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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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消防组织与设施第1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第2条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第3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第4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第5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

2、、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第6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第7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第8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第二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第9条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_化生字第_号)。第10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

3、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第11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第12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第13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第14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第15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倍。第16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

4、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第17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第18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第19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第20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第21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_-)、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

5、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_劳总锅字_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_化工字第_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第22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第23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第24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节消防组织与设施第1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第2条企业必须设立

6、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第3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第4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第5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第6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

7、进行试运行。第7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第8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第二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第9条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_化生字第_号)。第10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第11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8、第12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第13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第14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第15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倍。第16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第17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

9、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第18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第19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第20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第21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_劳总锅字_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_化工字第_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第22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第23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第24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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