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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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二、对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管制度三、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的监管四、水运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六、港口经营的监督七、水路运输经营的监督八、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十、对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十一、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十二、对出租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十三、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十四、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十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十七、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制度一、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承接市

2、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四)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六)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七)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3、十一)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二)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三)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五)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市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

4、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市级部门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市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市级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市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五、监督检查措施市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

5、以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1.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二)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对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本级、县(市、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路管理、道路运输、港航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二、督查检查内容各部门对取消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结合执法评议考核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进行;(二)不定期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及管理工作的需要,通过采用抽查、例行检查等方式。四、督查检查措施(一)年度核查;(二)现场抽查办理备案材料。(三)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五、督查检查程序(一)下发通知;(二)听取汇报;(三)查阅台帐;(四)现场抽查;

7、(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精神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三、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参与农村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以及重大变更等工作的相关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各相关参建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二)各相关参建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公路建设业务;(三)开展公路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各参建单位承接公路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情况。三、监督

8、检查方式(一)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预算相关文件上报审批时;(二)对相关单位、资质、资格上报时进行符合性检查;(三)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及信息,开展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相关参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相关参建单位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情况。对设计单位资质(资质申请和资质延期申请)审查、审批时,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针对参建单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相关信用平台上通报。四、水运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项目

9、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项目的合法性、报批程序执行及目标进度情况:(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符合方针政策,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二)初步设计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项目行业准入标准、选址审查、用地(用河)审批、环评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项目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五)建设资金承诺或资金是否到位;(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新技术应用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七)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决策意见,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批示及其他文件或意见建

10、议情况;(八)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招投标是否符合程序规范。(九)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开工建设。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检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例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检查对象;(二)下发通知(暗查除外);(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勘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

11、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五、监督检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

12、(四)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况。(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控制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六)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稽察。结合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二)专项稽察。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领导确定的年度稽察重点、方向,选取部分或全面实施,针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核查。(三)特定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二)查阅项目资料;(三)实地考察项目建设地点进行查验;(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相

13、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五)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八)稽察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其他行业权限的问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九)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稽察项目。(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有关行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

14、及时提交稽察意见并形成稽察报告经上级审定后印发。(六)稽察结果处理。被稽察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据职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七)复查。稽察组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八)立卷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被稽察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稽查报告,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国家、政府性资金;(四)暂停项目的有关审批;(五)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六)暂停项目建设;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处理,并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六、港口经营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港口经营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中:(一)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二)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三)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四)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监督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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