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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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关于发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六日编制说明本

2、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由四川省公安厅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勘测设计院以及公安部四川、天津消防科研所等七个单位派员组成的编制组共同编制的。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三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消防给水、喷头布置、系统组件、系统类型和水力计算等。在编制过程中,我们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英、美、日、西德、苏联等国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

3、标准和资料,并征求了有关省、市、自治区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以及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各单位在施衍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灌县),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公安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

4、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不适用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5、;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二、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按表202规定的严重危险级确定。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数据表202建构项目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筑物的危险等级(升分米2)(米2

6、)(帕斯卡)严生产建筑物10030098104重危储存建筑物15030098104险级中危险级6020098104轻危险级3018098104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X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以下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米;二、舞台口和孔洞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开口部位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米。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采用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供给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

7、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第3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第3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5升秒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第321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第32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一

8、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第32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立方米。第32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第四章喷头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各危险等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

9、表411的规定。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411建、构筑物危险每只喷头最喷头最大喷头与墙柱大保护面积水平间距最大间距等级分类(米)(米)(米)严生产建筑物802814重危储存建筑物542311险级中危险级1253618轻危险级2104623第412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厘米。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第413条布置在有坡度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并且在距屋脊处75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在屋脊处增设

10、一排喷头。第414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第415条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第421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厘米;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厘米。第422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厘米。第423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

11、间距不应大于2米;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米;当储存难燃烧物品时,不应大于6米;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第431条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舞台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闭式喷头;三、舞台口和舞台与侧台、后台的隔墙上的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第432条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第433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厘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第434条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第435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头: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二、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第436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头。一、宽度大于80厘米的挑廊下面;二、宽度大于80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米的圆形风道下面。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第441条在吊顶、屋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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