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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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一、要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二、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村,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 三、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四、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2、。二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民间纠纷登记薄。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小组也应设立登记薄。 二、每半月或一个月各小组将受理的纠纷,综合填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薄内。 三、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 四、当事人如果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纠纷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登记。 五、在进行纠纷登记时,要严肃认真,尽量记当事人的原话。 六、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当即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七、纠纷登记后,应当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便将来复查。三纠纷案件收结制度一、统一收案。所内工作人员要按照司

3、法部门关于基层工作的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工作制度遇到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案件,要先进行登记,统一收案不容许个人私自收案。 二、统一委派。对所内已登记的纠纷案件,非属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由所长统筹考虑,统一进行委派,被委派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主持进行调解。 三、集体讨论。遇有重大及疑难法律事务,须提交所务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所内无法作出决定的,必要时向县局或乡镇党委报告。 四、统一收费。所内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收费管理制度,不允许个人私自收费办理纠纷案件。 五、限时调解。工作人员主持调解纠纷,自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之日起一般应在两个月内调解,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到

4、期未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功。 六、完善档案。调解达成协议的,除简易纠纷和即时清结的纠纷外,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的制作要内容具体,格式规范,符合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四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督查制度一、各司法所每月例会向县局汇报本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二、对易激化、转化或引起上访的事件要及时向县局或上级汇报。 三、对重大疑难、易激化矛盾纠纷,在4小时内进行跟踪报告,24小时内写出事件的书面报告,上报县局。 四、纠纷信息要客观真实,如实反映情况。 五、对收集来的信息要按报送时间,单位综合股份进行登记。 六、对上报的矛盾纠纷,经局务会研究处理办法,按工作环节反馈的基层司法所落实,并及时报

5、告领导掌握落实情况。五矛盾纠纷调解责任追究制度一、对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使矛盾激化,各所股室领导责任由主管机关追究,个人行为由管理权限主管部门追究。 二、对重大疑难纠纷调处不力,转化或引起上访的,经查实情况较轻的,主要责任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并扣发一个季度的年终奖金。 三、对隐报、瞒报、漏报、迟报矛盾纠纷,引起不良后果,经查实情节较重的,该所、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责任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扣发半年年终奖金。六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一、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纠纷要及时进行回访。 二、对复杂的易反复的濒临激化的要有针对性的回

6、访。 三、回访时要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 四、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等。 五、要及时发现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六、征求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七重大活动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排查制度加大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为力度,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效果,尤其是在党和政府开展重大活动期间,保稳定、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说的重大活动是指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群众普遍关注、在全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比如: 1、在市、区举办的世界性、全国性的重大比赛活动,召开的

7、重要会议; 2、全国、市、区召开的重要会议; 3、市、区举办的重大庆祝活动; 4、市、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如:拆迁、拓宽道路等重点工程; 5、国家出台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可能引起群众波动的。 二、重大活动期间专项治理排查系指: 1、在重大活动之前及工作期间进行民间纠纷治理排查工作,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防止矛盾激化,为重大活动提供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2、针对重大活动的特点,采取防范措施,调处民事重大活动有牵连的民间纠纷,保证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排查,要紧密围绕社会上的热点、难点;要紧贴党和政府的重大活动和中心工作发挥作用。 四、各级调解组织要制定民间

8、纠纷专项治理排查工作计划,对处于萌芽状态的或已形成纠纷的,要及时疏导、化解;对疑难或易激化的纠纷,要主动及时(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调解或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调解不成的要拟写社请报告逐级上报。各级调解组织要将专项治理排查情况,详细记录在调解主任工作手册上。 五、各级调解组织及管理部门在排查民间纠纷后,要及时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并按照区民间纠纷预防措施有关规定,做好纠纷专项治理工作。 六、各级调解组织及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单位党政领导汇报重大纠纷情况,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协同作战,调处重大纠纷。 七、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排查工作要列入人民调解工作责任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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