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或者渔业污染事故处罚的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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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造成渔业水域处生罚态的环相境关或依者据渔业污染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 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 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 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依 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 行:(一)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 2

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20 万元;(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 30%计算罚款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100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对造 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 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第三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 管理机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BR 渔业水质标准Water puality standard for fisheriesGB

3、11607 89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90812 批准19900301 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 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3.渔业水质要求3.1 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 1)表1渔业水质标准mg/L项目序号项目标准值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色、臭、味 漂浮物质 悬浮物质

4、pH值 溶解氧生化需氧量(五天、 20C)总大肠菌群 汞 镉 铅 铬 铜 锌 镍 砷 氰化物 硫化物 氟化物(以F计) 非离子氨 凯氏氮 挥发性酚 黄磷 石油类 丙烯腈 丙烯醛 六六六(丙体) 滴滴涕 马拉硫磷 五氯酚钠 乐果 甲胺磷 甲基对硫磷 咲喃丹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或浮沫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底部后, 不得对鱼、虾、贝类产生有害的影响淡水6.58.5,海水7.08.5连续24h中,16h以上必须大于5,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 对于鮭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时侯不得低于4 不超过5,冰封期不超过3不超过5000个/L(

5、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500个/L) W0.0005W0.005W0.05W0.1W0.01W0.1W0.05W0.05W0.005W0.2W1W0.02W0.05W0.005W0.001W0.05W0.5W0.02W0.002W0.001W0.005W0.01W0.1W1W0.0005W0.013.2 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3.3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 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4 渔业水质保护4.1 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

6、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4.2 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 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4.3 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如需排放此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5 标准实施5.1 本标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监督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部门。5.2 在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不能满足地方渔业水质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有关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渔业水质的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3 本标准以外的项目,若对渔业构成明显危害时,省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地方补 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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