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0914章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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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09-14章的教程第一章第一章 法律基法律基础知知识第一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的特征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可的行为规范范2、法律是由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施的行为规范范3、法律是、法律是调整人的行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范4、法律是、法律是规定定权利和利和义务的行的行为规范范二、法律二、法律规范范法律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家意志,具体规定定权利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及法律后果的行行为准准则。假定假定模式模式后果后果三、法律渊源和法系三、法律渊源

2、和法系法律渊源:法律渊源:1、宪法法2、法律、法律3、行政法、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地方性法规5、部、部门规章章6、司法解、司法解释7、国、国际条条约或或协定定法系法系1、法律渊源不同、法律渊源不同2、法官、法官权限不同限不同3、诉讼程序不同程序不同大大陆法系法系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四、法律体系四、法律体系1、宪法及法及宪法相关法法相关法2、刑法、刑法3、行政法、行政法4、民商法、民商法5、经济法法6、社会法、社会法7、诉讼与非与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法五、法律关系五、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范产生的,以主生的,以主体之体之间的的权利与利与

3、义务关系的形式表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出来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公民(自然人)2、法人和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家、国家权利能力利能力行行为能力能力完全行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力人限制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力人无行无行为能力人能力人(三)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利与义务(四)法律关系的客体(四)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物行行为人格人格利益利益智力智力成果成果(五)法律关系的(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原因法律事法律事实1、事件、事件2、人的行、人的行为第二第二节 法律行法律行为制度制度一、民事行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

4、民法通则第第54条条规定:民事法律行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是公民或者法人民或者法人设立、立、变更、更、终止民事止民事权利和利和义务的的合法合法行行为。 二、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 意意思思表表示示明示明示默示默示口口头书面面推定推定沉默沉默三、意思表示瑕疵三、意思表示瑕疵 (一一)欺欺诈 (二二)胁迫迫 (三三)乘人之危乘人之危 (四四)重大重大误解解 四、民事法律行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的成立 1有意思表示有意思表示 2标的的须确定并且可能确定并且可能 (二)民事法律行(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的生效 1、行、行为人具有相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5、行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力 2、意思表示真、意思表示真实 3、不、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有合法性五、无效民事行五、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概念 无效民事行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生行为人意思人意思之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民法通则第第58条第条第2款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束力。 (二)无效民事行(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的类型型 1、行、行为人

6、不具有行人不具有行为能力能力实施的民事行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3、恶意串通,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利益的行为 4、伪装行装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可六、可变更、可撤更、可撤销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 (一)可(一)可变更、可撤更、可撤销民事行民事行为的概念的概念可可变更、可撤更、可撤销民事行民事行为,简称可撤称可撤销行行为,是因行,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以诉变更或者撤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二)可撤销民事行民事行为的的类型型 1、

7、重大、重大误解解 2、显失公平失公平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 4、欺、欺诈、胁迫迫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的概念指民事法律行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于不确定状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的类型型 1、无、无权处分行分行为 2、欠缺代理、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的代理行为 3、债务承担承担4、限制行、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能力人待追认的行的行为 八、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八、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

8、律行为附条件附条件附期限附期限第三第三节 代理制度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限内,以本人(被代被代理人理人)名名义向第三人向第三人(相相对人人)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或受受领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民法通则第第63条第条第2款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施民事法律行行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承担民事担民事责任。任。 二、代理的特征二、代理的特征 (一一)代理人

9、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在代理权限范限范围内内进行民事活行民事活动 (二二)代理代理实施的行施的行为必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是有法律效果的行行为 (三三)代理人代理人进行代理活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独立地进行意行意思表示思表示 (四四)代理行代理行为所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承担 三、代理的三、代理的类型型 代理代理委委托托代代理理法法定定代代理理以代理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生的原因划分划分 (一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生

10、自本人的授人的授权行行为。民法通民法通则第第65条第条第1款款规定,民事法律行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第形式。第65条第条第2款款规定,定,书面委托代理面委托代理的授的授权委托委托书应当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代理事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名或者盖章。 (二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 指以法律的直接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定为根据而根据而产生的代理生的代理 全全权代理代理四、无四、无权代理代理 (一)无(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无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代理是非基于

11、代理权而以本人名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属于本人的代理。 民法通民法通则第第66条第条第1款款规定:没有代理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止后的行为,只,只有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民事责任。未任。未经追追认的行的行为,由行,由行为人承人承担民事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表示的,视为同意。同意。 (二)狭(二)狭义的无的无权代理代理 1、未授、未授权之无之无权代理代理 2、越、越权之无之无权代理代理 3、代

12、理、代理权消消灭后之无后之无权代理代理 (三)表(三)表见代理代理 1、表、表见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 表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有代理权而而须由本人由本人负授授权之之责的代理。的代理。 2、表、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代理的法律要件 以本人名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 行行为人无代理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的表征 须相相对人人为善意善意 3、表、表见代理的效果代理的效果 发生有生有权代理的效果代理的效果 相相对人有撤人有撤销权 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和合伙企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第

13、一第一节 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法法 (一)个人独(一)个人独资企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个人所有,投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承担无限责任的任的经营实体。体。1.1.内部机构内部机构设置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管理方式灵活2.2.投投资人人对企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承担无限责任任3.3.非法人企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二)个人独资企企业的的设立立 1. 1.条件条件 (1 1)投)投资人人为一个自然人一个自然人 (2 2)有合法的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 (

14、3 3)有投)有投资人申人申报的出的出资 (4 4)有固定的生)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条件 (5 5)有必要的从)有必要的从业人人员 2. 2.程序程序 (1 1)提出申)提出申请 (2 2)工商登)工商登记(三)个人独(三)个人独资企企业投投资人及事人及事务管理管理1.1.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投投资人条件、人条件、权利和利和责任任(1 1)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投投资人条件人条件 国家公国家公务员、法官、法官、检察官、警察、商察官、警察、商业银行工作人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等不得作为投投资人人设立个人独立个人独资企企业。(2 2)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投投资人人权利

15、利(3 3)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投投资人人责任任2.2.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的事的事务管理管理(1 1)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事事务管理的方式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投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事务,也可以,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力的人负责企企业的事的事务管理。管理。(2 2)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事事务管理的内容管理的内容会会计事事务管理管理用工事用工事务管理管理社会保社会保险事事务管理管理(四)个人独(四)个人独资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的解散与清算1.1.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的解散的解散(1 1)投)投资人决定解散;人决定

16、解散;(2 2)投)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承人或者继承人承人决定放弃决定放弃继承;承;(3 3)被依法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照;(4 4)法律、行政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定的其他情形。2.2.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的清算的清算 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企业解散,由投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人申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企业解散的,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序清偿:(1 1)所欠)所欠职工工工工资和社会保和社会保险费用;用;(2 2)所欠税款;)所欠税款;(3 3)

17、其他)其他债务。 第二第二节 合伙企合伙企业法法(一)合伙企(一)合伙企业法概述法概述1.1.合伙企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合伙企业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有以下法律特征:(1 1)合伙企)合伙企业具有相具有相对健全的健全的组织结构构(2 2)合伙企)合伙企业存在的基存在的基础是合伙是合伙协议(3 3)合伙企)合伙企业的的资本由各合伙人共同出本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4 4)合伙企)合伙企业中确立了有区中确立了有区别的的责任制度

18、任制度2.2.合伙企合伙企业的的设立立 申申请设立合伙企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当向企业登登记机关提交登机关提交登记申申请书、合伙、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明等文件。(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成,合伙人对合伙企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任的合伙企业。1.1.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的的设立条件立条件(1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 2)有)有书面合伙面合伙协议(3 3)有合伙人)有合伙人认缴或者或者实际缴付的出付的出资(4 4)有合伙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所(5

19、5)法律、行政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定的其他条件2.2.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的的财产 合伙企合伙企业财产是指是指为经营合伙事合伙事务而集合的各而集合的各种种财产的的总称,包括合伙人的出称,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以合伙企业名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1 1)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的的财产转让 除合伙除合伙协议另有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 2)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的的财产出出质(3

20、 3)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的的财产分割分割3.3.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事的合伙事务执行行(1 1)委托代表)委托代表执行合伙事行合伙事务(2 2)合伙人分)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行合伙事务(3 3)全体合伙人共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行合伙事务4.4.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的入伙和退伙(1 1)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的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存续期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格的法律行为。入伙的条件。新合伙人入伙,必入伙的条件。新合伙人入伙,必须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全体合伙人一

21、致同意为条件。条件。新合伙人的新合伙人的权利和利和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等权利,承担同等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入伙前合伙企业的的债务承担无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任。(2 2)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的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格的法律行为。根据合伙企。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包括定,合伙人退伙包括协议退伙、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其中,当然退伙和除名。其中,协议退伙是自愿行退伙是自愿行为,当然退伙和,当然退伙和除名是法定退伙。除名是法定退伙

22、。5.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特殊是指合伙人特殊规定承担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即一个合伙,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活动中因故意或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无的,承担无限限责任或者无限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中的财产份份额为限承担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任的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成,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合伙企业

23、债务承担无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任,有限合伙人以其人以其认缴的出的出资额为限限对合伙企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承担责任的合伙任的合伙企企业。1.1.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的合伙协议(1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 2)执行事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应具具备的条件和的条件和选择程序;程序;(3 3)执行事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权限与限与违约处理理办法;法;(4 4)执行事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程序;(5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任;

24、(6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程序。2.2.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企业的出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利作价出资,其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其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出资。3.3.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的合伙事务执行行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行合伙事务,执行事行事务合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中确定执行事行事务的的报酬及酬及报酬提酬提取方式。取方式。4.4.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中有限合伙人的

25、权利利5.5.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任6.6.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的退伙(1 1)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 2)作)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照、责令关令关闭、撤、撤销或者被宣告破或者被宣告破产;(3 3)合伙人在合伙企)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中的全部财产份份额被人民法院被人民法院强制制执行。行。(四)合伙企(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的解散、清算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法公司法 调整公司的基本法整公司的基本法是是19931993年年1212月月292

26、9日第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五次会会第五次会议通通过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以下简称称公司法)。公司法)。 该法于法于19991999年年1212月月2525日、日、20042004年年8 8月月2828日日和和20052005年年1010月月2727日分日分别进行了三次修改。行了三次修改。一、公司概述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和公司法(一)公司和公司法1.1.公司概念和分公司概念和分类 公司是指依法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股立,以股东投投资行行为为基基础的,以的,以营利利为目的的企目的的企业法人。法人。(1 1)无限)无限责任公司、两

27、合公司、股份、股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股份两合公司、有限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2 2)人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合公司。司。(3 3)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司和分公司。(4 4)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5 5)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6 6)国有公司、合作或集体所有制公司、)国有公司、合作或集体所有制公司、私私营公司、外商投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公司。 。 2.2.公司法公司法 狭狭义上的公司法上的公司法仅指中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广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上的公司法是指国

28、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立、组织与活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和规章的章的总称称(二)公司(二)公司资本本 公司公司资本通常是指公司的注册本通常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本,有时也指公司的也指公司的实缴资本。公司本。公司资本包括本包括资本金、公本金、公积金和其他未分配盈金和其他未分配盈余。余。1.1.出出资要求要求(1 1)出)出资方式。公司股方式。公司股东可以以可以以货币出出资,也可以以,也可以以实物、知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等方式出资。(2 2)货币出出资比例。有限比例。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货币出出资金金额不得低不得低于注册于注册资本的本的30%30%。2.2.出出资义

29、务(1 1)股)股东应当按期足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的出资额。(2 2)股)股东出出资后不得抽回。后不得抽回。(3 3)股)股东缴纳出出资后,必后,必须经依法依法设立的立的验资机构机构验资并出具并出具证明。明。3.3.资本制度本制度(三)公司董事、(三)公司董事、监事和事和经理理资格和格和义务(四)公司(四)公司债券券 公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行、约定在一定期定在一定期限限还本付息的有价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券。(五)公司(五)公司财务及盈利分配及盈利分配1.1.公司公司财务2.2.公司公公司公积金金(1 1)法定公)法

30、定公积金和任意公金和任意公积金金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67167条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当提取利润的的10%10%列入公司法定公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公司注册资本的本的50%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取。(2 2)资本公本公积金金 公司公司资本公本公积金,是指公司盈利分配前提取的非金,是指公司盈利分配前提取的非经营性盈利的性盈利的资本收入。本收入。3.3.公司利公司利润分配分配(六)公司(六)公司变更和解散更和解散 1.1.公司公司变更更 公司公司变更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更包括公司名称、地

31、址、组织形式的形式的变更更, ,董事董事长更更换, ,公司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生合并或分立,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本的增加或减少等。等。2.2.公司解散、清算公司解散、清算(1 1)公司解散)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使公司公司解散是指使公司丧失法人失法人资格的法定原因已格的法定原因已经产生,而生,而应逐逐渐终止公司止公司权利利义务的行的行为。使公司。使公司丧失法人失法人资格的法定原因有:格的法定原因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定的营业期限届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他解散事由出现;股股东会或者股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大会决议解散;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32、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照、责令关令关闭或者被撤或者被撤销;公司公司经营管理管理发生生严重困重困难,持有公司全部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表决权10%10%以上的股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 2)公司清算)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清算是指处理解散公司各理解散公司各项未了事未了事务,最,最终结束法律关系,消束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之日起1515日内成立清日内成立清算算组,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清理公司司财产,分,分别

33、编制制资产负债表和表和财产清清单;通知、;通知、公告公告债权人;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的业务;清;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程中产生的税款;生的税款;清理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活动。 二、有限二、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一)有限(一)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 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不超立,由不超过一定人一定人数的股数的股东出出资组成,股成,股东以其出以其出资额为限限对公公司承担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本对公司公司债务承承担担责任的企任

34、的企业法人。有限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法律任公司有以下法律特征:特征:1.1.人人资两合性两合性2.2.封封闭性性3.3.组织机构机构设置灵活置灵活4.4.转让严格限制格限制5.5.股股东参加管理参加管理(二)有限(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任公司的设立立1.1.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立条件(1 1)股)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符合法定人数(2 2)股)股东出出资达法定最低限达法定最低限额(3 3)股)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机构(5 5)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2.2.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立程序(1

35、 1)内部通)内部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2 2)外部)外部办理登理登记(三)有限(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机构1.1.股股东会会2.2.董事会董事会3.3.经理理4.4.监事会事会(四)有限(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1.股股东向股向股东以外人的股以外人的股权转让2.2.经股股东同意的股同意的股权转让3.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强制制执行的股行的股权转让4.4.自然人股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股死亡的股权转让5.5.对股股东会决会决议投反投反对票的股票的股权转让(五)一人公司的特(五)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定 一人有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

36、一个或者一个法人股法人股东的有限的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1.1.出出资要求要求 一人有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本最低限额为人民人民币1010万元,股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定的出出资额。2.2.组织机构机构 一人有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任公司不设股股东会,股会,股东作出决定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名后置备于公司。于公司。 3.3.债务承担承担 一人有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任公司的股东不能不能证明公司明公司财产独立独立于股于股东自己的自己的财产的,的,应当当对公司公司债务承担承担连带责任。任。(六)国有

37、独(六)国有独资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 国有独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独出资,由国,由国务院或者地方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人民政府授权本本级人民政府国有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有限的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1.1.国有独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特公司公司章程特别制定制定 国有独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督管理机构批准。2.2.国有独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1 1)不)不设股股东会会(2 2)

38、设董事会董事会(3 3)设经理理(4 4)监事会成事会成员由国有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督管理机构委派三、股份三、股份(一)股份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是指依法股份是指依法设立,全部立,全部资本分成等本分成等额股份,股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以其所持股份为限限对公司承公司承担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本对公司公司债务承承担担责任的企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具有以下法律特法人。股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征:公开性公开性规模性模性流流动性性资合性合性设立要求立要求严格格(二)股份的(二)股份的设立立1.1.股份的股份的设立条件立条件(1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39、2 2)发起人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本最低限额(3 3)股份)股份发行、筹行、筹办事事项符合法律符合法律规定定(4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立的经创立大会通立大会通过(5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组织机构机构(6 6)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2.2.股份的股份的设立方式立方式股份的股份的设立,可以采取立,可以采取发起起设立或者募集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立的方式。 3. 3.股份的股份的设立程序立程序 以募集以募集设立立为例,股份的例,股份的设立程序立程序为: (1 1)经

40、国国务院或省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募集方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立 (2 2)经国国务院院证券管理部券管理部门的批准的批准 (3 3)制作并公布招股)制作并公布招股说明明书 (4 4)承)承销 (5 5)代收股款)代收股款 (6 6)召开)召开创立大会立大会 (7 7)申)申请设立登立登记(三)股份的(三)股份的组织机构机构1.1.股股东大会大会2.2.董事会、董事会、经理理 3.3.监事会事会4.4.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机构的特别规定定 (1 1)上市公司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大会特别决决议事事项(2 2)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立独立董事(3 3)上市公司)上

41、市公司设董事会秘董事会秘书 (四)股份的股份(四)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行和转让1.1.股份的股份股份的股份发行行(1 1)股份的股份)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行价格 股票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也可以超过票票面金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 2)股份的新股)股份的新股发行程序行程序股股东大会决大会决议公司公司经国国务院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行新股公告新股招股公告新股招股说明明书和和财务会会计报告,并制告,并制作作认股股书公司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向公司登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机关办理理变更登更登记2.2.

42、股份的股份股份的股份转让(1 1)股份股份)股份股份转让的方式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无记名股票的名股票的转让,由股由股东将将该股票交付股票交付给受受让人后即人后即发生生转让的效的效力。力。(2 2)股份股份)股份股份转让的限制的限制对发起人的限制起人的限制 对公司高公司高层管理人管理人员的限制的限制对公司的限制公司的限制 某股份注册某股份注册资本本为人民人民币5 0005 000万元,万元,经营3 3年后,年后,经批准可增批准可增资,该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于票面金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于票面金额价格

43、向社会公开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行,实际所得人民所得人民币3 0003 000万元。万元。2 2年后,由于市年后,由于市场行情行情变化,化,该公司开始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2 2年,共年,共计人民人民币 1 200 1 200万元。股万元。股东大会大会罢免了原董事免了原董事长,选出了新的董事出了新的董事长,经过1 1年改革,年改革,公司盈利人民公司盈利人民币600600万元,公司考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到各股东多年多年来来经济利益一直受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故决定将该利利润分配分配给股股东。自此后,公司自此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蒸蒸日上,不仅弥弥补了公司多年了公司多年损失,而且失,而且发展越来

44、越快。至展越来越快。至20062006年,公司年,公司财务状状况良好,法定公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本的45%45%,公司,公司决定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状况,法定公积金不再提金不再提取,取,为扩大公司大公司规模,公司股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定公积金金转为公司公司资本。本。问:该公司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公司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分析:不合法之分析:不合法之处表表现为:(1 1)以以低低于于票票面面金金额价价格格发行行股股票票不不对。公公司司法法第第128128条条规定定,股股票票发行行价价格格可可以以按按票票面面金金额

45、,也也可可以以超超过票票面面金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2 2)决决定定将将该利利润分分配配给股股东不不对。公公司司法法第第167167条条规定定,公公司司分分配配当当年年税税后后利利润时,应当当提提取取利利润的的10%10%列列入入公公司司法法定定公公积金金。公公司司的的法法定定公公积金金不不足足以以弥弥补以以前前年年度度亏损的的,在在依依法法提提取取法法定定公公积金金之之前前,应当当先先用用当当年年利利润弥弥补亏损。公公司司应先先从从税税后后利利润中中提提取取公公积金金,才才能能用用于于利利润分分配配,而而不不能能直直接接用用于于分分配配,且且在在存存在在亏损的的情情况

46、况下下,不能分配。不能分配。(3 3)法法定定公公积金金不不再再提提取取不不对。公公司司法法第第167167条条第第2 2款款规定定:“公公司司法法定定公公积金金累累计额为公公司司注注册册资本本的的50%50%以以上上的的,可可以以不不再再提提取取。”本本案案公公司司法法定定公公积金金只只占占公公司司注注册册资本的本的45%45%,所以仍,所以仍应提取。提取。(4 4)公公司司股股东大大会会决决定定把把全全部部法法定定公公积金金转为公公司司资本本不不对。公公司司法法第第167167条条第第3 3款款规定定:“法法定定公公积金金转为资本本时,所所留留存存的的该项公公积金金不不得得少少于于转增增前

47、前公公司司注注册册资本本的的25%25%。”因此,不能将全部法定公因此,不能将全部法定公积金金转为公司公司资本。本。第四章第四章 物物权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一、物与物一、物与物权客客观物物质性性可支配性可支配性物的种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与不动产(2)特定物与种)特定物与种类物物(3)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4)原物与孳息)原物与孳息物物权:权利人依法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用益物权和和担保物担保物权。(1)物)物权的的权利主体特定,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主体不特定(2)物)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的内容

48、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除他人干涉二、物二、物权法的基本原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平等保护原原则物物权法定原法定原则一物一一物一权原原则公示公信原公示公信原则三、占有三、占有占有的概述占有的概述 占有是指占有是指对物事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上的控制与支配。1.1.占有的客体占有的客体为物物2.2.占有占有为法律所保法律所保护的事的事实3.3.占有的成立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的物有事实上的管上的管领力力占有的内容占有的内容(一)占有的取得(一)占有的取得(二)占有的效力(二)占有的效力1.1.占有的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即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利推定效力,即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

49、权利,推定其利,推定其为合法享有此合法享有此权利。利。2.2.占有人的占有人的权利利义务,主要是指无,主要是指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人的权利利义务。(三)占有的(三)占有的规定定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致使,致使该不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受到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担损害害赔偿责任;任;恶意占有人意占有人应当承担当承担损害害赔偿责任。任。 不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利人可以以请求返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扣除善意占有当扣除善意占有人因人因维护该不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支出的必要费用。用。

50、 占有的不占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毁损、灭失,失,该不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的的权利人利人请求求赔偿的,占有人的,占有人应当将当将因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失取得的保险金、金、赔偿金或者金或者补偿金金等返等返还给权利人;利人;权利人的利人的损害未能得到足害未能得到足够弥弥补的,的,恶意占有人意占有人还应当当赔偿损失,但失,但对损害的害的发生没有生没有过错的除外。的除外。 占有的不占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被侵占的,占有人有人有权请求返求返还原物;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占或者妨求排除妨害;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害的,占有人有

51、权请求求损害害赔偿。占有人返占有人返还原物的原物的请求求权,自侵,自侵夺发生之生之日起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求权消消灭。(四)占有的保(四)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占有的保护主要包括自力救主要包括自力救济权和占和占有保有保护请求求权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四、物四、物权变动(一)物(一)物权变动 第九条第九条 不不动产物物权的的设立、立、变更、更、转让和消和消灭,经依法登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生效力;未经登登记,不,不发生效力,生效力,但法律另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源,所有权可以不可以不登登记。 第十条第十条 不

52、不动产登登记,由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所在地的登记机机构构办理。理。 国家国家对不不动产实行行统一登一登记制度。制度。统一登一登记的的范范围、登、登记机构和登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登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一)要求对不不动产进行行评估;估; (二)以年(二)以年检等名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三)超出登记职责范范围的其他行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不不动产物物权的的设立、立、变更、更、转让和消和消灭,依照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定应当登当登记的,自的,自记载于不于不动产登登记簿簿时发生效力。

53、生效力。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立有关设立、立、变更、更、转让和消和消灭不不动产物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的合同,除法律另有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生效;未办理物理物权登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效力。 (二)(二)动产的物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物权的的设立和立和转让,自交付,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生效力,但法律另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等物权的的设立、立、变更、更、转让和消和消灭,未,未经登登记,不得,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抗

54、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物权设立和立和转让前,前,权利人已利人已经依法依法占有占有该动产的,物的,物权自法律行自法律行为生效生效时发生效力。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物权设立和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的,负有交付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物权转让时,双方又,双方又约定由出定由出让人人继续占有占有该动产的,物的,物权自自该约定生效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生效力。 (三)所有(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取得的特别规则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 动产占有人或

55、者不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的名义登登记人将人将动产或者不或者不动产不法不法转让给受受让人以后,人以后,如果受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无无处分分权人将不人将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转让给受受让人人的,所有的,所有权人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形的,受让人取得人取得该不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的所有的所有权: (一)受(一)受让人受人受让该不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三)

56、转让的不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依照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定应当当登登记的已的已经登登记,不需要登,不需要登记的已的已经交付交付给受受让人。人。 受受让人依照前款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定取得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的所有的所有权的,原的,原所有所有权人有人有权向无向无处分分权人人请求求赔偿损失。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定。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利人有权追追回回遗失物。失物。该遗失物通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利人有权向无向无处分分权人人请求求损害害赔偿,或者自知,或者自知道或者道或者应当知

57、道受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人请求返求返还原物,但受原物,但受让人通人通过拍拍卖或者向具有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格的经营者者购得得该遗失物的,失物的,权利人利人请求返求返还原物原物时应当支付受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人所付的费用。用。权利人向受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用后,有权向无向无处分分权人追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善意受让人取得人取得动产后,后,该动产上的原有上的原有权利消利消灭,但善意受,但善意受让人在受人在受让时知知道或者道或者应当知道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利的除外。 2、拾得、拾得遗失物失物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拾得遗失物

58、,失物,应当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利人。拾得人应当当及及时通知通知权利人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有关部门收到收到遗失物,知道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利人的,应当当及及时通知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取;不知道的,应当及当及时发布招布招领公告。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前,有关部门在在遗失物被失物被领取前,取前,应当妥善保管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重大过失致使失致使遗失物失物毁损、灭失的,失的,应当承担民事当承担民事责任。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59、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利人领取取遗失物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有关部门支付保管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用。 权利人利人悬赏寻找找遗失物的,失物的,领取取遗失物失物时应当按照承当按照承诺履行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用,也无权请求求权利人按照承利人按照承诺履行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失物自发布招布招领公告之日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的,归国家所有。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埋藏物或

60、者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失物的有关规定。定。文物保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定的,依照其规定。定。 第二第二节 所有所有权制度制度一、所有一、所有权的概念的概念 所有人依法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用、收益和处分的分的权利。利。(1)完整性)完整性(2)绝对权(3)排他性)排他性(4)存)存续上的永久性上的永久性所有所有权的的权能能占有占有使用使用收益收益处分分二、国家所有二、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61、。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植物资源,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无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律规定

62、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所有。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国防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路、公路、电力力设施、施、电信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施,依照法律规定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权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和动产包括:包括: (一)法律(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施、农田田水利水利设

63、施;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体育等体育等设施;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和动产。 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私人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和动产享有所有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蓄、投资及其收益及其收益受法律保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定保护私人的私人的继承承权及及其他合法其他合法权益。益。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受法律保

64、护,禁,禁止任何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破坏。私人所有私人所有权三、相三、相邻关系关系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不不动产的相的相邻权利人利人应当按照有当按照有利生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互助、公平合理的原的原则,正确,正确处理相理相邻关系。关系。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法律、法规对处理相理相邻关系有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定;法律、法规没有没有规定定的,可以按照当地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1、因通行而、因通行而产生的相生的相邻关系关系2、因用水、排水、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生的相邻关系关系3、因修建施工、防、因修建施工、

65、防险发生的相生的相邻关系关系4、因通、因通风、采光而、采光而产生的相生的相邻关系关系5、因不量物、因不量物产生的相生的相邻关系关系四、共有四、共有动产或者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位、个人共有。 按份按份 共有共有 共同共同 共有共有按份共有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共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按照其按照其份份额享有所有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共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共同享共同享有所有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没;没有有约定或者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定不明确的,各共

66、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以及以及对共有的不共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作重大修作重大修缮的,的,应当当经占份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另有约定的定的除外。除外。 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用以及其他负担,有担,有约定的,定的,按照按照约定;没有定;没有约定或者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担。 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67、 共有人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以,以维持共有关系的,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其他共有人造成人造成损害的,害的,应当当给予予赔偿。 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

68、,共有,共有的不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价值的,的,应当当对实物予以分割;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价值的,的,应当当对折价或者拍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当分担损失。失。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份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先购买的的权利。利。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

69、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产生的生的债权债务,在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承担连带债务,但,但法律另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享有债权、承担、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同享有债权、承担、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超过自己自己应当承担份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

70、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共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没有没有约定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共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享有的享有的份份额,没有,没有约定或者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确定;不能确定出能确定出资额的,的,视为等等额享有。享有。 第三第三节 用益物用益物权制度制度用益物用益物权人人对他人所有的不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71、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准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1、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基础、统分分结合的双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制度。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人依法对其承包其承包经营的耕的耕地、林

72、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利,有权从从事种植事种植业、林、林业、畜牧、畜牧业等等农业生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国务院林院林业行政主管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批准可以延延长。 前款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人按照国家有关有关规定定继续承包。承包。 2、建、建设用地使用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

73、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建设用地使用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人依法对国家所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利,有权利利用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建设用地使用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立。新设立的建立的建设用地用地使用使用权,不得,不得损害已害已设立的用益物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立建设用地使用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可以采取出出让或者划或者划拨等方式。等方式。 工工业、商、商业、旅游、旅游、娱乐

74、和商品住宅等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当采取招标、拍、拍卖等公开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格限制以划拨方式方式设立建立建设用地使用用地使用权。采取划采取划拨方式的,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关于土地用途的土地用途的规定。定。 3、宅基地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利,有权依法利用依法利用该土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施。 第一

75、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失的,宅基地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消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当重新分配宅基地。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已经登登记的宅基地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或者消消灭的,的,应当及当及时办理理变更登更登记或者注或者注销登登记。4、地役、地役权 地役地役权:不:不动产权利人(包括土地所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

76、地的承租人),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利用不了自己利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不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利用价值的提高,通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定得以利用他人不人不动产的的权利。利。第四第四节 担保物担保物权 担保物担保物权人在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或者发生当事人生当事人约定的定的实现担保物担保物权的情形,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先受偿的的权利,但利,但法律另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定的除外。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抵押一、抵押权 为担保担保债务的履行,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人或者第三人不不转移移财产的占有,将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抵押给债权人的,人的,债务

77、人不履行到期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或者发生当生当事人事人约定的定的实现抵押抵押权的情形,的情形,债权人有人有权就就该财产优先受先受偿。 抵押抵押权的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分的下列财产可以可以抵押: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二)建设用地使用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三)以招标、拍、拍卖、公开、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

78、通运(六)交通运输工具;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一并抵押。 可可以以抵抵押押下列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但法律规定可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目的的事的的事业单位、社会位、社会团体的教育体的教育设施、施、医医疗卫生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施和其他社会公

79、益设施;施; (四)所有(四)所有权、使用、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不明或者有争议的的财产; (五)依法被(五)依法被查封、扣押、封、扣押、监管的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他财产不不得得抵抵押押二、二、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或权利移交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作为债的担保,当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或者发生当事人生当事人约定的定的实现抵押抵押权的情形的情形时,债权人有人有权依法以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所得优先受先受偿。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动产质权 为担保担保债务的履行,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人

80、或者第三人将其其动产出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人不履行到期行到期债务或者或者发生当事人生当事人约定的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情形,债权人有人有权就就该动产优先受先受偿。 权利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利可以出质: (一)(一)汇票、支票、本票;票、支票、本票; (二)(二)债券、存款券、存款单; (三)(三)仓单、提、提单; (四)可以(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的基金份额、股、股权; (五)可以(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的注册商标专用用权、专利利权、著作、著作权等知等知识产权中的中的财产权; (六)(六)应收收账款;款; (七)法律、行政法(七)

8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定可以出质的其他的其他财产权利。利。 三、留置三、留置权 债权人合法占有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人的动产,在,在债务人人不履行到期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人有权依法留置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并有权就就该财产优先受先受偿的的权利。利。 留置留置权人与人与债务人人应当当约定留置定留置财产后的后的债务履行期履行期间;没有;没有约定或者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不明确的,留置的,留置权人人应当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人两个月以上履行行债务的期的期间,但,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人可以与债务人人协议以留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折价,也可以就拍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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