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化建设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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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政府信息化建设工作报告 XX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硬件添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

2、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全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六条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信息办报送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填报XX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下达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

3、。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每年由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和调整。 第八条财政投资预算在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立项。 第九条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凡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当抄送市信息办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对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

4、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展),组织论证后报送市信息办确认,市信息办将确认意见书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第十三条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监理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重点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竣工验收,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向市信息办提交

5、验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还必须依法履行保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应当以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X年1月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1)X市政府信息化建设工作报告 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2)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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