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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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交接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交接管理,防止因人员变动或机构调整造成 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领导干部离 任交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学校人员变动和机构变动时,岗位变动人员在离岗前须 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确保资产的帐、物相符。人员变动:指因退休、调离、出国(2年以上)、病休(2 年以上) 及校内工作调整等造成的人员岗位变动,包括单位负责人变动、资产 管理员变动、使用人员变动等;机构变动: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 分立或重新组建等造成的机构调整变动。第二条 岗位变动人员离岗前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固定资产交接:1. 岗位变动人员要对本人

2、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填写 固定资产交接单。2. 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资产交接单,并检查资产完好状况。3. 有明确接收人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监交并签字;暂时 不能明确接收人员的,由资产管理员接收,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并签 字。4. 资产管理员按照资产交接单对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使用人 使用单位、存放地点等等)数据进行修改。其中,属本单位内部变更 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信息修改后,变动结果报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 处备案;跨单位变更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信息提交后,由国有资产 与实验设备处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审核确认。5.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处对变动人员签发资产交接手续履行完 毕告知书后,

3、组织、人事等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变动,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 员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导出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数据清单,经核实后,由原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现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签字,岗位变动人员、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 设备处各存 1 份。纪委、组织、人事、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对资 产移交过程进行监督。第四条 资产管理员变动,要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导出本 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数据清单,经核实后,由单位负责 人、分管领导、现资产管理员、原资产管理员签字,使用单位盖章。 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及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处各存 1 份,

4、原资产管理 员将签章后的资产交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处审 核后,办理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单位资产管理员变更手续,现资产管理 员同时修改登录密码。第五条 资产交接、核实过程中出现的报失、有物无账、有账无 物等,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单独审批。资产交接过程中不办理资产报 废手续。第六条 调离学校人员(含退休人员)在离校前须将个人使用的 固定资产归还所在单位,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七条 因病休养 2 年以上人员、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 缴手续,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代为办理。第八条 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调整 时,在未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前,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负责对国 有资产实施全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配。第九条 经学校同意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将原 单位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带到新岗位,如确需携带的, 需征得原单位同意,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理 相关资产移交手续。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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