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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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药品认证检杳工作程序文件编号:001页数:共页版本号:051. 目的保证药品认证检查工作的规范、公正和有效,按照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开展药品认证检查工作。2. 制定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5其它有关规定。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药品认证检查相关工作。4. 职责4.1行政受理机构负责申请资料形式审查。4.2药品认证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负责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审查结果公示等,并遵循本程序所述事项。如遇本程序之外事项,按

2、有关规定、程序处置。4.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认证结果的行政审批。5. 认证工作流程5.1申请和受理5.1.1 申请药品认证的企业应将药品认证申请书及其申报资料、电 子文档、资 料真实性声明递交行政受理机构。 (申请人需持办理行政许 可项目受理事项用委托 书、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5.1.2 行政受理机构按照药品认证申请资料要求对资料进行形式审 查。5.1.3 行政受理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形式审查,将受理的药 品认证资料 移交检查机构,并附药品认证申请资料移交单(见附件 1)。5.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书面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

3、正的内容:a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b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注册现场检查与药品认证合并检查除外);c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批准的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不 相符的;d 不符合药品认证申请书填报说明要求的;e药品认证申请书规定的内容未填写的;f 申报资料项目不全的。5.1.5 经形式审查,药品认证申请书及其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 以受理,录 入药品认证管理系统,发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并将申报资料及时移交给检查机构。5.2 技术审查5.2.1 检查机构收到资料后, 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 依据药品认证申报 资料技 术审查要点要求对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填写药品认证资料技 术审查意见表(见

4、 附件 3)。审查意见分为符合规定、补充资料、终 止认证。有下列情形的,检查机构须一次性书面通知(见附件4)企业补充资料:a 申请认证的范围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b 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品种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c 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 许可证地 址不符 ;d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类、避孕药类、疫苗 / 菌苗类、基因工程类产品生产车间独立性或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不明确 ;e 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制剂与可最终灭菌的无菌制剂共用生产设备及 设施,管理措施不明确;f 影响现场检查方案制定的其它情形。5.2.2 原则上企业应在 2 个月内提交补充资

5、料。补充资料时间不纳入认 证检查工作 时限。逾期未补正的,检查机构可终止认证申请。5.2.3 终止认证的,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出明确的终止认证意见,退行政受理部门,由行政受理部门通知企业。5.2.4 如遇涉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3 制定检查方案5.3.1 经资料审查符合规定的 , 检查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制定药品 认证现场检 查方案(附件 5 )。5.3.2 检查方案应有针对性,内容包括:企业总体概况(历史沿革、厂 区情况)、 生产车间简述、本次认证范围、认证类别(首次认证、复认 证)、主要品种、生产的 基本情况、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情况、上次认 证以来关

6、键变更情况、重点检查的内 容、需要核实的问题、日程安排、 检查组分工等5.3.3 检查方案应重点强调内容:a 检查组需根据申请认证的剂型,选择产量大、工艺复杂、质量不 稳定、新投 产等高风险品种,从原料购进到成品出厂进行全过程检查。 每个剂型至少选择 3 个 品种,不足 3 个品种的全部检查。b 重点核实激素类、抗肿瘤类等高活性、致敏性、细胞毒性药品是 否与其它药品共用设施设备, 无菌工艺(含 F0 小于 8)与最终灭菌工艺 产品是否共线生产,应核查其可行性评估报告、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与 验证数据。c 其它需现场重点核实问题。5.4 安排现场检查5.4.1 检查组一般由 3 名检查人员组成。应

7、根据检查任务需要,按照专 业对口原 则,抽派相应的检查人员。检查组原则上还应包含一名具备检 验经验的检查人员。检 查人员不得与被检查企业存在利益冲突。5.4.2 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企业的检查,检查组至少有 1 名该领域的 专家参与现 场检查。必要时,检查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如疫 苗接种。5.4.3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 3-5 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6),并于同时安 排检查相关1 名药品监督5.4.4 检查机构负责起草药品认证现场检查通知(附件 现场检查前通知被检查企业及其所在辖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事宜。5.4.5 必要时,企业所在辖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

8、参加检查5.4.6 检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准备好药品认证现场检查方案 及相关资10 / 41料等5.5 实施现场检查5.5.1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现场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现 场检查意见 和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负主要责任, 检查组其他成员对检查 分工部分负直接责任。5.5.2 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制作检查清单 (见附件 7),签订药 品检查员 承诺书 (见附件 8),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 (见附件 9)。5.5.3 首次会议a 通报检查组人员组成并出具检查员证或相关证明;b 介绍现场检查安排及人员分工;c 明确检查范围和依据标准;d 与被检查企业签署接受现场检查单位承诺书(附件

9、 10 );e 被检查企业简要汇报企业执行情况;f 确认检查期间动态生产情况;g 检查组针对汇报情况进行提问。5.5.4 检查组应基于科学、 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 为确保 现场检查质量,检查组可以对检查方案做出实事求是的调整。任 何调整均须在检查报 告中予以说明,延长或缩短检查时间、有重大内容 调整的须电话报检查机构同意后方 可执行。5.5.5 检查员应按照分工将现场检查所涉及的内容及时、详尽地记录,记录资料应随检查报告一同交回检查机构。5.5.6 检查组可通过现场观察、面谈、提问、查阅文件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可采用复印、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复印的证 据材

10、料需注明“与原件一 致,页数和份数”,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代 表签字并加盖骑缝章。5.5.7 检查组每天检查工作结束前应对当天检查情况和企业进行简单 的口头交流, 并告知企业第二天检查的主要内容及备查文件资料。5.5.8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对检查 发现缺陷参 照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进行分级,并完 成药品认证现场检查报 告 (见附件 11 )。现场检查报告应客观真实 反映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能支持检查 发现情况与最终结论。所叙述内容 应清晰、准确,不得含糊其辞。5.5.9 对可能导致严重药害事件发生的缺陷问题,检查组要立即报告检 查机构。检 查机构视情况

11、决定是否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5.10 现场检查期间如发现申请企业涉嫌违反 药品管理法 等相关规 定,检查 组应及时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并报告检查机构,检 查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检查活动。检查 组应将情况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记 录。5.5.11 药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观察员签字,并附药品 认证现场检 查不合格项目(见附件 12 )及相关资料。5.5.12 末次会议企业应安排关键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检查组向被 检查企业 通报检查情况,明确检查不合格项目。如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 有异议,可作适当解释 和说明, 检查组应进一步核实。 企业如仍有异议,

12、 可提交检查组与受检企业存在 异议的问题记录 ( 见附件 13 )。检查发 现的不合格项目,须检查组、观察员及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 执一份。末次会议上检查组应告知企业按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 查缺陷项目 整改资料要求进行整改,并要求其在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 整改报告到检查机构。5.5.13 结束检查后,检查组应及时将检查报告及其电子文档、检查员 记录本及相关 资料报送至检查机构。5.6 企业整改5.6.1 现场检查结束后, 原则上企业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药品检查机构 报送缺陷 整改报告,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企业可报送相应的 整改计划。整改时间不 计入认证工作时限

13、。5.6.2 整改资料的相关要求详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缺陷 项目整改资 料要求。5.7 综合评定5.7.1 检查机构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结合企业报送的整改资料对现场检 查报告进行 审查及综合评定。5.7.2 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 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a 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 够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b 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 进行有效控制 的, 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 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 正的,评定结果为

14、“不符合”。5.7.2.1 如遇复杂或有争议的问题,可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论证有 下列情形 的,可组织检查组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如进 行现场复核检查,评定 时限顺延。a 缺陷整改内容较复杂,技术审查无法确定整改效果的;b 通过审查检查员作业、整改资料,反馈企业可能存在现场检查报 告中未提及 的主要或严重缺陷的。5.7.2.2 现场复核检查参照药品认证现场检查程序进行,重点对缺陷整 改情况及重点检查问题进行检查。5.7.2.3 现场复核检查组原则上应为上次认证检查的人员。现场复核检 查中发现企 业仍存在缺陷,企业需进一步报送整改资料,药品检查机构 按照综合评定程序, 结 合企业报

15、送的整改资料对现场复核检查缺陷整改 情况进行综合评定。5.8 审查过程中应及时填写 药品认证现场检查审查单 (见附件 14)。5.9 检查机构依据 药品认证现场检查审查单 及综合评定意见形成 药 品认证 审核件(见附件 15 )。5.10 发现企业目前风险可控, 日后生产中存在潜在风险的, 应向企业发 放药品 检查告诫信 (见附件 16 ),并告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督 促其日后对企业监管。需发药品检查告诫信情形如下:a 此次认证剂型项下有多个品规, 但未完成常规生产品规工艺验证 工作的;b 共线生产存在较大风险的;c 人员变动频繁,质量管理体系薄弱;d 存在其它较大风险的。5.11 检查机构应将符合或不符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评定结果 予以公 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号、 企业名称、现场检查时间、 检查范围、 检查组成员、检 查经办人员等内容。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 或报同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期间,认证工作暂 停。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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