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65044805 上传时间:2023-11-2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当前,深圳科技创新正从“跟跑”向“领跑”转变。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革命带来的重大历史性机遇,必须以“四个全面”和“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这个战略任务,抓住科技创新这个核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瞄准关键领域、重点环节,主动谋划、持续发力,推动创新跨越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刻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克服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瓶颈、可持续创新发展基础支撑障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制度政策上率先作出前瞻性安排,加快速度换

2、挡、加快动力转换,释放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活力,率先实现发展方式根本转变。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如下措施。一、创新科技管理机制,打造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一)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1. 实施财政科技投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技术、人才、资本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创造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加大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2. 改革政府科技部门管理职能,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制度。完善财政科技

3、资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市场化手段支持技术创新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代持政府股权投资形成的阶段性股权,并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3. 增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项目资助资金不设置劳务费比例,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提高人员绩效支出比例至资助金额50%;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自行相互调剂使用。事后资助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二)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4.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

4、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允许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议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5.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将职务发明转让收益可以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提高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至70%以上。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6. 创新政府采购机制,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推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三)构建高效的科研体系7. 推动高等院校、

5、科研机构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科研管理体系。8. 试行科研院所分类登记制度,符合登记条件和改革方向的公益性机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9. 制定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定期对科研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推行科研机构绩效拨款试点,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10. 完善全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相结合的奖惩机制。(四)加快建设各类高水平创新载体11. 支持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

6、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建设任务,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承担国家实验室建设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足额经费支持。12. 支持承担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13. 支持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或者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科学实验室,可予以最高1亿元支持。(五)建设高水平大学和新型科研机构14. 集中优势资源、整合各类办学力量,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重点学科。对大学的科研条件平台和基础研究予以相对稳定科研经费支持。15. 支持各类主体创办新型科研机构。鼓励海外高层

7、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最高1亿元支持。对经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予以研发支持。16.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六)实施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大创新项目17. 争取国家部委联合深圳组织重大科技计划专项,共同探索科技投入和科技计划管理新机制,按规定予以足额经费支持。18. 支持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

8、定执行。19. 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承担本市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打造新兴产业聚集区(七)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20. 继续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政策,全面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形成梯次型产业发展新格局,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21.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经审核后,按研究开发实际投入,予以一定比例、最高1000万元的事后支持。22.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入库企

9、业,可予以连续三年的研发支持。23. 支持产学研集群式研发,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其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24. 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吸引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服务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省、市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予以研发支持。25.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完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推行高校教师和企业工程师共同指导和培养学生的双导师制度。26.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年度

10、内分期缴纳;鼓励企业减轻科研人员相应负担并予以研发支持。(八)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27. 支持国有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实现规模以上工业类国有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每年在国资预算中新增1亿元,实施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与应用示范。采取国资预算资本金注入、无息和低息借款、增加奖励等方式,增强国有企业创新能力。28. 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许可使用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试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29. 推动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

11、化或转让收益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试行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薪酬在企业预算中予以单列。30. 加大创新成效考核权重,在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奖。在国有企业领导任期考核中,加大对创新工作专项考核力度。对科技研发、创新资源收购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不含土地使用权)和前期尽职调查费、企业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费用、创新平台建设和行业标准制定等投入,经认定的,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九)完善产业链配套服务31. 支持产业配套全程化,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12、32. 支持产业配套服务个性化,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高端化、专业化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33. 支持创业辅导专业化,聚集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创业辅导服务。(十)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34. 落实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合同登记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产业创新发展。三、强化对外合作,打造开放创新引领区(十一)统筹国际国内创新资源35. 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合作建设面向沿线国家的科技

13、创新基地。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加速境外战略布局。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在境外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36. 支持境外机构在深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者技术转移机构并予以研发支持。(十二)深化深港创新合作37. 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探索深港联合资助研发项目资金、仪器设备跨境使用方式,实现科技人员、仪器设备、财政科技资金在深港两地合理流动。38. 深化深港创新圈合作。配合推进“深港通”试点,争取探索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推进两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两地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在深发展。积极推进深港边界地区开发,打造深港科技走廊。39. 优化我市科研人员赴港管理操

14、作办法,积极争取赴港“一签多行”政策,为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化服务。(十三)促进军民创新融合40. 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突破现有体制机制,开展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政策制度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新型科研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41. 强化军民融合科技创新顶层设计。构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军民信息共享、供需对接、市场准入、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成果转移转化等全方位配套措施。42. 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军民统筹协同协作。支持目标明确、系统布局的军民融合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与应用示范。四、优化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打造创新创业生态区(十四)

15、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43. 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健全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机制和程序、调整损害赔偿标准、建立举证责任合理划分和惩罚性赔偿制度。44. 支持建设申请、预警、鉴定、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司法诉讼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和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45. 支持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支持企业查明海外知识产权法律、条约、规则等,建立涉外案件的案情分析与通报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46.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建设知识产权托管评估、交易公共

16、服务平台。培育和引进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PCT国际专利受理审查机构落户深圳。47. 支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用于核心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收购、转移转化、投融资等。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48. 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对银行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予以一定比例、单笔最高200万元的事后风险补偿。49. 支持专利申请与维护。对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国内申请费和代理费予以一定比例的事后支持。奖励年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7年以上,发达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单位。支持专利导航与信息分析利用、知识产权投融资、贯标等。(十五)保障创新型产业用地50. 优先保障科技企业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