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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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银会计20039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运行单位)。第三条 系统由总行统一开发、优化和升级,统一确定硬件配置方案,统一提出业务需求,统一制定业务处理办法和系统管理办法。第四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运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对系统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实施日常监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管理和检查。第

2、五条 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会计集中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第二章 软件管理第六条 应用软件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第七条 应用软件开发(包括优化和升级)应以业务需求书为依据。业务需求书的制定应根据有关业务规章,满足人民银行当前业务的要求,考虑今后业务发展的需要。第八条 会计业务发生变化或系统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程序,应由总行统一提出业务需求,再修改相应的应用软件。各分支机构和开发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源程序。第九条 本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连接的数据接口,由总行统一提供,开发人员不得私自提供。第十条 应用软件开发完毕,开发单位应按人民银行有关

3、应用软件管理规范进行严格测试,经总行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交运行单位使用。第十一条 应用软件交付使用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系统安装说明和用户手册等文档资料。应用软件及其文档资料由会计部门保管,保管期为该软件停用或换版后5年。第十二条 发放软件,应严格手续,防止泄密。严禁通过互联网发放应用软件及其补丁程序。复制应用软件应经过运行单位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主管批准。应用软件的发放、接收和复制应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支撑系统运行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及其技术文档资料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和运行单位科技部门控制和保管,不得随意扩散技术文档资料。第三章 设备和环境第十四条 运行单位应按总行确定的配置方案配备系统硬件设备

4、。系统主、备机应专机专用。第十五条 系统的密押卡设备由总行统一配发,运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保管和使用。第十六条 机房供电设备应能满足双路供电要求;配备的不间断电源至少应保障4小时供电。第十七条 系统运行的网络设施应保持畅通和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同网络的互联处要设置防火墙。(二)为系统单独划分逻辑子网。(三)关闭系统主机的远程登录服务功能。(四)对系统服务器和各专柜主机的IP地址采取保密措施。第十八条 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网络运行的安全保障工作由科技部门负责。设备投入使用后,科技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第十九条 系统主机应放置在符合计算机房标准的环境中,或并入行

5、内统一机房。第二十条 系统操作区应实行前台和后台的分离、操作人员和无关人员的分离。前台,指终端处理;后台,指主机及服务器处理;无关人员,指不应接触集中核算系统的人员。第四章 操作管理第二十一条 系统权限管理。系统通过赋予操作员不同的操作模块实现操作权限分级管理。(一)系统维护由运行单位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维护人员不可参与系统的业务操作。(二)各专柜和网点操作员应按照操作权限上机操作,不得越权或跨网点、跨专柜操作。(三)会计主管原则上不得参与日常业务操作,确因工作需要上机操作时,应由其他主管或系统维护员重新为其设置操作权限。第二十二条 操作员代码和口令管理。系统设立操作员信息库,管理操作员代码和口

6、令。(一)每个操作人员只能设置一个代码,授予一个级别的权限模块。需要代班或轮岗时,会计主管授予其相应的操作权限模块,其原有权限模块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删除或保留。(二)操作员口令由操作员本人确定;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使用时注意离岗签退,防止他人盗用。操作员应将其口令加封签章后交会计主管保存。(三)营业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系统登录口令,负责进行系统日初始化和日终处理操作。第二十三条 操作日志管理。系统建立操作日志,随时在日志文件中记录操作员的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操作日志可采用纸介质或磁介质方式保存。日志文件应及时送交事后监督部门审阅。第五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系统正式运行需经总行批准。正式运行前应

7、进行集成测试和模拟运行,并做好新旧系统切换的准备。第二十五条 系统运行时间执行总行有关规定。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各运行单位不得擅自提前、推迟登录和签退时间。第二十六条 系统设置动态显示屏,各专柜和网点应随时监视动态显示屏。第二十七条 网点与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之间通过网络传输的数据应加编密押,运行单位不得随意撤除密押卡。第二十八条 运行单位应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一旦发现病毒,应立即停止操作,联系有关部门解毒。第二十九条 系统参数管理。系统参数的设置和修改由核算中心会计主管或被授权人执行。系统参数指系统建账的基础数据,如科目、账号、户名、账户性质、计息类型等。第三十条 数据备

8、份。系统日终登账完成后,营业部门应备份当日账务数据;月末日日终登账完成后,应双备份当月账务数据。数据备份采用磁盘、磁带、光盘等外部介质保管。第三十一条 数据恢复。系统出现故障或因异常因素导致数据库紊乱或数据丢失等情况时,可执行故障或异常前数据恢复。数据恢复需经核算中心会计主管批准后执行。系统运行原则上不得恢复隔日或多日数据,确有需要恢复历史数据时,必须由主管行长签署意见报上级行批准后执行。第六章 故障和维护第三十二条 系统运行过程中,因停电、死机或误操作造成数据丢失,应及时恢复数据。计算机无法正常工作时,应立即启用备用设备。第三十三条 系统运行出现故障短期无法排除时,应按总行规定的故障应急方案

9、处理会计业务和实施技术维护。启动故障应急方案时,应报经上级行批准。第三十四条 运行单位的科技部门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应用软件的维护。第三十五条 系统维护采用现场技术支持和远程维护两种方式。第三十六条 系统现场维护和远程维护应经会计主管批准。科技人员现场维护应有业务人员陪同。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应对科技人员的维护方式和维护内容进行记录。维护记录需经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双方签字。远程维护记录还应由会计主管和科技主管签字。第三十八条 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完毕,必须立即断开联机线路,同时修改用户口令。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10、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the provisions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quality . 2.4.1.1 the unit works acceptance rate of 100%, the quality evaluation of a total score of 95 or above; 2.4.1.2 regulated Welding NDT inspection 100%, regulated welding a passing rate of 99%, and weld bead appearance; 2.4.1.3 boiler hydrau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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