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充电桩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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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运充电桩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为加快推动营运充电桩新建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营运充电桩项目审批、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营运充电桩(以下均指营运充电桩)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建成后项目运营和安全管理等。第三条区发改局为我区营运充电桩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做好本辖区内营运充电桩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共同指导和服务业主单位做好营运充电桩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统筹协调工作,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供电分公司编制和完善充电桩

2、专项规划;负责充电桩项目前期规划布局、督促建设和后期监管检查等工作;负责充电桩财政补助政策制定以及兑现,做好补助项目审核,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区住建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等由区住建局管辖的市政设施以及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的充电桩项目推进;负责协调明确建筑内充电桩建设的消防安全要求;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的验收。区交通局:负责公路沿线、重要交通游憩节点充电桩项目推进,按需布置。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充电桩计量监管,做好充电桩周期性强制检定工作;负责对充电桩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简化充电桩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审批手续办理。区应急管理

3、局:负责对可能涉及影响周边高危场所点位进行现场踏勘把关;负责指导充电桩行业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供地阶段将充电桩配建数量以及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方案审查阶段对充电桩配建数量以及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进行审查;为新增用地的充电桩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保障。区消防大队:负责配合明确充电桩建设、使用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负责对充电桩私拉乱接、违规使用、不规范建设施工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查处。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充电桩配套电网建设、改造、供电服务。各属地镇街:负责辖区内充电桩设施规划点位落实

4、,引导各方支持充电桩建设、改造,协调解决充电桩及配套建设、改造过程中的政策处理等问题;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前期选址和安全性论证并出具联审意见。区商务局、财政局、文广旅体局、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充电桩建设运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四条充电桩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应依据法定职责简化完善相应流程,确保不互为前置,有序实现同步并联办理。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五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区发改局牵头编制全区营运充电桩布局的专项规划,并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重点突出“两区”(居住区、办公区)和“三中心”(商

5、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对于既有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提升充电桩接入能力,按需求推进具有配置或预留充电桩建设条件的停车位比例提升至10%;对于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配置或预留充电桩建设条件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车位的10%,鼓励按照不少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或预留充电桩。第七条优先选择中心镇、中心村,包括乡镇广场、风景区、礼堂公共区域停车场、农家乐等场景布局充电桩,按照高人口密度中心镇不少于20个、未来乡村不少于2个、4A级景区不少于5个、5A级景区不少于10个等要求进行布局。鼓励在非中心镇的人流密集镇、加油站、美丽乡村精品村或历史文化村、规上企业等场景布局建

6、设。到2025年,完成全区乡村地区计划新增定点500个以上充电枪建设。第八条结合“四好农村路”“美丽公路”建设,稳步推进普通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站场、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站、驿站、加油站、停车点、养护道班等布局充电桩建设。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充电桩运营商(指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充电桩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的企业)参与充电桩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充电桩运营商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第十条充电桩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业主单位提请属地镇街牵头,会同区住建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在项目备案之前进行选址和安全性论证并出具联审意见。联审

7、通过之后,业主单位上报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由区发改局统一进行备案。自用充电桩项目无需办理备案。第十一条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充电桩建设和运营应满足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文件相关要求。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期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情况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区发改局备案后投入运营。同时,区市场监管局对项目进行国家强制性计量检定。未通过验收和未通过国家强制性计量检定合格的充电桩,不得通电投运及享受财政奖补资金。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的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应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情况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由区住建局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同步进行验收。第四章长效管理第十三条充电桩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负

8、责运营的企业为充电桩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数量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第十四条充电桩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要定期开展充电设施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充电桩故障,提升充电桩可用率和故障处理率,确保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定期开展“老桩换新”,坚决避免“僵尸桩”等现象出现。充电桩确需拆除的,所有权人应提前告知区发改局,并办理拆表销户手续。第十五条对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应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对于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

9、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第十六条充电桩运营企业可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出入的,以上级文件为准。附件:1.营运充电桩操作流程示意图(试行)2.新建营运充电桩项目联审表附件1附件2新建营运充电桩项目联审表业主单位(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址、数量及功率、总功率、投资额等情况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踏勘内容部门意见姓名联系方式区应急管理局是否涉及周边高危场所点位区消防大队是否符合充电桩建设、使用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区供电分公司是否符合电力通道要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土地是否合法区住建局是否涉及挖掘审批、建筑内安装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区交通局是否符合建控区要求牵头单位意见(盖章)注:区住建局踏勘只涉及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等由区住建局管辖的市政设施及老旧小区改造和建筑内充电桩项目;区交通局踏勘只涉及公路沿线公共充电桩项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踏勘只涉及新增用地的公共充电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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