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6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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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6 则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 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 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 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经与天同诉讼圈商 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文后另附:天 同码 159 篇往期链接。天同码导航图 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审判监督参考人民法院案例 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涉及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 例。 规 则 要 述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 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 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 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02

2、 . 保证人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 后,仍可提免责抗辩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上盖章签收,不 等于确认债权转让行为,保证人向让与人主张的免责抗辩得 向受让人提出。03 . 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不包括禁 止债权转让不良金融债权的保证人以保证合同中债权变更 的禁止性约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应免除其担保责任的,不 应支持。04 . 执行和解,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抗辩的 情形债权转让后,次债务人依其与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 议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属于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范围。 05 . 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债务 转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 已因清偿而

3、消灭,债务人可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06 . 债务 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 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 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 规 则 详 解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 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 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 张。标签:债权转让丨抗辩权丨抵销权丨虚开发票案情简介: 2007年,受让贸易公司对矿业公司221万余元货款债权的 黄某起诉矿业公司,矿业公司以贸易公司虚开发票造成其被 国税局处罚等各项法院判决确定的损失282万元主张应驳 回黄某诉讼请

4、求。法院认为:案涉货款债权属于一般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可以转让。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先开 发票后付款的约定不符合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开具发 票的规定。本案买卖关系中开具发票只是卖方贸易公司的附 随义务,并不能动摇矿业公司因欠贸易公司货款而形成的债 权。因贸易公司开出的发票不合法,国税局已对矿业公司进 行处理,给矿业公司造成282万余元损失,应由贸易公司承 担。因互负债务可抵销,故矿业公司对贸易公司的抗辩权可 向黄某主张,判决驳回黄某诉讼请求。实务要点:到期货款 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 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案例索引:广 西高院(2009)桂

5、民再字第16号“某冶炼厂与矿业公司等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池华锡长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冶炼厂、河池华锡长 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海、陈志、防城港市顺发车船金属 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债务纠纷再审案(审判长 王苹,审判员潘耀杰,代理审判员褟达宇),载审判监督 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002/32:182)。02保证人 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后,仍可提免责抗辩保证人在债权转 移通知上盖章签收,不等于确认债权转让行为,保证人向让 与人主张的免责抗辩得向受让人提出。标签:债权转让丨抗 辩权丨保证丨以贷还贷丨盖章签收案情简介:1999年,实 业公司向银行贷款用于

6、偿还关联公司旧贷。2000年,银行 将该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随后银行和资产公司向债务人和 新贷保证人钢管厂发出债权转移确认书,钢管厂签字。2001 年,资产公司起诉追索债权时,钢管厂提出以贷还贷应免除 保证责任的抗辩。法院认为: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书上盖 章签收行为,只是表明其知晓担保债权已由银行转移至资产 公司,并不等于确认该转让行为,亦不意味着在受让人与保 证人之间重新成立新的担保合同。资产公司受让债权后通知 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即取得了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主张债权 的权利。该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不受债务人、保证人是否确 认债权的影响。依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 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

7、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本案保证人钢管厂在发现原债权人、债务人恶意骗保 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在债权转让后, 可拒绝向受让人履行保证义务。故钢管厂向资产公司主张免 除担保责任,应予支持。实务要点: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 书上盖章签收行为,不等于确认债权转让行为,亦不意味着 在受让人与保证人之间重新成立新的担保合同,保证人向让 与人主张的免责抗辩得向受让人提出。案例索引:最高人民 法院判决“某资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见债权人与形式上独立的不同债务人签订以新贷偿还旧贷 的协议能否适用司法解释关于“以贷还贷”的相关规定 湖州市八里店镇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长

8、城资产管理公司杭 州办事处、湖州市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提 审案(何抒,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 析(200802/24:134)。03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 更,不包括禁止债权转让不良金融债权的保证人以保证合同 中债权变更的禁止性约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应免除其担保 责任的,不应支持。标签:债权转让丨抗辩权丨保证丨主合 同变更丨不良资产丨转让通知案情简介:1996年,电力公 司为造纸厂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嗣后,电力公司 以银行转让该债权给资产管理公司,违反保证合同中约定 “主合同条款变更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本合 同任何修改、变更均需三方协商并订立书面

9、协议”的禁止性 条款,主张免除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债权变更与债权转让 系不同法律概念。担保法第 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 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 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即该条对债权转让情形明确要求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 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债权变更,担保法第24 条规 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 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担保法已明 确债权转让与债权变更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案保证合 同中的相关约定属于对债权变更的禁止性约定,而非对债

10、权转让的禁止性约定。银行转让不良债权行为属于债权转让 而非属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变更,该转让既未改变原合同 内容,亦未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且电力公司在保证合同中 并未约定仅对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即不存在 符合担保法第22 条“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规定的情形,故电力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务要点: 担保法第 22条和第 24条已明确债权转让与债权变更 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保证人以保证合同中债权变更的禁止 性约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应免除担保责任的,不应支持。案 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1号“某资产 公司与某供电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权变更与债 权转

11、让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梁山县供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 判长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 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 合同与借贷担保(2013:580)。 04 . 执行和解,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抗辩的情形债权 转让后,次债务人依其与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向债权 人提出抗辩,不属于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范围。标签:债 权转让丨抗辩权丨执行和解协议案情简介:2007年7月, 仲裁裁决确认开发公司应支付实业公司2亿余元。2013年, 资产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资产公司以1 亿元受让前述债权。 2014年,资产公司起诉,要求

12、确认其 系合法受让。开发公司提交实业公司2007年6月承诺书, 载明实业公司承诺仲裁案执行标的以2900万元为准。资产 公司、实业公司对该承诺书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法院认为: 资产公司与实业公司所签债权收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 实意思表示,其实体内容未违反合同法第79条关于“债 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 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规 定,其形式要件亦符合该法第80条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 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 力”规定,故债权收购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公司所提承诺

13、书内容系实业公司与开发公司对仲裁案件执行标的进行协 商调整,属执行和解内容,并非双方合意变更原有债权债务 协议,故该承诺书所涉执行标的事宜与本案实业公司、资产 公司之间债权债务转让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该事项已超出本 案审查范围,开发公司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再审或另行起诉,而非在本案中作为第三人提出抗辩及上 诉。判决确认实业公司对开发公司享有的仲裁裁决项下债权 由资产公司合法受让。实务要点:债权转让后,次债务人依 其与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属于 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范围。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14) 粤高法民终字第44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债权转 让合同

14、纠纷案”,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省分公司诉广东慧盈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关于债权转让中次债务人 提出异议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解析(黄立嵘),载人民法院 案例选(201606/100:235)。 05 . 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 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债务转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 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 可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标签:债权转让丨抗辩权丨并存的 债务承担案情简介:2009 年,电子公司欠韩乙公司货款。 2010 年,韩乙公司将前述货款债权转移给韩国银行。期间, 韩甲公司与韩乙公司确认电子公司债务转移事宜。20

15、12 年, 韩国银行起诉电子公司主张债权。电子公司以债务已转移至 韩甲公司、其已向韩乙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为由抗辩。法院认 为:本案为涉外案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 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 适用的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选择中国法律作 为解决双方争议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韩甲公司 与韩乙公司在对电子公司债务数额进行确认同时,并未就免 除电子公司付款义务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据此应认定,韩甲 公司与韩乙公司之间就债务承担问题所作约定,其所产生的 法律后果为韩甲公司与电子公司共同承担涉案债务而非电 子公司所负债务转移给韩甲公司。电子公司虽未依协议约 定时间

16、履行付款义务,但其确已足额支付协议项下款项,且 韩国银行受让韩乙公司债权时,韩乙公司在该协议项下所享 债权已受清偿,故电子公司对韩国银行所主张涉案债权不再 负有偿还义务。判决驳回韩国银行诉请。实务要点:债务转 移并未约定免除原债务人清偿责任的,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 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向受让人主张。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3)津高民四 终字第59号“某韩国银行与某电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见新韩银行株式会社诉宝罗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债务承担、转让已清偿的债权)(张 昕),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13)。 06 . 债务 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 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 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标签:保理丨债权 转让丨抗辩权丨应收账款案情简介:2006年,塑胶公司就 其对科技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与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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