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职领导干部试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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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职领导干部试行制度 为认真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的有效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运用范围为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办法 对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认定,由县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初步名单,考核方式和内容主要有: 1、结合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分为届中、届末、年度考核三种形式。平时考核应作为定期考核

2、的基础。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结合届中、届末考核、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测评的办法进行。按照*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试行办法规定要求进行。主要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同时结合群众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情况,从中确定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 、结合专项考核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要及时组织专项考核: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在重大事件和关键时刻表现不好的;群众举报有严重问题并且线索较清楚,经纪检监察部门初核的;经组织谈话诫勉,限期改正未能改正的;有其它方面问题,组织上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考核的

3、。也可以直接用执纪执法部门的结果,进行认定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 、结合目标责任制及重点工作季度考核进行。由县考委办通过对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从中确定工作长期滞后的领导干部。 、结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的,组织部门及时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要求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提拔调任、免职、辞职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不胜任领导干部认定的标准及处理办法 1、工作长期滞后、处于末位者 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处于末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

4、行谈话诫勉;连续两年考核处于末位的,其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就地免职,其他班子成员按其承担责任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在重点工作季度考核中,一年内第一季度同一单项重点工作处于末位的,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进行谈话诫勉;一年内连续两个季度同一单项重点工作处于末位的,主要领导予以调整或降职使用,分管副职予以待岗处理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年度内单位连续三个季度三项以上(含三项)重点工作处于末位的,主要领导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乡镇一年完不成年度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对主管正职进行谈话诫勉;连续二年完不成任务的,主管正职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同时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 因个人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及时,同一问题一月

5、内连续两次集体赴省、市越级上访的,对主管领导予以谈话诫勉,同一问题一月内连续三次(含三次)以上集体赴省、市越级上访的,对单位主管领导予以待岗或免职,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诫勉或予以免职。 2、群众不满意者 在民主测评和干部考察中不称职票超过/,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不称职票达到30以上不足2/5的,予以谈话诫勉。 乡镇测评时应包括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干部、各站、所主要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乡、村的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部门测评时应包括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干部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县属事业单位测评时应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单位全体干部和主管部门主要领

6、导和分管领导。 3、谈话诫勉不改者 对谈话诫勉者,诫勉期满后进行跟踪考察,若工作仍无明显改进的,予以待岗。一年内两次被谈话诫勉的,予以待岗、降职使用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长期闹无原则纠纷,致使班子内部不团结,诫勉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明显改进的,区别情况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待岗、降职或免职。 、违纪违法者 凡被纪检、监察部门或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执纪执法部门认为可能有碍案件正常查处的,先给予待岗处理。 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谈话诫勉、待岗、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处理。 降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及轮岗交流干部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七天内不到岗或到新工作岗位

7、后不积极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按辞职处理。 第四条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办法 1、平级交流。平级调整到适合本人特点和专长的其他领导岗位。 2、改任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后,由原单位或新任单位重新安排适当工作。 3、待岗。待岗人员免去现任职务,由县委组织部安排接受培训学习、参加中心工作或其他临时性工作。待岗期为半年至一年,待岗期满,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岗位。 4、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县委及其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

8、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对拒不辞职的,给予免职。 对于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经本人申请,由县委研究决定,免去现职,安排适当工作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5、降职。一般是正科级降为副科级,副科级降为科员,降职的根据本人工作实际,重新安排适当工作。 6、免职。免职干部一律留在原单位按一般干部安排适当工作。 第五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后的待遇 、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平级调整工作岗位的干部,按新岗位确定有关待遇。 2、待岗的干部待岗期间享受原工

9、资待遇,待岗结束后按新任职务确定有关待遇。 、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保留原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按新的岗位重新确定。 4、降职的干部,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工作级别和档次。 、免去领导职务的干部,其工资福利待遇按一般干部重新确定。 第七条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工作程序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谈话诫勉干部的确定,由县纪检、监察局或组织部按照*县领导干部谈话诫勉试行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干部实行轮岗交流、待岗、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代县委管理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 2 页 共 2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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