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驿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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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次人才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为创新我市引才用才机制,着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加快 推进创新创业,根据*,经研究,制定市高层次人才驿站管理办法 (试行)。一 、适用对象市高层次人才驿站设在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 称工商学院),适用对象为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事业身份科 研人员,来创办企业或全职为民营企业、高校院所服务, 并将人事关系转移至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人才驿站(以下简称 人才驿站)的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 A 、B 、C 类人才及 博士研究生。二 、办理流程(一)申请。 由人才所在的民营企业或高校院所(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 向人才驿站提出申请。(二)初审。市人才驿站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资

2、格初审,并 提出初步建议。(三)评审。 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 保局等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对进站资格进行评审认定,确定进站 人选。(四)办理。人才驿站与用人单位、人才签订协议(合同),- 2 -并由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入手续。三 、 管理与服务(一)入职方式。纳入人才驿站事业编制的人才,实行实名 制管理,按相关调动程序办理,在人才驿站内保留事业编制身份。(二)聘用模式。进站人才实行双聘模式。人才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人才驿站与人才签订人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 限与人事聘用合同期限一致,期限不超过 3 年。(三)相关待遇。在聘用合同期内,薪酬福利、社会保险、 公积金等

3、经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缴费基数参照工商学院同类人员确定。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由所在 用人单位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四)聘内管理。人才驿站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 负责入站人才人事档案、岗位聘任、工资晋升以及社会保险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事项。入站人才的职称评聘可参照工商学院同 类人员标准执行。在用人单位服务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 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 晋升的重要依据。进站人才可参与工商学院相关专业建设。以学院为第一主持 单位主持获得

4、项目立项、成果获奖及发表相关的学术成果,可根 据学院科研奖励政策获得奖励。工商学院根据需求,在创新团队组建、科研交流合作平台利 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3 -(五)年度考核。人才驿站根据用人单位和入站人才签订的 劳动合同对入站人才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底,用人单位须向人才 驿站报送聘用人才的业绩表现和管理情况。业绩突出受市级以上 党委政府表彰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事业单位考核优 秀指标。若入站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 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则人才驿站解除与人才签订的聘 用合同,并办理人才离站手续,该人才不再享有事业编制身份。(六)续聘管理。聘用期满后,所从事工作确未结

5、束的,经 人才、用人单位、人才驿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并由人 才驿站提出续聘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办理人事关系续聘 手续。两次聘用期限累计不超过 6 年。(七)人事调动。聘用期满后,入站人才要调往其他事业单 位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八)合同解除和终止。入站人才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后,未再就业的,人才驿站保留其事业身份 1 年, 由其本 人承担和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 年期满后,仍未 再就业的,人才驿站不再保留其事业身份,按规定与其解除人事 聘用关系后将人事档案转移至市就业和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托管。入站人才聘用期满后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请调往其他

6、事业单 位的,人才驿站应当书面通知入站人才在聘用期满后 1 个月内返 回或办理相关手续。入站人才在 1 个月内仍未按时返回的,视作 入站人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人才驿站签订的聘用合同,人才驿 站应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 同证明,与其解除人事关系, 同时停止缴纳其社会保险、住房公- 4 -积金费用,协助其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等手续。(九)退休待遇。人才驿站保留事业身份人员,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的,可在人才驿站按事业身份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 关退休待遇。(十)争议处理。入站人员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按 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 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处理。四 、组织保障工商学院应根据人才驿站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 员。人才驿站站长由工商学院人事处处长兼任。五 、附则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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