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甘薯粉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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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行业标准LS/T XXXXXXXXX紫甘薯全粉Whole purple sweet potato powder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粮食局发布LS/T XXXXXXXXX前言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轻工大学,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湖北金水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学东,韩堂武,王琦,王海滨,李永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4紫甘薯全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紫甘薯全粉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

2、、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紫甘薯全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

3、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GB 5491 粮食、

4、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紫甘薯全粉 whole purple sweet potato powder 以紫甘薯为唯一原料,经清洗、去皮、切片、蒸煮、捣泥、干燥、研磨

5、、筛理、包装而成的,未添加任何外源色素及其他原辅料的紫甘薯粉末状制品。3.2色值colour value用一定比例的酸醇混合液提取紫甘薯全粉中的色素,稀释特定比例后,检测获得的吸光值即为色值。参见附录A。4 质量要求4.1原料要求4.1.1 紫甘薯应选用成熟的、形态正常的、色泽良好、无腐烂变质、无病虫害症状的新鲜紫甘薯。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原辅料。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l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特级品一级品合格品组织形态均匀粉状,无明显结块色泽紫红色,带光泽浅紫红色,偏灰暗气味具紫薯全粉

6、固有的正常气味和滋味,无霉变、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特级品一级品合格品水分/(%) 6.008.0010.00灰分(干基)/(%) 2.504.00色值a0.500.350.20a 按规范性附录A测定色值4.4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3卫生指标项目指标特级品一级品合格品铅(以Pb计),mg/kg 0.20总砷,mg/kg 0.50总汞(以Hg计),mg/kg 0.02镉(以Cd计),mg/kg 0.10黄曲霉毒素B1,g/kg 1003.005.00菌落总数,cfu/g 500010000霉菌和酵母菌数,cfu/g 50010

7、00大肠菌群,MPN/g 0.300.72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农药残留符合GB2763规定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5.1.1 色泽、形态、杂质取2050克以上试样置于白色洁净的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5.1.2 滋味、气味取2050克试样放于碗中,加入少许温水搅匀后再冲入适量沸腾开水搅匀,闻其气味,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5.2.2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进行。5.3 卫生指标5.3.1 铅按GB 500

8、9.12的规定进行。5.3.2总砷按GB 5009.11的规定进行。5.3.3总汞按GB 5009.17的规定进行。5.3.4 镉按GB 5009.15的规定进行。5.3.5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4的规定进行。5.3.6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进行。5.3.7霉菌和酵母菌数按GB 4789.15的规定进行。5.3.8 大肠菌群按GB 4789.3的规定进行。5.3.9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的规定进行。5.3.10 农药残留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执行。5.4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测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

9、同一班次、同一批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产品。6.2 抽样方法按GB 5491规定的方法执行。6.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原辅料要求除外),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鉴定或投产前;b) 主要原料与产品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人

10、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或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6.5.1当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6.5.2当有不多于二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检结果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除外。6.5.3若检验结果中微生物学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6.5.4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商请法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仲裁检验。7 标志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 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GB

11、 9683、GB 9687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9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抛、踢、摔等不良方式。10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及避光处,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同贮。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色值的测定方法A.1检测原理紫甘薯中的色素主要为花青素类,其成分复杂,但均为水溶性色素。采用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测定色值,以0.1%HCl-95%乙醇混合溶液为空白,依据紫甘薯红色素的吸收光谱图,确定最佳检测波长约为525nm,在该波长

12、下测定试样溶剂的吸光值,每组试验样品进行2次平行实验,对该波长下的吸光值进行处理,测定试样色值。A.2仪器和设备2.1 离心机2.2可见分光光度计2.3 恒温水浴锅2.4 分析天平:感量0.001gA.3试剂和材料3.1盐酸(HCl):0.1%3.2乙醇: 95%A.4步骤分析a)称取试样用分析天平称取1.000g试样(精确到0.001)b)溶液制备将称取的试样于100ml锥形瓶中,加入0.1%HCl-95%乙醇混合溶液(下称提取液,体积混合比为5:6)30ml,40水浴60min,冷却至室温,转入离心管,4000r/min离心10min,将上清液转移到100ml棕色容量瓶中,再用少量混合液加入离心管,搅拌,使沉淀物与混合液混合均匀,再次于4000r/min离心10min,上清液转入上述棕色容量瓶,加入提取液定容,摇匀。从容量瓶中取适量色素溶液,稀释5倍混匀待测(此溶液现配现用)。c)分析测定将稀释后的待测液用分光光度计测定525nm处的吸光度值(以0.1%HCl-95%乙醇混合溶液为空白),记录实验数据。A.5结果计算以分析测定的吸光度值作为测定样品的色值。A.6重复性在短的时间内,由同一操作者、采用相同的测试方法、对于同一份被测样品、在同一实验室、使用相同仪器、获得两组独立的测定结果,这两个测定结果的绝对值之差不应大于这两个独立测定结果算术平均值的1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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