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标注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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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 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 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 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 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关法规细则如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 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 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 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 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 强制注册原则

3、,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 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 产和销售。使用在先原则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 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 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 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原则使用顺序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

4、册为辅原则;申请 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1)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 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 商 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 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 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 “国 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 得在市场

5、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 剂和中 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 1988 年 1 月 4 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2) 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 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 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3) 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 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 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6、4)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 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 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 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 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 请,不予公告。”(5) 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米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 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 种商

7、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 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的构成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 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 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 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 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 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 准。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 2001年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 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

8、度 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 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 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 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 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 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 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 2001年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 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 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 或两个以上要素、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 第八条、第 九条的有关规定。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 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 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 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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