权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 民法典对物权保护的特点。(1)坚持对各权利人的物权平等保护;(2)采用多样化的救济机制保护物权;(3)规定了确认物权归属的请求权,也规定了专门保护物权的物权请求权;(4)为物权遭受侵害提供有效救济。物权保护的概述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的权利。民法典第234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因物权 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 人为一定行为

10、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保护物权的特有方法 2、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物权请求权主要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4、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要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 险。 物权请求权1.返还原物请求权 所谓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 2. 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3.消除危险请求权 所谓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害,并且构成一定的危险,权利

11、人既有权请求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也有权请求消除某种尚未发生但确 有可能发生的危险。4.恢复原状请求权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使财产恢复原有 的状态。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谢谢第二章物权法概述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第一节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第二节第三节物权法体系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与民法典物权编物权法的性质二三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确认和保护物权的法律,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1)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2)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物权的法律。物权法的概念具体而言,物权法与

12、民法典物权编之间的关系表现以下方面: 第一,民法典物权编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民法典物权编是物权法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第三,民法典物权编是解释物权法的依据物权法与民法典物权编1.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2.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3.物权法是普通法4.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5.物权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则6.物权法是实体法兼具程序规范物权法性质 依据民法典第205条的规定,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3)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第二节

13、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功能物权法的功能,是指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能够发挥的应有作用,或者说物 权法所应当具有的作用和应当达到的目标。物权法主要具有以下功能:1.确认产权2.物尽其用3.保护物权 第二节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功能我国 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主要由通则、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占有制度所构成。第三节物权法的体系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二三公示、公信原则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确立了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 所谓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

14、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地位的平等。(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3)保护的平等性。平等保护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16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就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具体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和效力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定原则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15、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就确立了公示原则。公示原则谢谢第三章物权变动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第五节 动产交付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一 物权变动的模式概述二 我国民法典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变动的模式概述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设立、物权的变更、物权的转让和物权的消灭几种类型。物权变动的模式概述物权的变动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物权的设立。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创设某项法定物权。(2)物权的变更。即物权内容的变化和物权客体的

16、变化。(3)物权的转让。指当事人基于法律和合同规定移转物权,从而使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物权的转让是最典型的交易形式。(4)物权的消灭。指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某种事实暂时地或永久性地消灭物权。物权变动的模式概述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物权变动,具有如下几种模式:(1)意思主义。指仅凭当事人的债权意思(如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不需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法国民法典采取了此种模式。物权变动的模式(2)形式主义。指除了债权意思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形式主义又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所谓物权形式主义,

17、是指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除了债权意思以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德国法即采纳了此种模式。我国民法典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我国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 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4条 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 见,我国关于物权变动模式是合意加公示的模式,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 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多元物权变动模式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 二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概述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18、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概述指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并在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之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属于物权法规范的物权变动常态。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又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1)登记要件主义。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例如,当事人买卖房屋必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不办理登记,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担房屋的

19、所有权却不能发生转移。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2)登记对抗主义。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枝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一个买卖船舶的合同,转让人交付船舶之后,受让人就取得物权,但此种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 二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几种情况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 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只是一种例外现象,因而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20、。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几种情况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因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导致的物权变动。(2)征收。(3)因继承取得物权。(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添附等事实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一)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登记 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也应当进行登记,但是在未获得登记时,也应当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二)未经登记处分该物权时,不发生物权效力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实现登记的 连续,新权利人处分不动产物权时应当先办理登记,否则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四节不动产登记一 二 不动产登记概述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三 不动产登记的

21、效力四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五 登记的查询与登记资料的保密义务六 更正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七 登记机构的责任不动产登记概述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换言之,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定的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中并能够供不特定的第三人查阅,这是公示原则的固有内容。不动产登记概述登记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2)不动产登记是就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进行的登记。(3)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4

22、)登记在性质上是一种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所谓登记簿,是指由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物权变动以及相关事项记载于其上并予以保管、公示的特定簿册。所谓权属证书,是指证明物权的凭证。权属证书也可以作为权利存在的证据,但它不是确权的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所谓登记的效力,是指在登记之后产生何种法律上的效果。我国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明确规定: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从法律上正式采纳了登记要件作为一般原则,而以登记对抗作为例外。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从总体上看,不动产登记主要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23、(1)物权变动的效力。(2)权利推定效力。(3)善意保护的效力。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民法典第2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必要时及时查看;(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登记的查询与登记资料的保密义务民法典第2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该条规定明确了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具体来说,查询主体包括两种

24、类型(1)权利人。(2)利害关系人。民法典第219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 不动产登记资料。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由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异议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一是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功能。二是警示功能。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 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本质上不是一种 物权登记,不能直接

25、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民法典第221条确认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 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该条规 定明确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房屋买卖协议,二是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协议。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并不当然产生物权的效力, 关 于 担 保 的 司 法 解 释 第 52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当 事 人 办 理 抵 押 预 告 登 记 后 , 预 告 登 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 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

26、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 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 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 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登记机构的责任 民法典第222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这就规定了登记机构因为登记错误所承担的责任。第五节动产交付一 二 动产物权变动概述交付的特殊方式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三动产物权变动概述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

27、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形下,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依据 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 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移转其他人占有的行为。动产物权变动概述在民法上,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方式有如下几种分类:(1)现实交付。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2)观念交付。即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交付的特殊方式观念交付包括以下三种

28、方式:(1)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交付的特殊方式(2)指示交付。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交付的特殊方式(3)占有改定。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民法典第225条规定:“

29、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有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物权的变动,适用登记对抗主义。谢谢第四章所有权概述第一节 所有权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第四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3)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4)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5)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6)所有权是完全

30、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一 所有权的权能二 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主要有以下几点:(1)占有权。(2)使用全。(3)收益权。(4)处分权。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所有权的每一项权能都可以与所有权发生分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由非所有人享有的各种权利,而各项权能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由非所有人享有。所有权人在实际行使所有权过程中,常常将其所有权的权能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分离出去,这也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形式。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一 所有权取得原因概述二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所有权取得原因概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指民事主体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和根据。所有权的合法

31、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 继受取得两种。所谓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所谓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权人 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一)劳动生产、收益劳动生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 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 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 (二)征收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

32、或者个人的财产移转给国家所有。征收具备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 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2)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3) 征收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行为。(4) 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5) 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包括了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方面的内容。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33、。(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3)以合意的价格有偿取得。(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5)转让合同有效。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四)添附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 种新形态的财产。 添附具有以下三种形态:一是附合。二是混合。三是加工。确定添附物归属的原则: (1)约定优先原则。 (2)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3)保护无过错当事人。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五)遗失物的拾得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的认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2)必须是无人占有的动产。(3)必须是拾得人拾得的动产。民法典第314条规定:

34、“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六)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动产。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隐藏物是指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只要是从表面上不能发现的物,都应当纳入隐藏物的范畴。民法典第319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 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一 国家所有权二 集体所有权三 私人所有权四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

35、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典第246条第2款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 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集体所有权在我国,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私人所有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个人依法对其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指私人投资者就其投资、收益所享有的各种利益。社会团体、捐助法人所有权指各类社会团体依法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享

36、有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270条规定: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谢谢第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第二节 专有权第三节 共有权第四节 共同管理权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三 业主身份的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民法典第271条对区分所有权进行了定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由业主所享

37、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一种复合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如下:(1)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2)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3)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由三项权利构成的。(4)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身份的认定业主主要包括两类人:(1)依法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2)基于买卖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第二节专有权一 专有权的概念二 专有部分的范围三 专有部分的具体认定四 住改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专有权的概念专有权时是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简称,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38、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并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符合这一要求的房屋、车位、摊位等都属之。专有部分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2)必须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的具体认定专有部分具体包括:(1)房屋。(2)特定的空间。(3)露台等物业。住改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住改商是指业主将住宅改变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住改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三节共有权一

39、 共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二 共有部分的范围三 共有权的行使四车位、车库的归属共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共有权的概念和特点共有权具有以下特点:(1)权利主体的特殊性。(2)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3)客体范围较为广泛。(4)共有权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共有部分的范围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条第款,共有部分的确定分为如下情形:(1)法定共有,即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确定的共有。具体包括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维修资金

40、和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等。(2)约定共有。约定共有是指业主通过管理规约等确定的共有。共有权的行使共有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合法使用原则。(2) 合理行使权利原则。(3) 在法定范围内的无偿使用原则。车库、车位的归属和使用车库、车位的归属和使用(一 ) 根据约定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二 ) 车位、车库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根据约定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由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加以确定,如果建设单位在合同中保留了车位、车库的所有权,那么,车位、车库就归建设单位所有。如果其将车位、车库赠与业主,就由业主享有所有权。如果建设单位将其转让给业主,业主在支付

41、了价款之后取得所有权。如果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仍然享有所有权,但业主享有使用权。车位车库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 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依据这一规定,建设单位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首先应当 满足业主的需要第四节共同管理权一 共同管理权的概念和特征二 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三 业主负有遵守管理规约等义务四 业主享有管理其物业的权利共同管理权的概念和特征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其特征为:(1)它是专属于业主的权利。(2) 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3) 它是管理

42、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的权利。(4) 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方式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2)参与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权。(3)共同制订管理规约的权利。(4)请求就重要事项召开会议讨论的权利。(5)自行管理物业和小区其他事务的权利。(6)请求公开与共同事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业主负有遵守管理规约等义务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就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与所有关系等各方面所制订的规则,也是由业主制订的有关如何管理、使用和维护共有财产以及规范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协议。民法典 第286条第1款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

43、当符合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 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负有遵守管理规约等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义务(2)业主的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3)配合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务业主享有管理物业的权利(1)自行管理权(2)自主聘任权(3)解聘权(4)监督权第五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 业主大会二 业主委员会三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四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请求权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织。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

44、,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通过业主大会来管理业主的各项共同事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而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事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管理其物业的自治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民法典 第280条第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这一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280条第2款规 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就赋予了受侵害的业主以撤销权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请求权民法典第286条第款规定: “业主

45、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 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 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 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谢谢第六章相邻关系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一节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性质一 相邻关系的概念二 相邻关系的特征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的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是调节在

46、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产生;(2)相邻关系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3)相邻关系因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4)相邻的内容十分复杂(5)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一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二 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三 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四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五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六 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应当合理分配水资不能因为水资源缺乏而通

47、过人为方式独占水源或者截断水流,不得因此影响邻地的用水。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民法典第291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在自然排水时,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在人工排水时,也应尊重水流的流向”。如果因为人工排水而构造各种设施或工作物,改变了水流的方向,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民法典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通行关系主要包括因袋地所产生的通行问题和准袋地通行问题。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产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

48、所产生的相邻关系主要存在两种情况:(1)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2)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通风、采光、日照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的内容包括:(1)必须是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有必要为他人提供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便利。(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3)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日照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民法典第294条规定:“

49、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民法典第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三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一 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二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三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四 公平合理五 依法给予补偿(赔偿)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如果法律法规对相邻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据习惯进行处理。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50、要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方的损失。例如,相邻一方给另一方提供通行的便利,另一方不能踩踏该方的绿地等。那种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在处理因相邻关系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公平合理相邻各方在发生相邻纠纷以后,法院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予以处理。依法给予赔偿依据民法典第296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谢谢第七章共有第一节 共有概述第二节 按份共有第三节 共同共有第四节

51、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第五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第一节共有概述一 共有的概念及特征二 共有的分类三 共有与准共有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成为共有财产或者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公有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有有以下特征:(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2)共有物是特定的,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3)共有人对其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

52、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的分类依据民法典第297条的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共有与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准共有与一般共有的不同:(1)准共有是所有权之外的共有(2)准共有的客体主要包括各种他物权(3)准共有的有关规则应当参照法律关于共有的规定第二节按份共有一 按份共有的含义二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份共有的含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在于:(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

53、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3)各共有权利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或者说应有部分乃是各个共有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又称为“份额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可以自由处分,从而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能依据自己的份额行使权利。但是,每个共有人都只能在预先确定的份额范围内享有并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不得超出该范围行使权利。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份共有人拥有以下权利:(1)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2)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3)

54、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4)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应有部分。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在依据份额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该义务主要是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如承担对共有物的保存费用、对共有物的改良费用以及承担因共有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所产生的责任等,例如,分担因共有房屋倒塌造成他人伤害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 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又

55、称为 “先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 于 他 人 购 买 某 项 特 定 财 产 的 权 利 。 民 法 典 第 305 条 规 定 : “按 份 共 有 人 可 以 转 让 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 权利。” 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 (1)适用于有偿交易 (2)在同等条件下行使(3)必须在特定的期限内行使 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针对多个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民法典第306条第2款规定: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

56、优先购买权。” 第三节共同共有一 共同共有概述二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三 共同共有的形式共同共有概述 共同共有,亦称为公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共有的另一种形式。共同共有概述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为:(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在共同共有中,财产不分份额。(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未经全

57、体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财产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所支付的费用由各共有人共同分担。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形式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第四节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一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概念二 不构成连带债权债务的情形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概念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是指因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产生的债权关系。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是指因共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享有和利用所

58、产生的债务关系。对于外部关系,适用连带债权债务规则 对于内部关系,适用按份债权债务规则 不构成连带债权债务的情形 民法典第307条规定了两种不构成连带债权债务的情形:一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二是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第四节共有财产的分割一 共有财产分割的概念二 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三 分割请求权四 分割的方式五 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六 分割的效力共有财产分割的概念指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请求按照一定的份额或者均等地分割共有财产为每个共有人所有。共有财产的分割,必须要由共有人主张。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都应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享有分割请求权。分割是共有人针对共

59、有物,请求分割自己应得的部分,即请求分割应有份。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分割共有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共有人意愿原则(2)物尽其用原则(3)依法分割原则分割请求权共有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享有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所谓分割请求权,是指某一共有人依据其意志请求其他所有人分割共有物,从而脱离共有关系的权利。分割的方式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即:(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据此可以将共有财产的分割分为协议分割(由当事人协商分割)与裁判分割(由法院决定共有物的分割)两类。协议分割和裁

60、判分割协议分割是指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事由、分割请求权、分割方式等达成协议,从而依据协议进行的分割。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是 指在共有人不能就共有物分割的方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诉请法院分割。如果共有人不能就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分割事由或采用何种分割方式达成协议时,应允许共有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决定是否可以分割或如何进行分割。分割的效力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当全部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就原物进行分配时,各共有人即就其分得部分取得单独的所有权。所以,分割的效力可以使各共有人取得单独的所有权,各共有人因分割取得的所有权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其应有部分相等。分割的效力民法

61、典第304条 第2款的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共有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2. 受害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谢谢第八章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内容第三节 准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三 用益物权与租赁权的区别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主体具有特殊性(2)用益物权设立具有特殊性 (3)用益物权客体具有特殊性(4)

62、用益物权内容具有特殊性(5)用益物权具有时间限制性(6)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主权利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其本身就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是双重的:一方面,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另一方面,用益物权的产生也使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和完全的实现。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存在以下差别:(1)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而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2)权利内容不同。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3)客体不同。所有权客体的范围非常广泛,用益物权的客体相对狭窄。(4)取得方式不同。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多样性,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

63、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5)是否受期限限制不同。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用益物权与租赁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租赁权存在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设定方式不同。(2)权力性质不同。(3)期限不同。(4)权利的流转不同。(5)利用方式不同。(6)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不同。(7)客体不同。第二节用益物权的内容一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二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占有权。(2)使用权和收益权。(3)特殊情况下的处分权。(4)不受所有人非法干涉的权利。(5)征收后依法请求补偿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义务用益物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保护和合理开发利

64、用资源的义务。(2)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目的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利用。(3)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费用。(4)返还标的物并恢复原状的义务。第三节准用益物权一 准用益物权概述二 准用益物权的特点三 准用益物权的类型准用益物权概述准用益物权又称为特许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非典型物权、特别物权等,它是指由权利人通过行政特许的方式所获得的,对于海域、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包括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几类准用益物权。准用益物权的特点准用益物权有以下特点:(1)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2)权利客体不同。 (3)权利的内容不同。不仅要适用法律的规

65、定,而且更要遵守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4)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对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通过使用、勘探、开采、汲取(如取水)、养殖、捕捞等方式进行利用。(5)法律适用不同。准用益物权主要是由特别法规定。准用益物权的类型准用益物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海域使用权。(2)探矿权与采矿权。(3)取水权。(4)养殖权与捕捞权。谢谢第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第六节土地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

66、人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从事农业生产。(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具有特殊性。(3)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具有特殊性。(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具有特殊性。(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具有特殊性。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二土地承包合同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造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也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333条

67、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订立的以土地承包经营为内容的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也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确立物权内容的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造册民法典第333条规定,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登记造册,但登记造册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只是政府出于管理需要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一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二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1)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2)自主经营权。(3)续包权。(4)流转权。(5)拒绝非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的权利。(6)征收补

68、偿权。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利用土地的义务。(2)合理使用土地、保护环境的义务。(3)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的义务。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述二流转的具体方式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述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以下几项特点:(1)流转在性质上是权利的处分行为。(2)流转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内容。(3)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4)流转是受限制的。流转的具体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以下方式:(1)互换和转让(2)设立土地经营权

69、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登记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采用了登记对抗模式。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二依法调整承包地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四国家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一般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规定,在承包经营期限届满以后,如果没有延长承包经营期限,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依法调整承包地民法典第336条第2款规定:“因自然灾害严重

70、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1)必须出现法定的调整承包地的事由。(2)必须在承包期内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况。(3)调整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可以由权利人依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实际上是抛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其放弃此种权利,就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国家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征收如果国家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征收集体的土地,则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移转并变成国家所有之后,该集体土地上

71、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随之消灭。第六节土地经营权一、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四、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五、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六、土地经营权的终止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经营权是受让方根据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依法占有,利用其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特征:(1)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派生出来的权利(2)客体是承包地、四荒地等(3)土地经营权需要受到期限的限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主体是根据土地流转合同确定的自然人和组织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民法典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

72、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债权性质:流转期限不到五年,且无法办理登记,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债权。(2)物权性质:流转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这种土地经营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应当属于物权。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341条规定可以看出,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必须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设立,应当订立合同并可依法的登记。土地经营权的内容民法典第340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1)占有权(2)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3)收益权(4)流转权(5)再流转的权利(

73、6)改良土壤,建设附属设施的权利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设立的经营权的流转方式。(1)出租(2)入股(3)其他方式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之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土地经营权通常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一旦存续期限届满,土地经营权即当然消灭。(1)依照约定终止(2)依照法律规定终止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二、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谢谢第十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

74、权的内容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五节空间权第六节住宅建设使用权自动续期第七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 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物权法上重要的用益物权类型,同时,也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产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民法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国有土地,因而只能在国有土地之上才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2)内容具有特定性。(3)原则上具有有偿性。(4)期限上是具有受限制性。(5)

75、流转上具有特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1)二者的设立目的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是建造建筑物等,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目的是从事农业生产。(2)二者设立的客体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设立于集体土地之上。(3)二者对权利人资格的要求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受身份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4)二者的设立方式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只需要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即可。(5) 二者的期限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之后,原则上都可以续包,但只有住宅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动续

76、期。(6)二者流转的自由度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主转让或抵押;而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上存在制。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概念和特征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三通过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将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转移给相对人,由相对人在其之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概念和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在国有土地之上设立。(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主要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

77、1)遵循有偿使用原则(2)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4)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通过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条件通过出让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具备如下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需要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达成合意,二是必须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土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利用国有土地从事建设的权利。(3)保有建筑物等工作物的权利。(4)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5)住宅建设用地使

78、用权自动续期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的义务。(2)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支付必要的费用。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概述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四房地流转中的一并处分规则五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推定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概述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方式加以处分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具有如下特点:(1)流转的方式具有多样性。(2)流转的性质为权利处分行为。(3)流转的法律效果是权利的移转或可能移转。(4)流转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5)流转具有期限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指建设用

79、地使用人不改变权利的客体和内容,将其权利以合同方式再行转移的行为,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形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转让的权利必须在权利的有效期限内。(3)转让人已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4)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还需要依法完成相应的程序。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建设用的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具有如下特点:(1)是一种权利担保(2)以建设用的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3)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权利主体并不发生移转

80、房地流转中的一并处分原则所谓一并处分,就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等的所有权要一并移转。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主体应当保持一致的原则,权利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整体予以流转。具体来说,包括两种情形:(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推定规则指国有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则推定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但有相反证据证

81、明其所有权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除外。第五节空间权一空间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空间权的限制空间权的概念和特征空间权,也称为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和规划的规定对于地上和地下的空间依法利用,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空间权的概念和特征空间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空间权主体具有多样性。(2)空间权的内容主要是利用权。(3)空间权的客体主要是指土地上下的空间。(4)设立上的特殊性。空间权的限制指空间权的设立不得损害设立在先的用益物权。所谓损害,不仅是指权利的行使造成已经存在的用益物权的损害,还包括权利的范围延伸到已经存在的用益物权之中,影响他人权利的正常行使。第六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82、自动续期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二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民法典第359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的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住宅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民法典并没有明确提出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费用完全减免,而是将该问题交由未来的特别立法加以解决。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七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1)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存续期限届满而消灭。(2)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3)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闲置超过

83、两年而被收回。(4)因停止使用等原因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5)土地的灭失。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第36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消灭,都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谢谢第十一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第一节宅基地使用权概述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二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或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住宅 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

84、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以下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不受身份限制。(2)权利客体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限于国有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集体土地之上设立的。(3)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造住宅,不能用于其他目的。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建造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娱乐用房等,不限于建造住宅用房。(4)流转的限制不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有严格的限制,建设用地使用

85、权可以自由流转。(5)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采用出让的方式,权利人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宅基地的取得时无偿的。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 权利取得的主体二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程序权利取得的主体我国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因此,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资格获得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保障每个成员都获得宅基地,从而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居住条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无偿取得一处宅基地,这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其成员资格而当然应当享有的权利,此种权利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剥夺。权利取得的主体一户一宅是指以户

86、为单位分配宅基地资源,农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时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即农民家庭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个人享有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款现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44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一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二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占有和使用权。(2)建造住宅及其附属

87、设施的权利。(3)依法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4)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权。(5)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可以一并由继承人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义务。(2)接受政府统一规划的义务。(3)正当使用宅基地的义务。(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一 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二 办理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灭失。(2)因宅基地的调整而消灭。(3)因土地的征收而消灭。(4)因权利人抛弃权利等原因而消灭。(5)因无人继承而消灭。办理注销登记民法典第36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

88、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以后,如果不办理注销登记,就可能使第三人产生信赖而遭受损害,从而妨害交易安全。谢谢第十二章居住权第一节 居住权的概述第二节 居住权的设立第三节 居住权的内容第四节 居住权的消灭第一节居住权概述一 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二 居住权与相关权利三 居住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 用的权利。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 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居住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居住权是由特定

89、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用益物权。第二,居住权是一种意定的用益物权第三,居住权的客体是住宅第四,期限具有长期性第五,居住权的设定原则上是一种无偿行为第六,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与相关权利1.居住权与租赁权2.居住权与借用权居住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原物权法在起草中曾经就是否规定居住权产生过争议,但原物权法最终并没有规定居住权制度。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二节居住权的设立一 居住权主要采取意定方式设立二 居住权设立的登记三 居住权原则上应无偿设立居住权主要采取意定方式设立 居住权主要是通过意定的方式设定的。

90、所谓意定,是指根据房屋所有人的意愿而 在其房屋之上为他人设定居住权。设立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任何人在他人的房屋 之上设定居住权都是无效的。 主要包括:1.依据合同设立居住权2.根据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的登记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模式。居住权原则上应当无偿设立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节居住权的内容一 居住权人的权利二 居住权人的义务居住权人的权利(一)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二)有权依据

91、约定将房屋出租、出借给他人 (三)有权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改良和修缮(四)排除所有人及其他人侵害的权利(五)抛弃居住权的权利 居住权人的义务(一)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 (二)依据约定交纳必要费用的义务(三)对房屋的合理保管、维护义务(四)不得转让居住权的义务 (五)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居住房屋的义务(六)居住权人不得通过遗嘱规定居住权由他人继承(七)期限届满之后的返还义务第四节居住权的消灭一 居住权消灭的原因二 居住权消灭后的效果居住权消灭的原因(一)居住权设定的期限届满(二)居住权人死亡(三)其他事由所导致的居住权消灭的情形:1.居住权人抛弃居住权2.住房因不可抗力倒塌毁损。3.居住权人因滥用权利而

92、终止。4.混同 5.居住权合同被依法解除居住权消灭后的效果(一)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义务(二)房屋的返还(三)改良和修缮设施的归属确定(四)造成房屋毁损的赔偿责任谢谢第十三章地役权第一节地役权概述第二节地役权的设立第三节地役权的内容第四节地役权的消灭第一节地役权概述一 地役权的概念二 地役权的特征三 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四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 利,即通过限制他人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以方便自己不动产的利用,从而提高自己 不动产价值的权利。 地役权产生于两个不动产之间,其中享受使用便利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则称为供役地。相应地,

93、享有地役权地人称为役权人,供役地权利人则称为供役地人。地役权的特征(1)设定方式的意定性。(2)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3)内容具有意定性。(4)客体具有特殊性。地役权既可以在国家和集体的不动产所有权之上设立,也可以在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立。(5) 存续期间具有期限性。(6)性质上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的,且不以登记为地役权的生效要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则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来设立。(2)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不同。地役权的设立主要是为获取方便,建设用地

94、使用权利用土地的方式就是在土地之上从事建设。(3)转让方式不同。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4)权利登记的效力不同。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与相邻权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相邻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地役权是基于约定产生的。(2)相邻关系无需进行登记,地役权具有等级对抗的效力。(3)相邻关系提供的便利是最低限度的便利,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利用需求一般超出最低的便利要求。(4)相邻关系强调不动产相邻,地役权不要求不动产相邻。(5)相邻权的取得原则上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第二节地役权的设立一 地役权自合同生

95、效时设立二 地役权合同的内容三 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四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在设立上的关系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这一规定,设定地役权的合同生效之时,地役权即设立。地役权合同的内容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我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在地役权

96、设立方面,是否需要办理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2)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如经登记,则应当具有完全的物权效力,任何人因信赖该登记而进行的交易应受到保护。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在设立上的关系一是地役权先于其他用益物权而设立。民法典第378条规定 : “土 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 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二是地役权后于其他用 物权而设立 。民法典第 379 条 规 定 : “土 地上已经设 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 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

97、立地役权。” 第三节地役权的内容一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二 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地役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利用供役地的权利。(2) 利用他人不动产获取效益的权利。(3)从事必要附属行为或建造必要设施的权利。(4)取回设施的权利。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地役权人负有以下义务:(1)必须依约定利用供役地。(2)必须尽量减少对供役地人的损害。(3)支付费用的义务。(4)自行负担维护费用的义务。(5)恢复原状的义务。供地役人的权利义务供役地人享有以下权利:(1)支付费用请求权。(2)使用附属设施的权利。(3)变更供役地场所和利用方法的请求权。供地役人的权利义务供役地人负有以下义务:(1)依据

98、合同约定提供便利的义务。(2)不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3)共同维护附属设施的义务。第四节地役权的消灭一 地役权设定的期限届满二 供役地人依法终止地役权合同三 地役权的抛弃四 地役权的混同五 土地征收地役权设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设定地役权,其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如果在需役地或供役地上存在的权利有期限的限制,则地役权不得超过该权利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期限届满而不续期时,地役权消灭。供役地人依法终止地役权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供役地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地役权合同:(1)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有偿利用供役地的,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供役地人两次催告未

99、支付费用。地役权的抛弃地役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可以由权利人予以处分,即权利人有权抛弃地役权。地役权的混同指在设立地役权之后,享有地役权的需役地人,因为某种原因又取得了对供役地的权利,此时其所享有的地役权消灭。土地征收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致使地役权成为不必要或者行使不能时,地役权消灭。但在征收以后,应当给予地役权人合理的补偿。谢谢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担保财产的范围第三节担保物权的设立第四节担保物权的效力第五节担保物权的消灭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二 担保物权的属性三 从形式主义到功能主义四 反担保担保物权的概念指以确保债务的清

100、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易言之,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所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属性与其他担保制度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转移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2)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价值的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的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因此,担保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的

101、效力可以及于担保物的变形物或者替代物。从形式主义到功能主义从形式主义到功能主义 大陆法主要采用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形式主义的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基于物债二分结构,坚持物权法定。将担保物权区分为抵押、质押、留置等各种不同的权利,然后分别设置不同的规则。德国采取此种模式。 所谓功能主义是指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安排均被作为担保,而不考虑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或债权的性质。美国采取此种模式。反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作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第二节担保财产的范围一 担保财产的范围概述二 担保财产的具体范围担保财产的范围概述担保财产是指能够用来提供担保的各

102、项财产,担保财产具有如下特点:(1)担保的财产包括了物和权利(2)必须具有合理识别性(3)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担保财产的具体范围担保财产的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法律也对此进行规定(1)从物(2)从权利(3)添附物(4)孳息(5)代位物(6)新增建筑物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设立一 基于法律行为而设立担保物权二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三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及处理四 流质契约的效力基于法律行为而设立担保物权如果采用法律行为的方式设立担保物权,应当经过完成合意和公示两个步骤:(1)合意民法典第388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2)公示担保

103、物权基于法律行为设立,必须经过公示。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两种:不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需进行登记;动产质押需进行交付。基于法律规定而设立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称为法定担保物权。其特征在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可以直接产生担保物权,既不需要当事人就担保物权的设立达成协议,也不需要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及处理人的担保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以其自身的一般责任财产或信用担保债务的履行的一种担保制度。人的担保的典型方式是保证,它属于债权请求权担保。在这种担保中,担保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担保人的特定财产,而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担保人承

104、担担保责任。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及处理在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下,主要应当依据以下规则确立债权实现的顺序:(1)当事人之间就债权实现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2)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如果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且又有保证时,债权人应当平等地对待物上担保人和保证人,不存在所谓“物保优先于人保”的问题。(4)物上担保人或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流质契约的效力流质契约(或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我国民法典第401条和42

105、8条对此进行规定,立法者对流押和流质契约不再直接规定为无效,而是“只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三节担保物权的效力一 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二 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变更对担保物权的影响三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如下几部分:(1) 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变更对担保物权的影响民法典第391条规定: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变更对担保物权的影响主债务的移转与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关

106、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物权设定之后,经过债权人同意后,如果债务人移转债务经过担保人 同意,则担保人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的同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担保人必须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 债务移转没有得到担保人的同意,就导致担保人相应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财产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担保物权仍然及于该财产的变形物或变价物等。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或补偿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替代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替代物行使其权利。第四节担保物权的消灭一 主债权消灭二 担保物权实现三 债权人放弃担保

107、物权四 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五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抵押权的影响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的目的是要担保主债权,按照从随主的原则,如果主债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也就没有存在必要。但如果法律另外规定担保物权不随之消灭的,担保物权并不当然消灭。担保物权实现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在担保物权实现后,既然担保物权已经实现,担保人就不再负有担保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指债权人通过意思表示抛弃其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其担保物权的,将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该规定实际上属于兜底条款,因为引起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很多,

108、法律上不可能一一列举,所以,有必要采用兜底条款。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抵押权的影响民法典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谢谢第十五章抵押权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定第三节 抵押人 第四节 抵押财产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第六节 动产抵押第七节 最高额抵押第八节 抵押权的实现第一节抵押权概述一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 抵押权的分类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概念和特

109、征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3)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4)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分类(一)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二)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三)单独财产抵押和集合财产抵押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一 抵押权设定概述二 抵押合同三 抵押登记四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抵押权设定概述抵押权的设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定的,这种抵押权称为约定抵押权。在我国,依据现行立法规定,抵押权主要为约定抵押权。但在例外的情况下,抵押权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这种抵押权称为法

110、定抵押权。抵押权的设定采取合意公示的方法。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登记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终止等事项记载于特定的抵押财产登记簿上的行为。抵押登记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适用登记要件主义。具体来说:(1)所谓“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就是指凡是以不动产抵押的,当事人依法负有登记的义务,当事人不能约定不经登记就设立抵押权。(2)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指在同一抵押财产上为多个债权分别设定

111、了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多重抵押的情形下,应当依据 民法典第414条确立各个抵押权之间的权利 顺位规则,即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 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三节抵押人抵押当事人分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权人是指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人,抵押权人可以时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由于债权人取得抵押权从性质上说时活力行为,因此理论上认为抵押权人不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抵押人抵押人是指以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抵押在性质上是一种处分财产的行为,抵押

112、人应当是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包括所有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破产管理人等。抵押人公司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仍然应当属于公司的组成机构。 民法典第74条第2款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 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 担。” 第四节抵押财产一 抵押财产概述二 抵押财产典型形态三 禁止抵押的财产四 房地一并抵押五以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财产的概述抵押财产,又称为抵押物,是指抵押权的标的或客体。我国 民法典为了鼓励 担保,在第395条第1款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此 种负

113、面清单的规定方式,保持了抵押财产范围的开放性。 抵押财产的典型形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

114、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房地一并抵押 我国民法典在抵押方面采用了“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3)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房地一并抵押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 第一,抵押权将房、地分别抵押的,并不因此导致各个抵押权无效。 第二,在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 序。 以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所谓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

115、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 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国 民法典第347条第3款明确规定,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在权利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使用权之后,再次设立抵押的,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第五节抵押权的效力一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二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三 抵押权的顺位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对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抵押设定以后,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但是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2)对抵押物的转让权。底抵押人在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后可以转让抵押物。(3)设定重

116、复抵押的权利。(4)对抵押财产的出租权。(5)孳息收取权。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抵押人,且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因而,抵押物的孳息收取权应当归抵押人享有。(6)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如下:(1)支配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2)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3)抵押财产价值的保全与恢复权。(4)权利处分权。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和抵押权的顺位,也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变更抵押权的内容。(5)追及权。(6)变价优先受偿权。所谓变价优先受偿权主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

117、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顺位,又称为抵押权的次序或者顺序,是指为了担保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在同一财产上设定了多个抵押之后,各个抵押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权的顺位是:(1)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各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或者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先后顺位进行互换。在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按变更后的顺位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

118、权顺位变更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1)必须通过协议进行变更。(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3)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必须经过登记,否则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顺位的抛弃是指在先顺位的抵押权人放弃了其在先的抵押权顺位。抵押权顺位的抛弃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针对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抛弃。在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了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将自己的优先受偿利益抛弃。二是针对不特定的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抛弃,此种情况称为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它是指在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了全体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将自己的抵押权在先顺位予以抛弃。第六节动产抵

119、押一 动产抵押概述二 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三 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抵押指以动产作为标的的抵押。民法典规定以下几种财产可以设定动产抵押权:(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4)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动产抵押指以动产作为标的的抵押。民法典规定以下几种财产可以设定动产抵押权:(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4)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

120、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96条的规定,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价款超级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在 动产之上取得的担保因购买该动产而产生的价款给付的担保权。 民法典第 416条规定: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 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七节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

121、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八节抵押权的实现一 抵押权实现概述二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三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四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五 抵押权实现的其他问题抵押权实现概述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应当包括如下四个:(1)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权。(2)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122、抵押权的情形。(4)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权的法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包括通过协议实现抵押权和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协议实现抵押权是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的一个必经程序。这就是说,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首先必须协商,以达成实现抵押权的协议。如果双方没有经过协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双方仍然不能达成协议或协议规定不明确,法院才能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通过法院实现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没有达成有关抵押权实现的协议,此时抵押权人就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

123、卖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分配,而不必与普通债权人或后位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该抵押财产的价金。抵押权实现的其他问题(1)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的情况: 民法典第413条规定: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实现的其他问题(2)抵押后的新增财产:民法典第417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抵押权实现的其他问题(3)乡镇企

124、业财产的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可以抵押,但是厂房等建筑物不能单独抵押,必须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谢谢第十六章动产质权第一节 质权概述第二节 动产质押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 动产质押的设定第四节 动产质押的效力第五节 特殊的动产质押第六节 动产质权的实现第一节质权概述一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 质押和抵押的联系与区别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质权,又称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 债权担保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其占有的债务人或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变价优先受偿。

125、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质权具有以下特征:(1)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2)公示方法具有多样性。(3)动产质押中权利人可以占有标的物。(4)设定的方式具有特殊性。质押和抵押的联系与区别第一,标的不同。第二,公示方式不同。第三,权利内容不同 第二节动产质押的概念和特征一 动产质押的概念和特征二 动产质押的标的动产质押的概念和特征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时,债权人依法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标的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应具备如下条件:(1)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须为特定物。(2

126、)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须为单一物。(3)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第三节动产质押的设定一 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二 出质人必须交付质物、 移转占有三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所谓质押合同,就是出质人和债权人之间订立的以设立质权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条款:(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出质人必须交付质物、移转占有交付质物、移转质物的占有包括三个方面:(1)交付。出质人必须依据质押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质押财产移转占有给质权人或者其

127、他有受领权的人。(2)转移占有。在质权的设定中所说的移转占有,必须是由受让人实际取得占有。(3)占有的公示方法始终伴随着质权的始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节动产质押的效力一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二 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占有质物的权利。(2)收取质物的孳息的权利。(3)转质权。在债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为了对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将质物的占有移转给第三人,并在该质物上设定了新的质权,此种情况称为转质。转质包括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种情况。所谓承诺转质,是指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质押给第三人用以

128、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所谓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的同意,而以自己承担责任为条件将质物质押给第三人。(4)质权的处分权。(5)质物价值恢复请求权。(6)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义务。(3)返还质物的义务。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质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质物的处分权。(2)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的请求权。(3)请求及时行使质权的权利。(4)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5)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包括迟延履行的抗辩、消灭时效的抗辩等。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质人主要负有以下义务:(1)损害赔偿义务。(2)支付必要报关费用的义务。第五

129、节特殊的动产质押一 存货质押二 特定账户内的款项质押三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质押四 最高额质押存货质押 是指经营者将其存货为借款提供担保,当事人约定由第三方对该存货进行监管,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对该货物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特定账户内的款项质押 是指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的收益设定特定账户,并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进行担保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质押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不仅可以办理登记,设定抵押,也可以设定质押。最高额质押 是指以质押财产担保一定数额范围内的债权。最高额质押分为动产最高额质押和权利最高额质押。第六节动产质权的实现一 动产质

130、权的实现二 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三 质权实现后的问题动产质权的实现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将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权的实现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变卖。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押物在质权人的占有之下,质押的财产又可能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化,如果因为市场价格变化的原因,可能会影响质押财产的价值,质权人就质押财产不及时行使质权,可能因质押物的价值下降而损害出质人的利益。因此及时实现质权,也是质权人应承担的义务。质权实现后的问题民法典第438条规定: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131、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谢谢第十七章权利质押第一节 权利质押概述第二节 有价证券质押第三节 基金份额、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押第一节权利质押概述一 权利质押的概念和特征二 权利质押与权利抵押三 权利质权的标的四 权利质押的设立权利质押的概念和特征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为财产权。(2)须有让与性。(3)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权利质押与权利抵押权利质押与权力抵押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担保财产的范围不同。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都可进行抵押,其权利范围较为广泛。权利质押所担保财产

132、的范围主要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2)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标的虽然都是财产性权利,但是权利抵押的标的是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利,而权利质押则一般是针对动产或其他无形财产所享有的权利。(3)从权利的生效要件来看,权利抵押应当办理登记,并且权利一般是从登记之时起才能设立。而权利质押一般是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时起就设立。(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权利设定抵押后,权利人还可以继续行使该权利。但权利设定质押后,对权利的行使就要受到限制。权利质权的标的根据民法典44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

133、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权利质押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权利质权的设定,采取合意加公示的方法。首先应该由当事人就权利质权的设定达成合意,同时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第二节有价证券质押一 有价证券质押的概念二 有价证券质押的类型三 有价证券质权的实现有价证券质押的概念和类型有价证券是指能够表彰一定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凭据的证券。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进行质押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票据质押。票据包括汇票、

134、本票和支票。(2)债券、存款单质押。(3)仓单质押。(4)提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权的实现1.清偿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民法典第442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有价证券的清偿期后于主债权到期。在此情形下,债权人能否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民法典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第三节基金份额、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一 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二 知识产权质押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基金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135、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基金份额属于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可以设定质权。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股权就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依据 民法典第443条的规定,出质采登记生效主义。当事人虽无须实际 交付股票或进行背书,但登记具有替代交付的功能。因此,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法定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质押指当事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事由时,质权人将已出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第四节应收账

136、款质押应收账款指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通常不包括因为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可以称为权利质押的客体。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第四节 商事留置权第五节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第六节 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存第一节留置权概述一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二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三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四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

137、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财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2)留置权原则上只适用于动产。(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4)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物权。不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有约定,只要具备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当然产生。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的法定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定条件,才能产生留置权,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来设定留置权。(2)内容的法定性。留置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3)适用范围的法

138、定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任由当事人约定。(4)效力的法定性。一般来说,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合同自由约定。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或者当事人约定中没有禁止留置的,都可以留置。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典上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较为宽泛的。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体现在:(1)目的不同。留置权的目的是担保合同债务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谋求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利益的公平。(2)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3)根据不同。留置权必须在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且占有的物与债权之间具有牵

139、连关系时方能成立。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即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时,才可行使抗辩权。(4)第四,适用范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第二节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一 留置权的主体必须是债权人二 留置的对象是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三 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四 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五 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明确约定留置权的主体必须是债权人由于留置权仅适用于债的关系,且留置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所以,只有债权人才能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

140、候,依法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留置的对象是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的对象是债务人提供的、但由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留置的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1)留置的动产是由债务人提供的财产。(2)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3)留置的动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4)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提供的财产。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债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

141、另外。此处的“同一法律关系”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而非同一种法律关系。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通常认为,在如下情况下可以认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1)留置的财产是构成债权发生的事实之一。(2)留置的财产是构成债权发生的基础。(3)留置的财产与债权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动产的返还义务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内容。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是留置权设定的一个条件。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不得违反约定主要包括:(1)如果当事人约定某些财产不能留置,则债权人不得留置这些

142、财产。(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就留置权行使的特殊条件有明确约定,则只有在这些特殊条件成就以后,才能够行使留置权。(3)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放弃了留置权,即不得留置。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明确约定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法律对于其行使设定了一定的要件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律禁止留置的财产不得适用留置。另外,留置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一 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二 留置权的标的物范围三 留置权与担保债权之间应当具有相当性二 留置权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 债务人 (留置人) 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的相关规定,留置权

143、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的费用以及留置权实现费用。留置权的标的物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范围首先包括留置财产本身,其次包括从物、孳息、代位物。留置权与担保债权之间应当具有相当性民法典第450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该条款确立了留置物与担保债权之间的比例原则。留置权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留置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3)必要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出于保管留置物的需要,留置权人可适当地使用留置物。(4)

144、对留置物收取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5)变价权。如果债务人不及时清偿债务,经催告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商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6)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留置权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留置权人负有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2)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或为获取收益而使用留置物,更不得非法处分留置物(如非法转让留置物)。(3)依法实现留置权的义务。债务人(留置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留置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如下:(1)请求及时实现留置权的权利。(2)依法转让

145、留置物的权利。(3)请求另行提供担保的权利。在债务人的财产被留置权人留置之后,债务人有权要求另行提供保证、质押等其他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4)请求给予宽限期的权利。第四节商事留置权一 商事留置权概述二 商事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商事留置权概述指企业之间在从事商业往来中,因一方不履行到期债务,另一方有权留置与其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商事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1)商事留置权是留置权的一种特殊形态。(2)商事留置权必须适用于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3)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商事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商事留置权的适用除了需要债权必须合法有效等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商事留置权

146、的主体必须是企业。(2)企业之间的留置,必须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他人的动产。(3)企业之间留置,必须基于持续经营的营业关系而占有他人的动产。(4)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第五节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一 留置权的实现二 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的实现指留置权人将留置财产变价并使被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的成立,并不等于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除了必须具备前面所述的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之外,还必须依法定的条件、程序及方法进行。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留置权人必须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一种法定物权,留置权以占有为构成要件,所以留置权人必须持续、合法地占有留置物。(2)债务

147、人经过催告在一定的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债务。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1)以留置财产折价。(2)自行拍卖和变卖。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消灭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留置权人自愿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第六节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存一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竞存二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存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竞存指留置权和抵押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留置权和抵押权发生冲突,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质权人之所以要优先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其理由在于:(1)法定的物权原则上优先于约定的物权。(2)赋予留置权优先效力,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3)赋予留

148、置权优先效力,可以有效保障工人的工资债权的实现。(4)留置权人已经占有了留置物,是合法的占有人;而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标的物。基于占有的事实对抗效力,应当承认留置权人具有优先效力。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存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留置权和质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同一动产之上既存在留置权,又存在质权,则留置权具有优先效力。谢谢第十九章占有第一节 占有概述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第四节 占有保护请求权第一节占有概述一 占有的概念二 占有的构成要件三 占有与所有权四 我国物权法上占有制度的功能占有的概念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由此可见:(1)占有的主体是实施占有的人。(2)占有的客

149、体是物。(3)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占有的构成要件构成占有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主观要件。所谓占有的主观要件,是指占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只要占有人具有占有的意思,就具备了主观状态,不必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2)客观要件。从客观上来讲,占有要求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这就是说,占有的取得要求以主体完成某种事实上的控制为要件。占有人事实上控制、管领某物是占有的客观外在表现,是占有的客观构成要件。占有与所有权在现代民法中,所有权与占有的联系表现在:(1)所有人占有其物时,所有权与占有是重合的,所有必须从占有开始,才能从客观权利变为主观权利,而且只有当占有回复到所有人手

150、中,所有权才最终恢复其圆满状态。(2)占有具有保障所有权的功能。(3)占有是善意取得所有权的要件之一。(4)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侵夺或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既可以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也可以提起占有之诉寻求保护。我国物权法上占有制度的功能(1)维护秩序功能。通过对占有的保护,防止私人滥用暴力,随意抢夺或妨害占有人的占有,从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社会安全。(2)保护功能。当占有受到侵害或妨害时,无论占有人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法律均应对占有人加以保护。(3)公示功能。即通过占有可以达到表彰本权的目的。(4)权利推定的功能。即占有某项动产之人,法律依此事实推定其对该动产享有某种权利。基于此种功能,

151、原则上应当推定动产的占有人享有合法的权利,其占有属于有权占有。第二节占有的分类一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二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三 自己占有和占有辅助四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五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必须具有合法的原因或根据,此种依据在学说上称为权源或本权。有权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窃贼对赃物的占有,或无合法依据侵夺他人的财产。无权占有具体表现在:一是占有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依据。

152、例如,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二是先前的占有是有合法依据的,但是后来此种合法依据丧失。例如,拾得人在拾得物之后占有该物是合法的,但是拾得人不及时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有关机关,则其占有就从合法占有转变成为非法占有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又可以根据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分为两类:即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此种分类是依据占有人的主观心态对无权占有所作的分类。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财产的时候,不知或不应当知道其不具有占有的权利而仍然占有该财产。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自己占有和占有辅助根据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占有可以区分为自

153、己占有和占有辅助两种。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占有辅助是针对自己占有而言的,指受占有人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可区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所谓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占有。凡根据债权 或他物权而对物进行占有的人,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均不 具有将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其占有应为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占有可区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

154、是指并不直接占有某物,但由于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因而对于该物形成间接的控制和管理。第三节占有的效力一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二 占有人的义务和责任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利,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力外象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也就是说,占有人于占有物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占有的推定效力,是占有的最主要的效力。占有人的义务和责任(1)因占有人自身原因导致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占有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节占有保护请求权一 占有

155、保护请求权二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类型三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四 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为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人的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基于占有而发生的请求权。它是指占有人基于占有的事实而享有的、在占有受到侵夺或妨害的情况下享有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类型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他人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夺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其构成要件是:必须存在侵夺占有的事实;请求权人必须为占有人;必须针对侵夺占有的行为人提出该项请求;占有物仍然存在。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类型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2)

156、排除占有妨害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权请求他人除去妨害。其构成要件是:必须存在妨害行为;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人;必须向妨害人提出请求。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类型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3)防止占有妨害请求权。指占有人的占有有可能遭受他人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止发生妨害占有的危险后果。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除斥期间民法典第462条第2款规定: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条确定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所适用的期间。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的占有,造成占有人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