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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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 【法规名称】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颁布时间】 2021-05-2 【实施时间】 02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1年月8日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 (0年5月2

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辽宁沿海经济带(以下简称沿海经济带)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沿海经济带范围包括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六个沿海城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沿海经济带发展应当立足辽宁,依托环渤海,服务东北,面向东北亚,健全与省内其他区域和东北腹地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互动合作机制,积极开展与东北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将沿海经济带建设成为东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临港产业带、生态环境优美和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区,形成我国沿海地区新

3、的经济增长极。 第四条沿海经济带发展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良性互动,发挥优势、集约发展,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沿海经济带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一体化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第五条沿海经济带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协调、运转灵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设立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机构,组织指导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沿海经

4、济带开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人民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社会管理职能。重点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重点区域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自行设立职能机构。管理委员会的具体管理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编制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及专项规划,制定或者调整本地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

5、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沿海经济带发展的政策。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支持政策,并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沿海经济带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沿海经济带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分配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推进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综合功能,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

6、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沿海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水资源开发配置、防洪和气象灾害防御、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增强区域发展的支撑能力。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经济带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与布局,按照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产业重点,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新兴产业、海洋产业发展,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具有基础优势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工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提高产品质量,逐步形成以先进制造业为主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交通、

7、建设、科技、水利、农业、林业等建设资金应当重点支持沿海经济带或者重点区域。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在制定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省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省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及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时,应当对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六条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及重点区域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廉洁、高效、勤政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理顺职责分工,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健全“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第十七条加快沿海经济带资本市场发

8、展,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运行环境,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技术、服务、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第十八条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制度和行为。 鼓励开展面向沿海经济带各类企业的产权、股权交易业务和股权托管业务,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产权、股权交易和股权托管促进产权、股权流动。 第十九条鼓励在沿海经济带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在重点区域加快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制度,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市安排。 支持在重点区域设立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十条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培

9、育和规范信用产品应用市场,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资质认定等事项办理中,使用记载企业信用记录和揭示企业风险状况的信用报告。 重点区域的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当注重应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防范经营风险。 重点区域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当注重使用由独立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防范信用风险。 重点区域的信用中介机构应当注重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等专业化信用服务。 第二十一条鼓励在沿海经济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地区总部、营销中心,以及为其服务的中介、金融等各类机构。 积极引导大中型企业通过改组改造和易地搬迁落户沿海经济带,建立产业基地。 第二十二条鼓励

10、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重点区域联合创办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组织,或者联合开展科研活动。支持重点区域高新技术企业和智力密集型企业成立产业技术联盟,联合开展行业关键技术和标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 第二十三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重点区域设立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和孵化器,享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重点区域的企业合作,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实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培

11、育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加强沿海经济带引进、使用、培养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工作。对重点区域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重点区域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灵活的薪酬制度,重点向优秀科技人员、有突出贡献人员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倾斜。 第二十六条重点区域企业应当注重与跨国公司、国际组织在重点产业领域进行开放式合作,参与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组织科技计划,承揽境外科技产业和研发分包项目。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规范重点区域具备条件的企业以参股、并购、设立分支机构、合资建厂等形式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沿

12、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沿海经济带现代物流业,依托重要交通通道和运输网络,推动物流中心、物流园区建设。通过支持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促进国际物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沿海经济带港口规划与建设,整合港口资源,优化港口功能分工,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共同发展的现代港口集群。 第三十条加强沿海经济带口岸设施和功能建设,推动海关、边检、海事、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部门实行便利通关服务,提高通关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沿海经济带生态建设,加强水源涵

13、养林、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地质遗迹、湿地生态系统、生物物种资源以及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确保生态安全。 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应当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进集中供热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等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加快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有效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经济带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从严土地

14、用途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经济带水资源管理,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水资源。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经济带海域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从严控制围填海项目,统筹协调用海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滩涂及近海海域资源。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专项规划实施、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 3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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