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程监理合同(集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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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工程监理合同(集合篇)工程监理合同1发包人:_ 合同编号:_监理人:_ 签定地点:_签定时间:_年_月_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发包人托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2工程地点:_3工程规模及特性:_4工程总投资:静态:_动态:_5工程总工期:_(二)监理范围: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担当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担当监理业务。(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年 _月 _日至_年_月_日。(五)建设监理酬劳

2、为(大写)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说明依次。(一)监理托付函或中标函。(二)监理合同书。(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专用合同条款。(五)通用合同条款。(六)监理招标书(或托付书)。(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全部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 份,各执 _ 份。发包人:_(盖章) 监理人:_(盖

3、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 法定代表人:_(签章)托付代理人:_(签章) 托付代理人:_(签章)邮编:_ 邮编: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号:_ 账号:_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涵义: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托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发包人”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的、托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三、“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干脆担当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

4、及其他人员组成。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九、“月”是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起先至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起先实施或打算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十三、“现

5、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其次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通知和联系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识本工程状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快速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六条 在合同实

6、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状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看法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吩咐。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第九条 监理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

7、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担当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依据工程进展状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需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供应优质服务;应坚持“遵守法律、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根

8、据施工作业程序刚好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需实行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精确性。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仔细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刚好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运用的发包人供应的设备、设施,除有特别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全部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

9、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当作好发包人所供应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干脆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其次十条 监理人因不行抗力的缘由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其次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担当责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其次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

10、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供应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其次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供应开展监理业务所须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其次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确定,并刚好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确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看法,无须再作确认。其次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给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其次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供应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工作、生

11、活条件,供应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供应生活、工作条件的应赐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次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全部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支配和运用。其次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其次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缘由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酬劳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酬劳尽快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

12、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三、帮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安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六、根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七、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看法,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十、对全部工程的全部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运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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