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能源管理办法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65010043 上传时间:2022-08-0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2.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能源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大学能源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大学能源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大学能源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大学能源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学能源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能源管理办法(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大学能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 及自觉性,合理使用能源,减少浪费,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 和生活需要,按照节约能源法、水法、电力法、XX省节约能源条例、XX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部 门)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水(包括自来水、自备井 水)、电、暖、冷等。第四条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 效能统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水、节能新技 术、新工艺。第二章 能源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统领导学校能源管 理和节能工作。第六条 后勤管

2、理处是学校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 定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能源经费的申 请、能源指标的核定、能源保障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立项,用 能开户、扩容、改变的审批等。第七条 能源管理中心是能源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 能源供给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安全供应;负责能源用户的用 能管理,行使计量收费和能源稽查职能;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 文件、建筑节能技术文件、设备运行台帐和建筑能耗记录;建 立能耗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公示;负责实施相关节 能改变工作。第八条 物业管理中心是用能设施维修与维护单位之一。 负责规定建筑物内水电暖的管路、线路和相应设施、设备的维 护与维修;负责校园室外照明、

3、绿化用水等能源设施、设备的 维修与维护。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要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能 源管理和节能工作。对含有能耗较大实验装置(5kw )的实验 室,应实验室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第三章 用能管理方式第十条 学校能源管理实行单位负责、定额管理、节余留 用、超额自负的原则。第十一条 对学校公共部位的能源消耗,明确责任单位, 实行定时供应、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第十二条 对部门、直属单位的能源消耗,实行定额管 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第十三条 对各学院的教学、学生实习、实验以及办公能 源消耗实行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第十四条 对学生公寓用水实行定额管理,以楼宇为单位 进行统

4、计、考核。对学生公寓用电以房间为计量核算单元,实行定额管理, 超额付费,节余留转使用,毕业离校时,节余电费可结算兑 现。第十五条 对科研课题的能源消耗,逐步推行计量收费,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校内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基建(修缮) 项目、教职工住宅及师生生活区内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公 共服务设备能耗,按其使用性质及相应规定价格实行全额收 费。第四章 水电管理第十七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部门 下达的全年用水计划,并分解为月度用水计划,进行实时监 控,动态管理。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月度用水计划进一步分解到用户 或建筑,实际用水量在计划 10%以内为正常,用水量异常将

5、进 行实地检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第十八条 用电实行定额管理。依据各单位往年用电情况 和其他相关因素核定年度用电额度。第十九条 实行水电开户、扩容及改变审批制度。(一)新建建筑的水电开户,由基建处在施工图纸设计审 核完毕后,将建筑用水、用电负荷和计量用具设计安装方案报 后勤管理处备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用水、用电接口。(二)基建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用水、用电,由后 勤管理处负责统安装计量表。按月收费或从工程款中扣缴。计 量用具、用材及安装施工费由基建施工单位承担。(三)单位和个人增加大型用水、用电设备(1000W以 上),改变或新接用水管线、电源线,由用户报后勤管理处审 批并组织施工。工程

6、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负担。(四)在校园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必须到后勤管理处 申批,签订协议并交纳抵押金后方可使用水电。第二十条 为保证用水、用电安全,禁止单位和个人私自 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凡人为原因 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 失。第二十一条 不准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用电器具,严 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电设备。第二十二条 校内外因施工、维修等情况需停水停电时, 由后勤管理处提前通知用户。因突发故障停水停电,由后勤管 理处以适当方式公布故障信息。第二十三条 学校饮用水二次供水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 证。能源管理中心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检测

7、,每年对水池进行 清洗和消毒。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查体,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 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交纳水电费。在校内 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由能源管理中心负责收缴水 电费。拒不缴纳水电费的,停止水电供应。第五章 采暖管理第二十五条 校内公共建筑采暖费按学校规定的采暖价格 结算,不能停止供暖的学校空闲房屋采暖费由学校承担。教职 工住宅的采暖费按淄博市居民生活采暖价格收取。学校经营单 位的采暖费按淄博市非居民生活采暖价格收取。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以各种方式设立的 经营场所的采暖费按淄博市非居民生活采暖价格收取。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服务的社会机构和个体经营业户的采 暖,采暖费按

8、淄博市非居民生活采暖规定价格收取。第二十八条 应交采暖费的单位和个人,须于供暖前一次 性交清。教职工住宅取暖费从个人工资中扣缴。未按时交纳费 用的单位或个人,除补交全部采暖费用外,从供暖之日起每日 按应交费总额的 3 收取滞纳金。对拒不交费者停止供暖。第二十九条 要求停止或恢复供暖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 年 11 月 5 日之前 30 天内到能源管理中心办理手续。过期不再 办理报停手续。不办理分月报停手续。供暖期间再申请供暖 的,按整个采暖季收费。已报停的住户,如在下一采暖季继续 停用,不再办理报停手续。第三十条 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增设采暖设施,

9、不得从热网或散 热器等用热设施中排放热水。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采暖设施的保护,发 现损坏和跑冒滴漏等异常现象应及时报修。第三十二条 新增、改变采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向后勤 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施工。工程费 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负担。第六章 节能工作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要积极开展节能宣 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节能意识。第三十四条 节能工作由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统 领导,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建立节能监督、考核机制,逐步 把节能指标列入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之 中。第三十五条 规范节能产品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 发

10、展和改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 志产品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清单要求,优 先选购经认证的节能、节水以及对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产品, 大力推广和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 设备。第三十六条 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逐 步以节能环保设备更新高能耗设备。第三十七条 建设和利用好能源监控管理平台,构建可 靠、高效、共享的校园能耗数据库。建立能源统计、公示、审 计等制度,按建筑类别、用能性质、用能单位实施动态监测和 能耗统计。第三十八条 定期分析能耗监测数据,把握校园用能规 律,提供高能耗建筑和设备的评估报告,为节能改变和管理提 供依据。第七章 能源稽

11、查第三十九条 由能源管理中心成立专门的稽查部门,开展 日常能源稽查工作。能源稽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能源管理 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程序,秉公办事,做好能源 稽查工作。第四十条 能源稽查人员负责对能源使用中的各类违章违 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对 跑、冒、滴、漏 等能源 浪费现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措施。第四十一条 能源稽查发现的违章用能行为由能源管理中 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查处意见,报后勤管理处批准,由后 勤管理处按规定追缴损失或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 根据能源稽查情况,能源管理中心可向有关 单位下达 整改通知书 ,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规定整改。对不按 规定整改的,能源管理中心报

12、请后勤管理处批准,停止其能源 供应。第八章 违章与处理第四十三条以下违规用能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罚。(一)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能源。(二)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 及采用其它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三)私自搭接公用管、线用能。(四)擅自改变用能性质。(五)其它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第四十四条对有上述违规用能行为的用户,除停止供能 外,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以两倍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 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 6个月(其中动力用户每 日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每日 8小时)计算补缴费用。违规 用能数量巨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五条 下列影响

13、能源安全供应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并进行处罚。(一)擅自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的,限期拆除,并按第四 十四条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二)在办公场所和公寓(含单身职工宿舍)使用大功率 电器的,没收所用电器,并按第四十四条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 费用。(三)擅自安装换热设施、从热网排放热水的,限期整 改,并按换热设施的最高取热量和排放水量计算,以不少于 4 个月(每日按 24小时)核算追缴热费。第四十六条 能源稽查、抄表和维修人员,必须严守职业 道德,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规,学校将视其情节 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