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众创空间考核指标和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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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众创空间考核指标和评审办法 合肥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X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X4号),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速培育一批创新型创业孵化机构,结合我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托社会资源,为创客、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新型创业服

2、务载体。具备线上服务平台、线下孵化载体、创业辅导体系以及技术与资本支撑四项基本功能。 第三条众创空间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主要为早期创业的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构成创新创业孵化链条。 第四条鼓励高校院所、各县(市)区、开发区等利用自身条件优势建设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事业单位、创投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众创空间。 鼓励众创空间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种子轮、天使轮投资。 第五条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社

3、会组织、社会团体,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该机构或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和行业资源,运营管理团队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应在5平方米以上(含0平方米),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应在20平方米以上(含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相对独立,不得与所在的孵化器等机构场地面积重复。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软硬件开发平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众创空间通过减免租金为创客或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场所,鼓励提供

4、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创客不少于10人,以服务创业团队(创业企业)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团队(企业)不少于0个,均需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有51人以上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项目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等等创业相关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结合线上线下方式

5、,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融资对接、项目推介、技术转移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六)建立新型市场化商业发展模式,积极开拓互联网股权众筹、众包等融资渠道;鼓励设立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六条众创空间备案认定流程 (一)众创空间采取自愿原则申报备案,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集中认定制度。 备案材料包括: 、合肥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独立法人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证明文件; 、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 4、管理制度,创客、创业团队名单及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5、上

6、年度众创空间活动及服务内容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众创空间建设规划(35年)。 (二)认定流程 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校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推荐函。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的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推荐函。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以上所述的推荐函后,按照管理要求进行审查认定,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认定为合肥市众创空间。 第七条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接受科技、教育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

7、督;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给予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区域内众创空间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依据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给予支持。 (二)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众创空间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通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通过的,取消其合肥市众创空间资格。 (三)对于提高虚假材料、欺骗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第 2 页 共 2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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