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许可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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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销售许可制度汇总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6进货查验制度 7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9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1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2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3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6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7废弃物处置制度 18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9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2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2食品可追溯制度 2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食品销售环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

2、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三条 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四条 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第五条 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第六条 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应急处

3、置措施包括如下: (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使用;(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第七条 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第八条 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单位名称:_(公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销售环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凡在本单位从事食品销售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事销售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5、,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单位名称:_(公章) 索证索票制度为加强食品销售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食品经营者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而向供货方索要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和进货票据。二、食品经营者初次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

6、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项目。三、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实行批批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入场。四、食品经营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并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

7、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单位名称:_(公章)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进行实地查验。第三条 购进食品时,要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完毕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要制度作出规定。从“总经销”、总代理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还必须检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留存归

8、档备查。第四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将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是否

9、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话;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六条 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

10、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八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单位名称:_(公章)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符

11、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

12、、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三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第四条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单位名称:_(公章)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销售环节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销售服务工作。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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