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机会可否认定为受贿罪中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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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源期刊网 http:/商业机会可否认定为受贿罪中的财物作者:陈新民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7期一句话导读商业机会不能等同于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对索取 商业机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基本案情:2002年 1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市北区开发一住宅小区,该市北区房地产 管理局综合计划科科长王某(负责全区新建住宅配套费征收、管理、返回及空调外机设置审核 等),主动找到该房地产公司索要该住宅小区的门窗制作业务。由于王某对辖区内区楼盘开发存 在一定程度的制约关系,该公司被迫将该小区门窗制作业务交给王某。王某让其朋友刘某安排 承揽单位。业务完成后

2、刘某从承揽单位取得回扣24万元,将其中 12万元给了王某。公诉机关 以王某构成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索取财物还是属于索取了商业机会?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 点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的门窗制作业务本身是一种经济利益,目的就是想从中获利。王 某及其朋友刘某在无任何投入的情况下,由承揽方完成门窗制作加工,并从承揽方取得回扣款人 民币 24万元,王某分得12万元,王某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在索取贿赂,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 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的只是商业机会,而商业机会 不能等同于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故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犯

3、罪对象,所以对其行为不能 认定为受贿罪。本文认为第二种观点具有合理性,也更具有实践价值。一、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贿赂范围的研究关于贿赂范围,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财物说。主张贿 赂就是财物,即金钱和物品。从中国古代对贿赂的界定及字义解释,以及新中国刑事立法、现行 刑法条文都坚持这一主张。二是物质利益说。这种观点认为贿赂的内涵应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所 改变,当前形势下,以财产性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现象大量存在,其危害与传统的财物贿赂相 比,并无本质区别,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主张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三是利益说。认 为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与利的交易,因此贿赂应指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及精神欲望的一 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包括财物及其他物质性利益,还包括各种非物质性利益,如性贿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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