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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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管理制度1 总则1.1 目的为有效实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1.3 组织机构1.3.1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1.3.2 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裁任组长,集团公司煤炭(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主管副总裁、主管经营管理副总裁任副组长,总裁助理、总监、煤炭(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副总工程师、煤炭(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各部、安监部、企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为成员。1.3.3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

2、司安监部,安监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工作。1.4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标准1.4.1 各煤矿执行*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有关标准。1.4.2 洗煤厂参照*洗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制定*集团洗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并执行。1.4.3 焦化厂、东毅公司、重油催化公司、动力公司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制定*集团地面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价标准执行。1.5 职责1.5.1 安监部按照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1.5.2 各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分别制定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

3、化实施细则。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经煤炭(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审核,企管部组织会审,主管安全副总裁批准后执行。1.5.3 各标准化领导小组每月必须组织一次标准化检查考评工作。2 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的提取2.1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资金每月从各单位主要产品产量计件工资中提取,向基层单位苦、脏、险倾斜。实行量化统一管理,月度抽查、季度组织检查考核、评比兑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执行。2.2 提取、使用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分别以生产矿井原煤产量、原煤入洗量、焦炭、甲醇产量、原料油加工量、发电量等为基数,与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情况挂钩。2.3 生产矿井

4、按原煤产量0.4元/吨标准提取。2.4 洗煤厂按原煤入洗量0.1元/吨标准提取。2.5 催化公司按原料油加工量1.0元/吨标准提取。2.6 焦化厂按主要产品焦炭0.45元/吨标准提取。2.7 东毅公司按甲醇产量1.2元/吨标准提取。2.8 动力公司按发电量0.002元/度标准提取。3 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的使用3.1 集团公司从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中提取20%,集中用于奖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的有关单位,以及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成员(评优)和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经验交流的费用,80%资金各单位留用。安监部按季度提出考核意见,由煤炭(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企管部、人力资源部、

5、经营管理部核实,分管安全副总裁审核,报总裁审批后发放。3.2 煤矿留用部分,按照煤矿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集团公司组织考核,每月考评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专业,享受本专业留用的资金,月度考核低于85分的专业,毎降低1分扣除本专业留用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的10%,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值在75分及以下,不享受安全质量标准化留用资金;集团公司每季度奖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较好的专业(月度考核在90分以上)。3.3 地面各生产单位留用部分按照安全标准化考核细则,集团公司组织考评,每月考评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单位,享受本单位留用的资金,月度考评低于80分的单位,毎降低1分扣除单位留用安全标准化资金

6、的10%;月度安全标准化考评分值在70分及以下,不享受安全标准化留用资金;集团公司每季度奖励地面安全标准化较好的两个单位(月度考核在85分以上)。3.4 各单位留用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用于奖励在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单位,由各单位按季度提出考核与奖惩意见,集团公司煤炭(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安监部、企管部、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部审核后,报分管安全副总裁审批发放,其中对管理人员奖励不得超过享受奖金人员人均奖励的2.5倍。4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及考评4.1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各单位每月组织两次自查考评、煤炭(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每月各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集团公司

7、月度抽查(考核占分值20%),季度组织相关部门检查、考评(考核占分值60%)。4.2 集团公司季度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评分覆盖面达到100%,考核评分后(一式三份),经受检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和主管安全副总裁签字后生效,并存档。4.3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评工作,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打分、谁签字”原则,检查中要坚持严格标准、认真打分。4.4 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做好自查、考评记录,对每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存在问题和隐患落实整改,记录清楚。4.5 煤炭(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每月必须做好检查、考评记录,受检单位将整改情况报煤炭(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4.6 安全质量

8、标准化办公室要将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抽查、季度检查、考评情况进行通报,受检单位按照整改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4.7 受检单位对查出问题和隐患必须按“五定”(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和定责任人)原则落实整改。4.8 参加检查的人员必须熟悉生产现场,掌握作业规程、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标准检查评分及考核评级办法,按标准规定的项目、内容,认真检查、考评,做到内容齐全、计分准确。4.9 各单位、煤炭(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每月必须对本单位(本中心)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检、检查考评结果在次月2日前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5日前将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报分管安全

9、副总裁。5 考核、兑现5.1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处罚金额,列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基金;各单位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处罚金额列入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基金。5.2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罚款,每季度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6 奖励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评,针对各生产矿井检查评比,奖励安全质量标准化较好的专业。6.1 采煤专业:奖励标准化采煤工作面得分第一名和第二名,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名5000元。6.2 掘进专业:奖励标准化掘进工作面得分第一名和第二名,第一名奖励8000元;第二名4000元。6.3 机电运输专业:奖励标准化机电、运输专业得分第一名,各奖励50

10、00元。6.4 通风专业:奖励标准化通风专业得分第一名,奖励4000元。6.5 地测防治水专业:奖励标准化地测防治水专业得分第一名,奖励1500元。6.6 安全管理专业:奖励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第一名,奖励2000元。6.7 地面各生产单位:奖励安全标准化得分前两名,第一名奖励50元/人,第二名奖励40元/人。7 附则7.1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小组负责解释。7.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7.3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7.4 附件二:*集团洗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价标准7.5 煤矿个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内容较多,不做

11、附件下发。附件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A级要素B级要素标准化要求企业达标标准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否决项扣分项1 法律、法规和标准(100分)1.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50分)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定期更新。1.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2.明确责任部门、获取渠道、方式;3.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4.形成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查文件:1

1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制度;2.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3.定期更新记录。未明确专门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扣50分(B级要素否决项)。1.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一项不符合扣1分;2.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未识别到条款,一项扣1分;3.未形成清单或文本数据库,扣5分;4.未及时更新清单或文本数据库,扣5分。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查文件:1.文件发放记录;2.培训记录、告知书、宣

13、传材料。询问:相关方是否接收到企业传达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向相关方进行传达,一项不符合扣1分。1.2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50分)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1.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2.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3.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查文件:1.符合性评价报告、记录;2.不符合项整改记录。未进行符合性评价,扣50分(B级要素否决项)。1.未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扣5分;2.未对所有适用的法律

14、、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评价,一项扣2分;3.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未进行原因分析的,一项扣2分;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落实,一项扣2分。2 机构和职责(100分)2.1 方针目标(20分)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4)目标予以量化;(5)公众易于获得。1.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2.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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