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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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职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第一篇: 评析。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子第7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社会保险登记,加加社会保险;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为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在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双方约定无效。(张莉玲) 稿件来源: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第二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

2、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 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虽然理论上存有争议,但实践中做法基本还是比较统一的,一般是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

3、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因此,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处理,否则,有司法干预行政的越权嫌疑。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应当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予以实现,而非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 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对违纪、违法职工享有的“除名”和“开除”权,均是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而该条例已于202X年1月15日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的名义对职工做出处理决定,一旦职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往往因企业的规章制度陈旧于法无据,而由企业承担败诉的风险。 第三

4、篇。用人单位需要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需要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如不缴纳有哪些风险。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员工不是正式员工,不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是认为试用期员工可能不会转正,工作期限较短,反复参保停保非常麻烦,等转正后再缴纳或是补缴。 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吗。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

5、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因此,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试用期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那么,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1)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疾病,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医疗

6、费用无法报销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工伤,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将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4)如果劳动者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金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5)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生育,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产生的本可以报销的生育费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所以,用人单位需要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第四篇: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三种表现形式用人单位

7、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三种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该法其他条文的规定,向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究竟何谓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呢,本律师通过司法实践,总结出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方式以前最为普遍,现在有所减少,但仍然大量存在。 2、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也称不足额缴纳。这是目前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最常用的方式 、用人单位自己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委托其他单位比如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要是劳动者工作地点和用人

8、单位注册地不在同一市县时最常用的情形。凡用人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皆可以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编写:济南张海杰律师 第五篇: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可能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可能承担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原则上将判令用人单位赔偿员工所遭受的损失,即判令用人单位按当地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赔偿员工损失。 对于用人单位的上述责任,部分

9、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有所规定,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果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二、行政责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类。 国务院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于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规定有如下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

10、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

11、,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00元以上2X0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细化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险部1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0元以上10

12、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2X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3、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五)拒绝执

14、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罚款均由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支付,不得从单位报销。 参考案例: 不缴医疗保险费员工的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买单未给职工办“医保”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未缴纳综合保险用人单位被判高额赔偿 不缴医疗保险费员工的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买单 【案情简介】 20年月,大学毕业的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建筑公司作为接收单位在杨某的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2

15、00年2月22日,杨某突发疾病住院接受治疗。月18日,又转至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抢救,于4月日救治无效死亡,共支付各项医疗费用1万余元。建筑公司为杨某办理了从5年月起参加的社会保险手续。 杨某病逝后,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5年9月,杨某的父母向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结果是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9万元,并支付住院治疗期间工资99元。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公司诉称,20年月9日,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工作介绍信,同意介绍杨某到公司报到,说明杨某此前并没有到公司报到上班,而且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向杨某支付过一分工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杨某与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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