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合同集锦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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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保险合同集锦5篇保险合同 篇1 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根本情况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

2、9%。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情况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许多保险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承当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当,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3、案情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普通财

3、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委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起诉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继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4、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或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执,双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承当责任的比例上,特别是对

4、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xx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按照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普通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的80.6。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初期虽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复杂而不得不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或需进展重新鉴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展调查取证,有的案件

5、存在屡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展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展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情况较为突出。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局部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那么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用“擦边球”的方式躲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

6、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开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展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主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互相否认。保险合同中,常常同一个内容的描绘会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

7、僻的地方屡次出现,并且这些内容互相之间有互相否认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认项,那么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方法进展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因分析p 1、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管理不善。突出表如今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

8、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2履行说明义务不到位。主要表达在:一是保险条款本身没有表达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展提示或特殊印制。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认为仅指除外责任条款,没有认识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被保险人违背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局部,因此未予以明确说明。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

9、理论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理论,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原因。3、监管缺位。尽管我国有保监会专门行使对保险业的监视权,但是,现行的保监会在监管业务上仍然存在较多的缺位,这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理来由。保险业监视管理机构侧重于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才能,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施行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对合同陷阱、躲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许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欺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

10、纷案件。四、对策和建议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标准保险活动根底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可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及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破绽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讯人员应结实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假如稍有不慎,就会使本来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

11、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讯人员必须结实树立平等保护保险合同当事_利的理念,按照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那么,结合商法的原那么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善处理保险纠纷。3、标准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一是标准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特别是标准保险行业的管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标准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标准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

12、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表达在理赔无门、理赔本钱高、时间长、理赔不公平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须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标准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改变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4、保监会的监管意识、监管力度和监管程度需要进一步增强。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效劳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专门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效劳和帮助,尽力帮助排除影响保险业开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那么,这是从头上标准保险

13、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保险合同 篇2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保险合同解除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

14、效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存解除行为。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那么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那么,以不能解除为例外;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那么,以能解除为例外;(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2.法定解除:1)投保人违背如实告知义务;2)

1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7)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场,开场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场的,退还;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篇3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3、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或全部损失;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6、(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合同 篇4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承当合同约定的义务。假如被保险人因为 “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原因此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假如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20xx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xx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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