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分析-毕业论文最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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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作为经济发展的引擎之一,消费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作为消费的重要模式,网络消费也日益流行起来,然而低管束、高风险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网络消费得进一步发展。侵犯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日渐增加,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急需法律的保护,因此,通过了解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困境,分析网络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从而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消费健康发展。关键词:网络消费;网络购物;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nsumer online Abstract As one o

2、f the power of economy development, consumption has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from the prospect of a important model of consumption, Internet consump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opular among common people. While some problems have been the barriers in the way o

3、f development of it, such as, the absence of management and high-risk. It has been more and more serious that the rights of Internet consumer are violated, and laws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are seriously needed. So by the way of acknowledg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laws that protect internee co

4、nsumers, analysising the problems aroused in the Internet consumption, then we can find the answers and give some pertinence and profound suggestions to protect Internet consumers rights and promote the well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onsumption.Key words:internet consumption ;online shopping;legal pr

5、otectio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目 录一、引言1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1(一)网络消费的特殊性1(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21、消费者弱势地位更加明显22、信息安全存在隐患23、配套制度的更高要求2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3(一)网络消费欺诈3(二)格式合同3(三)信息安全风险4四、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的形成原因4(一)立法滞后4(二)网络执法监管缺位5(三)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5五、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建议5(一)进行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益立法51、明确网络经营者的义务62、赋予消费者反悔权63、规定网络经营者

6、和网站平台提供商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74、对网络消费纠纷实行保护管辖。8(二)加大对网络购物市场的监管和治理81、建立高素质网络执法队伍82、明确网络监管的责任分工,加强网络监管合作8(三)建立专门快速的网络消费纠纷处理机制81、建立并完善在线ARD制度82、建立并完善小额诉讼制度9(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9(五)规范快递行业,保障物流安全9六、结语10主要参考文献11致 谢12一、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开始普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伴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网络消费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而备受追捧。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

7、测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达2.03亿人,同比增长28.5%,同时该报告显示去年全年“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接到电子商务投诉案例约10万起,其中网络购物投诉占总投诉的52%。 另有数据显示,2011年12月12日淘宝网单日成交额最高达到43.8亿元,超过北京、上海单日的零售业销售额之和。其中,仅当天凌晨第一个小时就成交了278万笔,交易额突破4.75亿。淘宝网数据揭秘2011年网购消费特征,http:/ (一)网络消费的特殊性网络消费,狭义的理解认为网络消费仅仅是指通过相关的互联网络,在网络上购买有形商品的形式,即网上购物。广义的理解指“消费者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

8、网进行的商品买卖行为”段兴利、赵娟:网络消费的特征、原因和管理,商业时代2010第1期。,包括狭义上的网络消费即网络有形消费和网络无形消费,比如在线影视,网络游戏等。可以看出,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之间并没有多大区别,只不过是在购买、使用商品以及接受服务的方式不同而已。但网络消费相对于传统消费来说,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网络消费的虚拟性,主要是互联网的虚拟性所决定的。在网络消费模式下,传统消费模式下的面对面选购商品、试用、当场验货等都不存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方式也不再适用。买卖双方从商品信息查看、交易磋商、确认订单到支付金钱,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呈虚拟性。 2、便捷性。网络消

9、费者选择网络消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网络消费的快捷、方便。在当今生活工作节奏快速的社会,消费者很难抽出大量时间去实体商店选购商品,而网络消费正好解决这一问题。在网络消费模式下,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消费者只需有一台可以连接互联网的设备,然后打开网页,敲击按钮,就可以快捷的获取自己所需资料或购物,便捷快速。 3、开放性。网络消费的开放性,和网络消费的虚拟性一样,也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在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消费内容的多样性,消费对象的任意性,消费地点的和消费时间的自主性等。这种全新的消费方式突破了传统消费的时空局限性,使消费者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但同时又给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10、,给商家的违法行为创造了条件,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困难。邱平平: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07第6期。 (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 1、消费者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消费者的弱势主要表现在经济上的弱势、信息弱势以及维权弱势。经济弱势是显而易见的,此处不予累述。信息弱势即消费信息不对称,是指“在消费过程(交易过程)中,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分布不均衡的状态”。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80页。消费者的维权弱势则是指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消费者缺乏内在动力和足够的经济实力以及专业的维权知识,处于弱势地位。在网络消费模式下,

11、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表现得更为明显,尤其是在信息弱势方面和威权弱势方面。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了经营者在信息享有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经营者经过多年销售经验的积累,对自己所销售的产品的数量、质量、性能、成本、技术标准等拥有充分信息,相比而言,而网络消费者所了解的产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几乎完全依赖与网络经营者,消费信息严重失衡,最终导致网络消费者从具体权利到购物决定再到售后保障求偿,消费者均处于一种被经营者所牵引的状态。此外,在维权方面,由于网络消费的虚拟性,消费者很难获取完全真实有效的经营者信息和产品信息,一旦发生网络纠纷,消费者无法确定谁是相应的责任人,也不知道向何地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而且在证据

12、调取等方面都存在着更大的阻碍,维权弱势明显。 2、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网络消费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在促进网络消费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网络消费的健康发展带来更大的挑战。由于网络消费依托于互联网络而存在,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程序都在网上进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及交易信息也因此被经营者所掌握,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或者窃取,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将受到严重侵害。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络制度不完善,互联网络的安全性也难以令人安心,阻碍许多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化为网络购物实际应用。在实际网络消费中,也存在大量的信息泄漏问题。网络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的保障信息安全成为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任

13、务。 3、配套制度的要求更高 网络消费便捷性和开放性,对网络支付和网络购物运输的快速安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然而,由于网络消费市场的快速壮大,与之相应的配套制度却并未因此而完全匹配。尤其是在快递运输行业,由于我国快递业的畸形发展,快递行业处于高速发展却又无序的状态,网络快递投诉成为2011年十大投诉热点之一,投诉主要涉及的还是因丢失、延误、损坏而引发的赔偿问题,而这些问题一旦与网络消费混在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就变得更为复杂艰难。同样,在网络支付方面,支付银行也面临着消费者对安全和快速的追求与自身对效益的追求两难。如何完善配套的制度成为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当前任务之一。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14、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消费欺诈网络消费模式下,网络欺诈特别是虚假广告成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表现。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编造、隐匿关键信息,或者采取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不恰当的选择并实施消费的行为。苏号朋、鞠晔:论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法律适用2012年第1 期。具体来说,网络消费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发布虚假信息,最为典型的就是虚假广告。经营者通过对的商品或服务的成份、性能、产地等进行虚假宣传,捏造自身的良好信誉、夸大商品或服务质量并对售后服务做出保证以引诱消费者。由于网络消费的虚拟性,消费者所了解的信息,完全依赖于经营者

15、单方面的宣传,在购买前消费者无法实际检查商品,消费者极易受骗。2、提供虚假身份。网络的虚拟性使经营者通过网络发布的身份往往无从考证,这给经营者随意提供与其真实身份不符的信息提供了便利。部分网络经营者故意隐藏其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身份信息不全或完全虚假,消费者无法认定其真实身份,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无法确认相应的责任人。3、利用钓鱼网站进行欺诈。钓鱼网站是近年来一种新型的网络欺诈行为,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地址以及页面内容发布虚假消息、搜集客户资料,以此来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欺诈方式,在当前网上购物、在线支付、网络团购中出现较多。 (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由不特定的对方当事人概括接受或拒绝的一种合同。毛冬梅:弱势方在格式合同中利益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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