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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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各位领导: 我很荣幸能在今天与各位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 风险方面进行一些交流。一个企业 ,无论其规模有多大,其 组成无非是由物和人两部分组成,而在这两部分中,对人的 管理无疑是最具挑战性和法律风险的,因为物是死的,而是 人活的。企业中人员的多少尽管会随企业规模的变化而变化, 但组成企业中的人员除开老总外,大多只有两类人员 ,即企 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下面我将分别从这两类人员管 理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方面谈一下我的看法.一、关于普通员工的管理风险防范1、制订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并做到普通员工人手一 册;企业规章制度是由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

2、况,建立的内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行为规范。 企业规章制度涉及面很广,包括人事制度、考勤制度、考核 制度、会计制度、福利制度、保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质 量管理制度等。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内容一定要合法、全面. 企业规章制度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它涵盖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 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具有任何法 律效力,如企业依这些内容管理员工而发生争议,企业将得 不到法律支持。第二,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后并公示。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也可直 接征求全体职工的意见,获得他们通过。有些企业

3、只是由董 事会或总经理制定一个规范,未征得职工代表机构同意便拿 来要求执行,显然是违法的。规章制度制定后,还要向全体 员工公示,不为员工所知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效力(这是法律 界通称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引伸)。当然最好的办法是 将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和作为劳动合 同的附件来与员工进行签订.第三,规章制度要不断修改和补充。由于法律的不断更 迭和推陈出新,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跟紧脚步,否则随时会 有合法变违法的风险.2、与普通员工签订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大家都知道, 劳动合同在劳动局有标准的格式化文本,但如果说要防范好 企业普通员工管理的法律风险的话,还须依据企业自身的规 模、经营特点

4、、普通员工的具体情况等来量身签订劳动合同 补充协议,因为在补充协议里,可以约定一些合情合理的内 容; 二、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签订与企业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严把“入口” 关,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现代企业之间的竟争主要是人才方面的竟争,一个企业 要发展,必须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面向社会招收高管人员。 在招收企业高管人员时,应遵循我们中国的一句古话,那就 是先小人,后君子。因为企业的高管人员是企业的灵魂所在, 我打一个比方,如果说企业是一座高楼的话,那么高管人员 就是支撑高楼的钢筋,而普通员工则是水泥.很多企业就是 在这方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等到后来事情发生了才想到

5、去弥补,可惜这时因木已成舟,生米已被煮成了熟饭,故只 能做些救火方面的工作了,也因此而给企业带来了巨大损 失,比如大家熟知的现蒙牛的牛根生在与伊利总裁郑怀俊翻 脸后,带伊利高管集体跳槽到蒙牛的事件、戴尔高管集体跳 槽到联想事件等,都让原企业因此而元气大伤。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企业在招收高管人员时,必须得签 订劳动合同。宜宾的民营企业里有一个常见的现象,那就是 高管人员中许多就是企业老总的近亲或朋友,也正因如此, 很多老总才不愿意与自己单位的高管人员签订合同,这一方 面是中国特有人情文化,总觉得签订合同没人情味,有些冷 冰冰的;另外一方面是觉得签订劳动合同似乎会对企业不 利,在他们看来,不签合

6、同就可以不给高管人员上保险,可以 随时调整高管人员的工资岗位,可以随时让高管人员回家, 即使高管人员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 劳动合同已成了一把双刃剑,它维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 也是对双方的法律约束.从理论上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将会更加不利。不与高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会使 用人单位面临四大法律风险;(1)赔偿损失的风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 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 劳动合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2)行政处罚的风险,前不久,劳动部专门就签订劳动 合同方面出台了关于建

7、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即 劳社部发200646 号 ),而且现在各地都有对企业不与员 工签署劳动合同进行处罚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 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 人单位处以每人 500 元罚款,再加之.(3)企业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因为高管人员 是企业的灵魂所在,故大部分高管人员都是涉及到企业商业 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企业只能通过劳动合同的相关条 款才能对其进行约束;同时,对于另一种比如企业招用后, 培训或提供了特殊待遇的高管人员,企业也只有在

8、合同中约 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时企业才可追回损失;(4)制约企业发展的风险,不签署劳动合同必然导致 企业内部人员的高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形成 企业文化都是致命的,对企业成长与发展更是不利.(5)发生劳动争议时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因为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凡因用人单位所作出的 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 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责任。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则完全可能会承担在劳动争 议发生后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二)企业在与高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必须要审 查拟招用的高管人员是否有工作经验,如果有,则必须

9、得注 意他是否与原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为根据劳动法的 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 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为避 免法律风险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两点:1、关于竟业限制,所谓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竞止、竞 业避止,是指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段期间内,不得经营 与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 业中任职的一种规定。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实际上是对员工的流动 也就是员工将来的就业进行一定的限制.通过竞业限制,企 业可以使那些掌握主要技术和信息的人、以及企业花费了一 定的人力物力培养出来的高管人员不至于随意流动,特别是 去帮助

10、自己的竞争对手来与抢自己的生意.竟业限制对企业的发展很重要,因此,企业在招收高管 人员时,一定得签好竞业限制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签好 竟业限制条款“签好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首先要保证合 同能够合法有效,换句话说,要防止因妨碍员工的生存或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其次要明确而合理地规范 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对限制什么、如何限制、违反了如 何承担责任等问题,要约定得明确具体且公平合理。下面, 就劳动合同中如何签好竟业限制条款方面做几点介绍;(1) 要明确限制的种类和范围竞业限制包括在职竞业 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两种,前者是对高管人员在职期间的行 为限制,后者则是对高管人员离职后的行为限制,二

11、者在程 度上应有所区别。在职期间应明确,员工不仅不能自己经营 或协助他人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营业,而且不得从事任何对 本企业营业不利的活动而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员工不得 到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自行经营或参与经 营与原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可能的话,尽量将限制经营的 产品或服务名称、范围进行明确。(2) 要约定合理的期限.企业应根据高管人员掌握信息 的程度和该信息的生命周期或竞争力强度来确定对高管人 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但一般来讲不超过3年。(3) 要明确限制的区域。竞业限制都有一定的区域范 围,如果企业限制员工竞业的区域范围过大,就影响了员工 的生存;相反,如限制区域过小,又难以起到

12、保护企业利益 的作用,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比如业务规模、 客户分布区域等)合理确定一个限制员工竞业的地域范围, 一般以一个省区或城市为界较为合适.(4) 要有合理的补偿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补 偿是企业要求高管人员不参与同业竞争的一个代价,也是对 高管人员生存的一个保障.补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在 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在其工资中按月发给一定的费用,将其 作为将来限制竞业的补偿费;二是在高管人员辞职时或辞职 后,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的标准没有统一 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确定时至少应考虑两个方面的因 素:一是高管人员的工作能力,二是高管人员掌握的信息对 企业的重要程度。补偿的标准一般不超过员工在职时上年度 工资的一半。2、关于保密条款的设置;由于企业高管人员在企业中最了解企业的许多商业秘 密,故而关于保密条款的设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企业在与 高管人员签订合同时,应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条款予以 明确化和具体化,以便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我今天与大家交流的关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的一些浅见,如果大家有兴趣,我们可以在下来后进行单独 交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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