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热器、蒸发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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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县换热器、蒸发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企业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抽样数量抽样数量为6只,其中3只为检验样品,另外3只留存受检单位作为备样,并提供检测必须的相应零配件。3.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2)每个产品检验项目表后的“注”要求的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注明。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2 检验及判定依据JB/T 7

2、659.4-2013 氟代烃类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 第4部分:翅片式换热器JB/T 7659.3-2011 氟代烃类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 第3部分:干式蒸发器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含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与产品有关的技术规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检验项目1. 翅片式换热器(JB/T 7659.4-2013)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样本号复验用样品备注1外观JB/T 7659.4-2013 5.51-3原样/2加工要求JB/T 7659.4-2013 5.3原样3清洁度JB/T 7659.4-2013 5.6.3备样4密封性JB/T 7659.4-2013 5.6.22备样注5耐压强度JB/T 765

3、9.4-2013 5.6.13备样6标志JB/T 7659.4-2013 8.11-3原样/注:第4、5项需由受检企业提供设计压力。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样本号复验用样品备注1外观质量JB/T 7659.3-2011 4.81-3原样2成套性JB/T 7659.3-2011 4.9原样3冷、热加工成型JB/T 7659.3-2011 4.3原样4标志JB/T 7659.3-2011 7.1原样5清洁度JB/T 7659.3-2011 4.7备样注6耐压与气密性试验JB/T 7659.3-2011 4.6备样2.干式蒸发器检验项目(JB/T 7659.3-2011)注:受检企业需提供设计压力和外形

4、图纸。4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

5、标准值。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5 异议处理原则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

6、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复验样品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3.复验结论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4.复验费用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5.不予复验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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