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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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篇 环境保护1 原则和任务1.1 环保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治管并重,讲求实效”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1.2 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是: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防治固体废弃物、废水、粉尘、放射性物质、植被破坏等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3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源、能源等自然资源,保障生产持续发展与环境的清洁,不准以破坏生态环境谋求生产发展。2 环境保护管理2.1 各项目分部和项目经理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制定本单位和项目经理部的水土保持管理目标。2.2 中南铁路通道应采用技术起点高,节约能源,防止污染的先进工艺,把污染源消除在生产过程

2、当中。2.3 各项目分部在项目开工前,根据项目特点和集团公司环境管理指导方案,及时进行环境因素的辨识、评价,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环境管理实施方案;及时进行环境因素监测,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同时,上报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备案。必要时更新,保持本单位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2.4 项目经理部对管辖区段的环境管理提出指导或实施方案,经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批准后实施,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2.5 所有基本建设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所需经费与主体工程一并解决。2.6 各分部在购

3、置设备时,应正确选择环保型设备(包括:选择环保性能好的动力装置,先进的机械机构,具有环保性能的零部件和配带后处理装置的设备);从国外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无污染的要求,对不符合环境标准,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环保设施。在设备管理中要正确使用环保型设备(包括:合理使用、加强检测和维护保养)。3 取、弃土场地管理3.1 应严格按照合同协议书中向建设单位做出“环保承诺”,履行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3.2 在需取、弃土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取、弃土场位置,与工程的直线距离,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取、弃土石方数量及填挖平衡数量,特别是采取的恢复措施与恢复效果(应附对比照片)。3.3

4、按照设计取土方式,与设计对比需要变更取、弃土场地位置时,必须向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新的选址需要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同意,手续必须完备。3.4 在岗坡地进行的取土,深度控制在2.0m3.0m范围,在河滩地取土,深度控制在1.0m1.5m范围超过3.0m必须采取削坡开级、护坡工程措施和植被恢复措施,以保持与原有地貌相协调,尽可能采取“先取后弃”的方式取土。3.5 取、弃土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对取土场与弃土场恢复植被,所有取土场与弃土场的恢复植被工作均需要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验收。4 固体废物垃圾处理管理4.1 固体废物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其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发生的渣土、弃

5、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生活垃圾,是指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4.2 对固体废物垃圾,应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建定点垃圾池。4.3 对生活垃圾应做到处理、清运不过夜。对建筑垃圾也应做到及时清运。4.4 对腐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危化品等固体废弃物,不得燃烧处理,应采取专项处理措施进行科学处理。4.5 放射性物质和剧毒化学品,应有专人管理,严格登记,严加密封、防止丢失散漏。4.6 对污染环境的油污、涂料及溶剂等废弃物质,不能按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应选好相应地址,采取挖坑深埋方式处理。4.7 凡在城镇郊区或城乡结合部内施工的项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以

6、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消纳等,项目应与选用具备清运能力的单位,经当地环卫部门同意,清运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按规定交纳垃圾有偿处理费。4.8 废弃的砂、石、土、污泥、生活垃圾和施工产生的固体建筑垃圾、洞渣等废弃物,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点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点以外的沟渠倾倒。4.9 在弃渣和其它固体废弃物的堆积上表面按相关规定,覆盖一层种植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植被。5 废水、污水处理5.1 各项目分部的生活区内,应在食堂的下水道设置隔油池,厕所排污管前设置化粪池,并安排专人定期及时清理。5.2 各项目分部的办公区内,应在出入口大门前设置洗车台和污水沉淀池,并安排专人定期及时清理。5.3 各项目分部的施工生产区内,应在机修棚、机修所或试验室设置油污池;在出入口大门前设置洗车台和污水沉淀池;在砼或砂浆搅拌站还应设置排水沟和污水沉淀池,并安排专人定期及时清理。5.4 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向河道水域或城市污水管道直接排放,并定期进行监测。6 道路污染处理6.1 施工及管理使用的车辆上道前,应先在洗车台进行冲洗车体,尤其车轮胎,务必冲洗干净。6.2 对施工区域的便道和管理区域的道路,应排专人定期清扫,定期洒水,降低车辆行驶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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