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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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学校决定在岗位聘任的基础上,根据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原校内生活补贴)和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各类奖励、中外合作办学和创收等)。实施范围为我校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第二章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第三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为岗位津贴和节日补贴。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基本工作量,原则上按个人所聘岗位对应的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岗位

2、津贴标准执行,按月随工资发放。节日补贴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节假日规定及学校实际发放,发放总额不超过省直机关水平。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岗位设置中有关文件规定的岗位职责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未完成年度岗位职责者,按比例减发岗位津贴。减发办法及标准由各二级单位制定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减发的岗位津贴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第三章 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五条 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发挥绩效工资的导向作用。第六条 二级学院人员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日制在校学生数进行核算;行政科研教辅人员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则根据岗位的不同,按岗位责任积分进行核算。第七

3、条 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让教职工参与和监督分配。第八条 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可分配总量按比例切块、分级管理。依据所定的分配介质(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或积分)核拨给单位(部门),实行单位(部门)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动态包干制。学校进一步扩大二级单位(部门)分配自主权,强化二级单位(部门)责任意识,与二级单位目标管理有机结合。第九条 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分二级学院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行政教辅科研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两类,其中二级学院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完成全日制学生培养计划和教育管理任务获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教辅科研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指学

4、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教辅单位工作人员,思政部人员按责任积分数获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学校可分配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二级学院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与行政教辅科研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一定的分配比例切块。第十条 二级学院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办法(一)二级学院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划拔该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津贴+跨学院授课课酬-外学院在该学院授课课酬(二)二级学院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按折合学生数核拨的津贴:生均津贴计算公式:生均津贴=全校二级学院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全校折合学生总数(全校各类学生数津贴系数)二级学院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本学院折合学生数(各类学生数津贴系数)生均津贴各类学生津

5、贴系数如下:分文史类1.00、理科外语类1.04工科类1.08、体育类1.15、农林类1.2、艺术类1.50。(三)跨学院授课课时费,按统一课酬标准结算,每年根据可分配的基本奖励绩效工资总量来定标准。(四)二级学院二次分配后,学校另拔相当于行政教辅科研责任积分1分的奖励金作为学院中层领导个人的职务补贴。第十一条 行政教辅科研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按岗位责任积分计算。行政教辅科研责任积分单价行政教辅科研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行政教辅科研人员岗位责任积分。行政教辅科研人员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教辅科研责任积分单价岗位责任积分。第十二条 行政教辅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人员责任积分标准(一

6、)管理岗位(含教辅、科研、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中层领导)责任积分见表1表1管理岗位责任积分岗位正 厅副 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正高正高正高副高中级硕士本科积分24522113.513.012.71211.910.99.59.497.46.55.7(二)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及科研、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人员岗位责任积分见表2 表2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及科研、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人员岗位责任积分 岗位正 高副 高中 级初 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积分1251211.810.810.610.49.29.197.66.55.7注:岗位设置(2011年7月)前已执行专技职务工

7、资待遇且现在管理岗位科员岗位人员,岗位责任积分按照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责任积分执行。2011年7月后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双肩挑除外),新评职称不再计算岗位责任积分.(三)工勤技能岗位责任积分见表3。表3 工勤技能岗位责任积分岗 位二 级三 级四 级五 级普 工积分976.86.35.5第四章 有关配套规定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暂缺正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享受正职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十四条 调入学校工作(含引进)人员,安排在管理教辅岗位工作的,从次月起按月计算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学期中间调入(含引进)并安排在教师岗位,暂时无法安排教学工作任务的,从次月起到当(本)学期

8、结束时间内,按教辅人员相应标准计算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在学校上班的时间不计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十五条 调出人员从档案调出之日起,按实际在岗时间计发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档案调出满三个月后,停发一切工资待遇。第十六条 聘期内岗位(职务)变动者,从学校发文正式任命、聘任或免职的下月起,按新岗位(职务)计算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十七条 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一)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2、下一年度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标准全额计发。3、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单位可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数额计发一次性奖金。

9、(二)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人员,下一年度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标准的23计发。(三)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人员,下一年度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第十八条 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与考勤挂钩。(一)事假。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超过的实际天数扣发。(二)病假。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超过的实际天数扣发。(三)当月病、事假合计超过4个工作日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超过的实际天数扣发。(四)婚丧假。在规定的婚、丧假期内,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标准计发,超过假期的按超过的实际天数扣发。(五)探亲假。根据学校规定,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因请探亲假而占用

10、工作时间的,按事假处理。(六)产假。女职工因生育、节育等,在国家规定假期内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标准计发。上述假期以天计算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公式如下:每日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月津贴标准/21(天)(七)旷工半天者,扣发下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的l4;旷工1天者,扣发下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旷工1.5天者,扣发下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4;旷工2天者,停发下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超过2天不满15天者停发2个月至全年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即旷工每增加1天,增扣1个月的岗位津贴)。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归口学校人事处管理,参

11、加培训的教职工培训期间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韶关学院教职工培训工作管理规定(韶学院2012203号)执行。第二十条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相关规定,对学校工作造成失误或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负领导责任者,将视其情节,减发或停发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二十一条 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受聘岗位职责挂钩,凡是拒聘、缓聘、待聘、解聘人员自次月起停发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减发或停发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二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人员,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下列执行:(一)受通报批评者扣当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二)受行政

12、警告处分者扣2个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受行政记过处分者扣3个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四)受行政记大过处分者扣4个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受行政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者,按学校的处理决定执行。(六)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受处分期间停发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七)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者,停发3个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暂停发放,待司法机关定论后视具体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补发、减发或不发。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人事处、财务处组织实施,各单位(部门)具体贯彻落实。学生人数由教务处进行统计,以全日制在校生

13、人数为准。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本学年的学生数交人事处汇总。第二十六条 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采取按月随工资预发70%(个人学年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12)70%),按学年度结算办法。由财务处根据二级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数和岗位责任积分,组织实施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预算和结算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预(结)算数据通知有关单位(部门)。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并将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和分配结果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第二十八条 单位(部门)按本单位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细则,做好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预发和结算的明细表,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报人事处、财务处。第二十九条 人事处、财务处和各单位(部门)都必须建立发放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台帐,以便于年度结算。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韶关学院现行分配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学校发展实际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学校可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第三十二条 非事业编人员(含同等待遇、同成本、原流动编制人员)参照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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