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程序及银行诉讼重点问题解析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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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流程中须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公司企业作为一个法律创设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作为一方当事人 与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发生一系列地经营活动。如在上述活动中发生纠纷,按照 我国法律体系的规定,应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为了便于各位在日常 的经营活动中,更好的维护企业的权益,现就民事诉讼中一些重点的法律问题和 程序问题进行讲解。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 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 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公司企业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最多的也就是

2、民商事方面的纠纷。二、民事诉讼的流程按照我国的法律体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对民事纠纷处理活动的一种 规制,是程式化的规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主要由:诉前准备、庭前准备、案 件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阶段组成。具体流程图如下:(一)诉前准备阶段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 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1、要确定适格当事人原告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与本案有利害 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或

3、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 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以及依法保护他人权利的个人 和组织因受其保护的权利被他人侵害。被告则是指原告控告的相对方,正当、确与诉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是适格的被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 事人”。据此,能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公民(自然人);第 二类,法人;第三类,其他组织。只有下列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1)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则以营业执照上等 级的业主为当事人;(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

4、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分 支机构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条件是:第一,依法设立;第二,领取营业执照);(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理论上讲,被告是否正当不影响原告行使诉权,但是为了减少诉累,我们在 起诉前的准备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原被告的正当性。2、要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管辖异议问题)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

5、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我国的管辖大致分为:级别管辖、地域 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下面我们就几种常用的管辖进行简述。(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按人民 法院系统内部纵向管辖划分的。按照民诉法规定,我国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法律明文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一审案件有以下几类:第一、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 标的额大咸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第二、 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 的案件,主要是指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及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 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的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新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广东省: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 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

7、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举例:(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实质就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 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 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主要是针对经济往来活动,创设的一种管辖方式,在企业经营活动 中采用较多。但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协议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在 针对第一审法院管辖时适

8、用;第二,适用范围只能针对合同纠纷;第三,必须以 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第四,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地点,明确地选择一个;第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4)专属管辖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 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主要涉及有这两类: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则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移送管辖举例:银行与借款人于03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交仲裁委仲裁)保证合同、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函

9、等担保合同,又于06年签订土地抵押合同(约定 交由人民法院管辖)问题一:担保函系担保人单方出具,其应如何确定争议解决的方式?问题二:土地抵押合同与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同,如何处理?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 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 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 辖”。3、是否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第一,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第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第三,15日内起诉。诉中

10、财产保全:第一,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第二,是否要求申请 人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4、注意争议案件是否超出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 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 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 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 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 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根据

11、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此之外,还有一年、三年和四年的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1)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2) 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情形: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3) 适用四年诉讼时效的情形发生在国际贸易中: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两个概念,其目的是通过运用中断、中止这两个概念, 引起时效的中止或者重新计算,进而保护当事人不因为诉讼期限的经过

12、而丧失其 实体权利即指胜诉权。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六个月,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 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故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 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中止的法定事由是指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表现为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或者社会现象如 罢工、战争、政府行为等。其他障碍则是概括性的规定,主要包括权利人为无行 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 力;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以及其他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决 定的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

13、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 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在立法时,只进行了概括性地规定。其中起诉具体表现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向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则表现为:这里专指诉讼 外的请求,口头或书面均可,请求对象包括:债务人本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 或财产代管人;而承认则表现为: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支付;提供新担保; 支付利息或租金。(4 )债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救济: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可能因多种原因导致对债务人的债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实务中,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14、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采取救济措施: 向债务人发送催收函,并在催收函上明确记载债务金额(包括本金、利息、 罚息等),在债务人按照银行要求在该催收函上签字确认其债务后,方可重新计 算诉讼时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 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 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 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 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15、: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 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 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 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 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 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 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 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与债务人另行达成还款协议(包括签订还款协议、达成和解协议或另行签 署还款计划书等),该协议时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的新的 协议,而对该协议,应当重新计算其独立的诉讼时效,因此,可以达到对已经超 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救济的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 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 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庭前准备阶段(立案、受理、举证)1、起诉、立案、缴费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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