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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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商 法 学(第四版)(第四版)第一编 商法总论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概念 1.1.商法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行为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行为规范的总称 2.2.商法规范的内容为交易组织关系和交易行为关商法规范的内容为交易组织关系和交易行为关系系 3.3.与时俱进是商法的研究方法与时俱进是商法的研究方法 4.4.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商法的基本目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商法的基本目的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现代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市场交易关系(一)现代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市场交易关系 某种法律的

2、调整对象是指此种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某种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此种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将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市场交易关系的意义(二)将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市场交易关系的意义1.1.明确、没有歧义明确、没有歧义2.2.通俗易懂通俗易懂3.3.具有实践性具有实践性4.4.具有永久开放性具有永久开放性 (三)商法调整对象的内容:交易组织关系和交易行为(三)商法调整对象的内容:交易组织关系和交易行为关系关系1.1.交易组织关系交易组织关系 2.2.交易行为关系交易行为关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分类一、从商法的时代划分,商法可分为古代商法、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 二、从商

3、法包括的范围划分,可以分为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三、从法系上分,可分为英美法系商法和大陆法系商法 四、从表现形式上分,可分为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 五、从是否依赖国家强制力上分,可分为硬商法和软商法第三节 商法的渊源及适用 一、商法的渊源一、商法的渊源 (一)硬商法,包括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一)硬商法,包括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1.1.国家立法国家立法2.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 (二)软商法(二)软商法1.1.统一法(示范法)统一法(示范法)2.2.统一规则统一规则 (示范性的标准条件)(示范性的标准条件)二、商法的适用二、商法的适用 首先,适用软商法首先,适用软商法 其次,适用商法特别法及本国参加签字

4、承认的商法条约其次,适用商法特别法及本国参加签字承认的商法条约 再次,商法典再次,商法典 最后,商业惯例最后,商业惯例 第四节 商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三、商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第一编 商法总论第二章 商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商法理论产生的特征 一、内容的丰富性二、产生的自主性三、集中保护交易自由 四、体系的完整性五、各地商法的相似性 第二节 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商法的和谐性二、市场交易的简捷性三、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四、市场交易的确定性五、市场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节 商法的价值取向 一、价值取向及商法价值取向的内涵及意义 商法的价值取向,就是商法所追求的价值

5、目标商法的价值取向,就是商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将效率作为商法的价值取向,具有如下意义:将效率作为商法的价值取向,具有如下意义: 首先,效率作为商法的核心价值是商法区别于民法、首先,效率作为商法的核心价值是商法区别于民法、经济法的理论基础。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其次,效率作为商法的核心价值对商法规范具有整合其次,效率作为商法的核心价值对商法规范具有整合功能。功能。再次,将效率作为商法的核心价值,是实现商法现代再次,将效率作为商法的核心价值,是实现商法现代化的关键。化的关键。二、效率的含义及保障 第三节 商法的价值取向三、效率价值的理论基础 (一)市场主体具有先天的趋利性(一)市场主体具有先天的趋利性

6、 (二)市场经济的要义是提高效率(二)市场经济的要义是提高效率 (三)大量技术性规范体现效率(三)大量技术性规范体现效率四、效率价值的体现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1.指引市场交易立法采取新举措指引市场交易立法采取新举措 2.2.通过有效保护市场交易行为,开创各项市场交易工作的通过有效保护市场交易行为,开创各项市场交易工作的新局面新局面 3.3.解释、补充法律,维护商法创新的宝贵品格解释、补充法律,维护商法创新的宝贵品格 4.4.为司法审判提供新思路为司法审判提供新思路 5.5.促进商法理论的新突破促进商法理论的新突破 二、确立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7、二、确立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1.1.要有明确的调整对象要有明确的调整对象 2.2.要明确区分是近代商法还是现代商法要明确区分是近代商法还是现代商法 3.3.要严格区分是商法的一般原则还是基本原则。要严格区分是商法的一般原则还是基本原则。三、交易自由原则 一是交易自由原则的法律规定。一是交易自由原则的法律规定。 二是交易自由的主体。二是交易自由的主体。 三是交易自由的内容。三是交易自由的内容。 四是交易自由的法律用语。四是交易自由的法律用语。 五是交易自由的限度。五是交易自由的限度。 六是交易自由的目的。六是交易自由的目的。 七是交易自由的理论依据。七是交易自由的理论依据。 八是交易自由的现实依

8、据。八是交易自由的现实依据。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四、交易诚信原则 (一)交易诚信原则的含义(一)交易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交易诚信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的依据(二)交易诚信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的依据1.1.交易诚信原则的经济基础交易诚信原则的经济基础2.2.交易诚信原则贯穿了商法的历史交易诚信原则贯穿了商法的历史3.3.现代商法的典范现代商法的典范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将诚信原将诚信原则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则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交易诚信原则的功能(三)交易诚信原则的功能1.1.交易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功能交易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功能2.2.交易诚信原则的终极功能交

9、易诚信原则的终极功能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五、交易公平原则五、交易公平原则 (一)交易公平原则的内涵(一)交易公平原则的内涵1.1.交易公平以平等为前提交易公平以平等为前提2.2.交易公平以公平为内容交易公平以公平为内容3.3.交易公平以可接受为形式交易公平以可接受为形式 (二)交易公平的价值(二)交易公平的价值1.1.公平价值公平价值2.2.效率价值效率价值 (三)交易公平原则的实践(三)交易公平原则的实践1.1.交易公平原则在交易中的实践交易公平原则在交易中的实践2.2.交易公平原则在审判中的实践交易公平原则在审判中的实践3.3.交易公平原则在立法中的实践交易公平原则在立法中的实践第五节

10、商法的特征一、商法的兼容性二、商法的技术性三、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的进步性五、商法的资本经营性第一编 商法总论第三章 商法的演进第一节 国外商法的演进 一、家商一体的罗马时代商法一、家商一体的罗马时代商法 二、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二、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一)商法产生的原因首先是经济原因首先是经济原因其次是政治和宗教因素其次是政治和宗教因素再次是一个新的商人阶级的出现再次是一个新的商人阶级的出现最后,商人在商业实践中需要并建立了商法规则最后,商人在商业实践中需要并建立了商法规则 (二)中世纪商法的特征(二)中世纪商法的特征一是多是以采取船舶

11、运送的方式从事两地交易为对象的规范。一是多是以采取船舶运送的方式从事两地交易为对象的规范。二是这些行为规范,多是以商人间的习惯为中心的习惯行为规范二是这些行为规范,多是以商人间的习惯为中心的习惯行为规范三是这些规范是以当事人自治为最高原则。三是这些规范是以当事人自治为最高原则。四是从事交易的商人,初步形成一个专门的行业,商人习惯法实四是从事交易的商人,初步形成一个专门的行业,商人习惯法实际上是商人这个阶层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际上是商人这个阶层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五是解决商人之间因交易发生的纠纷的,是商人自己组成的商人五是解决商人之间因交易发生的纠纷的,是商人自己组成的商人法庭法庭六是这些商

12、人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性和世界性六是这些商人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性和世界性 (三)中世纪商法的三大理论(三)中世纪商法的三大理论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商业信用商业信用自治运行机制自治运行机制第一节 国外商法的演进 三、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 (一)大陆法系的近代商法(一)大陆法系的近代商法1.1.法国法国2.2.德国德国3.3.日本日本4.4.瑞士瑞士 (二)英美法系的近代商法(二)英美法系的近代商法1.1.英国英国2.2.美国美国 第一节 国外商法的演进 四、趋向世界统一的现代商法 (一)现代商法的渊源(一)现代商法的渊源 (二)现代商法的主要制法机构(二)现代商法的主要制法机构 (三)现代商法

13、实现其跨国性的途径(三)现代商法实现其跨国性的途径 (四)现代商法的典范(四)现代商法的典范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1.1.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结构和内容的结构和内容2.2.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点的特点第一节 国外商法的演进 第二节 我国商法的演进 一、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商法 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商法三、我国商法的发展方向:和谐商法 (一)和谐商法的政治哲学基础是和谐哲学(二)和谐商法的发展趋势是大力发掘软商法(三)软、硬商法有机结合,构建和谐商法第一编 商法总论第四章 市场交易主体第一节 市场交易主体概述 一、市场交易主体的概念 市场交易主体(简称市场主体),又称

14、商主体或市场交易主体(简称市场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在市场中从事交易的人或组织商人,是指在市场中从事交易的人或组织 二、市场交易主体法定化原则第二节 市场交易主体的素质 一、市场交易主体素质概念的界定 二、专家型、学者型商人是现代商人区别于其他时代商人的本质特征三、现代商人的共同素质 (一)文化素质(一)文化素质 (二)经营技能素质(二)经营技能素质 (三)制度素质(三)制度素质四、现代商人的个性化特征第三节 市场交易主体的分类一、商自然人和商法人一、商自然人和商法人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三、完全商人和不完全商人三、完全商人和不完全商人四、从事

15、一般行业的商人和从事特别行业的商人四、从事一般行业的商人和从事特别行业的商人五、其他分类五、其他分类 1.1.拟制商人拟制商人 2.2.表见商人表见商人 3.3.形式商人形式商人 4.4.商人性公司商人性公司 第四节 市场交易主体的组织形式 一、市场交易主体组织形式概述 二、公司形式 首先,首先,公司法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对资本的组织形式限公司,就是典型的对资本的组织形式 其次,其次,公司法公司法较完善地规定了资本的营运制较完善地规定了资本的营运制度度 最后,最后,公司法公司法对优化资本结构从各方面作了对优化资本结构从各方面作了规定规定三

16、、合伙企业四、商个人 1.1.主体的商人性主体的商人性 2.2.身份的多重性身份的多重性 3.3.行为的资本经营性行为的资本经营性 4.4.形式的多样性形式的多样性 5.5.经营的集中性经营的集中性 6.6.责任的无限性责任的无限性五、合作社第四节 市场交易主体的组织形式 第一编 商法总论第五章 市场交易行为第一节 市场交易行为概述 一、市场交易行为的概念一、市场交易行为的概念 1.1.必须是商人的行为必须是商人的行为 2.2.必须是商人的资本经营行为必须是商人的资本经营行为 3.3.必须以资本增值为目标必须以资本增值为目标 4.4.必须是商人合法的资本经营行为必须是商人合法的资本经营行为二、

17、建立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二、建立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1.1.建立商行为法律制度,是实现建立商行为法律制度,是实现“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战略的战略的需要需要 2.2.建立商行为法律制度,是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建立商行为法律制度,是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 3.3.建立商行为法律制度,是全面振兴农村经济的需要建立商行为法律制度,是全面振兴农村经济的需要 4.4.建立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是防止建立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是防止“ “泛市场化泛市场化” ”,坚持物质文明,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需要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需要 5.5.建立市场交易行为法

18、律制度,是实施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需要建立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是实施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需要 6.6.建立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是实行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建立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是实行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需要和竞争的需要 7.7.建立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建立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三、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的特征三、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的特征 1.1.市场交易行为法律规范具有宽松、任意性的特征市场交易行为法律规范具有宽松、任意性的特征 2.2.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所规范的行为,其性质具有为卖而买的资本市场交易行

19、为法律制度所规范的行为,其性质具有为卖而买的资本经营行为特征经营行为特征 3.3.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规范的行为,其活动空间具有大市场的特征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规范的行为,其活动空间具有大市场的特征 4.4.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的形成具有交易习惯法律化的特征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的形成具有交易习惯法律化的特征 5.5.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其体系具有以协议可以改变法律的交易自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其体系具有以协议可以改变法律的交易自由为基础的软商法特征由为基础的软商法特征 6.6.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其体例具有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特征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其体例具有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特征 7.7

20、.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其地位具有由商人法为重心转变为商行为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制度,其地位具有由商人法为重心转变为商行为法为重心的特征法为重心的特征四、市场行为规范化原则四、市场行为规范化原则第一节 市场交易行为概述 第二节 市场交易行为的范围和分类 一、市场交易行为的范围 1.1.采取列举主义的市场交易行为范围采取列举主义的市场交易行为范围 2.2.采取概括主义确定商行为的范围采取概括主义确定商行为的范围 3.3.采取列举、概括相结合确定商行为的范围采取列举、概括相结合确定商行为的范围二、市场交易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一)单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 (二)绝对商行为和营业商行为

21、、(二)绝对商行为和营业商行为、 (三)基本商行为、附属商行为与准商行为(三)基本商行为、附属商行为与准商行为 (四)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四)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第三节 市场交易行为的形式和内容 一、市场交易行为的形式一、市场交易行为的形式 二、市场交易行为的内容二、市场交易行为的内容 第一,买卖第一,买卖 第二,期货第二,期货 第三,融资租赁第三,融资租赁 第四,信托第四,信托 第五,担保第五,担保 第六,票据第六,票据 第七,保险第七,保险 第八,海商第八,海商 第一编 商法总论第六章 商法学的学习与研究方法第一节 演绎分析方法 一、演绎分析方法的概念 二、演绎分析方法的价值取向三、

22、演绎分析方法的评判四、演绎分析方法与商法“范式危机”第二节 比较分析方法一、比较分析方法的概念二、比较分析方法内容的分类 (一)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一)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 (二)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二)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 (三)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三)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四)叙述比较和评价比较(四)叙述比较和评价比较三、比较研究方法的评判 第三节 经济分析方法 一、经济分析方法的概念一、经济分析方法的概念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内容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内容 (一)经济分析法学使用的经济学原理和方法(一)经济分析法学使用的经济学原理和方法1.1.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最大化、均衡和效率2.2.数学工具数

23、学工具3.3.消费者选择和需求理论消费者选择和需求理论4.4.供给理论供给理论5.5.福利经济学福利经济学 (二)经济分析法学分析的法学领域(二)经济分析法学分析的法学领域1.1.财产法领域财产法领域2.2.合同法领域合同法领域3.3.侵权法领域侵权法领域4.4.公司法领域公司法领域5.5.保险法领域保险法领域三、经济分析方法评判三、经济分析方法评判一、软、硬商法结合分析方法的概念 二、结合法的学习与研究方法三、结合法的评判第四节 软、硬商法结合分析方法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 1.1.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大陆法系的公司

24、概念 2.2.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 3.3.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的概念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法律特征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1.公司须依照公司法成立公司须依照公司法成立 2.2.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 3.3.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 4.4.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公司有独立的财产 5.5.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三、公司的分类 1.1.以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划分以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划分 2.2.根据公司的控制关系划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根据公司的控制关系划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3.3.根据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根据

25、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 4.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司 5.5.根据股东的人数分为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根据股东的人数分为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 6.6.根据公司的国籍划分为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根据公司的国籍划分为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公司法的概念 二、公司法的性质 1.1.公司法是硬商法和软商法的统一体。公司法是硬商法和软商法的统一体。 2.2.公司法是自由规范与强制规范的统一体公司法是自由规范与强制规范的统一体 3.3.公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体公司法是实体法与程

26、序法的统一体 4.4.公司法是具有浓厚国际性的国内法公司法是具有浓厚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三节 公司法的渊源和法系 一、公司法的渊源一、公司法的渊源 1.1.公司法公司法 2.2.特别公司法特别公司法 3.3.有关公司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公司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6.6.软商法软商法二、公司法的法系二、公司法的法系 1.1.法国法系法国法系 2.2.德国法系德国法系 3.3.英美法系英美法系 第二编 公司法 第八章 公司基本制度 第一节公司设立制度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二、公司设立原则二、公司设立原则 1.1.放

27、任主义放任主义 3. 3.核准主义核准主义 2.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 4. 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三、我国公司设立原则三、我国公司设立原则四、公司设立条件四、公司设立条件 (一)主体要件(一)主体要件1.1.人数要求人数要求2.2.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发起人的资格要求3.3.组织要件组织要件 (二)资本要件(二)资本要件 (三)行为要件(三)行为要件五、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五、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 六、公司设立的效力 (一)公司设立完成(一)公司设立完成1.1.设立完成的一般效力设立完成的一般效力 2. 2.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的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二)公司设立失败1.1.含义含义 2. 2.发起人

28、的责任发起人的责任 (三)公司设立无效(三)公司设立无效1.1.含义含义 3. 3.设立无效的提出设立无效的提出2.2.设立无效的原因设立无效的原因 4. 4.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公司设立瑕疵(四)公司设立瑕疵1.1.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2.2.公司设立瑕疵的分类公司设立瑕疵的分类3.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 第一节公司设立制度 第二节 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章程的定义(一)公司章程的定义 (二)公司章程的特征(二)公司章程的特征1.1.法定性法定性2.2.真实性真实性3.3.公开性公开性二、公司章程的内容二、

29、公司章程的内容 1.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第二节 公司章程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四、公司章程的变更四、公司章程的变更 1.1.公司章程修改遵循的法律原则公司章程修改遵循的法律原则 2.2.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五、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五、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1.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2.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3.3.章程对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的效力章程对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的效力 4.4.公司章程对

30、公司以外的人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以外的人的效力第三节 公司的人格制度 一、公司人格的内涵和特征 (一)公司人格的法律内涵(一)公司人格的法律内涵 (二)公司人格的特征(二)公司人格的特征1.1.团体人格性团体人格性2.2.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公司人格的独立性3.3.公司人格的永续性公司人格的永续性二、公司的名称 (一)公司名称的特点及构成(一)公司名称的特点及构成1.1.公司名称的特点公司名称的特点2.2.公司名称的构成及要求公司名称的构成及要求第三节 公司的人格制度 (二)公司的名称权(二)公司的名称权1.1.定义和特征定义和特征2.2.公司名称权的转让公司名称权的转让3.3.公司名称权的保护公

31、司名称权的保护三、公司的住所三、公司的住所 (一)公司住所的含义(一)公司住所的含义1.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2.2.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3.公司的住所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 (二)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二)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1.1.实体法上的意义实体法上的意义2.2.程序法上的意义程序法上的意义3.3.行政管理法上的意义行政管理法上的意义4.4.涉外法上的意义涉外法上的意义四、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1

32、.1.公司的权利能力的含义公司的权利能力的含义2.2.公司的权利能力的特点公司的权利能力的特点3.3.公司的权利能力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二)公司的行为能力1.1.公司的行为能力的含义公司的行为能力的含义2.2.公司的行为能力的范围公司的行为能力的范围 (三)公司的责任能力(三)公司的责任能力第三节 公司的人格制度 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1.1.以公司具备法律人格为前提以公司具备法律人格为前提2.2.只是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

33、认只是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3.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表现为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表现为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之事后的法律规制系之事后的法律规制 (三)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场合(三)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场合第三节 公司的人格制度 第四节 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的含义 二、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 (一)公司资本原则(一)公司资本原则1.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2.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3.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1.1.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2.2.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3.3.折中资本制折中资本制4.4.我国

34、的规定我国的规定第四节 公司资本制度 三、股东出资方式 (一)出资形式(一)出资形式 (二)股东的出资评估(二)股东的出资评估 (三)对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限制(三)对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限制四、资本变动制度 (一)资本的增加(一)资本的增加 (二)资本的减少(二)资本的减少第五节 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和原则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1.1.股东权力原则股东权力原则2.2.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3.3.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4.4.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

35、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二、国外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第五节 公司治理结构 四、公司股东的资格取得及权利、义务四、公司股东的资格取得及权利、义务 (一)股东资格取得(一)股东资格取得 股东资格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股东资格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二)股东的权利、义务(二)股东的权利、义务1.1.股东权利股东权利2.2.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义务 (三)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三)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任1.1.控股股东的概念控股股东的概念2.2.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涵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涵 3.3.控股股东违反诚信

36、义务之主要表现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之主要表现4.4.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时的救济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时的救济5.5.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五节 公司治理结构 五、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五、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选任方(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选任方式式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2.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7、人员的义务1.1.勤勉义务勤勉义务 2.2.忠实义务忠实义务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的责任(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的责任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2.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责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责任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 1.1.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概念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概念 2.2.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程序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程序四、公积金制度第二编 公司法 第九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

38、念和特征 1.1.股东人数的限定性股东人数的限定性 2.2.公司资本并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资本并不划分为等额股份 3. 3.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4.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5.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6.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二、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原因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1.股东人数要求股东人数要求 2.2.财产条件财产条件 3.3.组织条件组织条件 4.4.经营条件经营条件 5.5.设立行为条件设立行为条件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1

39、.签订发起人协议签订发起人协议 2.2.订立公司章程订立公司章程 3.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4.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5.5.缴纳出资缴纳出资 6.6.确定公司机关确定公司机关 7.7.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股权转让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相关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特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特点 (二)出资证明书(二)出资证明书1.1.概念及法律特征概念及法律特征2.2.出资证明书与验资证明书的区别出资证明书与验资证明书的区别3.3.记载事项记载事项4.4.效力效力 (三)股东名册(三)股东名册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

40、司的股权和股权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1.1.股权转让的概念股权转让的概念 2.2.股权转让的方式及限制股权转让的方式及限制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1.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2.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 3.3.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2.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和组成 3.3.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4.4.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三、监事会 1.1.监事会的性质与职权监事会的性质与职权

41、 2.2.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的组成 3.3.监事的任期和任职资格监事的任期和任职资格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一)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1.1.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2.2.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1.1.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2.2.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2、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3.3.国有独资公司是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是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公司企业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六节 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意义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意义 (一)一人公司的含义(一)一人公司的含义 (二)一人公司的意义(二)一人公司的意义二、我国二、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一)一人公司设立的特别规定(一)一人公司设立的特别规定1.1.禁止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再行设立另一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再行设立另一个一人公司2.2.一人公司应进行特别登记一人公司应进行特别登记 (二)一人公司治理

43、结构(二)一人公司治理结构1.1.一人公司股东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股东不设股东会2.2.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追究(三)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追究第二编 公司法 第十章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概念一、股份的概念 1.1.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 2.2.是对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

44、有金额的等额性是对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等额性 3.3.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 4.4.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 二、股份的表现形式二、股份的表现形式 1.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行的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行的 2.2.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 3.3.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4.4.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5.5.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 6.6.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三、股东名册三、股东名册四、股份

45、的分类四、股份的分类 (一)普通股和特别股(一)普通股和特别股 (二)记名股与无记名股(二)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三)额面股和无额面股(三)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四)其他特殊类型的股份(票)(四)其他特殊类型的股份(票)1.1.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2.2.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3.A3.A股、股、B B股、股、H H股、股、N N股、股、S S股等股等五、股份的发行五、股份的发行 1.1.股份发行的种类股份发行的种类 2.2.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发行的原则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六、股份的转

46、让与限制 1.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2.2.对发起人和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对发起人和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3.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转让限制 4.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 5.5.对股票抵押的限制对股票抵押的限制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地位、性质和种类(一)股东大会的地位、性质和种类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二)股东大会的职权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三)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四)股东

47、表决权的行使1.1.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原则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原则2.2.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法律限制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法律限制 3.3.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一)上市公司的概念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1.1.关于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关于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2.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3.3.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的限制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的限制第二编 公司法 第十一章 公司债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 一、公司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债和股票的区别

48、三、公司债的种类 1.1.记名公司债券与不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与不记名公司债券 2.2.担保公司债券与无担保公司债券担保公司债券与无担保公司债券 3.3.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第二节 公司债的发行 一、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二、公司债的发行 (一)发行条件(一)发行条件 (二)发行决定权(二)发行决定权第三节 公司债的转让和转换 一、公司债转让的必要性及意义 二、转让的形式及场所三、公司债的转换 (一)公司债转换的概念和转换的法律后果(一)公司债转换的概念和转换的法律后果 (二)转换权的行使及保护(二)转换权的行使及保护第二编 公司法 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49、与组织变更 第一节 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和分类 二、公司合并的种类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1.1.提出并制订合并方案提出并制订合并方案 2.2.通过合并决议通过合并决议 3.3.签订合并协议签订合并协议 4.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5.通知并公告债权人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6.6.办理公司变更、注销或者设立登记办理公司变更、注销或者设立登记 四、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1.1.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 2.2.公司的变更公司的变更 3.3.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 4.4.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第一节 公司合并 第二节 公司的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

50、念一、公司分立的概念 二、公司分立的分类二、公司分立的分类 1.1.新设分立新设分立 2.2.派生分立派生分立三、公司分立的程序三、公司分立的程序 1.1.拟订分立方案拟订分立方案 2.2.通过分立决议通过分立决议 3.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4.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 5.5.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和公告 6.6.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一节 公司合并四、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1.1.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 2.2.公司变更公司变更 3.3.公司设立公司设立 4.4.发生债权、债务的承继发生债权、债务的承继 第三节 公司的

51、组织变更 一、公司组织变更的概念一、公司组织变更的概念 二、组织变更的类型二、组织变更的类型 1.1.无限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 2.2.两合公司变更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变更为无限公司 3.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4.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组织变更的条件三、组织变更的条件四、组织变更的程序四、组织变更的程序 1.1.董事会拟订公司变更的方案董事会拟订公司变更的方案 2.2.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3.3.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五、组织变更的效力五、组织变更的效力第二编 公司法 第

52、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一节 公司的解散 一、公司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含义(一)公司解散的含义 (二)公司解散的特点(二)公司解散的特点二、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1.1.任意解散任意解散 2.2.强制解散强制解散第二节 公司的清算 一、清算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一)概念(一)概念 (二)法律意义(二)法律意义二、清算的分类 1.1.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 2.2.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 3.3.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三、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 (一)清算组织(一)清算组织1.1.清算组织的成立和组成清算组织的成立和组成2.2.清算组织的职权和职责清算组织的

53、职权和职责 (二)清算程序(二)清算程序1.1.清理公司财产清理公司财产2.2.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3.3.制订清算方案制订清算方案4.4.分配财产分配财产第二节 公司的清算 四、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四、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1.1.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织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司、股东、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织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2.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

54、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应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流失、毁损或灭失、应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 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3.3.上述当事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公司债上述当事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 司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清偿责任。司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

55、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清偿责任。4.4.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 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连带责任。第二节 公司的清算 第二编 公司法 第十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节 外国公司的概念一、外国公司的概念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一)概念 (二)法律特征(二)法律特征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2.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东道国政府批准设立外国公司

56、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东道国政府批准设立3.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东道国境内的业务活动必须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东道国境内的业务活动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东道国境内营业营利为目的,并在东道国境内营业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一)性质(一)性质 (二)法律地位(二)法律地位第一节 外国公司的概念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含义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含义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 1.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2.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

57、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资金 3.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程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 1.1.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2.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 1.1.遵守中国法律,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遵守中国法律,不损害

58、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2.标明国籍及责任形式,并置备章程标明国籍及责任形式,并置备章程第四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和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1.1.清算程序清算程序 2.2.清算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清算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3.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第三编 证券法 第十五章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 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范围 一、证券法中证券的特定含义一、证券法中证券的特定含义 二、股票和公司债券二、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股票(一)股票1.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2.2.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股票是一

59、种非设权证券3.3.股票是公司资本的证券化股票是公司资本的证券化 (二)公司债券(二)公司债券1.1.公司债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公司债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2.2.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3.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有一定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4.4.公司债券是一种债权证券公司债券是一种债权证券 第一节 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范围三、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一)政府债券(一)政府债券 (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四、证券衍生品种 (一)契约型证券衍生品种(一)契约型证券衍生品种 (二)证券型证券衍生品种(二)证券

60、型证券衍生品种1.1.认股权证认股权证 2.2.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 第二节 证券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一、公司法公司法与与证券法证券法的关系的关系 1.1.公司法公司法中投资者权益的自由转让构成其向中投资者权益的自由转让构成其向证券法证券法延伸的法理基础延伸的法理基础 2.2.由由公司法公司法构造而成的公司是构造而成的公司是证券法证券法所调整的证所调整的证券市场的主角,证券市场中交易的主要产品券市场的主角,证券市场中交易的主要产品公司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都是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场的中介组织也票和公司债券都是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场的中介组织也采取公司的形式采取公司的形式 3.3.独立发展的独立发

61、展的证券法证券法促进了促进了公司法公司法的延展,的延展,证证券法券法将将公司法公司法的效力范围从少数资本所有者扩展的效力范围从少数资本所有者扩展至一般社会公众,至一般社会公众,公司法公司法的影响力也由此提升的影响力也由此提升 第二节 证券法的制定与修改 二、证券法的制定三、证券法的修订背景与修订过程 (一)旧证券法存在的问题(一)旧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二)证券法的修订过程及概况(二)证券法的修订过程及概况 四、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意义第三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一)公开原则(一)公开原则 (二)公正原则(二)公正原则 (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二、 国家统一管理和

62、证券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三、分业经营、分类管理及其例外原则第三编 证券法 第十六章 证券法的信息公开制度第一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含义二、股票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要求(一)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要求 (二)股票发行信息公告的方式(二)股票发行信息公告的方式 (三)预披露制度(三)预披露制度 (四)招股说明书的公告与查阅(四)招股说明书的公告与查阅 (五)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五)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三、公司债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第二节 持续性信息公开制度 一、持续性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一、持续性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二、持续性信息公

63、开制度的基本内容二、持续性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公告上市报告书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一)公告上市报告书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1.1.公告上市报告书公告上市报告书2.2.公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公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 (二)公告中期报告(二)公告中期报告 (三)公告年度报告(三)公告年度报告 (四)公告临时报告(四)公告临时报告三、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制度三、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制度四、证券交易所市场行情的信息公开制度四、证券交易所市场行情的信息公开制度第三节 证券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一、证券监管信息的概念二、监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三、监管信息公开的方式第三编 证券法

64、第十七章 证券的发行制度第一节 证券发行的概念和方式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售证券,并由投资者认购的一种法律行为发售证券,并由投资者认购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证券发行的方式 1 1以发行是否借助证券中介机构为标准,分为以发行是否借助证券中介机构为标准,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2 2以发行对象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公开发以发行对象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公开发行和不公开发行行和不公开发行 3 3以发行价格与证券面额的关系不同为标准,以发行价格与证券面额的关系不同为标准,分为溢价发行、等价发行、折价发

65、行分为溢价发行、等价发行、折价发行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但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但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一)公开募集设立发行股票但不上市的条件(一)公开募集设立发行股票但不上市的条件1.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额3.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开募集设立发行股票的程序(二)公开募集设立发行股票的程序1.1.股票发行前的准备工作股票发行前的准备工作2.2.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本总数的发起人认购

66、不少于公司股本总数的35%35%的股票的股票3.3.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申报材料4.4.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请文件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但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但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二)公开募集设立发行股票的程序(二)公开募集设立发行股票的程序5.5.发行审核发行审核6.6.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制作认股书。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制作认股书。7.7.正式发行股票正式发行股票8.8.缴纳股款。缴纳股款。9.9.召开创立大会并申请设立登记。召

67、开创立大会并申请设立登记。10.10.交付股票交付股票 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和程序 (一)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一)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的条件(一)发行人主体资格的条件 (二)发行人独立性的条件(二)发行人独立性的条件 (三)发行人规范运行的条件(三)发行人规范运行的条件 (四)发行人财务与会计制度的条件(四)发行人财务与会计制度的条件 (五)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的条件(五)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的条件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

68、上市的发行程序五、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第三节 证券发行中的承销和保荐制度 一、证券承销的种类 1.1.证券代销证券代销 2.2.证券包销证券包销二、证券承销的组织形式 1.1.单一承销商单一承销商 2.2.承销团承销承销团承销三、承销协议及其主要条款四、证券承销规则 1.1.证券公司的核查义务证券公司的核查义务 2.2.证券承销的有效期证券承销的有效期 3.3.证券公司自行购销证券的限制证券公司自行购销证券的限制 4.4.代销公开发行的失败代销公开发行的失败 5.5.证券发行人的备案义务证券发行人的备案义务第三节 证券发行中的承销和保荐制度 五、证券发行中的保荐制度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

69、表人的资格(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二)保荐机构的职责(二)保荐机构的职责1.1.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2.2.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六、保荐制度与承销制度的关系第三节 证券发行中的承销和保荐制度 第三编 证券法 第十八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第一节 证券上市制度一、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一、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一)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股票上市为上市公司的行为股票

70、上市为上市公司的行为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二)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1.1.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2.2.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二、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二、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一)证券上市的暂停(一)证券上市的暂停1.1.股票上市暂停的事由股票上市暂停的事由2.2.公司债券上市暂停的事由公司债券上市暂停的事由 (二)证券上市的终止(二)证券上市的终止1.1.股票上市终止的事由股票上市终止的事由2.2.公司债券上市终止的事由公司债券上市终止的事由三、证券上市的利与弊 (一)对投资者有利(一)对投资者有利 (二)对证券监管有利(二)对证券监管有利 (三

71、)对上市公司也是利大于弊(三)对上市公司也是利大于弊第一节 证券上市制度第二节 证券的交易制度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类型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类型 (一)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分为场内交易与场外(一)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分为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交易1.1.场内交易,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买卖活动场内交易,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买卖活动 2.2.场外交易,是指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以场外交易,是指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行为的总称。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行为的总称。 (二)根据证券交易价格形成方式的不同,分为集中

72、竞(二)根据证券交易价格形成方式的不同,分为集中竞价交易与非集中竞价交易价交易与非集中竞价交易 (三)根据证券交易交割期限的不同,分为现货交易、(三)根据证券交易交割期限的不同,分为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信用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信用交易1.1.现货交易现货交易2.2.期货交易期货交易3.3.期权交易期权交易4.4.信用交易信用交易二、证券交易的一般程序二、证券交易的一般程序 1.1.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2.2.发出委托发出委托 3.3.确定委托种类确定委托种类 4.4.提出交易申报提出交易申报 5.5.清算、交割与过户清算、交割与过户三、证券持有和交易的限制三、证券持

73、有和交易的限制 1.1.对转让期限的限制对转让期限的限制 2.2.对特定机构从业、工作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的限制对特定机构从业、工作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的限制 3.3.对内幕人短线交易的限制对内幕人短线交易的限制第二节 证券的交易制度 第三编 证券法 第十九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第一节 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制度 一、概念 二、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的范围 1.1.股东持股的信息披露股东持股的信息披露 2.2.股东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股东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三、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的内容和法律后果 1.1.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的内容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的内容 2.2.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的法律后果股东持股及

74、其变动报告的法律后果第二节 要约收购一、要约收购的种类 1.1.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 2.2.上市公司全部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全部要约收购 二、要约收购的程序 (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二)受要约人承诺(二)受要约人承诺 (三)收购合约的履行(三)收购合约的履行 (四)报告收购情况(四)报告收购情况第三节第三节 协议收购协议收购 一、协议收购的概念 二、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区别三、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第三编 证券法 第二十章 证券交易所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的产生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二、证券交易所的产生 三、各国证券交易所简介 1.1.纽约证券交

75、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 2.2.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 3.3.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四、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职责和组织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一、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1.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实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交易实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2.2.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76、;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3.3.设立风险基金设立风险基金 4.4.严格账户资金管理。严格账户资金管理。 5.5.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上市规则、交易规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则、会

77、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机构批准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1.1.会员大会会员大会 2.2.理事会理事会 3.3.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4.4.总经理总经理 5.5.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及招聘从业人员的限制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及招聘从业人员的限制事由事由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的非互助化 一、证券交易所的非互助化趋势 二、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制的主要原因 (1 1)外部原因在于随着技术的进步,证券交易)外部原因在于随着技术的进步,证券交易的电子化、无中介化、国际化使交易所面临激烈的电子化、无中介化、国际化使交易所面临激烈的国内外竞争,

78、交易所必须提高运营效率。的国内外竞争,交易所必须提高运营效率。 (2 2)内在原因,即传统会员制交易所的缺陷以)内在原因,即传统会员制交易所的缺陷以及公司制改造可能带来的优势。及公司制改造可能带来的优势。第三编 证券法 第二十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第一节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和设立条件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 二、证券公司的基本类型和业务范围 1 1证券公司的基本类型证券公司的基本类型 2 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三、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二)设立程序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 一、证券公司的资信管理一、证券公司的资信管理 二、证券公司管理人员及业务人

79、员的管理二、证券公司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的管理 1.1.禁止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事由禁止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事由 2.2.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招聘的禁止事由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招聘的禁止事由 3.3.证券公司中的兼职限制证券公司中的兼职限制三、证券公司利润分配的管理三、证券公司利润分配的管理四、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四、证券公司业务管理 1.1.证券业务的分账管理证券业务的分账管理 2.2.证券经纪业务活动的管理证券经纪业务活动的管理 3.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

80、立 2.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3.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二、证券服务机构第三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一、证券业协会的概念二、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三、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第四节 证券业协会第四编 破产法 第二十二章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第一节 破产及破产制度的产生 一、破产的概念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不能清偿破产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二是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二是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成立专门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

81、成立专门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有限的偿还的一种特殊程序权人进行公平的有限的偿还的一种特殊程序 二、破产制度的功能二、破产制度的功能 1.1.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2.2.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3.弥补普通救济手段的不足弥补普通救济手段的不足 4.4.淘汰落后,优化资源配置淘汰落后,优化资源配置 第二节 破产制度的沿革 一、外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1.1.大陆法系国家破产制度的沿革大陆法系国家破产制度的沿革 2.2.英美法系国家破产制度的沿革英美法系国家破产制度的沿革二、中国破产制度的沿革 1.1.中国古代的债务执行中国古代的债

82、务执行 2.2.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中国近代破产制度 3.3.新中国破产制度新中国破产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法的概念一、破产法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性质二、破产法的性质 (一)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一)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二)破产法是兼具私法和公法性质的法律(二)破产法是兼具私法和公法性质的法律三、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三、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1.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2.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3.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4.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5.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83、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四、破产法的立法原则四、破产法的立法原则 (一)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一)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 (二)惩戒主义和非惩戒主义(二)惩戒主义和非惩戒主义 (三)自力救济主义和公力救济主义(三)自力救济主义和公力救济主义 (四)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四)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 (五)破产程序的受理开始主义和宣告开始主义(五)破产程序的受理开始主义和宣告开始主义 (六)破产立案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六)破产立案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 (七)和解前置主义与分离主义(七)和解前置主义与分离主义 (八)破产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八)破产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 (九)破

84、产宣告的溯及主义和不溯及主义(九)破产宣告的溯及主义和不溯及主义 (十)破产财产的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十)破产财产的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 (十一)清算主义和再建主义(十一)清算主义和再建主义 (十二)免责主义和非免责主义(十二)免责主义和非免责主义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 第四编 破产法 第二十三章 破产范围与破产原因第一节 破产范围与制度适用 一、破产范围 1.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 2.2.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二、制度适用 (一)国有企业法人(一)国有企业法人 (二)金融机构法人(二)金融机构法人第二节 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的概念和构成 1.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85、.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关系第四编 破产法 第二十四章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和申请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一)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1.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2.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级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级别来确定法院的管辖级别。别来确定法院的管辖级别。3.3.特殊管辖特殊管辖 (二)跨界破产的管辖原则(二)跨界破产的管辖原则第一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和申请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

86、债权人申请(一)债权人申请1.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2.2.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权3.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4.4.未到期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 (二)债务人申请(二)债务人申请 (三)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三)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及其法律后果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一、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二、破产申请的审查二、破产申请的审查 1.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 2.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三、裁定三、裁定 (一)裁定受理和法院应做的工作(一)裁定受理和法院应做的工作1.1.送

87、达送达2.2.通知与公告通知与公告3.3.指定管理人指定管理人 (二)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二)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三)驳回破产申请(三)驳回破产申请1.1.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2.2.恶意申请破产恶意申请破产3.3.债权人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债权人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一)对债务人的效力1.1.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又称为个别清偿冻结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又称为个别清偿冻结2.2.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产生一系列义务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产生一系列义务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二)

88、对债权人的效力1.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得单独向债务人行使债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得单独向债务人行使债权2.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至破产宣告的期间内,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至破产宣告的期间内,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3.3.取回权人、抵销权人的权利在破产宣告前进入冻结状态取回权人、抵销权人的权利在破产宣告前进入冻结状态 (三)对第三人的效力(三)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及其法律后果 (四)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效果(四)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效果1.1.对该类合同,管理人有继续履行或者解除

89、的决定权对该类合同,管理人有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决定权2.2.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催告权及合同的推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催告权及合同的推定解除3.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对对方当事人产生的相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对对方当事人产生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应权利和义务4.4.合同解除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合同解除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五)对债务人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影响(五)对债务人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影响1.1.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影响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影响2.2.对执行程序的效果对执行程序的效果 (六)对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效果(六)对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效果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及

90、其法律后果 第四编 破产法 第二十五章 破产管理人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制度沿革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二、管理人制度的沿革 1.1.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仅限于破产法承认其资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仅限于破产法承认其资格的从业人员,而且只限于自然人。格的从业人员,而且只限于自然人。 2.2.在英国要取得管理人从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在英国要取得管理人从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向工商部申请个人营业执照,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向工商部申请个人营业执照,二是参加政府承认的职业团体二是参加政府承认的职业团体 3.3.严格的保证金制度严格的保证金制度第二节 管理人的产生与人选 一、管理人的产生

91、二、管理人的人选 (一)机构管理人(一)机构管理人1.1.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2.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3.3.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4.4.破产清算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5.5.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二)个人管理人(二)个人管理人 (三)清算组管理人(三)清算组管理人 (四)禁止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四)禁止担任管理人的情形1.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被指定为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被指定为管理人2.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也不能被指定为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也不能被指定为管理人理人3.3.与本案有

92、利害关系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4.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 第二节 管理人的产生与人选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一、管理人的职责 二、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约束 1.1.法院的监督和约束法院的监督和约束 2.2.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3.3.债务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债务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的监督三、管理人的报酬和职业责任保险 1.1.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 2.2.管理人的执业责任保险管理人的执业责任保险第四编 破产法 第二十六章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债务人财

93、产的概念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三、债务人财产的除外情形第二节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无效和财产的追回 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 (一)撤销权的含义及要件(一)撤销权的含义及要件1.1.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行为2.2.该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限内该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限内3.3.对有偿行为,当事人须有主观上的恶意。对无偿行对有偿行为,当事人须有主观上的恶意。对无偿行为的撤销,只要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都应撤销为的撤销,只要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都应撤销 (二)可撤销行为的范围(二)可撤销行为的范围1.

94、1.损害全体破产债权人的行为损害全体破产债权人的行为2.2.偏袒部分债权人的行为偏袒部分债权人的行为二、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无效 1.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2.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三、对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处置财产的追回第二节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无效和财产的追回 第三节 出资人出资补缴及债务人相关人员非正常收益的追回 一、出资人出资的补缴 二、对债务人企业的相关人员非正常收益的追回第四节 抵销权行使抵销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行使抵销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 第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必须以破产债权已申报为前提,并且该债

95、权已第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必须以破产债权已申报为前提,并且该债权已经得到确认。经得到确认。第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第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第三,附生效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破产债权人不得行使第三,附生效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破产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抵销权; ;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破产债权人可以行使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破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但是,破产债权人在解除条件成就前主张抵销的,必须按抵销抵销权,但是,破产债权人在解除条件成就前主张抵销的,必须按抵销额提额提 供相应的担保。供相应的

96、担保。第四,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必须向管理人提出请求,必须以明确的意第四,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必须向管理人提出请求,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为之。思表示为之。第五,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第五,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不得抵销。 第六,债权人已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甚至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后,第六,债权人已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甚至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后,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在破产申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在破产申请请1 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可以抵销。年

97、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可以抵销。第七,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第七,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实,对债务 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第五节 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概念和特征 1.1.取回权是对特定财产的返还请求权取回权是对特定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2.2.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 3.3.取回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取回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 4.4.在重整程序中取回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在重整程序中取回权的行使受到限制 二、取回权的种类 1.1.一般取

98、回权一般取回权 2.2.出卖人对出卖物的取回权出卖人对出卖物的取回权 3.3.赔偿取回权赔偿取回权第六节 别除权 一、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 1.1.别除权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时间合法成立的别除权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时间合法成立的 2.2.别除权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的权利别除权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的权利 3.3.别除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并经确认别除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并经确认 4.4.别除权是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别除权是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权利 5.5.别除权是以债务人特定财产为标的物的请求权别除权是以债务人特定财产为标的物的请求权 6.6.别除权

99、人不参加以破产财产分配为内容的集体受偿别除权人不参加以破产财产分配为内容的集体受偿二、别除权的种类二、别除权的种类三、别除权的行使三、别除权的行使第七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一、破产费用 1.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二、共益债务 1.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的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2.

100、2.债务人财产因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因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3.因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4.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向职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向职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费用。 5.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 1.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均为绝对优先支付项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均为绝对优先支付项目 2.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101、和共益债务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 3.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4.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破产程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破产程序终止序终止第七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四编 破产法 第二十七章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及债权申报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及债权申报 一、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的概念及特征一、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的概念及特征二、申报债权的范围二、申报债权的范围 1 1确定的并成

102、立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确定的并成立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 2 2税收债权税收债权 3 3未到期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 4 4附条件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 5 5附期限的债权附期限的债权 6 6因票据关系产生的债权因票据关系产生的债权 7 7因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产生的债权因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产生的债权8债务人的受托人为债务人利益处理受托事务产生的债权9债务人的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为可申报的债权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1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因

103、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赔偿责任的,对方享有的请求权为申报的债权。12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有权申报。13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申报的债权。14取回权的标的物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毁损、灭失的,取回权人只能以直接损失额申报债权。15因交互计算关系产生的债权16债务人发行债券而形成的债权 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及债权申报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及债权申报 三、债权申报的期限与程序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二)接受债权申报的机构和债权申报方式(二)接

104、受债权申报的机构和债权申报方式 (三)申报债权的范围和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三)申报债权的范围和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1 1连带债权的申报连带债权的申报2 2债务人的保证人及连带债务人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及连带债务人债权的申报3 3连带债务人数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债权的申报的申报4 4免申报的债权免申报的债权 (四)未如期申报债权的处理(四)未如期申报债权的处理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及债权申报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及债权申报 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及债权申报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及债权申报 (五)对申报债权的处理(五)对申报债权的处理1 1登记

105、、审查与编制债权表登记、审查与编制债权表2 2核查与确认核查与确认 (六)对申报债权异议的处理(六)对申报债权异议的处理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一)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1 1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2 2放弃优先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3 3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债权人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债权人4 4代位求偿权人代位求偿权人5 5法院为其行使表决权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人法院为其行使表决权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人 (二)不得行使表决权

106、的债权人(二)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 (三)限制表决权的债权人(三)限制表决权的债权人 (四)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四)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 (五)债权人会议的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五)债权人会议的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 (六)债权人会议主席(六)债权人会议主席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2 2其他会议其他会议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 1普通决议普通决议 2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3 3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和撤销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和撤销 4 4法院对债权人会议未通过事项的裁定法院对债权人会议未通过事项的裁定第二节

107、 债权人会议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四、管理人实施的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行为第四编 破产法 第二十八章 重整与和解第一节 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和特征 1.1.适用对象特定化适用对象特定化 2.2.原因多元化原因多元化 3.3.申请主体多元化申请主体多元化 4.4.重整程序优先化重整程序优先化 5.5.重整期间特定权利行使受限制重整期间特定权利行使受限制 6.6.参与主体的广泛化参与主体的广泛化二、重整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重整三、重整申请 (一)申请重整的条件(一)申请重整的条件1.1.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债务人具备

108、重整原因2.2.债务人有挽救的希望债务人有挽救的希望3.3.债务人属于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债务人属于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4.4.重整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二)重整申请人(二)重整申请人1.1.债务人债务人2.2.债权人债权人 3.3.出资人出资人 4.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第一节 重整四、重整期间四、重整期间 1.1.重整期间的开始重整期间的开始 2.2.重整的终止时间重整的终止时间五、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及营业事务的管理五、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及营业事务的管理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其财产和营业事务(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其财产和营业事务

109、1.1.债务人必须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债务人必须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2.2.必须经法院批准必须经法院批准3.3.债务人对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必须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债务人对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必须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4.4.自行管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自行管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5.5.在破产程序中进入重整程序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移交在破产程序中进入重整程序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移交 (二)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二)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一节 重整六、重整期间有关权利的行使和事务的处理 (一)重整期间别除权行使的限制(一)重整期间别除权行使的限制 (二)对债务人设定新担保限制

110、的免除(二)对债务人设定新担保限制的免除1.1.为继续营业需要取回质押物、留置物而提供替代担为继续营业需要取回质押物、留置物而提供替代担保保2.2.为继续营业需要借款而新设担保为继续营业需要借款而新设担保3.3.对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的限制对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的限制4.4.对出资人收益分配请求权行使的限制对出资人收益分配请求权行使的限制5.5.对特殊主体股权转让的限制对特殊主体股权转让的限制第一节 重整七、重整计划的制订、通过和批准七、重整计划的制订、通过和批准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拟订(一)重整计划草案的拟订1.1.重整计划草案拟订主体重整计划草案拟订主体2.2.重整计划草案拟订和提交的期限重

111、整计划草案拟订和提交的期限3.3.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对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对象4.4.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讨论、表决和通过(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讨论、表决和通过1.1.在法定期限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在法定期限内召开债权人会议2.2.划分表决组划分表决组3.3.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通过4.4.协商协商 (三)重整计划的批准(三)重整计划的批准1.1.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的批准2.2.重整计划草案的直接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直接批准 (四)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四)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第一节 重整八、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1.1.执行人执行

112、人 2.2.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和执行完毕及其法律后果 1.1.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及其法律后果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及其法律后果 2.2.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及其法律后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及其法律后果第二节 破产和解一、破产和解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1.1.和解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和解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2.2.和解的成立以债权人会议特别决议通过为基础和解的成立以债权人会议特别决议通过为基础 3.3.债权人通过的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认可债权人通过的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认可 4.4.和解有阻却破产宣告的效力和解有阻却破产宣告的效力

113、 5.5.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二、破产和解的制度价值二、破产和解的制度价值 1.1.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2.2.有利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3.3.有利于债务人再生并避免因破产宣告带来的公法和私法有利于债务人再生并避免因破产宣告带来的公法和私法上的限制上的限制 4.4.同重整制度相比,和解制度成本较低同重整制度相比,和解制度成本较低第二节 破产和解三、破产和解的分类 (一)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一)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 (二)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和解(二)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和解1.1.自行和解自行和解2.2.强制和解强制

114、和解四、和解申请 (一)和解申请人(一)和解申请人 (二)审查、裁定及其效力(二)审查、裁定及其效力 (三)申请和解的条件(三)申请和解的条件第二节 破产和解五、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认可与和解成立五、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认可与和解成立 (一)和解协议草案及其通过(一)和解协议草案及其通过 (二)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认可及其效力(二)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认可及其效力 (三)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与和解协议未获认可的法(三)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与和解协议未获认可的法律后果律后果六、和解协议违法、不执行或不能执行的法律后果六、和解协议违法、不执行或不能执行的法律后果 1.1.和解协议违法的法律后果和解协议违法

115、的法律后果 2.2.债务人不执行和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债务人不执行和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七、和解协议执行和执行完毕及其法律后果七、和解协议执行和执行完毕及其法律后果 1.1.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 2.2.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及其法律后果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及其法律后果第四编 破产法 第二十九章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具备破产原因的债第一,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务人 第二,作出破产宣告的主体是法院第二,作出破产宣告的主体是法院 第三,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的转折点第三,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的转折点 第四,破

116、产宣告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第四,破产宣告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二、破产宣告的适用情形三、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四、破产宣告裁定的送达、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破产宣告五、破产宣告的效力 (一)破产宣告对破产程序的效力(一)破产宣告对破产程序的效力 (二)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力(二)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力1.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2.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三)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三)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第二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变价方案(一)变价方案 (二)变价方式(二)变价方式二、

117、破产财产的分配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概念(一)破产财产分配的概念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1.1.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2.2.中间分配和最后分配中间分配和最后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1.提存分配提存分配2.2.多次分配多次分配3.3.最后分配时提存额的处理最后分配时提存额的处理第三节 破产程序终结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和分类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和分类 1 1破产宣告前的终结破产宣告前的终结 2 2破产宣告时的终结破产宣告时的终结 3 3破产宣告后的终结破产宣

118、告后的终结二、破产程序终结的程序二、破产程序终结的程序三、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三、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 1.1.破产程序在破产宣告前终结的,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继续破产程序在破产宣告前终结的,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继续存在,破产程序终结产生阻却破产宣告的效力,债务人存在,破产程序终结产生阻却破产宣告的效力,债务人重新恢复其主体地位。重新恢复其主体地位。 2.2.破产程序在破产宣告时或破产宣告后终结的,债务人企破产程序在破产宣告时或破产宣告后终结的,债务人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第三节 破产程序终结 三、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三、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 3.3.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破

119、产人为法人的,其未清偿的债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破产人为法人的,其未清偿的债务全部免除;破产人为合伙企业的,其未清偿的债务有务全部免除;破产人为合伙企业的,其未清偿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对破产人未清限合伙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对破产人未清偿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4.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办理完企业注销登记的次日,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办理完企业注销登记的次日,其职务自行终止其职务自行终止 5.5.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

120、依法继续承担清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偿责任 6.6.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第五编 票据法 第三十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一、票据的含义 1.1.票据是持票人请求他人支付款项的一种法律文书票据是持票人请求他人支付款项的一种法律文书 2.2.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法律文书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法律文书 3.3.票据是按法定的形式要件签发的书面文件票据是按法定的形式要件签发的书面文件 4.4.票据用纸必须使用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票据格式的机票据用纸必须使用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票据格式的机构统

121、一印制的书面格式用纸构统一印制的书面格式用纸 5.5.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6.6.票据通常是对交易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支付结算票据通常是对交易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支付结算的工具的工具第一节 票据概述二、票据的种类 (一)根据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及付款人的不同,(一)根据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及付款人的不同,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根据票据的签发、转让是否存在基础交易(二)根据票据的签发、转让是否存在基础交易关系分为真实票据与融资票据关系分为真实票据与融资票据 (三)根据票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即期票据与(三)根据票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远期

122、票据 (四)根据票据是否记载收款人姓名分为记名票(四)根据票据是否记载收款人姓名分为记名票据与无记名票据据与无记名票据第一节 票据概述三、票据的特征 1.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 3.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 4.4.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 5.5.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第一节 票据概述四、票据的沿革及功能 1.1.票据的产生阶段与汇兑功能票据的产生阶段与汇兑功能 2.2.支付功能的出现支付功能的出现 3.3.信用功能的出现信用功能的出现 4.4.融资功能的出现融资功能的出现 5.5.结算功能结算功能五、票据与货币的关系

123、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一、 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1.1.严格性严格性 2.2.技术性技术性 3.3.严密的逻辑性和一定的独立性严密的逻辑性和一定的独立性二、 票据法的立法例与国际统一化 1.1.日内公约体系日内公约体系 2.2.英美法体系英美法体系 3.3.联合国统一票据法联合国统一票据法 三、我国票据立法及特征第五编 票据法 第三十一章 票据制度通则第一节 票据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特征(一)票据关系的特征1.1.票据关系通常是由当事人实施的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通常是由当事人实施的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2.2.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

124、系或抽象关系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3.3.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4.4.在票据关系中,原则上持有票据的人才能行使票据权利,只有在票据关系中,原则上持有票据的人才能行使票据权利,只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才承担票据义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才承担票据义务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二、票据基础关系二、票据基础关系 1.1.原因关系原因关系 2.2.资金关系资金关系 3.3.票据预约票据预约三、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关系票据的无因性 1.1.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一经生效,原则上票据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一经生效,原则上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

125、就相互分离,即原因关系有效与关系与原因关系就相互分离,即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原则上对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否原则上对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 2.2.就资金关系而言,资金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就资金关系而言,资金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 3.3.就票据预约而言,即使票据预约的当事人违反就票据预约而言,即使票据预约的当事人违反预约签发票据,其票据仍有效,票据权利、义务预约签发票据,其票据仍有效,票据权利、义务仍以票据文义确定。仍以票据文义确定。第一节 票据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四、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 (一)利益偿还请求权关系(一)利益偿还请求权

126、关系1.1.概念与性质概念与性质2.2.要件要件3.3.时效时效 (二)票据返还请求权关系(二)票据返还请求权关系 (三)票据交付请求权关系(三)票据交付请求权关系 (四)回单签发请求权关系(四)回单签发请求权关系 (五)票据使用中的损害赔偿关系(五)票据使用中的损害赔偿关系 第一节 票据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五、票据结算关系 1.1.委托收款关系委托收款关系 2.2.代理付款关系代理付款关系 3.3.申请出票关系申请出票关系 4.4.银行之间的票据资金结算关系银行之间的票据资金结算关系第一节 票据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概述 (一)概念(一)概念 (二)特

127、征(二)特征1.1.要式性要式性2.2.无因性无因性3.3.文义性文义性4.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三)(三) 票据行为的类型票据行为的类型第二节 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票据有效要件与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区别(一)票据有效要件与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区别 1.1.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的格式用纸。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的格式用纸。2.2.出票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3.3.票据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二)票据行为

128、有效的实质要件(二)票据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1.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2.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3.3.目的的合法性目的的合法性 (三)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三)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1.1.书面格式书面格式2.2.记载事项记载事项 (四)票据行为有效的交付要件(四)票据行为有效的交付要件第二节 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有效与无效的后果 (一)票据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一)票据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 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后,实施相应票据行为的人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后,实施相应票据行为的人对持票人及其后手承担票据义务。对持票人及其后手承担票据义务。 (二)票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二)票

129、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四、票据代理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1.1.票据权利是体现在票据上的权利,是一种证券票据权利是体现在票据上的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权利 2.2.票据权利是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而不承担票据票据权利是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而不承担票据义务的权利义务的权利 3.3.票据权利是一种抽象的、纯粹的金钱债权票据权利是一种抽象的、纯粹的金钱债权 4.4.票据权利是单一性的权利票据权利是单一性的权利 5.5.票据权利是具有双重请求权的权利票据权利是具有双重请求权的权利第三节 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要件二、票据权利的取得要件 (一)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要件(一)票据权利取得的一

130、般要件1.1.持有票据持有票据2.2.取得的票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取得的票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3.3.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 (二)以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时票据权利取得的特殊要件(二)以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时票据权利取得的特殊要件1.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2.2.实质要件实质要件3.3.签章的真实性签章的真实性4.4.交付交付 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三)以票据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票据时票据权(三)以票据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票据时票据权利取得的特殊要件利取得的特殊要件1.1.并非以票据行为取得并非以票据行为取得2.2.存在某种事实,该事实涉及持票人的

131、权利、义务存在某种事实,该事实涉及持票人的权利、义务3.3.基于该事实,法律规定或司法机关裁判确定持票人基于该事实,法律规定或司法机关裁判确定持票人有权持有该票据并享有权利有权持有该票据并享有权利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与对价的关系(四)票据权利的取得与对价的关系1.1.支付对价不是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要件支付对价不是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要件2.2.无对价关系取得票据对票据权利的影响无对价关系取得票据对票据权利的影响第三节 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概念(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概念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1.受让人从无权利人

132、处取得票据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2.2.受让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受让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3.3.受让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受让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4.4.受让人支付了对价受让人支付了对价5.5.转让方在形式上为合法持票人与实际转让人转让方在形式上为合法持票人与实际转让人 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效力(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效力1.1.原权利人(或原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无论丧失票据的原因原权利人(或原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无论丧失票据的原因如何,不得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票据,只能要求加害人承担侵如何,不得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票据,只能要求加害人承担侵

133、权责任权责任2.2.善意取得人取得的票据权利一般不受转让人权利存在瑕疵的影善意取得人取得的票据权利一般不受转让人权利存在瑕疵的影响响3.3.原权利人的记名票据因被盗窃或遗失后,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原权利人的记名票据因被盗窃或遗失后,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虽不再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但他也无须对善意权利,原权利人虽不再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但他也无须对善意第三人及其后手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即善意取得人及其后手无第三人及其后手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即善意取得人及其后手无权向原权利人追索权向原权利人追索4.4.原权利人因受欺诈、胁迫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无权利人,无权原权利人因受欺诈、胁迫而将票据背书

134、转让给无权利人,无权利人取得票据后又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利人取得票据后又转让给善意第三人5.5.无权利人基于原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占有票据,但未取得票据权无权利人基于原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占有票据,但未取得票据权利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该无记名票据转让给第三人利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该无记名票据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四)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1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只适用于持票人转让票据的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只适用于持票人转让票据的场合,不适用于出票取得票据的情形,因为出票人谈不合,不适用于出票取得票据的情形,因为出票人谈不上是无权利人。上是无权利人。2 2非以票据

135、行为转让的方式取得的票据非以票据行为转让的方式取得的票据3 3超过付款提示期间的票据或出票人禁止背书的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间的票据或出票人禁止背书的票据已丧失流通性,且从票据外观可以得知,故不适用据已丧失流通性,且从票据外观可以得知,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4 4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取得的票据。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取得的票据。5 5基于伪造签章取得的票据,后手应当对直接前手基于伪造签章取得的票据,后手应当对直接前手背书签章的真实性负责,直接前手背书签章为伪造的背书签章的真实性负责,直接前手背书签章为伪造的签章时,后手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不得主张善意取签章时,后手

136、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得。第三节 票据权利四、票据权利的行使 (一)付款请求权的行使要件与方式(一)付款请求权的行使要件与方式1.1.行使付款请求权的要件行使付款请求权的要件2.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方式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方式 (二)追索权的行使要件与方式(二)追索权的行使要件与方式 (三)票据权利行使与原因关系中权利行使的关(三)票据权利行使与原因关系中权利行使的关系系五、票据时效第四节 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 一、票据责任与票据使用中的赔偿责任一、票据责任与票据使用中的赔偿责任 (一)票据责任的概念(一)票据责任的概念 (二)票据使用中的赔偿责任(二)票据使用中的赔偿责任 1.1.

137、代理付款人的民事责任代理付款人的民事责任2.2.承兑人或付款人未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拒绝证明的责任承兑人或付款人未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拒绝证明的责任3.3.出票人对空白票据应承担的责任出票人对空白票据应承担的责任4.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赔偿责任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赔偿责任5.5.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赔偿责任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赔偿责任6.6.出票人或背书人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签名式样不出票人或背书人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签名式样不符的支票承担的赔偿责任符的支票承担的赔偿责任7.7.伪造、变造票据的赔偿责任。伪造、变造

138、票据的赔偿责任。8.8.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因延期通知而给前手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因延期通知而给前手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9.9.后手对直接前手伪造背书的赔偿责任后手对直接前手伪造背书的赔偿责任10.10.票据使用过程中的其他赔偿责任票据使用过程中的其他赔偿责任 (三)票据责任与票据使用中的赔偿责任的主要区别 1.1.票据责任是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一种票据责任是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一种义务,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义务,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2.2.票据责任是体现在票据上的一种义务票据责任是体现在票据上的一种义务 3.3.承担票据责任的主体只能

139、是票据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票据当事人 4.4.票据责任的承担者即票据债务人具有身份上的票据责任的承担者即票据债务人具有身份上的互易性互易性第四节 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二、票据责任的承担要件 1.1.票据有效票据有效 2.2.在票据上签章在票据上签章 3.3.签章有效签章有效 4.4.对票据权利人方承担票据责任对票据权利人方承担票据责任 5.5.进行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对主张权利的票据权利进行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对主张权利的票据权利人无抗辩权人无抗辩权 6.6.持票人提示票据才有义务履行票据债务持票人提示票据才有义务履行票据债务 第四节 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三、票据责任的基本内容四、票据抗辩的概念

140、和类型 (一)(一) 物的抗辩物的抗辩1.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持票人行使的抗辩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持票人行使的抗辩 2.2.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 (二)人的抗辩(二)人的抗辩1.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2.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第四节 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五、票据抗辩限制及其例外 (一)票据抗辩的限制(一)票据抗辩的限制 (二)票据抗辩的例外(二)票据抗辩的例外1.1.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存持票

141、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这在理论上称为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这在理论上称为“ “恶意抗辩恶意抗辩” ”。 2.2.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第四节 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第五节 票据伪造、变造、更改 一、票据伪造 (一)票据伪造与相关概念(一)票据伪造与相关概念 (二)票据伪造法律后果(二)票据伪造法律后果二、票据变造与更改 1.1.票据变造与更改的概念票据变造与更改的概念 2.2.票据更改的法律后果票据更改的法律后果 3.3.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第六节 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与失票人的范围 1.1.构成要件构

142、成要件 2.2.失票人的范围失票人的范围二、救济方式 (一)挂失止付(一)挂失止付1.1.概念概念2.2.作用与效力作用与效力3.3.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第六节 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二)公示催告(二)公示催告1.1.概念概念2.2.申请与受理公示催告的条件申请与受理公示催告的条件3.3.公示催告及相关程序的进行公示催告及相关程序的进行4.4.公示催告程序与除权判决的效力公示催告程序与除权判决的效力 (三)诉讼(三)诉讼1.1.概念概念2.2.适用条件适用条件第五编 票据法 第三十二章 汇票第一节 汇票的类型及特征 一、 商业汇票的特征与使用流程 1.1.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以外的组织。商业汇票

143、的出票人是银行以外的组织。 2.2.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可以是银行,也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可以是其他单位 3.3.商业汇票可以签发远期票据,也可以签发即期商业汇票可以签发远期票据,也可以签发即期票据票据 4.4.商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商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付款人 5.5.商业汇票支付方式都是转账支付商业汇票支付方式都是转账支付 第一节 汇票的类型及特征二、银行汇票的特征及使用流程 第二节 出票 一、 出票的概念与形式要件 出票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出票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

144、为的票据行为 二、 到期日三、 出票的效力 1.1.对出票人的效力对出票人的效力 2.2.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效力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效力 3.3.对付款人的效力对付款人的效力第三节 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与分类一、背书的概念与分类 第一层次根据背的目的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第一层次根据背的目的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第二层次对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各自的划分。第二层次对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各自的划分。 第三层次对特殊转让背书依其不同的效力进行的具体划第三层次对特殊转让背书依其不同的效力进行的具体划分分二、票据权利转让的方式二、票据权利转让的方式 (一)单纯交付方式(一)单纯交付方式 (二)背书方

145、式(二)背书方式 (三)两种转让方式的比较(三)两种转让方式的比较 (四)记名票据与完全背书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四)记名票据与完全背书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第三节 背书三、转让背书有效的形式要件与规则三、转让背书有效的形式要件与规则 (一)形式要件(一)形式要件1.1.绝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2.2.背书位置背书位置 (二)转让规则(二)转让规则1.1.整体转让规则整体转让规则2.2.后手对直接前手背书真实性负责的规则后手对直接前手背书真实性负责的规则四、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四、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一)权利转移的效力(一)权利转移的效力 (二)权利担保效力(二)权利担保效力 (三)权利

146、证明的效力(三)权利证明的效力 第三节 背书五、特殊转让背书的效力 1.1.无担保背书无担保背书 2.2.禁止背书的背书禁止背书的背书 3.3.回头背书回头背书 4.4.期后背书期后背书六、背书不连续的后果 背书不连续的效力的规则背书不连续的效力的规则 第三节 背书七、票据权利的禁止转让七、票据权利的禁止转让 (一)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一)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二)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二)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三)法定不得转让票据(三)法定不得转让票据八、非转让背书八、非转让背书 (一)票据质押背书(一)票据质押背书1.1.设定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设定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2.2.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

147、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3.3.质押票据的背书转让或再行背书质押的效力质押票据的背书转让或再行背书质押的效力4.4.禁止转让票据的质押禁止转让票据的质押 (二)委托收款背书(二)委托收款背书第三节 背书九、商业汇票贴现的特殊法律问题 (一)贴现的概念与性质(一)贴现的概念与性质1.1.贴现是持票人卖出票据、商业银行买入票据的行为,贴现是持票人卖出票据、商业银行买入票据的行为,是银行参与商业信用的一种形式是银行参与商业信用的一种形式2.2.贴现行为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贴现行为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3.3.贴现是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贴现是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4.4.贴现是持票人

148、的融资行为贴现是持票人的融资行为5.5.贴现是以票据行为为基本环节和必要程序的双方行贴现是以票据行为为基本环节和必要程序的双方行为为第三节 背书 (二)贴现业务的经营规则(二)贴现业务的经营规则1.1.贴现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资格贴现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资格2.2.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3.3.贴现的票据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贴现的票据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4.4.贴现的票据必须是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而且是已经承兑的汇票贴现的票据必须是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而且是已经承兑的汇票5.5.贴现票据应当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贴现票据应当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进

149、行6.6.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提交证明其所持票据是以真实的交易关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提交证明其所持票据是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基础的文件,贴现银行应对持票人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系为基础的文件,贴现银行应对持票人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7.7.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三节 背书 (三)贴现的效力与违规贴现的后果(三)贴现的效力与违规贴现的后果1.1.贴现人不具备贴现主体资格的违规贴现,其行为无贴现人不具备贴现主体资格的违规贴现,其行为无效

150、,贴现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效,贴现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2.贴现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条件时的违规贴现贴现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条件时的违规贴现 3.3.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进行贴现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进行贴现 4.4.对未提供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票据进行贴现对未提供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票据进行贴现 第四节 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与形式要件 二、承兑的原则三、承兑提示期间与承兑生效时间 1.1.承兑提示期间承兑提示期间 2.2.承兑的生效时间承兑的生效时间四、提示承兑与承兑的效力 1.1.按期提示承兑的效力按期提示承兑的效力 2.2.未按期提示承兑的效力未按期提示承兑的效力 3.3.承兑的效力

151、承兑的效力第五节 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与形式要件 1.1.票据保证的概念票据保证的概念 2.2.票据保证的形式要件票据保证的形式要件二、票据保证的特点 1.1.保证人的票据责任具有独立性保证人的票据责任具有独立性 2.2.保证人的票据责任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保证人的票据责任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3.3.票据保证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票据保证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第五节 保证三、票据保证的效力三、票据保证的效力 1.1.汇票不能获得承兑或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票据权利人汇票不能获得承兑或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票据权利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票据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票据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

152、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2.2.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 3.3.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是提示证券 4.4.保证人只向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保证人只向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保证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保证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索权。第五节 保证四、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四、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 1.1.一切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事由,保证人可一切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事由,

153、保证人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以作为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2.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事由,只要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事由,只要该抗辩事由发生在保证人身上,保证人可以对任何持票该抗辩事由发生在保证人身上,保证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人进行抗辩 3.3.保证人与特定持票人之间就票据保证行为有专门约定的保证人与特定持票人之间就票据保证行为有专门约定的 4.4.保证人可对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进行人的抗辩。保证人可对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进行人的抗辩。 5.5.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具有相同的地位,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具有相同的地位,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154、承担同一责任承担同一责任 第六节 付款 一、票据付款的概念一、票据付款的概念 二、付款的程序与方式二、付款的程序与方式 (一)付款提示(一)付款提示1.1.提示付款的当事人与提示方式提示付款的当事人与提示方式2.2.提示付款的期间提示付款的期间3.3.提示付款的地点提示付款的地点 (二)支付票款(二)支付票款1.1.持票人于提示期间内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应当对持票人于提示期间内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应当对票据及提示付款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审查票据及提示付款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审查2.2.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应当当时足额付款,不允许部分付款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应当当时足额付款,不允许部分付

155、款3.3.持票人获得票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获得票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第六节 付款三、提示付款与付款的效力 (一)提示付款的效力(一)提示付款的效力1.1.按期提示付款的效力按期提示付款的效力2.2.未按期提示付款对票据权利的影响未按期提示付款对票据权利的影响 (二)付款的效力(二)付款的效力1.1.付款人对票据权利人足额付款的效力付款人对票据权利人足额付款的效力2.2.付款人错误付款的效力付款人错误付款的效力3.3.代理付款人错误付款的效力代理付款人错误付款的效力4.4.期后付款的效力期后付款的效力第七节 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含义与特征 1.1

156、.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中第二顺序的权利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中第二顺序的权利 2.2.追索权是持票人履行了一定形式的保全手续以追索权是持票人履行了一定形式的保全手续以后才能行使的权利后才能行使的权利 3.3.追索权具有选择性追索权具有选择性 4.4.追索权具有变更性追索权具有变更性 5.5.追索权具有转移性追索权具有转移性第七节 追索权二、行使追索权的要件 (一)实质要件(一)实质要件1.1.到期追索的原因到期追索的原因2.2.期前追索的原因期前追索的原因 (二)形式要件(二)形式要件1.1.按期提示票据按期提示票据2.2.提供拒绝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提供拒绝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第七节 追索权三、追索权的主

157、体、标的与程序 (一)追索的主体(一)追索的主体 追索的主体为追索权人与被追索人追索的主体为追索权人与被追索人 (二)追索权的标的(二)追索权的标的 (三)行使追索权的程序(三)行使追索权的程序1.1.拒绝事由的通知拒绝事由的通知2.2.确定追索对象确定追索对象3.3.被追索人清偿以及持票人受领被追索人清偿以及持票人受领4.4.再追索再追索第五编 票据法 第三十三章 本票与支票第一节 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与特点 1.1.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属于自付证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属于自付证券。券。 2.2.本票没有承兑制度本票没有承兑制度 3.3.在国外,本票包括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在

158、国外,本票包括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 4.4.本票包括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本票包括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 5.5.本票的申请人、收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本票的申请人、收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个人第一节 本票 二、本票的形式要件二、本票的形式要件三、使用本票的基本流程三、使用本票的基本流程 1.1.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 “银行本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 ” 2. 2.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本票 3.3.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

159、的收款人 4.4.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的事项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的事项 5.5.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6.6.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7.7.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 8.8.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四、本票的制度适用四、本票的制度适用第二节 支票 一、一、 支票的概念与特征支票的概念与特征 1.1.支票在现实生活中的职能主要是支付工具

160、的功能,支票在现实生活中的职能主要是支付工具的功能, 一一般不具有信用功能与融资功能般不具有信用功能与融资功能 2.2.同汇票一样,支票开立之时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同汇票一样,支票开立之时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收款人与付款人 3.3.支票的出票人应以其本名事先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并预支票的出票人应以其本名事先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并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 4.4.与汇票相比,法律也往往强调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与汇票相比,法律也往往强调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必须存在资金关系 5.5.支票没有承兑制度支票没有承兑制度 6.6.支票在法律调

161、整上注重即时兑现性支票在法律调整上注重即时兑现性 7.7.在我国可以签发空白支票,但不允许签发空白汇票、本在我国可以签发空白支票,但不允许签发空白汇票、本票票第二节 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1.1.根据支付方式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与普通根据支付方式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与普通支票支票 2.2.根据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分为记名支票与无记根据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分为记名支票与无记名支票名支票三、支票的形式要件第二节 支票四、支票使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四、支票使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签发空头支票问题(一)签发空头支票问题 (二)无记名支票的使用(二)无记名支票的使用 (三)支票的使用范围(三)支票的使

162、用范围 (四)支票的付款程序(四)支票的付款程序 (五)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五)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1.1.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2.2.空白支票补充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空白支票补充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六)支票付款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六)支票付款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七)预留印鉴与支票密码的相关问题(七)预留印鉴与支票密码的相关问题 (八)划线支票、保付支票与远期支票(八)划线支票、保付支票与远期支票第二节 支票五、支票的制度适用 第六编 保险法 第三十四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分类 1.1.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自愿保险与强制保

163、险 2.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3.3.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 4.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第一节 保险概述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 1.1.保险与储蓄保险与储蓄 (1 1)两者实施方法不同)两者实施方法不同(2 2)支出与获得不同)支出与获得不同(3 3)技术性不同)技术性不同(4 4)处分自由度不同)处分自由度不同 2.2.保险与赌博保险与赌博(1 1)合法性不同)合法性不同(2 2)目的与功能不同)目的与功能不同(3 3)对象不同)对象不同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与分类二、保险法的特征 1.1.社会性社会性 2.2.技术性技术性 3.3.国际

164、性国际性三、保险法的历史 (一)国外保险法的历史(一)国外保险法的历史 (二)我国保险法的历史(二)我国保险法的历史第六编 保险法 第三十五章 保险合同通则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以保险标的不同为标准,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一)以保险标的不同为标准,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身保险合同 (二)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目的为标准,分为补偿性(二)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目的为标准,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和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 (三)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分为定(三)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

165、定与否为标准,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四)以合同保障利益的主体不同,分为为自己利益订(四)以合同保障利益的主体不同,分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1.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2.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3.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4.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5.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6.6.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7.7.保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保

166、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1.1.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 3.3.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首先,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首先,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其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其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再次,英美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体现了最大诚信原则。再次,英美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体现了最大诚信原则。最后,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最后,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二)保险利益原

167、则的意义(1 1)保险利益可以防止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可以防止道德危险。(2 2)保险利益可以防止赌博行为。)保险利益可以防止赌博行为。(3 3)保险利益可以限定保险人的赔付额度。)保险利益可以限定保险人的赔付额度。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 1)保险利益是合法利益。)保险利益是合法利益。(2 2)保险利益应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应是确定的利益。(3 3)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性。)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性。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四)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

168、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条件(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条件(1 1)被保险人必须发生了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发生了实际损失(2 2)保险人仅补偿实际损失)保险人仅补偿实际损失(3 3)补偿数额受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限制)补偿数额受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表现(三)损失补偿原则的表现(1 1)重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2 2)代位求偿使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代位求偿使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3 3)超额保险赔偿以保险价值为限。)超额保险赔

169、偿以保险价值为限。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四、近因原则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的概念(一)近因与近因原则的概念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赔付(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赔付1.1.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2.2.多个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多个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当事人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一)投保人(一)投保人 1.1.投保人的概念投保人的概念 2.2.投保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投保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1)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 2)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需对保险标

170、的具有保险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需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 3)须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须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人(二)保险人 1.1.保险人的概念保险人的概念 2.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诉讼地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诉讼地位 (1 1)分支机构的表现形式)分支机构的表现形式(2 2)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3 3)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2.2.受益人受益人三、保险合同辅助人 1.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 2.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 3.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

171、人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投保单(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二)保险单 (三)保险凭证(三)保险凭证 (四)批单(四)批单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三、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方的权利(一)投保方的权利 1.1.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 4.4.协商复效的权利协商复效的权利 2.2.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 5.5.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3.3.协商变更合同的权利协商变更合同的权利 6.6.转让、质押保险单的权利转让、质押保险单的权利 (二)投保方的义务(二)投保方的义务 1.1.保险费的交付义务保险费的

172、交付义务 2.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3.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4.4.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5.5.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四、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四、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人的权利(一)保险人的权利 1.1.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2.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权利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权利 3.3.协商变更合同的权利协商变更合同的权利 4.4.有限的合同解除权有限的合同解除权 (二)保险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 1.1.说明义务说明义务 2.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173、的义务 3.3.危险承担的义务危险承担的义务 4.4.及时核定保险责任的义务及时核定保险责任的义务 5.5.对核定结果的及时处理义务对核定结果的及时处理义务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保险合同的要约(一)保险合同的要约 (二)保险合同订立中的承诺(二)保险合同订立中的承诺 (三)保险合同订立中的特殊问题(三)保险合同订立中的特殊问题 1.1.保险合同订立中的要约邀请保险合同订立中的要约邀请 2.2.保险合同订立中的反要约保险合同订立中的反要约 3.3.保险人提出要约保险人提出要约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

174、义务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1.告知义务的概念告知义务的概念 2.2.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 (1 1)告知义务的法定性)告知义务的法定性 (2 2)告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 3.3.告知义务设定之原因告知义务设定之原因 4.4.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5.5.告知的内容告知的内容 6.6.告知的方式告知的方式 7.7.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8.8.违反告知义务与因果关系违反告知义务与因果关系 9.9.解除权之限制解除权之限制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二)保

175、险人的说明义务(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1.1.说明义务的概念说明义务的概念 2.2.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 3.3.说明义务的分类说明义务的分类 4.4.说明义务的立法理由说明义务的立法理由 5.5.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 6.6.说明的内容说明的内容 7.7.说明的方式说明的方式 8.8.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三、保险合同的成立 1.1.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2.2.保险合同成立与保单交付保险合同成立与保单交付 3.3.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费交付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费交付 4.4.保险合同成立前发生保险

176、事故的处理保险合同成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四、保险合同的生效 1.1.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2.2.保险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保险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3.3.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二)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1.1.须以已经存在的保险合同为基础须以已经存在的保险合同为基础 2.2.须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变更须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变更 3.3.变更须符合法定形式变更须符合法定形式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三)保险

177、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 (四)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四)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方式(二)保险合同终止的方式 1.1.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 2.2.保险合同的履约终止保险合同的履约终止 3.3.保险合同的解约终止保险合同的解约终止 (三)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三)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三、保险合同的解除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要件(二)保险合同解除的要件 1.1.保险

178、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 2.2.保险合同解除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解除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3.3.保险合同解除需要有解除权人的解除行为保险合同解除需要有解除权人的解除行为 4.4.保险合同解除需要在法定、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完成保险合同解除需要在法定、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完成 5.5.保险合同解除须通知对方当事人保险合同解除须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性质(三)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1.1.保险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保险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2.2.保险合同解除权也是保险人的抗辩权利保险合同解除权也是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179、(四)解除权的主体(四)解除权的主体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四、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通常解释原则 一般来说,通常解释原则是指一般来说,通常解释原则是指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25125条规定的解释原则,主要包括文义解释、条规定的解释原则,主要包括文义解释、 目的目的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等。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等。二、不利解释原则 (一)不利解释原则的概念(一)不利解释原则的概念 (二)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二)不利

180、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 (三)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三)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第六编 保险法 第三十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就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人寿保险合同(一)人寿保险合同 (二)健康保险合同(二)健康保险合同 (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1.保险标的

181、不可估价保险标的不可估价 2.2.保险金额具有定额性保险金额具有定额性 3.3.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储蓄性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储蓄性 4.4.保险金义务履行的给付性保险金义务履行的给付性 5.5.部分人身保险期限较长部分人身保险期限较长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一、受益人的概念一、受益人的概念二、受益人的指定主体二、受益人的指定主体 1.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2.2.投保人投保人三、受益人的资格三、受益人的资格四、受益人的变更四、受益人的变更 1.1.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 2.2.变更受益人的程序变更受益人的程序五、受益人类型、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五、受益人类型、受益顺序与受益份

182、额 (一)受益人类型(一)受益人类型 (二)受益顺序(二)受益顺序 (三)受益份额(三)受益份额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六、受益权的丧失 1.1.受益权丧失的概念受益权丧失的概念 2.2.受益权丧失之原因受益权丧失之原因 七、受益人缺失的保险金处理 1.1.受益人缺失的情形受益人缺失的情形 2.2.保险金的处理保险金的处理八、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一)人身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止的立法依据(二)人身保险合同中止的立法依据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止

183、的适用条件(三)人身保险合同中止的适用条件 (四)中止期的期间(四)中止期的期间 (五)效力中止的法律后果(五)效力中止的法律后果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一)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概念(一)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概念 (二)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二)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1.1.保险人未解除合同保险人未解除合同 2.2.申请复效的时间在中止期内申请复效的时间在中止期内 3.3.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复效协商并达成一致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复效协商并达成一致 4.4.投保人补交未交付之保险费投保人补交未交付之保险费第四节 死亡保险的特殊规制一、死亡保险合同及其规制的必要性一、死亡保险合

184、同及其规制的必要性 (一)死亡保险合同的内涵(一)死亡保险合同的内涵 (二)规制死亡保险的必要性(二)规制死亡保险的必要性二、无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规制二、无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规制 (一)原则: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一)原则: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 (二)例外: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二)例外: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 (三)违反未成年人死亡保险规制的法律后果(三)违反未成年人死亡保险规制的法律后果三、死亡保险之同意权规制三、死亡保险之同意权规制 (一)原则(一)原则: :投保死亡保险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投保死亡保险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185、 (二)例外(二)例外: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可以不经被保险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同意 (三)违反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的法律后果(三)违反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其他问题一、年龄错误条款一、年龄错误条款 (一)年龄错误的概念(一)年龄错误的概念 (二)年龄错误的立法理由(二)年龄错误的立法理由 (三)年龄错误的情形和处理方式(三)年龄错误的情形和处理方式二、犹豫期条款二、犹豫期条款三、自杀条款三、自杀条款 (一)自杀条款的概念(一)自杀条款的概念 (二)自杀条款的立法理由(二)自杀条款的立法理由 (三)自杀条款的

186、具体适用(三)自杀条款的具体适用 1.1.自杀条款适用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自杀条款适用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2.2.被保险人在两年之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在两年之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3.被保险人在两年之外自杀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两年之外自杀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自杀条款的适用例外(四)自杀条款的适用例外: :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其他问题四、犯罪条款 (一)犯罪条款的概念

187、(一)犯罪条款的概念 (二)犯罪拒赔的立法理由(二)犯罪拒赔的立法理由 (三)我国(三)我国保险法保险法中故意犯罪条款的具体适中故意犯罪条款的具体适用用第六编 保险法 第三十七章 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二)责任保险合同(二)责任保险合同 (三)信用保险合同(三)信用保险合同 (四)保证保险合同(四)保证保险合同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益。 2 2财产保险合

188、同是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合同。 3 3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不具有储蓄性。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不具有储蓄性。 4 4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期限较短。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期限较短。第二节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一、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关系 (一)保险金额(一)保险金额 (二)保险价值(二)保险价值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关系(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关系二、足额保险三、不足额保险四、超额保险第三节 重复保险一、重复保险的概念一、重复保险的概念二、重复保险的立法目的二、重复保险的立法目的 1.1.防止不当得利防止不当得利 2.2.控制道德危险控制道德危险 三、重复保险的构成

189、要件三、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1.1.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标的 2.2.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利益 3.3.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事故 4.4.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 5.5.保险期间具有重叠性保险期间具有重叠性 6.6.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第三节 重复保险四、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四、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五、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五、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 (一)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一)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规则(二)重复保险的分摊规则 1.1.最大责任分摊法最大责任分摊法 2.2.独立责任分摊法独立责任分摊

190、法 3.3.共同责任分摊法共同责任分摊法 4.4.平均分摊法平均分摊法第三节 重复保险五、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五、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 (三)我国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三)我国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 1.1.在赔偿原则和分摊规则上,我国采取了按份赔偿原则和在赔偿原则和分摊规则上,我国采取了按份赔偿原则和最大责任分摊法最大责任分摊法 2.2.在保险费退还问题上,各保险人应退还其就保险金额总在保险费退还问题上,各保险人应退还其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所收取的保险费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所收取的保险费第四节 保险代位一、物上代位 (一)物上代位的概念(一)物上代位的概念 (二)物上代位产生的前提(二)物

191、上代位产生的前提 (三)物上代位的功能(三)物上代位的功能 (四)物上代位的行使规则(四)物上代位的行使规则 1.1.足额保险物上代位的行使规则足额保险物上代位的行使规则 2.2.不足额保险物上代位的行使规不足额保险物上代位的行使规第四节 保险代位二、权利代位 (一)权利代位的概念(一)权利代位的概念 (二)代位求偿权的功能(二)代位求偿权的功能 1.1.坚持补偿原则,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坚持补偿原则,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 2.2.控制道德危险控制道德危险 3.3.避免第三人逃脱法律责任避免第三人逃脱法律责任 4.4.减少保险赔付负担,降低整体保险费水平减少保险赔付负担,降低整体保险费

192、水平 (三)代位追偿的法律性质(三)代位追偿的法律性质 1.1.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转移性质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转移性质 2.2.代位求偿权的法定性代位求偿权的法定性第四节 保险代位二、权利代位 (四)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前提(四)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前提 (五)代位追偿权产生的要件(五)代位追偿权产生的要件 (六)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处理及保险人代位(六)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处理及保险人代位追偿的范围追偿的范围 (七)代位追偿制度对保险人的保护(七)代位追偿制度对保险人的保护 (八)代位追偿权适用的限制(八)代位追偿权适用的限制 1.1.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2.2.家庭成员

193、或组成人员的适用例外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适用例外第五节 财产保险的其他问题一、标的转让一、标的转让 (一)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一)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 (二)标的转让中的通知义务(二)标的转让中的通知义务 1.1.通知义务的主体与对象通知义务的主体与对象 2.2.通知义务的立法理由通知义务的立法理由 3.3.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人接受通知后的处理(三)保险人接受通知后的处理 1.1.危险显著增加,已达无法承保的程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危险显著增加,已达无法承保的程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合同,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2

194、.危险显著增加,但尚可承保的,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危险显著增加,但尚可承保的,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继续承保继续承保 3.3.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或增加保险费增加保险费第五节 财产保险的其他问题二、危险的增加与减少二、危险的增加与减少 (一)危险增加(一)危险增加 1.1.危险增加的概念危险增加的概念 2.2.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3.3.保险人接受通知后的处理保险人接受通知后的处理 (二)危险减少(二)危险减少三、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三、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一)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概念(一)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概念 (二)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则(二)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则 1.1.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 2.2.有条件的直接请求权有条件的直接请求权 (三)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保护(三)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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