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标准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64974385 上传时间:2023-10-3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医鉴定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法医鉴定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法医鉴定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法医鉴定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法医鉴定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医鉴定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医鉴定标准(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医鉴定标准篇一: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我来说两句(2)复制链接 大中小更新时间:202X-12-02 13:5:21 免费法律咨询提要轻微伤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或是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推荐阅读: 法医鉴定 轻微伤 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轻重伤鉴定标准的理解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轻微

2、伤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论轻伤和轻微伤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轻伤和轻微伤的区别 本文介绍了轻微伤标准的范围、总则及相关的具体内容。 轻微伤标准的范围 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总则2.1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 鉴定人应当由

3、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2.6 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cm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

4、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m以上。 3. 眼部挫伤。 3.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cm以上;耳廓缺损。 .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枚以上。 .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m以上。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cm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2以上。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5、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cm2以上,擦伤面积在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 外伤后血尿。 .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四肢损伤 .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c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

6、.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其他损伤 6.烧烫伤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6.1.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 烫伤达真皮层。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篇二:法医鉴定书标准 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黑大司法鉴定中心22X临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XXX委托鉴定事项:损伤程度鉴定 受理日期:20

7、2年XX月X日鉴定材料:.委托书1份2哈尔滨二四二医院XXX号住院病案1份鉴定日期:22年10月10日鉴定地点: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室 被鉴定人:X 女24岁 二、检案摘要 (一) 案情摘要: 据鉴定委托书记载,2X年X月X日被鉴定人XXX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对方用砖头打伤腹部,因X怀有身孕,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保胎治疗。 (二)病案(伤情)摘要 : 哈尔滨二四二医院202年9月1日XXX号住院病案记载:被鉴定人X自诉与他人发生纠纷,下腹受伤后觉下腹坠胀不适5小时。因其怀有身孕,担心流产强烈要求住院观察。入院查体:伤者停经3天,一般状态好,神志清楚,无贫血外观,腹平软,下腹正中可见一3.04

8、0cm大小红斑,有轻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张,阴道无流血,双下肢无浮肿。 02X年月5日病案记载:孕妇于:30分出现少量流血,伴有下腹坠胀感。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继续观察治疗。 0X年9月日病案记载:病人主诉阴道流血减少,仍有腰痛。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卧床休息治疗。 202年9月1日病案记载:病人主诉阴道少量流血,伴有下腹坠胀感。继续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卧床休息治疗。20X年9月12日病案记载:孕妇于9:3分经阴道自然排出一妊娠囊,子宫收缩良好,阴道流血不多。给予头孢唑啉纳注射液抗炎治疗,预防感染。 2X年9月1日出院记录记载:患者自诉阴道少许血性分泌物,无腹痛及下腹坠胀感。一般

9、状态良好,神志清,无贫血外观。腹部平软,肝脾无肿大,腹部无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双下肢无浮肿,阴道少许血性分泌物,无异味。 三、检验过程 (一)查体记录: XXX步入检查室,神清语明,查体合作。自由体位,腹部平坦,质软,腹壁感觉无异常,压痛及反跳痛(-),未见异常淤血斑。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二)辅助检查: .22X年9月1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U1091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增大,宫腔内可见100.7cm孕囊回声,孕囊内未见明显胚芽组织及胎心闪动。宫内早孕。 202X年月5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195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增大,宫腔内可见0.9cm孕囊回声,孕囊内未见胚芽组织及胎心闪

10、动。宫内早孕。 3.20X年月11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U910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增大,宫腔内可见.1.3m孕囊回声,孕囊内未见胚芽组织及胎心闪动,宫内早孕。 4202年9月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U109103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上下径5.4cm,前后径4.8cm,左右径5.5cm,形态异常,宫腔内可见稍低回声团,大小为2.cm,边界欠清晰,内部回声不均。超声提示宫腔内异常回声(残留?) 四、分析说明 经审阅送达的资料,结合XXX目前状态,综合分析如下:被鉴定人X停经37天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腹部受伤入院。根据病历记录,伤者诊断为宫内早孕,诊断正确;入院后一直口服保胎丸及维生素,直至第1天自然

11、完全流产。根据外伤史及病史记录,XX流产与此次外伤有关。根据受伤情况及伤后治疗记录,XX怀孕期间腹部受伤致自然流产,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轻伤标准。五、鉴定意见 XXX腹部受伤致自然流产评为轻伤。 六、落款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XX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00230105154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XX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0023009 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本鉴定结构声明: 1、本鉴定意见仅对受理的检材和样本有效 、如对本鉴定书做出的鉴定意见有任何异议或者疑问请尽早与本鉴定机构取得联系 3、未经本鉴定机构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部分复印本鉴

12、定书(全部复制除外)篇三:人身伤害伤情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标准 目录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自99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

13、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

14、)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

15、小于1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劳务/用工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